理论教育 “0.6折合法”在先秦、秦汉农业生产中计量的应用

“0.6折合法”在先秦、秦汉农业生产中计量的应用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早在我国战国、秦汉时期,人们也把这种“一部分”与“全体”之比为0.6的折合算法实际应用于农业生产的谷物重量权衡、容量的大、小石折算和耕地面积的大、小亩折算中。即以粟的容量乘以0.6,便可折合出其舂为粝米的容量。此外,当时的“禾”与“粟”,也是按0.6的折合数来进行折算的。由此可见,所谓“禾”是以“秉”来计的。只有“隶臣田者”在田间干重活的时间,其每月口粮才有1.5石,方与李悝治下农民的人月均口粮相当。

“0.6折合法”在先秦、秦汉农业生产中计量的应用

“0.6”确实是个神秘而有趣的数字,古希腊人很早就发现了它并把它作为全线段中两部分比——“中末比”的“黄金分割数”;现代优选学中的“黄金分割法”,也是在这个数字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直接被称为“0.618法”。而早在我国战国秦汉时期,人们也把这种“一部分”与“全体”之比为0.6的折合算法(或曰“六折算法”)实际应用于农业生产的谷物重量权衡、容量的大、小石折算和耕地面积的大、小亩折算中。循此,可以帮助我们对有关史料中的疑难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粟”与“粝米”、“禾”与“粟”、权“”与容“石”、“大石”与“小石”的折算

首先引起我们对这一问题注意的是,战国、秦汉时人对其主粮——粟舂为劳动人民惯常食用的粝米(小米的一种)的折算。《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1]即谓一权重的粟,其容量可得一石六斗大半斗(约16.67斗),可舂为粝米一石(10斗)。粝米与带壳的粟的比为(10斗÷16.67斗=)0.6。即以粟的容量乘以0.6(打六折算),便可折合出其舂为粝米的容量。这种算法在当时是极为普遍的,诸如:

《居延汉简》:“粟一斗得米六升□。”[2]

说文解字》:“,粟重一为十六斗大半斗,舂为米一斛曰。”

九章算术·卷二》:“今有粝米十五斗五升五分升之二,欲为粟,问得几何?答曰:为粟二十五斗九升。术曰:以粝米求粟,五之,三而一。”

(唐)李籍《九章算术音义》:“粝米,卢达切,粗也。凡粟五斗,得粝米三斗,故粟率五十,而粝率三十。”可见,当时粟与其脱壳为粝米的容量比的确为0.6。

此外,当时的“禾”与“粟”,也是按0.6的折合数来进行折算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3]有人认为,战国时李悝魏国“尽地力之教”,其治下农民的人均月口粮标准才有“一石半”[4],而《秦简》中为官府服役的“隶臣”人均月口粮就达到“二石”,干农活的“隶臣田者”有半年以上的,人均月口粮则高达“二石半”,可见,魏国农民的生活水准还不如秦朝的“隶臣”,从而对《秦简》中“隶臣妾”的实际身份提出异议。其实不然,我们不能只看到这两段史料中“石”字的一致,还应当注意到这两段史料中所述谷物——“粟”与“禾”的不同。《秦简》“隶臣”等的口粮是以禾计,而李悝“尽地力之教”是以粟计,二者是不同的。

什么是禾呢?《九章算术·卷八》“今有上禾三秉,中禾二秉,下禾一秉,实三十九斗;上禾二秉,中禾三秉,下禾一秉,实三十四斗;上禾一秉,中禾二秉,下禾三秉,实二十六斗。问上、中、下禾实一秉各几何?答曰:上禾一秉,九斗四分斗之—;中禾一秉,四斗四分斗之一;下禾一秉,二斗四分斗之三。”由此可见,所谓“禾”是以“秉”来计的。而所谓“秉”,即如《说文》所云:“秉,禾束也;从又,持禾。”又如《诗·伐檀》“笺”:“秉,把也;谓刈禾之把数。”《诗·大田》“笺疏”:“秉,刈禾之把也。”《小尔雅·广物》:“把谓之秉。”很明显,在“禾”是指连秆带穗、可以扎作一把一束持于手中的谷物;而“粟”只是谷物带壳的籽粒,即上引《九章算术》题目中所说的可以用升、斗来量的“实”。在《云梦秦简》中虽然将“禾”同样记为“石”,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禾”、“粟”二者的比重毕竟是不相同的。窃以为,当时的人也可能是按“0.6”的比例,来把“禾”的容量折算为“粟”的容量的,也就是说,当时的1石“禾”,除去禾秆,只有0.6石的粟。之所以作这样的判断,是因为:

