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东汉度田失败,大土地所有制发展

东汉度田失败,大土地所有制发展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起西汉平帝时期的户口大量减少,这意味着属于国有的无主荒田的增多,为东汉王朝缓解长期以来的剧烈的土地兼并和重建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编户齐民份地占有制提供了有利的物质条件。[145]于是恢复或重建西汉以来的编户齐民土地长期占有制。刘秀力图通过重建编户齐民制度来达到“中兴”的目的。

东汉度田失败,大土地所有制发展

一、东汉编户齐民制的重建与“度田不实”

在又经历一场大规模的战乱之后,刘秀的东汉王朝在镇压农民起义的血泊中建立起来了。刘秀及拥戴他的豪强地主集团,在旧王朝的废墟上获得什么呢?首先,他们获得了作为封建皇帝和封君、官僚的种种特权和享受;其次,他们获得一个由土地和奴婢问题而引起社会各种矛盾尖锐化的国家;另外,他们还获得大量的公田。为使他们的统治长期延续下去,刘秀及其后继者们不得不在建国伊始及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致力于在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上重建编户齐民制,以解决由来已久的土地和奴婢问题。

东汉王朝由旧王朝接收了多少土地呢?据《汉书·地理志下》:西汉末期的平帝时,有“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就是说,现有耕地——“定垦田”8270536顷,约占总数——“提封田”145136405顷的十八分之一。同时还拥有“可垦不可垦”的公田32290947顷,约占“提封田”的五分之一,约为现有耕地面积(8270536顷)的五倍。国家仍占有比现有耕地多达五倍的限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可垦不可垦”的公田,更何况在现有“定垦田”当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公田。所以从宏观上来看,封建土地国有制在东汉王朝前期仍占主导地位。

广义的封建土地国有制,是通过“编户齐民”对国有土地按等级长期占有、使用的形式来实现的。据《汉书·地理志下》载,平帝时有“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是西汉人口最繁盛的时期。当时可耕地的平均亩数为每户67.61亩,每口13.88亩。就是在这个平均数的基准上发生了剧烈的土地兼并。而“及王莽篡位,续以更始、赤眉之乱,至光武中兴,百姓虚耗,十有二存”[144]。东汉初年的人口,据《后汉书·志第二十三》注引伏无忌记:“光武中元二年,户四百二十七万九千六百三十四,口二千一百万七千八百二十。”比起西汉平帝时期的户口大量减少,这意味着属于国有的无主荒田的增多,为东汉王朝缓解长期以来的剧烈的土地兼并和重建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编户齐民份地占有制提供了有利的物质条件。这正如《通典》所云:“由是观之,若高祖初定天下,光武中兴之后,人众稀少,立之易矣。既未悉备井田之法,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卖买,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度张本,不亦宜乎。”[145]于是恢复或重建西汉以来的编户齐民土地长期占有制。同西汉一样,这个制度表现在租赋的征收上。如:

田租。《后汉书·光武帝纪》六年诏曰:“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十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

算赋。《后汉书·章帝纪》:“元和二年春正月乙酉诏曰:‘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令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

口赋。《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六年,“冬十一月己丑,郡国三十五地震……除今年田租。其被灾者,勿收口赋”。

更赋。《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元年冬十月,“乙卯,诏除三辅三岁田租、更赋、口算”。《后汉书·顺帝纪》:“永建五年,郡国贫人被灾者,勿收责今年过更。”《后汉书·虞诩传》:“永平、章和中,州郡以走卒钱给贷贫人。”注云:“此言钱者,今其中资钱,不役其身也。”

献费。《晋书·食货志》:“显宗(汉明帝)即位,天下安宁,民无横徭,岁比登稔……作贡尤轻。”此所谓“贡”,就是上交皇上的献费。

如前所述,编户齐民制的重点在于人头控制。编户农民的增加和地位的稳定,关系到王朝的兴衰。为了增加编户农民的人数,东汉王朝在建立初期人少地多的情况下,采取了释放奴婢的措施。据《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刘秀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于建武二年、六年、七年、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六次颁布了解放奴婢的诏令,三次颁布禁止虐杀奴婢的诏令,使很大一部分奴隶成为国家的编户农民。并且,为了进一步增加编户人数和缓和社会矛盾,刘秀还于建武二年、三年、五年、六年、七年及二十九年,先后六次下诏减免刑罚和释放囚徒。

