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爰(、辕)田”?自古以来众说纷纭;但文献记载中的“爰田”,并非一时一地之事,而是在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出现过,此即井田制中的“田古制”、春秋时期的晋国“作爰田”和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的“制辕田”。因此,任何一种解释,都必须兼顾到这三方面的具体内容,只能解释其一或其二,都是难以成立的。笔者不揣固陋,力图改变过去就“易田”讲“爰田”的陈法,而从“易居”入手,对这三个历史时期的“爰(、辕)田”进行综合考察,以期找到“爰(、辕)田”的真正含义及其在三个不同历史时期发展的内在联系。
一、井田制下的“田易居”:农村公社的分户授田制
“爰田制”之所以引起学者研究的兴趣,无疑是因为文献中连续出现春秋时晋“作爰田”和战国时商鞅“制辕田”的记述。但正如古今众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爰”、“辕”、“”三字为同音通假,而“”为正字[1]。因此,要弄清这一田制,首先必须从“田”入手。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走部·》:“田,易居也。”虽然清人段玉裁《注》将这里所说的“易居”,与井田制下休耕轮作的“易田”联系在一起,但在汉代以及汉代以前的著作中所说的“(爰)田”并无此意。如:
《孟子·滕文公章句上》:“死徙无出乡。”东汉赵岐《注》:“死,谓葬死也。徙,谓爰土易居,平肥硗也。不出其乡,易为功也。”清人阮元《校勘记》亦云:“谓受土易居也。”[2]《汉书·地理志下》:“孝公用商君,制辕田。”三国时人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侵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自爰其处而已’是也。辕、爰同。”
很明显,他们认为,“(爰)田”即“易居”或“爰土易居”、“受土易居”、“爰自在其田”、“自爰其处”,并未将“易居”与“易田”等同起来。他们在这里所说的“易居”,实际上就是井田制中“分户(另立新户)授田”的制度。笔者赞同将周代“井田制”看作是农村公社的制度。正如《周礼·地官司徒·遂人》:“凡治野,以下剂致筈,以田里安筈,以乐扰筈,以土宜教筈稼穑,以兴锄利筈,以时器劝筈,以瞗予任筈,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生活在那种“村社”中的人们,经济生活中的头等大事,莫过于“受田”了。而这种井田制下的“授田”,具有如下特点:1.《孟子·滕文公上》:“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耕地的授受,是以“井(即一村社)”为单位而进行的。2.《汉书·食货志上》:“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而且“井”中各户所受上、中、下田不等,需要定期轮换使用,才体现得出“财均力平”,足见所受之田的公有性质。3.《逸周书·大匡》:“农夫任户,户尽夫出。”《汉书·食货志上》:“民受田,上田夫百畮,中田夫二百畮,下田夫三百畮。”可知其授田对象为“井”中以“夫”为代表的“五口之家”。4.对“余夫”授田。《孟子·滕文公上》:“余夫二十五亩。”赵岐《注》:“余夫者,一家一人受田,其余老小尚有余力者,受二十五亩,谓之余夫也。”《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亦云:“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多于五口,名曰余夫。余夫以率受田二十五亩。”而朱熹《集注》对此说得更为明确:“程子曰:‘一夫上父母,下妻子,以五口、八口为率,受田百亩。如有弟,是余夫也,别受田二十五亩,俟其壮而有室,然后更受百亩之田’。”他们都认为,所谓“余夫”,主要指户主的未成年兄弟,其受田数只是25亩。但这些年轻“余夫”的所受之田不是固定的,很快他就要长成“正夫”而重新受田,从这个家庭独立出去。