现存秦代国家颁行的标准权为1964年在西安阿房宫遗址出土的“高奴禾石铜权”[5],实测重30756克。以此按上述“粟重一为十六斗大半斗(约16.67斗)”算,一斗粟的重量为今(30756克÷16.67斗=)1844.99克。又按秦汉时期的一斗等于十升算,一升粟的重量为今(1844.99克÷10=)184.499克。再按秦汉时期的一升,实测合今200毫升算[6],每毫升粟重为今(184.499克÷200毫升=)0.92克。是否真有这样高的比重?需要我们通过对今粟比重的实测来进行验证。丘光明同志用今山西省出产的大、中、小号颗粒不同的黑黍、白黍、黄黍各1200粒实测,其结果是[7]

我们用该表中黑、白、黄黍大、中、小号不同的粒重(克)分别对应除各自的粒容(毫升),便可以求出其每毫升的不同重量及其平均值:

由此表可以看出,当今出产的品质最好的黄黍,其比重,每毫升粟也才0.82克,而刚才算出两千多年前生产的粟的平均比重,竟高达0.92克/毫升,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其之所以算得如此之高,正是因为在由权折算为容石(即由“禾”折算为“粟”)时,没有折除禾秆的重量。倘若我们在计算时,在一权合今30756克的重量上折去其0.6的禾秆,其比重又是如何?

30756克×0.6÷166.7(升)÷200毫升=0.55克/毫升

而用前之0.92克/毫升乘以0.6算,亦等于(0.92克/毫升×0.6=)0.55克/毫升。

这就是说,两千多年前的粟每毫升0.55克的比重,正好与上表中最后一项即当今质量最差的小粒粟的平均值比重相等。这才是可信的。通过这一求取比重的对比验证,进一步说明,尽管有“粟重一为十六斗大半斗”的记载,但在以权重折合为容重的实际运算中,必须折去0.6的禾秆重量,否则,算出的数字肯定偏大。因此,我们在计算上述《云梦秦简》中“隶臣”等的月口粮——禾时,一定要乘以0.6来除去禾秆,才能得出其粟(或曰“实”)的真正容量。这样,“隶臣”之“月禾二石”,实际只有粟(2石×0.6=)1.2石,根本达不到魏国农民月食粟“一石半”的人均口粮标准。只有“隶臣田者”在田间干重活的时间,其每月口粮才有(2.5石×0.6=)1.5石,方与李悝治下农民的人月均口粮相当。反之,魏国农民“一石半粟”的口粮数,若以“禾”计(连禾秆带粟一起算),当为(1.5石÷0.6=)2.5石。有的先生认为:还有一种更大的石,其容量为上述“一石半”之石的1.5倍。笔者认为是说很有道理,因为照这样用上述同样的1=30756克、又1=16.67斗(“十六斗大半斗”),而求粟重必须乘以0.6除去禾秆重量,这“一石半”,即15斗的禾重为今:

30756克÷16.67【斗】×(1.5【石】×10÷0.6)=46124.78克

将它打六折算(即乘以0.6),便可求出其净粟的重量为今:

46124.78×0.6=27674.87克

另外,我们用上述“一石半”容器的一升等于今200毫升来算,这“一石半”的容量合今:

