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田昌五先生与杨兆荣学术文选商榷

田昌五先生与杨兆荣学术文选商榷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银雀山竹书的出土,为研究先秦田制提供了宝贵的史料。既然提封田是与夫(户)均受田百亩密切联系的,那么银雀山竹书田法中地方百里的提封田和夫(户)均受田各为多少呢?其实,竹书田法“〔大县〕百里”的耕地面积及夫(户)均受田是可以通过考证并与李悝田法相比较而计算出来的。

田昌五先生与杨兆荣学术文选商榷

银雀山竹书的出土,为研究先秦田制提供了宝贵的史料。学者多引其中关于“易田”的一段文字[1]来考论“爰田”,只有田昌五先生在《谈临沂银雀山竹书中的田制问题》[2]一文中对竹书的田制作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他认为:“竹书田法只是战国时期的一种提封田制,另一种提封田制如李悝魏国实行的,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考虑得就比较多,处理得也比较好。这是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时的现象。”这无疑是具有独创性和启发性的论断。但笔者感到,田先生的这篇文章在研究方法上作宏观推论和大致推算过多,而缺乏将两种田法不同量制的石、斗记载数字置于合今容积、容重这样一个共同的基准上进行科学的比较。再者,正如田先生所说:“竹书田法反映的很可能是齐国的情况。”李学勤先生也认为:“《〈守法〉、〈守令〉等十三篇》就其整体而言,是具有齐国色彩的。”[3]因此,笔者原想以齐国有关的史料并通过尽可能翔实的计算,来验证田先生关于竹书大、小亩和两种田法的农产生产、生活水平的论断,但这样做的结果,却发现竹书田法与李悝田法基本上是相同的。不仅它们的提封田算法相同、授田面积相同,就连生产、生活及所受剥削量,二者农户均处于同一水平线上。于是撰为此文,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一、关于竹书的提封田与夫(户)均受田

先秦户均耕田亩数的概算,无不与提封田有关。李悝田法以“地方百里”为单位的提封田,见于《汉书·食货志》:“是时,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叁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平均“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礼记·王制》的提封田算法亦与此相同:“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塗巷,三分去一,其余六十亿亩。”这里所说的“亿”,正如陈贜的解释,是“一亿有十万,十亿有一百万”[4]。照此算,其地“方百里者”,仍“提封九万顷”,“为田六百万亩”;平均每夫也是“治田百亩”。“《广雅》曰:‘提封,都凡也。都凡者,犹今人言大凡,诸凡也’。”[5]所谓“提封田”,就是对一定范围的耕地面积所作的概算。但作这种概算,不能任意乱估。据《汉书·刑法志》“提封万井”注引“李寄曰:‘提,举也,举四封之内也’。”这意味着先秦的“提封田”概算,带有井田制“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6]的痕迹。而且更重要的一点是,当时所有提封田的概算,都是建立在“亩百为夫”[7]即以一夫代表一户受田百亩的基础上的。然而在实际授田时,由于耕地有上田(不易之地)、中田(一易之地)、下田(再易之地)的土壤肥瘠不同,所授的亩数也不同,正如《汉书·食货志》:“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爱其处。”也就是说在实际授田时,“上田夫百亩”与“中田夫二百亩”与“下田夫三百亩”是作为等量齐观的。这样授田才能平均农户的劳动负担和赋役承受。而《吕氏春秋·乐成》:“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这也反映出,当时魏氏是将百亩上田与二百亩恶田作为同等数量单位来进行授田的。同样,《商君书·徕民》:“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溪谷可以给其财,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方百里之地,除去山陵、薮泽、溪谷、都邑占地十分之四,还剩“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按前述的实际授田标准来看,恶田之“什二”,以“中田夫二百亩”等于“上田夫百亩”即以二折一算,当为良田之“什一”。所以《商君书》所说的方百里之地,若完全以良田计,当占总面积的十分之五——方五十里,为田五百万亩;“以此食作夫五万”,不同样是每夫(户)受良田一百亩吗?这也说明了先秦时人作提封田的概算时,无论不同国家,也无论在“地方百里”的相同面积内山陵、薮泽、溪谷、都邑所占地的比例或多或少,以“上田夫百亩”的受田为计算耕地面积的基准却是相同的。这也是我们今天研究先秦田制时,首先必须把握住的一个基本概念。