同西汉一样,编户农民最沉重的负担是徭役和更赋。为了达到安辑流民的目的,东汉王朝从建立初期就开始不断地赐民爵位。据《后汉书》诸帝《本纪》载,光武帝赐民爵四次,明帝赐民爵六次,章帝赐民爵五次,和帝赐民爵四次,安帝赐民爵七次,顺帝赐民爵五次,质帝赐民爵二次,桓帝、灵帝及献帝各赐民爵一次,是中国古代史上赐民爵最多的朝代。由于爵位的提高,编户农民可以避免沦为奴婢的厄运,且可享受一定的免役(或免交代役金)的特权,有利于国家编户农民地位的稳定。

这些措施的采取,正如《后汉书·循吏传·序》所云:“至天下已定,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刘秀力图通过重建编户齐民制度来达到“中兴”的目的。并且,为了限制兼并,加强国家对编户农民的控制,刘秀还采取了“度田”的措施。所谓“度田”,即西汉董仲舒、师丹、孔光等人“限民名田”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用清丈耕地,按名分等级限制占有耕地的办法来抑止豪强、贵族和官僚们兼并土地的活动。刘秀于建武十五年(39年)下诏“度田”,但最后失败了。《后汉书·刘隆传》载其事:“是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时诸郡各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服,抵言于长寿街上得之。帝怒。时显宗为东海公,年十二,在幄后言曰:‘吏受郡敕,当欲以垦田相方耳。’帝曰:‘即如此,何故言河南、南阳不可问?’对曰:‘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帝令虎贲将诘问吏,吏乃实首服,如显宗对。于是遣谒者考实,具知奸状。”《后汉书·光武帝纪下》亦载:“建武十五年六月,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又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十六年秋九月,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东观记》曰:‘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处处并起,攻窃在所,害杀长吏。郡县追讨,到则解散,去复屯结。青、徐、幽、冀四州尤甚。”由此可见,光武度田不可谓不严厉,而“帝亲”、“帝臣”、“大姓”、“兵长”之反抗亦不能不谓强烈。由于贵戚、豪强和官僚互相勾结,度田不实,转祸于民,激起民变,使一场抑制兼并的“度田”变成了平息反抗的妥协。刘秀唯恐事态进一步扩大而不得不“遣使者下郡国,听群盗自相纠鏝,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共牧守令长坐界内盗贼而不收捕者,又以畏懦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徙其魁帅于它郡,赋田受禀,使安生业”。“度田”云云,最终不了了之。

由度田的失败可以看出:其一,依靠出身南阳豪强集团的地主阶级总头目刘秀来实施危害大土地所有者和占有者切身利益的“度田”,实不啻于与虎谋皮。其二,度田的失败,把东汉的土地国有制打开了一个很大的缺口,为今后的土地兼并提供了方便之门。因此,东汉的土地兼并从一开始就达到较高的水平,并以庄园制的形式迅速发展起来。

二、东汉土地私有制的迅速发展

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与土地私有制并行发展并互为消长的历史过程中,封建土地国有制作为原始公有制的残余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特别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前期更是这样。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往往利用这种公有制的残余观念来加强封建土地国有制,以维护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然而,封建社会毕竟是私有制社会,地主阶级贪婪的本性,注定他们要发展自己的私有经济以攫取比别人更多的利益和享受。土地是产生财富的根本。因此,兼并土地便作为地主阶级本能的表现,而形成一种相对于封建土地国有制来说更为活跃的因素,而不断向前发展。东汉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的原因有这样几点:其一,东汉王朝的建立,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南阳豪强地主集团的胜利,具有兼并土地天性的胜利的豪强们早就迫不及待,准备大干一场了。其二,刘秀度田失败,田宅无限,为土地兼并提供了有利条件。其三,历年考古发现的大量买地券材料[146],表明东汉的土地买卖比过去更为频繁,更加合法化。这为土地兼并提供了有力手段。

最先出来兼并土地的是这个王朝的大土地占有者,即这个王朝的功臣、贵戚、官僚及宦官等“新贵”们。《后汉书·吴汉传》云:还在创建东汉王朝的战争过程中时,“汉尝出征,妻子在后买田业”,他们就开始了兼并土地的活动,而后这些人更是穷凶极恶地掠夺土地。诸如:

《后汉书·济南安王康传》:章帝时,“康在国不循法度,交通宾客……康遂多殖财货,大修宫室,奴婢至千四百人,厩马千二百匹,私田八百顷”。

《后汉书·公沙穆传》:桓帝“时缯侯刘敞,东海恭王之后也,所为多不法……乃上没敞所侵官民田地,废其庶子,还立嫡嗣。其苍头儿客犯法,皆收考之”。

其功臣、官僚兼并者如:

《后汉书·马防传》:“防兄弟贵盛,奴婢各千人已上,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又大起第观,连阁临道,弥亘街路,多聚声乐,曲度比诸郊庙。宾客奔凑,四方毕至;京兆杜笃之徙数百人,常为食客,居门下。刺史、守、令多出其家。”

这些人不仅兼并农民的土地,还待机互相兼并。《后汉书·窦宪传》:“宪恃宫掖声势,遂以贱直请夺沁水公主园田,主逼畏,不敢计。后肃宗驾出过园,指以问宪,宪阴喝不得对。后发觉,帝大怒,召宪切责曰:‘……今贵主尚见枉夺,何况小人哉!’”