从以上“授田”特点来看,当时的所谓“爰(、辕)田”,其实就是“余夫”成长为“正夫”而从原来家庭中独立出去时的重新受田。正因其要从原来居住的老家中搬迁出来,另立门户,重新按成“夫”的标准授给100亩耕地,所以赵岐就把它说成是“徙,谓爰土易居”,阮元也说这是“受土易居”,而《说文》则称之为:“田,易居也。”又由于这种“爰(、辕)田易居”,按规定只能在本井(农村公社)所管辖的耕地范围内进行,而不能任意迁徙到其他地方去,所以这叫作“死徙无出乡”或“自爰其处而已”。所以,在一个村社内建立新户并受田的“爰(、辕)田易居”,与一“夫户”在其所受的百亩耕地内“易田休耕”是两码事。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自爰其处”的“其处”,是指其所居住的“本井(村社)”而言,而并非指一“夫户”所受的百亩田。之所以作这样的判断,是因为运用这种论点,才能给“晋作爰田”和商鞅“制辕田”的具体内容及其历史背景,作出合乎情理的解释。
二、晋国“作爰田”:春秋时一国范围内的大规模分户授田
春秋时期,井田制崩溃了,在晋国出现“作爰田”。这在当时来说并非小事,《国语》和《左传》都有较为详细的记载[3]。两段文字大同小异,说的都是晋惠公战败被秦国俘虏,派乞去告诉吕甥(瑕吕饴甥)。吕甥却教乞召集国人用国君的名义行赏,并借惠公的口气对大家说:我虽然能够回来,也辱没了社稷。请捡个好日子另立我的儿子圉为国君。众人都被这番话感动得哭起来,晋国于是“作爰田(《国语》:‘作辕田’)”。吕甥又号召众人:为了报答国君的恩惠,我们要征收赋税,修缮武器装备,辅佐好新君。大家都很乐意,晋国于是“作州兵”。
从记述中可以看出,晋“作爰田”中,包含有当时国君给予众人的较大恩惠,众人的反应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即所谓“以君命赏”、“众皆哭”,于是“作爰田”;“众皆说”,于是“作州兵”。“作爰(辕)田”的措施何以能在那时造成这种激动人心、悲喜交加的场面?这乃是我们解释“作爰田”时,首先要弄清楚的。如果说这只是一次正常的“休耕、轮种”,众人怎么会激动得痛哭流涕,还要“作州兵”去与敌人厮杀?那么这又是不是当时晋国通过“自爰其处”、“不复易居”而承认土地私有,向众人施以恩惠呢?这也欠妥。因为“自爰其处”一语出自《汉书·食货志上》,本为班固阐述井田制时所言。其“自爰其处”的“自”,明显是指井田制的一井(村社)而言,而不是指一受田农户的百亩耕地而言,不可能成为实行土地私有制的证明;相反,《吕氏春秋·先识览·乐成》:“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魏户律》:“自今以来,(假)门逆吕(旅),赘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4]。这就有力地证明,直到秦统一以前,在晋国的后继者魏国中,仍然实行着土地属于国有的授田制。而当时的晋国“作爰田”,实则为上述“田易居”制度在新形势下的发展。
铁器、牛耕的推广使用,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无疑是井田制破坏的根本原因,而人口的不断增长,也是发生于农村公社内部,最终导致井田制崩溃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井即为一农村公社。早先,每井都控制着大量的耕地和较少的人口;“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人们的一切活动均在井中进行;特别是规定“死徙无出乡”,对名为“田易居”即由老家中“徙”出的分户授田,也限定在该井中进行。于是,一批又一批的“余夫”变成了新立的户主——正夫,其耕地也由原来的25亩增加至100亩。而一个井能够支配的土地终究是有限的,人口却不断地在增加。一批又一批新分立出来的夫户需要受田。因此,“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5]。辖区内耕地有限,因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进行调配,便成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正如《管子·乘马》:“分春曰书比,立夏曰月程,秋曰大稽,与民数得亡。三岁修封,五岁修界,十岁更制,经正也。”每年秋天都要实行大稽,以知“民数得亡”;每隔3年、5年、10年,都要进行规模不等的对新分立户授田,整理由此而带来的阡陌田界的变动。