既然提封田是与夫(户)均受田百亩密切联系的,那么银雀山竹书田法中地方百里的提封田和夫(户)均受田各为多少呢?这一点竹书没有明确谈及,只是这样记载:“……〔大县〕百里,〔中〕县七十里,小县五十里。大县二万家,中县万五千家,小县万〔家〕……”[8]田昌五先生据此认为:“按《商君书·徕民》的制土分民之律来计算……很明白,这里也是以方百里为提封单位的,与竹书和李悝田法均合。其与李悝田法不同者,是方百里提封十万顷。如竹书之‘方百里而一县’亦依此计算,则除去一半山泽外,余田为五万顷。这里,‘都邑蹊径处什一’,再减此项,则余田四万顷。田四万顷授予二万家,平均每家二百亩。这可能就是竹书之田法了。”笔者认为,这种算法,是与《商君书·徕民》所载的制土分民之律不相符的。因为前面我们所引过的《商君书·徕民》制土分民之律明明说:“地方百里者”,山陵、薮泽、溪谷流水、都邑蹊径各占什一,总共才占全部面积的十分之四,耕地则占十分之六;而且在这什六的耕地中包括:“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若一律按良田算,即把什二的恶田以二折一算作良田,那么耕地面积共占“地方百里”总面积的十分之五。然而田先生采用“除去一半山泽”的计算,就比《商君书·徕民》制土分民之律的“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多除去了一成,又把该律中已经减过了的“都邑蹊道处什一”再减一次,这就把山泽、都邑蹊道等所占面积扩大为“地方百里”的十分之六,把耕地面积压缩为十分之四——四万顷,以凑成平均每家二百亩之数。作这样的减法,倘若没有举出其他史料来说明理由,则难以使人信服。

其实,竹书田法“〔大县〕百里”的耕地面积及夫(户)均受田是可以通过考证并与李悝田法相比较而计算出来的。李悝田法:“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叁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按“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计,六百万亩即为六万夫的受田。我认为,竹书之“〔大县〕百里”也当与李悝田法一样,能“为田六百万亩”。这可由竹书记载的“大县二万家”来论证,然而如果我们也对此一概以一“家”作为一户,而认为这是“一个有两万户居民的大县”,那就无论如何都难以将该县的户均受田数解释清楚,因为二万户与李悝田法所载六万户的差距实在太大了。但我们应当注意到,李悝田法的户均受田是以“夫”计,而竹书田法却根本没有谈到“夫”,只有“家”和家数的记载。仔细分析一下,我们便可发现,竹书记载的“家”有两种。一是:“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9]这里所说的“上家”、“中家”、“下家”,即以一成年男子(丈夫)为代表的一户小家庭,是受田百亩的基本单位;也就是李悝田法中“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那样的小家庭。另外,竹书又载:“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州〕而为州〔乡〕。”[10]这里所说的“家”,很明显是指基层行政编制而言。由于父系家长制大家庭的存在,这一“家”并不只等于一“夫”或一“夫家”。因为这里所说的“五十家而为里”,与《国语·齐语》记载“管子于是制国:五家为轨……十轨为里”相同,是齐国特有的编制。按《管子·乘马》所载,在齐国的这种户籍编制下,乃是“三夫为一家”,即在一“家”的名下,包含着三户受田百亩的小家庭——“夫”或“夫家”。对此,《周礼·地官·小司徒》郑玄注引反映当时齐国情况的《司马法》也有证明:“《司马法》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一通有三十家,为十井,平均每井为三家;一成有三百家,为百井,平均也是每井三家。若把这里所说的一“家”看作称为一“夫”的一户,那岂不成了无根据的“三夫为井”?而按《管子·乘马》所说的“三夫为一家”亦即《司马法》所说的“夫三为屋”来计,这就合于《周礼·地官·小司徒》所载而为大家所公认的“九夫为井”了。那么这种《管子》所载并为《司马法》证实了的“三夫为一家”,是否适用于银雀山竹书田法呢?竹书:“……□□以县小大为赋之数也。车可用者,大县七十乘,小县五十乘。”[11]按上述《司马法》所说的三百家出革车一乘计算,“大县七十乘”即为该县二万一千家所出之赋。由此车赋所反映出的家数,与竹书明确记载的“大县二万家”很接近;而“小县五十乘”,则实为“中县万五千家”之赋。另外,《管子·乘马》:“事成而制器……方六里,一乘之地也;方一里,九夫之田也。”若把这里所说的“六里”看作耕地面积,按“方一里,九夫之田也”计算,当为“甸方八里,出长毂一乘”[12],而不是“方六里”了。如果我们把这个“方六里”的“方”字看作衍文,将“六里”之“里”作乡里之“里”来解释,按《管子》与银雀山竹书所说的“五十家为里”计,“六里,一乘之地也”,即《司马法》所说的“三百家,革车一乘”,也就是“成百井”——九百夫(“三夫为一家”)出革车一乘。由此可见,在作为征赋依据的“家”与“夫(户)”的计算标准上,这几段文字都是相通的,“三夫为一家”的算法,完全适用于竹书田法。因此,竹书之“〔大县〕百里”完全同于李悝田法,能“为田六百万亩”;竹书之“大县二万家”,按“三夫为一家”计,亦同于李悝田法的六万夫(户);而平均每夫(户)的受田,亦当同于李悝田法的一百亩。这样的夫(户)均受田,正合于《管子·山权数》:“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管子·乘马》:“一农之量,壤百亩也。”