在这些兼并者中,最具代表性的自然要数垄断朝政长达二十四年(自阳嘉四年至延熹二年),权倾顺、冲、质、桓四帝朝的大将军梁商、梁冀父子。《后汉书·梁冀传》载梁冀占夺的土地之多:“(梁冀)又多拓林苑,禁同王家,西至弘农,东界荥阳南极鲁阳,北达河、淇,包含山薮,远带兵荒,周旋封域,殆将千里。”

文中还对其庄园的奢侈生活作了详细描述:

“冀乃大起第舍,而寿(其妻孙寿)亦对街为宅,殚极土木,互相夸竞。堂寝皆有阴阳奥室,连房洞户。柱壁雕镂,加以铜漆;窗牖皆有绮疏青琐,图以云气仙灵。台阁周通,更相临望;飞梁石磴,陵跨水道。金玉珠玑,异方珍怪,充积臧室。远致汗血名马。又广开园囿,采土筑山,十里九坂,以象二崤,深林绝涧,有若自然,奇禽驯兽,飞走其间。冀、寿共乘辇车,张羽盖,饰以金银,游观第内,多以倡伎,鸣钟吹管,酣讴竟路。或连继日夜,以骋娱恣。客到门不得通,皆请谢门者,门者累千金。又多拓林苑,禁同王家,西至弘农,东界荥阳,南极鲁阳,北达河、淇,包含山薮,远带丘荒,周旋封域,殆将千里。又起兔苑于河南城西,经亘数十里,发展县卒徒,缮修楼观,数年乃成。移檄所在,调发生兔,刻其毛以为识,人有犯者,罪至刑死。尝有西域贾胡,不知禁忌,误杀一兔,转相告言,坐死者十余人……冀又起别第于城西,以纳奸亡。或取良人,悉为奴婢,至数千人,名曰‘自卖人’。”

此外,王充《论衡·程材篇》云:“文吏幼则笔墨手习,而行无篇章之诵,不闻仁义之语。长大成吏,舞文巧法,徇私为己,勉赴权利。考事则受赂,临民则采渔,处右则弄权,幸上则卖将。一旦在位,鲜冠利剑,一岁典职,田宅并兼。”当时的一般官吏均利用职权兼并土地。如:

《三辅决录·卷二》:“王调字叔和,为河南尹,(顺帝)永和三年,坐买洛阳令同郡仕棱竹田及上罢城东漕渠免官。”

《后汉书·郑太传》:“郑太字公业,河南开封人,司农众之曾孙也。少有才略。灵帝末知天下将乱,阴交结豪杰。家富于财,有田四百顷,而食常不足,名闻山东。”

而到东汉中后期,随着宦官专权政局的出现,作为政治暴发户的宦官,踊跃加入了兼并土地的行列。如:

《后汉书·宦者列传·侯览传》:“督邮张俭因举览贪侈奢纵,前后请夺人宅三百八十一所,田百一十八顷。起立第宅十有六区,皆有高楼池苑,堂阁相望,饰以绮画丹漆之属,制度重深,潜类宫省。又豫作寿冢,石椁双阙,高庑百尺,破人居室,发掘坟墓。虏夺良人,妻略妇子,及诸罪衅,请诛之。”“小黄门段皀家在济阴,与览并立田业,近济北界,仆从宾客侵犯百姓,窃掠行旅。”

《后汉书·党锢列传·刘佑传》:“(桓帝)时中常侍苏康、管霸用事于内,遂固天下良田美业,山林湖泽,民庶穷困,州郡累气。”

三国志·董卓传》注:“《典略》载卓表曰:‘臣伏惟天下所以有逆不止者,各由黄门常侍张让等侮慢天常,操擅王命,父子兄弟并据州郡,一书出门,便获千金,京畿诸郡数百万膏腴美田皆属让等,至使怨气上蒸,妖贼蜂起’。”