《银雀山竹书·田法》亦云:“……□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6]而其所谓“巧(考)参”的“参”,也就是《礼记·王制》所说的:“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耕地、邑聚和居民人数的多少,是村社行政者随时都应考虑到的三个要素,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而在夫均耕地和邑聚上作相应的调整。而《田法》所说“三岁而壹更赋田”的所谓“赋田”,就是“授田”[7]。从其“三岁而壹更”来看,这种授田并非“每岁易其所耕”的“易(换)田轮耕制”,而是同于前引何休《注》所说的“三年一换土易居”,孟康所说的“三年爰土易居”和《管子·乘马》所说的“三岁修封”。这都是说,每隔3年,每一井都要因其居民年龄的变更和人口的增加,而举行名为“爰(换)土易居”、“田易居”的分户授田。若单从耕地的授受、划分和新户田界的建立来看,即为“三岁修封”。《周礼》中把这种从旧家庭中分立出来、易居到别处的新户称为“新筈”。《周礼·地官司徒·旅师》说:“凡新筈之治皆听之,使无征役,以地之媺恶为之等。”郑玄《注》:“新筈,新徙来者也”。即免除这些“新筈”的征役,按土地的好坏对他们进行授田。而上述之“十年更制”、“十岁而民毕易田”,也就是说要随着一代青年人的长成、10年来人口较大变动的情况而在民户与耕地的授受、搭配上作更大规模的调整,以保证其新生劳动力与耕地的结合以及耕地的公有性质。因此,随时掌握本地人口的生老病死及其成夫年龄,乃是井田制下村社行政者的重要职责;而不失时机地对一批又一批新成长起来的正夫进行名为“爰田易居”的分户授田,也是井田制赖以长期维持下去的重要保障。这种分户授田一旦中止,也就意味着井田制即将走到它的尽头。
在西周井田制中,名为“爰田易居”的分户授田,是各村社行政者在其上级领有者的督导下,以周天子的名义进行的。然而进入春秋以后,王室衰微、诸侯坐大,正如《礼记·曲礼》所说:“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土地的实际所有权落入了各诸侯国国君手中。该国井田经营的好坏,国君责无旁贷。可是,当时的晋国国君正忙于争权夺利的内乱和对秦国的战争,无暇顾及井田方面的事务,作为井田制赖以长期维持下去的“爰田易居”——分户授田,已经有很长时间没有举行,而且由于村社人口的增加,也实在没有多余的土地拿出来授受了。这就意味着当时晋国大批已成年的“余夫”及其小家庭,不能从老家独立出去享用正夫应得的100亩耕地,而只能维持着原来作“余夫”时所受得的25亩耕地勉强糊口。夫户的减少,对于国家赋税的增加和兵役的征发也是极为不利的。吕甥似乎看到了这一点,于是教乞以被俘的晋惠公的名义行赏,“众皆哭,晋于是乎作爰田”,即在全晋国范围内立即实行大规模的分户授田。而且对于已无余地可授的村社,乞、吕甥等还拿出了一部分国君直接支配的公田,以国君的名义对其分户者进行授受,故《国语》和《左传》异口同声地称赞:“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惠之致也。”而作为回报,无论是村社行政者还是“爰田易居”出来的新立夫户,无不高兴地响应国家的号召,故《国语》和《左传》又同称:众皆说(悦)……于是“作州兵”。
这样一来,晋国的“作爰田”的“作”,便开了国家授田制的先河。这种所谓“作”,即当时文献记载中所说的“本作”,如《银雀山竹书·田法》所云:“……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大国为本作,中国有便作,小国以便作为本作。”[8]亦如《荀子·致仕》所云:“无土则人不安居,无人则土不守,无道法则人不至,无君子则道不举。故土之与人也,道之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其“作爰田”的实施,表明早先由村社实施分户授田——“田易居”的职能,已被国家授田制所取代了。在国家主持下的分户授田,从更宽广的角度考虑到人口与耕地数量上的调整、搭配,而原来的村社——井则变成了国家直接控制下的“书社”[9],由国家委派田啬夫、邑啬夫来直接对农民授受耕地、督导生产、征收赋税、征发徭役。这样一来,村社——井的经济职能就变得愈来愈小,逐渐向以后偏重于政治职能的乡、里组织过渡而形成郡县制的基层单位。
三、商鞅“制辕田”:打破家长制大家庭后的“制土分民”
按《史记·商君列传》的记载,商鞅在秦国的两次变法,都是以打破大家庭、从中分立出若干小家庭为其首要任务。在第一次变法时(公元前356年),他严格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第二次变法时(公元前350年),他又严格规定:“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后来他向赵良夸耀变法的主要成绩时也说:“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其何以如此?当从秦国无井田说起。