二、关于竹书记载的大、小亩

竹书田法中明确记载的亩制有大、小两种:

大亩:“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亩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13]

小亩:“……岁收:中田小亩亩廿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大(太)上与大(太)下相复(覆)以为(率)。”[14]

田昌五先生认为,这里所说的“大亩”是“竹书田法耕作量以人计”的亩制,即“竹书中的田法脱胎于十夫为井,其亩积比九夫为井者小约什一,每亩只九十步多一些。一夫受田百亩,按二十四大亩折合,估计每亩为三百六十步。当然,我们也可以按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来折算,那样,每大亩为一百八十步。不过,最可能的还是前者。”我认为,这种推论还有待于商榷,原因有三。其一,如前面的论证,竹书田法在大前提上与李悝田法一致,同为每夫(户)受田一百亩。因此尽管竹书田法的亩制有大、小两种,但无论是大或是小,总有一种亩制的亩数与李悝田法的“百亩”之数相等,而且无论大小,其实际受田的总面积亦当与李悝田法之百亩的总面积相同。其二,田先生推论竹书“大亩”亩积大于原百步为亩亩积的理由是:“银雀山出土《孙子兵法·吴问》谈到晋国六卿的亩制:范、中行氏以百六十步为畛,智氏以百八十步为畛,韩、魏以二百步为畛,赵氏以二百四十步为畛,亦即分别以百六十步,百八十步,二百步,二百四十步为亩。”但实际上,无论文献记载或考古资料,所能证明的是,战国时期由国家把原来的百步为亩改为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只有商鞅变法后的秦国[15],而原山东六国地区的亩制,是汉武帝时才将原来的百步为亩统一改为二百四十步为亩的[16]。李悝田法之百步为亩,也正说明了当时魏国的亩积制未变。退一步说,即便当时赵、韩、魏已改变了亩积制,又怎能把三晋的情况照搬到反映齐国情况的银雀山竹书田法上去呢?其三,田先生据以立论的另一条理由是:“竹书田法耕作量以人计而不以户计,是有原因的。各户人口从五至七人不等,劳动力多少自然不等。如以户算,一个大县实际上就会失去二万个左右劳动力,国家的收入要大大减少,这对统治者是很不利的。耕作量既以人计,也就不用小亩了。因为,一夫百亩通常说的是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户能治田百亩,对超过五口的农户是不适用的。但竹书并没有置小亩而不用,在计算产量时,它就用小亩了。”这就是说,所谓“大亩”仍是实际耕作量的亩制,由于各户人口五至七人不等,“劳动力多少自然不等”,那么按“大亩”所受的田数自然也各户多寡不等,只是在计算产量时,才用得着原来“一夫”所耕的“小亩”。但我们应该注意到竹书田法中有这样一段文字:“……□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17]这种每年都要“均计”,三年“壹更”,十年“毕易”的受田,是建立在每户“受地美恶均之数”(即上文所说的不论一户人数的多少,而只以户为单位受上田一百亩或中田二百亩或下田三百亩)的基础上的。倘若没有这种统一的标准,而是按各户人口或劳动力的多寡来分别授以数量不等的耕地,那么竹书田法所规定的每年都要“均计”、三年“壹更”、十年“毕易”的户与户之间的“易田”,将因各户受田数互不相同而难以实施。