同时,富商大贾作为大土地所有者的一员,也积极参加兼并活动。如《后汉书·桓谭传》所云:“今富商大贾,多放田货,中家子弟,为之保役,趋走与臣仆等勤,收税与封君比入,是以众人慕效,不耕而食,至乃多通侈靡,以淫耳目。”《论衡·偶会篇》亦云:“故军功之侯,必斩兵死之头;富家之商,必夺贫室之财。”

而相比之下,豪强地主的兼并更为猖獗。《后汉书·许杨传》载:“汝南旧有鸿却陂,成帝时,丞相翟方进奏毁败之。建武中,太守邓展欲修复其功……因署杨为都水掾,使典其事。杨因高下形势,起塘四百余里,数年乃立。百姓得其便,累岁大稔。初豪右大姓因缘陂役,竟欲辜较在所,杨一无所听,遂共谮杨受取赇赂。展遂收杨下狱,而辄自解。”“豪右大姓”们为了抢占公田(“因缘陂役,竟欲辜较在所”),竟然伙同诬告,把坚持法度的官吏许杨送进监狱。与此相似的郡县豪强兼并土地,还有《后汉书·党锢列传·范康传》载:“范康字仲真,渤海重合人也……迁太山太守。郡内豪姓多不法,康至,奋威怒,施严令,莫有干犯者。先所请夺人田宅,皆遽还之。”只是范康没有遭到许杨的厄运而已。另据《后汉书·独行列传·刘翊传》载:“阳翟黄纲恃程夫人权力,求占山泽以自营植。”连郡守种拂也徒唤“程氏贵盛,在帝左右,不听则见怨,与之则夺民利,为之奈何?”可见,与权贵勾结乃是豪强兼并土地的另一重要手段。

在此兼并风的影响之下,竟连东汉后期的灵帝也加入了兼并土地的队伍。《后汉书·张让传》:“(灵帝)又造万宇堂于西园,引司农金钱缯帛,仞积其中。又还河间买田宅,起第观。帝本侯家,宿贫,每叹桓帝不能作家居,故聚为私藏,复寄小黄门常侍钱各数千万。常云:‘张常侍是我公,赵常侍是我母’。”皇帝亲身加入兼并土地的行列,充分反映出,至东汉后期,由于私有制的发展,无论在事实上以及在广义土地国有制的观念上,已对土地国有制造成极大的损害。

总而言之,由于东汉政府对大土地占有制、所有制采取政治上有所控制,经济上不抑兼并、任其发展的政策,这个王朝的土地兼并从一开始就达到较高的水平,并迅速发展起来。

三、东汉土地国有制的经营

由于度田失败,土地兼并迅速加剧。为了安辑流民和稳定编户齐民制的生产秩序以保证王朝的生存,东汉从一开始就采用开垦荒地(即前述“可垦不可垦”的公田)来强化土地国有制的阵地。当时的垦荒,以军队屯田和郡县地方政府组织农民开垦两种方式进行。

据马端临的考证,东汉屯田的大体情况是:

“东汉边郡置农都尉,主屯田殖谷。

光武建武四年刘隆讨李宪。宪平,遣隆屯田武当。马援以三辅地旷土沃,而所将宾客猥多,乃上书求屯田上林苑中,帝许之。六年,王霸屯田新安。夏,李通破公孙述于西域;还,屯田顺阳。八年,王霸屯田函谷关;张纯将兵屯田南阳。

明帝永平十六年,北伐匈奴,取伊吾地,置宜禾都尉以屯田,遂通西域。

章帝二年,罢伊吾庐屯田兵。

和帝永元二年,击伊吾,破之。三年,班超定西域,复置戊、己校尉。十年,安定降羌烧何种反。曹凤清广设屯田,隔塞羌胡交关之路,及省委输之役。上乃拜凤为金城西部都尉,将徒士屯田三十七部。侯霸复开置东西邯屯田,增留、逢二部。帝皆从之。列屯夹河,合三十四部,其功重立。会永初中,诸羌叛乃罢。

顺帝永建四年,虞诩上疏曰:‘《禹贡》雍州之域,厥土惟黄,且沃野千里。夫弃沃壤之饶,损自然之财,不可谓利。’书奏。帝乃复三郡(朔方、西河、上郡)。激河浚渠为屯田,省内郡费,岁一亿计。明年,校尉韩皓转湟中屯田,置西河间,以逼群羌。羌以屯田近之,恐必见图,乃解仇,诅盟马。续,上移屯田湟中,羌意乃安。至阳嘉元年,以湟中地广,增置屯田五部,并为十部。永建六年,以伊吾膏腴之地,旁近西域,匈奴资之,以为钞暴。复令开设屯田,如永平故事。邓训击败迷唐诸羌,威信盛行;遂罢屯田,各令归郡;唯置弛刑徒二千余人,分以屯田;为贫人耕种,修理城郭、坞壁而已。阳嘉元年,复置元菟郡屯田六部。傅燮为汉阳太守,广开屯田,列置四千余营。”[147]