笔者赞同徐中舒、林剑鸣等先生提出的“秦无井田”[10]的论点,并认为由此而带来秦国的家庭制度与当时先进的山东六国有很大的不同。在实施井田制的地方,由于井田的划分本身要求田间道路系统和灌溉系统的大规模兴修[11],单靠某一家族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这就要求打破“家长制大家庭”之间的界限,共同合力而为。同时,井田制实行“耦耕”,耕作时需要“合耦于袽”[12],亦须打破家庭的界限,对劳动力按相同身体、年龄条件进行配对组合。再者,如前所述,井田制下必须对一批又一批成夫者进行不断地分户授田。这一切,都在促使“家长制大家庭”分化、瓦解,“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逐渐成为春秋、战国时期山东各国小家庭的典型。《管子·问》中谈道春秋时:“问宗子之收昆弟者,以贫从昆弟几何家?”宗子反而因贫困投靠昆弟,足见其“家长制大家庭”确实解体了。《庄子·则阳》也说战国时:“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为风俗也。”由于大家庭的消失,丘里已成为“合十姓百名”的杂姓小户的聚居地。而《孟子·梁惠王章句上》所描绘当时人憧憬的幸福生活,也是建立在小家庭基础之上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可见,井田制下的分户授田(“爰田易居”),有利于大家庭的解体和小家庭制的形成。
然而,偏于西鄙的秦国,由于没有实行井田制,故其家长制大家庭长期保留下来,并具有共有、共耕,家口众多,婚姻落后和奴隶制色彩浓厚等四个方面的特点。
所谓“共有、共耕”,即“实行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共同耕作”[13]。这种土地公有制的性质,具体体现在土地利用率低上。据《商君书·徕民》所说,战国时山东六国土地利用率是:“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溪谷、薮泽可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在这当中,“恶田处什二”加上“良田处什四”,耕地占总面积的十分之六。而变法前秦国的土地利用率是:“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溪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货宝,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其耕地还占不到总面积的十分之二(若按“地方千里者五”、“田数不满百万”来算,其土地利用率就更低了)。究其缘由,正是因为当时的山东各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着井田制和以后的国家授田制。这两种田制都一直不断地进行着称为“爰(、辕)田易居”的分户授田,这必然促使新分户对荒地进行开垦,有利于全社会土地利用率的不断提高。而秦国没有实行过井田制,“父系家庭公社”的土地公有、共耕制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为了维持内部的稳定和不断壮大大家庭的势力,它根本不进行分户授田。故其土地利用面积仅限于住地周围的狭小地区,长期迟滞秦国农业的发展。
所谓“家口众多”,即指其大家庭阖族而居。秦国直到商鞅变法之前,仍处于“二男以上不分异”,“父子兄弟同室内息”、“同室而居”的状况。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公共房屋和集体住所是远在游牧生活和农业生活形成以前时期的较古的公社的经济基础。”[14]如何对待这一长期保留下来的落后经济基础,是历史留给商鞅入秦后首先必须郑重考虑的大问题。