1.5(石)÷0.6×100(升)×200毫升=50000毫升

再用刚才算出的“一石半”粟的总重量除以总容量,便可以算出这“一石半粟”合今每毫升多少克的比重:

27674.87克÷50000毫升=0.55克/毫升

这一得数,竟然和我们前面按丘光明同志实测结果算出来的克/毫升比重惊人地一致!因此我们不能不承认,这“更大的石”的假设可以成立。

倘若我们又回过头来用此0.55克/毫升的得数,验算一下李悝田法所说的“一石半粟”到底合今多少斤:

0.55克/毫升×50000毫升=27674.87克

这“一石半粟”即合今27.67公斤,如前所述打六折算(即乘以0.6),便可舂为当时劳动人民惯常食用的粝米(27.67公斤×0.6=)16.6公斤,亦即(16.6×2=)33.2市斤。这样的人均月口粮标准,无论从人的食量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都是能够做到的。

再者,汉代量器有“大、小石”,其比例如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所说:“凡出谷小石十五石为大石九石(148·14)”;“入郙小石十二石为大石七石二斗(148·41)”[8]。这也正如陈直《居延汉简解要》释“三一九页 十三行 出糜小石十二石,为大石七石二斗”条时所云:“直按:居延简纪载粮食,有大石小石之分,小石一石,为大石六斗。在此简最为分明,否则无由知其折合之数。”[9]这个折合之数便是“0.6”。(www.daowen.com)

总而言之,“0.6折合法”贯穿了谷物生产计量的从“禾”到“粟”、从“粟”到“粝米”、从权“”到量“石”等方面,而汉代的“大、小石”也当是适应此计量比例而产生的。

二、银雀山竹书“大、小亩”的折算

“0.6折合法”也用在当时耕地“大、小亩”的折算上。如果说上述谷物的折合数为标准的0.6,那么关于田亩方面的折算,虽在0.6的范围内,但就稍有出入了。

近年出土的银雀山竹书中,有关于战国时齐国田制“大、小亩”的记载:

大亩:“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亩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10]

小亩:“……岁收:中田小亩亩廿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大(太)上与大(太)下相复以为入(率)。”[11]

有人认为,这里所说的“小亩”是周制的“步百为亩”,而大亩则是战国时出现的“二百四十步为亩”。其实不然,虽然商鞅变法实行了二百四十步为亩,但这种亩积制仅限于秦国控制区内,当时的山东地区特别是最东边的齐国,田制仍然保留着原来的亩积制。《汉书·食货志》载武帝末年诏:“古者百步为亩,汉时二百四十步为亩,古千二百亩,则得今五顷。”《盐铁论·未通》:“御史曰:‘古者,制田百步为亩,民井田而耕,什而籍一,义先公而后己,民臣之职也。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一亩,率三十而税一……”可见,直到汉武帝时期,二百四十步的亩积制才推行到山东地区、推行到全国。而史籍又未有其时关于齐国实行新田亩制的记载,因此笔者认为,银雀山竹书所载之“大、小亩”并非秦朝以后的新制,而是长期留存于齐国的田亩旧制:所谓“小亩”,乃是其一直沿用着的商代旧亩积制,即“东田”;所谓“大亩”,则是当时列国间通用的“疆以周索”的亩制。这正如《礼记·王制》所云:“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郑玄《疏》曰:“古者八寸为尺,以周尺八尺为步,则一步有六尺四寸。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则一步有五十二寸,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十二寸。以此计之,则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二亩七十一步有余。”他们在这里所说的“古者”,即儒家先贤所讴歌的周制;所说的“今者”,则指当时仍然沿用着的“东田”亩制。吴慧先生对这种“古者”——大亩和“今者”——小亩,亦有精辟的分析:“商尺为周尺的0.8,商地一步即相当于周尺八尺为步的0.8(或是说相当于周尺的六尺四寸),这样,商地一亩即相当于周亩一亩的0.64,或周地一亩相当于商地一亩的1.56亩。鲁、卫的地亩都‘疆以周索’,按周尺周亩重新算过,齐国未行周索,地积仍按商尺商亩计算未动。《王制》传于齐博士,所述自是齐国的情况。在周时,东人向指商人,‘大东小东,杼柚其空’(《诗·小雅·大东》),大东小东就是东方大小之国,‘西人之子’则是指周人。《保卣铭》中的‘东国五侯’即周初属东方齐国的原蒲姑等五诸侯国,盖有周一代‘东国’主要是指齐国而言。据此,齐国的田亩自然可算之为‘东田’,这种东田亩积小于周亩(周、鲁、卫地人耕一亩,齐地人须耕1.56亩余),保留了商索的特色。”[12]