这种全由国家经营的屯田,主要用于军事目的,在统一战争,特别是作为农耕民族对游牧民族斗争的一种有效手段而在抗击匈奴和镇压羌人时发挥了作用。但仍如西汉的边境屯田一样,在当时那种生产力落后的条件下,靠征发兵役去边远荒凉之地经营不计成本的屯田,经济效益并不高,否则就不会因国家财政困难,无力补贴而出现时屯时罢的现象;而且东汉边地民户不但没有因实行屯田而增加,反而大量内迁,甚至把原居于该地的大批羌人内迁。因此,对于当时这种在边境地区因军事或政治需要而进行的屯田,在经济上的意义不能估计过高。

东汉内地的垦荒,多由各郡县自己组织。诸如:

《后汉书·邓晨传》:“(晨)复为汝南太守……兴鸿却陂数千顷田,汝土以殷,鱼稻之饶,流衍它郡。”

《后汉书·李忠传》:“建武六年,(李忠)迁丹阳太守……垦田增多,三岁间,流民占著者五万余口。”

《后汉书·杜诗传》:“建武七年,(杜诗)迁南阳太守……又修治陂池,广拓土田,郡内比室殷足。”

《后汉书·张堪传》:“(张堪)拜渔阳太守……乃于狐奴开稻田八千余顷,劝民耕种,以致殷富。”

《后汉书·儒林传》:“肃宗既立……拜(杨仁)什邡令,宽惠为政……垦田千余顷。”

《后汉书·张禹传》:“(元和)三年,迁下邳相。徐县北界有蒲阳坡,傍多良田,而堙废莫修。禹为开水门,通引灌溉,遂成孰田数百顷。劝率吏民,假与种粮,亲自勉劳,遂大收谷实。邻郡贫者归之千余户,室庐相属,其下成市。后岁至垦千余顷,民用温给。”

《后汉书·马棱传》:“章和元年,迁广陵太守。时谷贵民饥,奏罢盐官以利百姓,赈贫羸,薄赋税,兴复陂湖,溉田二万余顷,吏民刻石颂之。”

《后汉书·崔列传》:“(崔)瑗……举茂才,迁汲令。在事数言便宜,为人开稻田数百顷。视事七年,百姓歌之。”

《后汉书·何敞传》:“岁余,迁汝南太守。敞疾文俗吏以苛刻求当时名誉,故在职以宽和为政……又修理鲖阳旧渠,百姓赖其利,垦田增三万余顷,吏人共刻石颂敞功德。”

为了提高生产,保障编户农民地位的稳定,一些郡县长官在自己的辖区内,分别采取了这样一些措施:

其一,宽严兼济。在镇压农民反抗的基础上兴办学校,提高当地人民的文化素养,劝民耕种。《后汉书·李忠传》载,李忠迁任为丹阳太守,“是时海内新定,南方海滨江淮,多拥兵据土。忠到郡,招怀降附,其不服者悉诛之,旬月皆平。忠以丹阳越俗不好学,嫁娶礼仪,衰于中国,乃为起学校,习礼容,春秋乡饮,选用明经,郡中向慕之”。因此而“垦田增多”,“流民占著”。

其二,减省地方上的徭役,减轻农民的负担。《后汉书·卫飒传》:“(飒)迁桂阳太守。郡与交州接境,颇染其俗,不知礼则。飒下车,修庠序之教,设婚姻之礼,期年间,邦俗从化。先是含洭、浈阳、曲江三县,越之故地,武帝平之,内属桂阳。民居深山,滨溪谷,习其风土,不出田租。去郡远者或且千里。吏事往来,辄发民乘船,名曰传役。每一吏出,徭及数家,百姓苦之。飒乃凿山通道五百余里,列亭传,置邮驿。于是役省劳息,奸吏杜绝。流民稍还,渐成聚邑。”

其三,兴修水利,改善生产条件。当时最大的水利工程是明帝时令王景、王吴修复浚仪渠,使黄、汴分流,消除水患,为黄河中下游地区创造了优良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注重水利事业。如:

《后汉书·循吏列传·任延传》:“拜武威太守……河西旧少雨泽,(延)乃为置水官吏,修理沟渠,皆蒙其利。”