而田先生对“小亩”的解释是:“所谓小亩,当以十夫为井中的亩积为准,而且这也可以推算出来。李悝田法中的亩年产量为一石半,即十五斗。减去什一,得十三斗半,约合于竹书中下田小亩岁收十三斗之数。”我认为,这种解释仍需商榷。我们且不说推算亩产量是否还要减去“什一税”的算法;也不说其以“下田十三斗”为标准不符合竹书“太上与太下相复以为率”计算平均亩产的法则;单说战国前期通过李悝改革最先强大起来的魏国,其正常年成的平均亩产量按田先生的推算,只相当于同期齐国下田小亩的产量!凭这等实力,魏国是不能跻身于战国七雄之列并称霸一时的。

总之,套用秦汉时的大、小亩概念来解释竹书的大、小亩,是需要进一步推敲的。

其实,竹书之“大、小亩”并非什么前所未见的复杂亩制,所谓“小亩”,乃是东方的齐国一直沿用着的商代旧亩制——“东田”;所谓“大亩”,则是当时列国间通用的“疆以周索”的亩制。这种“大、小亩”,正如《礼记·王制》所云:“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郑玄《疏》曰:“古者八寸为尺,以周尺八尺为步,则一步有六尺四寸。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则一步有五十二寸。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十二寸。以此计之,则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二亩七十一步有余。”他们在这里所说的“古者”,即儒家先贤所讴歌的周制;所说的“今者”,则指当时仍然沿用着的“东田”亩制。之所以作这样的判断,正如吴慧先生的精辟分析:“商尺为周尺的0.8,商地一步即相当于周尺八尺为步的0.8(或是说相当于周尺的六尺四寸),这样,商地一亩即相当于周亩一亩的0.64,或周地一亩相当于商地一亩的1.56亩。鲁、卫的地亩都‘疆以周索’,按周尺周亩重新算过,齐国未行周索,地积仍按商尺商亩计算未动。《王制》传于齐博士,所述自是齐国的情况。在周时,东人向指商人,‘大东小东,杼柚其空’(《诗·小雅·大东》),大东小东就是东方大小之国,‘西人之子’,则是指周人。《保卣铭》中的‘东国五侯’即周初属东方齐国的原蒲姑等五诸侯国,盖有周一代‘东国’主要指齐国而言。据此,齐国的田亩自然可算之为‘东田’,这种东田亩积小于周亩(周、鲁、卫地人耕一亩,齐地人须耕1.56亩余),保留了商索的特色。”[18]

在同一篇“银雀山竹书田法”中记载着“大亩”和“小亩”,并非意味着当时齐国的同一块耕地上并存着两种不同亩积制的阡陌田界,因为这是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的。所以我认为,当时的齐国实际上只存在着“小亩”——东田的一种阡陌田界。所谓“大亩”,则是在理念上对每夫(户)按周亩百亩授田的标准单位,魏国李悝田法就是按这种亩制授予农户耕种的。但在齐国,由于田制未行周索,还一直沿用原来的东田——“小亩”亩制,所以其对农户按列国通行的周亩百亩的授田,实际上乃是以折合成相应面积的东田——“小亩”来授与的。

关于“大亩”与“小亩”即周亩与东田面积的折合比例,《礼记·王制》说是:“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郑玄《疏》则认为是:“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二亩七十一步有余。”若把二者折中,周亩(竹书“大亩”)百亩约等于东田(竹书“小亩”)一百五十亩,而竹书之1“大亩”也就等于1.5“小亩”。由此看来,李悝田法之一夫受田百亩是按周亩(“大亩”)计,相当于东田(“小亩”)一百五十亩;而竹书之“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亩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19],虽然说的是以列国通行的人均耕田大亩数来作品评国力等级的准则,并非计口授田制度的实施,但若以一户五口计,按人均耕田数为可以据以称霸的大田十九亩和一大亩等于1.5小亩算,其户均耕田数即为(5×19大亩×1.5=)142.5小亩,与《周礼·王制》所说的“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非常接近。这也证明了竹书之“大、小亩”即周亩与东田,二者的面积比例为1∶1.5是正确的。弄清了这种比例,我们不仅明白了银雀山竹书田法所反映的当时齐国把理念上按周亩(大亩)百亩的授田,折合为东田(小亩)一百五十亩来实授是怎么一回事,而且还可以据此把当时齐国一户农民受田“大亩”百亩的总产量、平均亩产量、人均口粮、余粮及赋税等项的谷物重量一一计算出来。