婚姻形态的落后与否,也是识别是否为“家长制大家庭”的一个重要标志。正如恩格斯所说:“谈到这种家庭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应当指出,至少在俄国,大家都知道,家长对于公社的年轻妇女,特别是对他的儿媳常常滥用他的地位,而且往往把她们作为后房;俄罗斯民歌对于这点有很好的描写。”[15]商鞅变法前秦国的婚姻形态也是落后于山东六国的。据《国语》卷十《晋语四》载:“秦伯归女五人,怀嬴与焉。公子使奉匜沃盥,既而挥之。嬴怒曰:‘秦、晋匹也,何以卑我’?”大名鼎鼎的国君秦穆公把自己的女儿怀嬴嫁给晋国公子子圉不久,竟然又将她连同其他四女一齐嫁给流亡到秦国的重耳——子圉父亲的异母兄长。显然,连寄人篱下的重耳,也对这种不分辈分的乱婚感到厌恶。他让“新娘”怀嬴捧着脸盆给自己盥洗完之后,便轻蔑地挥之而去。而怀嬴却一点也不以此为然,反而责怪重耳“何以卑我?”这一问一答,把两种婚姻观的差距,表现得明明白白。秦穆公的婚姻观尚且如此,其下层“野人”家长制大家庭的婚姻形态乃可想而知。而且自秦穆公以后,秦国社会无多大变化,所以直到商鞅变法前,其“大家庭”的婚姻形态仍处于“秦杂戎翟之俗”[16]、“父子无别,同室而居”、无“男女之别”等的状况。《史记·秦本纪》:“诸侯卑秦,丑莫大焉。”其丑之缘由,正在于此。
正如恩格斯所说:“这种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这种机体的首长,以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17]商鞅变法前秦国普遍存在的家长制大家庭肯定也具备了这一“主要标志”,要不然以后的秦国乃至秦朝,经久不衰的奴隶买卖[18],充斥《秦律》的众多奴隶[19]以及洋溢于史册的“隶臣妾”、“城旦舂”等等岂不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支配。”[20]从已普遍实行“五口之家”小家庭制度的先进的山东地区来到秦国的商鞅,本能地感到风俗、文化方面的反差和家长制大家庭对国家经济、政治的制约,于是他的变法,便从这里开刀了。
《汉书·地理志下》将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活动简单扼要地概括为:“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其所谓“辕田”即“爰田”亦即“田”,其基本含义仍是:“田,易居也。”亦指对从老家中分立(“易居”)出来的新的“夫户”进行授田。为达此目的,商鞅采取“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21]等严厉措施,将根深蒂固的秦国“家长制大家庭”强行分解,并将其家族控制的土地一律收归国有,然后仿照山东各国每夫户100亩的标准,分别授予那些从大家庭中分化出来、迁往国家指定地点另立新户的小家庭耕种,使之成为国家直接控制下的编户。这实际上也是一次规模空前的在国家主导下的“爰(、辕)田易居”。这一情形,也在“制辕田”的“制”字上反映出来。《周礼·地官·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郑玄《注》:“以其室数制之谓制。丘甸之属,《王制》曰:‘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贾公彦《疏》:“云‘以其室数制之’者,其室在都邑之内;而云‘制之’者,依其城内室数,于四野之中制地与之。”这里所说的“制”,也就是《商君书·徕民》所说的“制土分民”。所以在国家对于耕地和新分立出来的夫户进行调配、授受和直接控制这一点上,“制辕田”的“制”与上述晋“作爰田”的“作”有相近似的含义,同属国家授田制的范畴。《云梦秦简·田律》:“入顷皌,以其受田之数,无襐(垦)不无襐(垦),顷入皌三石、二石。”[22]可见,直到后来的秦朝,其国家授田制一直都在推行着。
而且,商鞅在“制辕田”而对众多从家长制大家庭中分离出来的夫户统一进行授田时,改变了原来的亩积制,即根据秦国人少地多的实际情况,将传统的百步为亩改为240步1亩进行授田。这就必然要打破旧亩积制百步为亩的阡陌田界,即所谓“开阡陌”;同时他们也必然要建立240步为亩的新阡陌田界,这也就是《汉书·王莽传》所说的“灭庐井而置阡陌”。所以说文献记载的“开阡陌”与“置阡陌”本是一件事的两个方面。
通过“制辕田”,秦国的家长制大家庭彻底崩溃了,无数的小家庭独立出来,大量充实了国家的编户,使其社会形态与山东六国看齐,而其君主集权却远远超过他们,这都为以后秦的统一打下了基础。
总而言之,在那个历史阶段,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是与家庭制度的发展并行的,单就田制而观察“爰(、辕)田”,所看到的只是一些支离破碎而又相互矛盾的片断;而从“易居”这一家庭制度发展的视角来观察“爰(、辕)田制”,却可以看清“分户授田”的实质及其在历史上的发展脉络。这一制度产生于家长制大家庭的解体,存在于“共有分耕”的井田制之中,并随着井田制的解体而最终为国家授田制所取代。所谓“爰(、辕)田”之名,也就此而消失。(www.daowen.com)