《后汉书·鲍昱传》:“后拜汝南太守。郡多陂池,岁岁决坏,年费常三千余万。昱乃上作方梁石洫,水常饶足,溉田倍多,人以殷富。”

《后汉书·鲁丕传》:“永元二年,迁东郡太守,丕在二郡,为人修通溉灌,百姓殷富。”

其四,向边地推广先进的牛耕技术。《后汉书·王景传》:“(建初八年)迁庐江太守。先是百姓不知牛耕,致地力有余而食常不足。郡界有楚相孙叔敖所起芍陂稻田,景乃驱率吏民修起芜废,教用犁耕。由是垦阔倍多,境内丰给。”据《陕北东汉画像石选集》反映,这时的牛耕技术不仅推广到陕北高原一带,而且还出现了短辕一牛挽犁,较西汉以前使用的长辕二牛抬杆式的挽犁有很大的进步。

其五,改进生产工具,推广经济作物的种植。《后汉书·杜诗传》:“(杜诗)迁南阳太守。性节俭,而政治清平,以诛暴立威,善于计略,省爱民役。造作水排,铸为农器,用力少,见功多,百姓便之。”

《后汉书·卫飒传》:“南阳茨充代飒为桂阳,亦善其政。教民种殖桑柘麻之属,劝令养蚕织屦。民得利益焉。”

《后汉书·循吏列传·王景传》:“(景)又训令蚕织,作为法制,皆著于乡亭,庐江传其文辞。”

其六,整顿田亩,按土质好坏征收赋税。《后汉书·循吏列传·秦彭传》:“建初元年,(彭)迁山阳太守……兴起稻田数千顷,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各立分簿,藏之乡县。于是奸吏,无所容诈。彭乃上言:宜令天下齐同其制。诏书以其所立条式,班令三府,并下州郡。”秦彭的办法,推行到了全国。这可以说是自度田失败以来,东汉王朝整理和控制编户农民耕地的最重要的措施。

另外,东汉政府还效学西汉中后期每每把公田赐民、赋民和假民,并不时减免田租,以防止流民的大量出现。

其按爵位高低分等赐民公田者,如:

《后汉书·明帝纪》:“水平十三年夏四月甲辰,诏:郡国公田赐贫人各有差。”

《后汉书·章帝纪》:“元和元年二月甲戌,诏曰:‘……自牛疫已来,谷食连少,良田吏教未至,刺史二千石不以为负。其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庸,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禁’。”

其按编户齐民身份平均赋民公田者,如:

《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十三年夏四月,诏:滨渠下田,赋与贫人。无令豪右,得固其利。”

《后汉书·章帝纪》:“建初元年秋七月辛亥,诏:以上林池田赋与贫人。”“元和三年二月壬寅,告常山、魏郡、清河、钜鹿、平原、东平郡太守、相曰:‘……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民,给与粮种,务尽地力,勿令游手。所过县邑,听半入今年田租,以劝农夫之劳’。”

无论赐与或赋与,皆需以公田授民。公田有限,不宜多举。故在和帝以后,多同西汉中后期一样,更多地采取以收“假税”的方式“假民公田”。其如:

《后汉书·和帝纪》:“永元五年二月戊戌,诏:有司减内外厩及凉州诸苑马,自京师离宫果园上林、广成囿,悉以假贫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税。”“永元五年秋九月壬午,令郡县劝民蓄蔬食以助五谷。其官有陂池,令得采取,勿收假税二岁。”“永元九年六月,蝗、旱。戊辰,诏:‘今年秋稼为蝗虫所伤,皆勿收租、更、刍、藁;若有损失,以实除之,余当收租者亦半入;其山林饶利,陂池渔采,以赡元元,勿收假税’。”“永元十一年春二月,遣使循行郡国,禀贷被灾害不能自存者,令得渔采山林池泽,不收假税。”“永元十五年六月,诏:令百姓鳏寡,渔采陂池,勿收假税二岁。”

《后汉书·张禹传》:延平元年,“禹上言:‘方谅暗密静之时,不宜依常有事于苑囿。其广成、上林空地,宜且以假贫民。’太后从之”。

《后汉书·安帝纪》:永初元年“二月丙午,以广成游猎地及被灾郡国公田假与贫民”。

总的来看,东汉的屯田、垦荒、“赐田”、“赋田”、“假田”和地方政府的劝农措施,无论规模、数量都超过了西汉。但其编户农民的地位却不见得比西汉中后期时有多大改善,这是为什么呢?