三、两种田法的亩产、口粮、余粮、赋税的谷物计量比较

既然竹书田法的“大亩”亩积与李悝田法的亩积相同,那么它们的单位亩产量是否相同呢?《汉书·食货志》明确记载李悝田法的平均亩产为“一石半”[20],而竹书田法亦载其“小亩”平均亩产为:“岁收,中田小亩亩廿斗。”按一大亩亩积等于1.5小亩计算,竹书大亩亩产即为(20×1.5=)30斗。而这“一石半”、“三十斗”的合今容积与量粟后的合今容重各为多少,则是我们对两种田法作比较时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因为战国时魏国量器称“钟”[21]而不称石,所以李悝田法的“一石半”显然是指秦汉时通用的量器而言。也就是说,即使原始资料为魏制,也由《汉书》作者班固将它换算成时人所能读懂的量制了[22]。考古文物证明,汉代一升与秦时商鞅一升同,为容200毫升[23]。按此计算,“一石半”即为容[150(升)×200毫升=]30000毫升。

银雀山竹书所载田法乃战国时齐国之制,而田齐量制与李悝田法所述的汉代量制是不同的。据《左传·昭公三年》载晏子曰:“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孙诒让《左传齐新旧量义》对此的解释是:“今考陈氏新量之釜,盖十斗非八斗也。依《传》文当以四升为豆不加,而加五豆为区,则二斗。五区为釜,则一斛,积至钟则十斛,所谓‘三量皆登一’者,谓四量唯豆不加,故登者至三量,而钟亦即在三量中也。”即认为田氏的斗容并未改变,所改变者只是区、釜、钟三量。但此说与文献记载的史实相抵触。《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田矨子乞事齐景公为大夫,其收赋税于民以小斗受之,其(粟)〔禀〕予民以大斗,行阴德于民,而景公弗禁。由此田氏得齐众心,宗族益强,民思田氏。”田氏“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的贷出粮食对象主要是“民”,目的是用小恩小惠来收买民心。而对这些乏食小民作施恩面极广的粮食贷出,当以小器量的升、斗为主,不可能动辄贷之以大器量的釜、钟。所以史籍记载田氏的贷粮予民时只说了“斗”,而不涉及釜、钟。假如田氏的斗制仍与姜齐旧制相同(“四升为豆不加”)而未变,所变的只是增加大器区、釜、钟的容积,那将体现不出田氏以“大斗”借出、“小斗”收进来笼络人心的目的。所以,关于《左传》这段文字所述田氏量制的进位改革,当如杜预《注》曰:“登,加也。加一谓加旧量之一也。以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亦如吴承洛所说:“陈氏登一,谓其量由自四加一为进位,即陈氏之量加旧量四分之一,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钟。”[24]而随着田氏代齐的成功,其家量之升、斗五进制也就成为齐国国制。竹书田法的量制亦当为此。丘光明先生据多件文物实测出齐国田(陈)氏新量一升容平均约合今205毫升[25]。据此按田齐的五进制算,一斗(豆)容即合今(205毫升×5=)1025毫升。今存名为“右里”的齐国铜量有大、小两件,小者实容为今206毫升,大者实容为今1025毫升[26]。笔者认为,这就是田齐升、斗容积及其五进制的明证。按此一齐斗合今1025毫升计,竹书田法每大亩(周亩)产粟三十斗的斗容即合今(1025毫升×30=)30750毫升。