而且,以上几段文字的论述,都涉及这种“大、小亩”即“周亩”与“东田”之间亩积的折算比例。《礼记·王制》说这种比例是:“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每小亩约等于(100÷146.3=)0.68大亩,每大亩约等于(146.3÷100=)1.46小亩。郑玄《疏》则认为:“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二亩七十一步有余”,每小亩约等于(100÷152.71=)0.65大亩,每大亩约等于(152.71÷100=)1.5小亩。吴慧先生通过计算得出的是:“商地一亩即相当于周亩一亩的0.64,或周地一亩相当于商地一亩的1.56亩。”我们若在这三个得数中求一平均值,那么一小亩就等于[(0.68+0.65+0.64)÷3=]0.66大亩,一大亩则等于[(1.46+1.5+1.56)÷3=]1.5小亩。这一得数对不对?还需要我们通过银雀山竹书所载的有关数字来进行验算。

上引竹书云:“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亩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这清楚地表明,人均受田的多寡与当时的国势兴衰密切相关。“春秋战国”乃大国争霸的时代,为王是困难的,我们设若以争当霸主的人均受田标准——“田十九亩者(霸)”即人均受大田(周亩)19亩来算,一个标准的五口之家,可以受田(19亩×5=)95亩。这与李悝在魏国实行的“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的周亩受田数是相差无几的。魏、齐乃同时代经济实力相当的同等大国,其经济基础当在伯仲之间,所以我们上面求出的银雀山竹书“大、小亩”的折合比例,就其户均受田数来看,也应当是成立的。

再者,先秦时还以“0.6”这一数字来概算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即作为“提封田”估算的基础。如《商君书·徕民》所云:“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恶田的“什二”加上良田的“什四”,耕地面积即占“地方百里”的“0.6”。此外,《汉书·食货志》:“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叁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礼记·王制》:“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13]。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塗巷,三分去一,其余六十亿亩。”其所反映的耕地面积与总面积之比,无论我们作何种解释或计算,其得数亦当等于或接近0.6。

(原载《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注释】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44页。

[2]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178页。

[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49页。

[4]《汉书·食货志上》:“是时,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

[5]丘光明:《中国度量衡》,新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70页。

[6]阴法鲁、许树安:《中国古代文化史3》:“大量出土文物证明,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时沿用了商鞅统一秦国度量衡时所制定的标准,如战国时秦国制造的商鞅铜方升、高奴禾石铜权上均有加刻的秦始皇统一度量衡诏书,而秦统一后发至各地的度量衡单位量值亦皆与战国时秦国保持一致,即1尺=23厘米,1升=200毫升,1斤=250克。这一单位值从商鞅到东汉末年,几乎延用了四、五百年。”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6页。

[7]丘光明:《中国度量衡》,新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71页;陕西省博物馆:《西安市西郊高窑村出土秦高奴铜石权》,载《文物》1964年第9期。

[8]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246-247页。

[9]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65-366页。

[10]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载《文物》1985年第4期。

[11]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载《文物》1985年第4期。

[12]吴慧:《井田制考察》,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30页。

[13]实为九百万亩。如陈贜《礼记集说·王制》注:“一个十里之方,既为田九万亩;则十个十里之方,为田九十万亩;一百个十里之方,为田九百万亩。今云九十亿亩,是一亿有十万,十亿有一百万,九十亿,乃九百万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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