四、东汉庄园经济发展的原因及其表现

东汉民户、口数最多时是桓帝永寿三年的10677960户,56486856口[148]。最高垦田数是和帝元兴元年的7320170顷80亩[149]。经过数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其民数和田亩数反而低于西汉末年的水平!这只说明,东汉庄园制的发展,所荫庇的人口和隐瞒的土地都大大超过了西汉土地兼并最严重的时期。

东汉豪强地主庄园的迅速发展,除了土地买卖盛行,“田无常主,民无常居”[150],为土地兼并大开方便之门外,还具有当时庄园经济的经营机制优于编户齐民制的原因。

编户齐民制经济为郡县官吏控制下的个体小农生产,经济力量单薄,对其生产条件的改善,如兴修水利、改进工具等等,仅靠自身是无能为力的,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仰仗政府的力量。可是,处于封建社会前期的东汉政府,在这方面的经营机制和管理功能还是很不健全的。除极少数循吏能在个别地区做些许利民的改良外,绝大多数贪官污吏不愿,也没有能力来组织好这种大规模的生产。封建政府既然缺乏这种生产的组织能力,就只能变成一架不顾农民死活的收税、征赋的大机器,无以为生的贫苦农民不断地从这架毫无生气的吃人机器下逃亡,是他们求生的本能反应,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现象。

相反,当时的豪强地主庄园却有很好的生产经营管理机制,能够有效地组织劳动分工协作,提高生产效率。朱绍侯先生《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一书对此作了很好的研究[151]。他据《齐民要术》所引崔实《四民月令》的记载说:当时田庄中从一月到十二月的生产,都按时令、节气安排得井井有条。其日常生产活动,诸如辨别土壤、精耕细作、翻土晒田、合理密植、除草施肥、双季轮作等等,均有合理而细致的安排,而且特别注重因地制宜地改善水利。因此,这些庄园的生产一般都远比郡县控制下的编户农民搞得好。如《后汉书·樊宏传》云:

“(樊)重,字君云,世善农稼,好贷殖……其管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力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处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皆求假焉。资至巨万而振赡亲族,思加乡闾……假贷人间数百万,遗令焚削文契,债家闻者皆惭,争往偿之。诸子从敕,竟不肯受。”

这样的庄园,经济效益当然很好,抗灾能力自然也很强。《东观汉记》载:新莽末年,“南阳旱饥,上田独收”。当时豪强刘秀的庄园竟在灾荒之年获得丰收,并“卖谷于宛”[152],作为他起兵反抗王莽的资本。

其次,东汉编户农民和西汉时一样,承担着用货币向政府交纳的高额算赋、口赋和更赋,而且其生产均为单一的个体小农简单再生产;无论其编户农民地位的稳定以及多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获得,均仰仗全社会商品经济的发达。正如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所言:“《周书》:‘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财匮少而山泽不辟矣。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贫富之道,莫之夺予,而巧者有余,拙者不足。”封建经济本身也存在着农、工、商、虞四业比例适当,协调发展的问题。西汉武帝的大力抑商,引起的社会连锁反应就是编户农民因无法完成国家赋税而地位动摇,沦为流民。东汉时,则更因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的发达,而导至社会商品经济的进一步退化,编户农民的地位更不稳定,随时都存在因无法获得大量货币来交纳赋税而流亡的可能。一旦发生这种情况,甘受兼并,作为豪强地主庄园的徒附、佃客,就成了破产贫民的最佳选择。

与此相反,实行多种经营、自给自足的庄园,却非但可以避免社会商品经济退化带来的危害,甚至可以因此而谋取更大的利益。如前所引,庄园主樊重想做家具,就先种梓树和漆树。这种原始的做法,虽引起一些人的嘲笑,但几年之后,他种的这些树“皆得其用”,而那些嘲笑过他的人,却因商品经济的退化,无处购买,反而要向他求借。关于樊重庄园多种经营得法的情况,《水经注·比水》也有记载:

“能治田,殖至三百顷,广起庐舍,高楼连阁,波陂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兵弩器械,资至百万,其兴工造作,为无穷之功,巧不可言,富拟封君。”

崔实《四民月令》则更详细地记述了当时如樊重之类的庄园除拥有大量耕地外,还设有蚕室、织室、麯室、厩房、囷仓、窦窖等。庄园内种植黍、麦等粮食作物,葱、蒜、瓜、葵等蔬菜和油料作物,还有养鱼、畜牧、织丝、纺麻、酿造酒醋、锻打铁器和经营买卖的摊肆。这种不仅从事农业生产,还同时进行林业、畜牧业、手工业生产的自给自足的庄园,不向社会提供多少商品,也无须向社会购买什么商品,是适应商品经济衰退的形势的。