李悝田法与竹书田法俱载其所产谷物为粟[27]。马大英先生以今粟实测,一公升粟容重约700克,一毫升粟容重即约为0.7克[28]。以此0.7克/毫升为标准计算,李悝田法的“一石半”为今容30000毫升,量粟容重为(30000×0.7克=)21公斤;按当时的标准打六折算[29],可舂为当时劳动人民惯常食用的粝米(21公斤×0.6=)12.6公斤,即25.2市斤。这就是李悝田法的平均亩(周亩)产量和每人月均口粮的合今粟、米容重。而竹书田法的“大亩”(周亩)亩产三十齐斗,为今容30750毫升,量粟容重则为(30750×0.7克=)21.5公斤;亦按当时的标准打六折算,可舂为粝米(21.5公斤×0.6=)12.9公斤,即25.8市斤。这也就是竹书田法的每“大亩”平均亩产量和每人月均口粮的合今粟、米容重。以同样的周亩平均亩产粟比,两种田法只有半公斤的差别;而以食粝米比,两种田法的每人每月平均口粮,则只有合今六市两的差别。

我们又来比较一下两种田法的赋税。求出李悝田法的“一石半”粟重合今21公斤,便可知其“十一之税十五石”[30]粟为今重量是210公斤。而竹书田法对其赋税额也有明确的记载:“……赋,余食不入于上,皆(藏)于民也。卒岁田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黥刑以为公人。”[31]由此可知,竹书田法的每户农民每年的赋税全额为“三百斗”,完不成全额或其中的一部分(如少交“五十斗”、“百斗”、“二百斗”),都要受到轻重不等的刑罚处分。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竹书田法的“大亩”,亩产为三十斗,一户受田一百“大亩”,总产为三千斗。而“三百斗”的税额为总产三千斗的十分之一,其税率正是《管子·治国》所说的“粟什一”,与李悝田法的“十一之税”税率相同。从粟重来看,前面我们已求出竹书田法的三十齐斗粟合今重21.5公斤,其三百齐斗粟的赋税额即合今重215公斤,只比李悝田法的“十一之税十五石”多交5公斤。

再来比较二者的余粮。李悝田法载其农户余粮:“余有四十五石。”[32]按上述一升容合今200毫升及每毫升粟重0.7克计,这四十五石粟合今重量是(45×100×200毫升×0.7克/毫升=)630公斤;按一户五口计,平均每人每年余粮为粟126公斤。而竹书田法的余粮,按其农户受田一百“大亩”总产三千齐斗粟,减去赋税三百斗,再减去五口人全年口粮的(30×12×5=)1800斗,还剩余粮(3000-300-1800=)900斗。亦按上述一齐斗容合今1025毫升及每毫升粟重0.7克计,这九百齐斗粟合今重量是(900×1025毫升×0.7克/毫升=)645.8公斤;亦按一户五口计,平均每人每年余粮为(645.8公斤÷5=)129.2公斤。二者余粮以户均比,竹书田法农户多15.8公斤;以人均比,竹书田法多3.2公斤。

从上述同样一户“五口之家”农民的受田、总收入、赋税、平均亩产、人均口粮、余粮等各项反映生产、生活情况的微观升斗计量分析来看,两种田法无论在哪一方面都处于同等水平之上。另外,从宏观的历史背景来看,齐、魏乃战国时两个邻近的大国。当时由于井田制的崩溃,各国对于农民的迁徙相对放松,如大批三晋之民可以无所顾忌地迁往秦国,响应招徕;而《孟子·滕文公》所说的许行之类“农家”及其门徒,就是在列国间游动着的一群自食其力的农业生产者。倘若齐国统治者对农民的压榨比魏国严酷,必然会导致齐国农民向生产、生活条件好得多的近邻——魏国迁移。可是史籍非但没有这方面的记载,反而说:“齐冠带衣履天下……海岱之间敛袂而往朝焉……是以齐富强至于威宣也。”[33]“齐带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多文彩、布帛、鱼盐。临菑亦海岱之间一都会也。其俗宽缓阔达而足智,好议论,地重,难动摇……大国之风也。其中具五民。”[34]因此,无论从微观或宏观方面来看,我们都不能得出李悝田法优于银雀山竹书田法的结论,二者根本不存在一种属先进的封建制剥削,另一种属落后的奴隶制剥削的差异,其土地所有制性质应当是相同的。

(原载《思想战线》1996年第3期)

【注释】

[1]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九》:“……□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载《文物》1985年第4期。