(原载《思想战线》2001年第2期)
【注释】
[1]徐锴《说文系传》:“,按《春秋左传》:‘晋于是乎作爰田’,《国语》:‘作辕田’,皆假借,此乃正字也。”李贻德《春秋贾服注辑述》:“爰、辕皆假借字,本当作。”董增龄《国语正义·晋语三》疏:“作辕田。辕,内传作爰,《说文解字》作……辕、爰并通借字,而为正字。”段玉载《说文解字注》:“爰、辕、、换四字,音义同也。”
[2]赵岐说与阮元说均见焦循《孟子正义·滕文公章句上》,载《诸子集成·卷一》,上海书店1986年影印版,第211页。
[3]详见《国语·晋语三》与《左传·僖公十五年》。
[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92-293页。
[5]《周礼·地官·小司徒》。
[6]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载《文物》1985年第4期。
[7]《国语·晋语》:“赋职任功。”韦昭注:“赋,授也。”《汉书·赵充国传》:“田事出,赋人二十亩。”颜师古注:“赋谓班与之也。”
[8]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载《文物》1985年第4期。
[9]《管子·小称》:“公子开方以书社七百下卫矣。”《吕氏春秋·离俗览·高义》:“书社三百。”《荀子·仲尼篇》:“与之书社三百。”王先谦注:“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
[10]徐中舒:《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载《四川大学学报(社科版)》1955年第2期。林剑鸣:《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4-76页。
[11]参见《周礼·地官·遂人》和《冬官·考工记》。
[12]《周礼·地官·里宰》:“里宰,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以岁时合耦于袽,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叙。”
[1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55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49页。
[15]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56页。
[16]《史记·六国年表》。应劭《风俗通义·佚文》:“父子嫂叔同穴无别。狄者,辟也,其行邪辟,其类有五。”
[17]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52-53页。
[18]《汉书·王莽传中》:“(秦)又置奴隶之市,与牛马同砿(栏),制于民臣,专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
[19]高敏《云梦秦简初探·从出土〈秦律〉看秦的奴隶制残余》:“据不完全统计,其正式律文中讲到奴隶的不下二十余条;其法律问答部分,则有二十七条之多;在其二十五则治狱案例中,有七则讲到了奴隶或与奴隶有关。其比重之大,仅次于《秦律》中关于‘盗、贼’的法律条文。这说明,关于奴隶的问题,确是当时社会阶级关系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9页。
[20]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页。
[21]《商君书·垦令》亦云:“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则以其食口之数,赋而重使之,则辟淫游食之民无所于食。民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
[2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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