[2]此文载《文物》1986年第2期。笔者凡引田昌五先生所云者皆摘自该文,以下恕不一一注明。

[3]李学勤:《论银雀山简〈守法〉、〈守令〉》,载《文物》1989年第9期。

[4]陈贜《礼记集说·王制》注:“一个十里之方,既为田九万亩;则十个十里之方,为田九十万亩;一百个十里之方,为田九百万田。今云九十亿亩,是一亿有十万,十亿有一百万,九十亿,乃九百万亩也。”

[5]王念孙:《读书杂志·七·〈汉书〉第十六》。(www.daowen.com)

[6]《礼记·王制》。陈贜注:“九夫为井,四井为邑。田有常制,民有定居,则无偏而不举之弊。地也,邑也,居也,三者既相得,则由小以推之大,而通天下皆相得矣。此所谓井田之良法也。”

[7]《汉书·食货志》。

[8]《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载《文物》1985年第4期。

[9]《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载《文物》1985年第4期。

[10]《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载《文物》1985年第4期。

[11]同上。

[12]戴望《管子校正·乘马第五》附校正:“‘方六里,一乘之地也。’丁云:六盖八字之误。下文云:‘方一里,九夫之田也。’又云:‘正月,令农始作,服于公田。’此古井田遗制。《侈靡篇》云:‘乘马甸之,众制之。’比《周官》丘甸之法:‘甸方八里,出长毂一乘。’与《司马法》合。”

[13]《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载《文物》1985年第4期。

[14]同上。

[15]《说文解字》:“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亩。”《玉篇》:“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亩。”《玉海》引唐《突厥传》杜佑语:“周制步百为亩,百亩给一夫。商君佐秦,以为地力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1979—1980年出土的《四川青川郝家坪50号秦墓木牍》:“二年十一月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内史匽,民臂(僻)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据杨宽《释青川木牍的田亩制度》(载《文物》1982年第7期)和李学勤《青川郝家坪木牍研究》(载《文物》1982年第1期)研究,均为二百四十步一亩。

[16]《汉书·食货志》载武帝末年诏:“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邓展曰:“九夫为井,三夫为屋。夫百亩,于古为十二顷。古百步为亩,汉时二百四十步为亩,古千二百亩,则得今五顷。”《盐铁论·未通》:“御史曰:‘古者,制田百步为亩,民井田而耕,什而籍一。义先公而后己,民臣之职也。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

[17]《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载《文物》1985年第4期。

[18]吴慧:《井田制考索》,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30页。

[19]《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载《文物》1985年第4期。

[20]《汉书·食货志上》:“是时,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

[21]《史记·魏世家》:“魏成子以食禄千钟。”

[22]此量制即《汉书·律历志》所载:“量者,龠、合、升、斗、斛也……以子谷纒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

[23]丘光明《中国度量衡·“汉承秦制”在西汉度量衡器上的反映》:“所见西汉时期的量器较多,其形制有的与秦时的椭圆相仿……尽管器物刻铭形式多样,但从单位制来看,仍是沿用秦代的升、斗、斛制而未变,单位量值也保持在每升约合今200毫升。”新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76页。

[24]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影印版,第100页。

[25]丘光明:《试论战国容量制度·表二·齐国器》,载《文物》1981年第10期;《中国度量衡·各诸侯国容量一览表》,新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26]丘光明:《试论战国容量制度·表二·齐国器》,载《文物》1981年第10期;《中国度量衡·各诸侯国容量一览表》,新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27]《汉书·食货志上》载李悝田法:“为粟百五十石。”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九》:“粟九升,上为之出日大半升。”载《文物》1985年第4期。

[28]马大英《汉代财政史》第45页“注1”:“每公升粟谷重量为690-700克,这是作者居住农村六年,在场院上分粮的实测数。由于每年籽粒饱满程度不同而有差别。每公升粟的谷子和黑黍子重量基本相同。我测的是黑黍子和谷子二者。”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

[29]《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10·14简:“粟一斗得米六升□。”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说文解字》:“粝,粟重一为十六斗大半斗,舂为米一斛曰粝”。《九章算术·卷二》:“今有粟一斗,欲为粝米,问得几何?答曰:为粝米六升。”

[30]《汉书·食货志上》:“是时,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

[31]《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载《文物》1985年第4期。

[32]《汉书·食货志上》:“是时,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

[33]《史记·货殖列传》。

[3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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