而且,东汉庄园多聚族而居,庄园主多利用宗法亲情关系来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四民月令》云:在“冬谷或尽,椹麦未熟”,青黄不接的三月,庄园主要“振赡穷乏,务族九族,自亲者始”;九月间要“存问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分厚彻重,以救其寒”;十月间,“同宗有贫窭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宗人共与举之,以亲疏贫富为差”;十二月,则“请召宗族婚姻宾旅,讲好和礼,以笃恩纪。休农息役,惠必下浃,遂合耦田器,养耕牛,选任田者,以俟农事之起”。

当然,这种小恩小惠是剥削者伪善的表现,但不可否认其有麻痹劳动者的作用。退一步来说,这种利用亲情来加重剥削的办法,总要比暴君污吏赤裸裸地敲骨吸髓要有效得多,对生产的发展有利得多。《后汉书·王丹传》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实例:

“(王丹)家累千金,隐居养志,好施周急,每岁农时,辄载酒于田间,候勤者而劳之,其情懒者耻不及。丹皆兼功自厉,邑聚相率,以致殷富,其轻黠游荡废业者,辄晓其父兄,使黠责之,没有则赙给,亲自将护,其有遭丧忧者,辄待丹为办,乡邻以为常,行之十余年,其化大洽,风俗以笃。”

庄园主王丹用“宗亲恩仁”与奖勤罚懒的经济手段相结合来治理田庄,当然要比郡县制下“三老”、“孝弟力田”之类乡吏的空洞说教有效得多,因而获得了成功。

此外,一些庄园中还拥有大量的奴婢、童仆。如《后汉书·方术·折像传》:“折像字伯式,广汉雒人也。其先张江者,封折侯。曾孙国为郁林太守,徙广汉,因封氏焉……国有资财二亿,家僮八百人。”《三国志·曹仁传》注引《英雄记》:“纯字子和,年十四而丧父,与同产兄仁别居。承父业,富于财,僮仆人客以百数,纯纲纪督御,不失其理,乡里咸以为能。”因之而在庄园中“耕当问奴,织当部问”,有足够的劳动力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而不至于像郡县直接控制的土地因编户农民的流亡而造成荒芜和生产的萎顿。

再者,东汉豪族地主庄园多有私人武装,往往以坞壁的形式出现。从诸多考古发掘出的东汉墓葬中的壁画、画像砖和陪葬明器来看,这种坞壁筑有军事性质的围墙、角楼、望楼、飞桥等。有的东汉墓葬中还出土了农夫俑和持盾武士俑,两者衣着相似,都佩带环首大刀,说明庄园中依附农民和私兵的身份是一致的。这种构筑工事、拥有武装的豪强地主庄园是战乱和镇压农民反抗的产物。它既是军事组织,又是生产组织,所以在社会秩序动荡或战乱中,能够保障生产秩序的照常进行和豪强地主经济的稳步发展。如《三国志·田畴传》云:“(田畴)率举宗族,他附从数百人……遂入徐无山中,营深险平敞地而居,躬耕以养父母,百姓归之,数年间至五千余家。畴谓其父老曰:‘诸君不以畴不肖,远来相就,众成都邑,而莫相统一,恐非久安之道,愿推择贤者以为之主。’皆曰:‘善。’因佥推畴,畴曰:‘今来在此,非苟安而已,将图大事,复怨雪耻,窃恐未得其志,而轻率之徒,自相侵侮,愉快一时,无深计远虑。畴有愚计愿与诸君共施之,可乎?’皆曰:‘可。’畴乃为约束,相杀伤犯盗诤讼之法,法重者至死,其次抵罪二十余条;又制为婚姻嫁娶之礼;兴举学校讲授之业。班行其众,众皆便之,至道不拾遗,北边翕然,服其威信。乌丸、鲜卑并各遗使致贡遣,畴悉抚纳,令不为寇。”这样的庄园,俨然一个独立王国,是东汉社会长期动荡和汉末军阀割据的社会基础。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正因为它具有自己的武装,比起动荡时期的编户农民来说,庄园中依附农民的生存条件要优越得多,有保障得多,所以参与黄军大起义者,多为青、徐、幽、冀、荆、扬、兖、豫八州的编户农民。而依附于庄园的部曲、徒附、宾客等生产者,却被庄园主用以为镇压黄军起义的骨干力量。

另外,据崔实《政论》云:“夫百里长吏,荷诸侯之任,而食监门之禄。请举一隅,以率其余。一月之禄,得粟二十斛,钱二千,长吏虽欲崇约,犹当有从者一人,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刍膏肉五百,薪炭盐菜又五百,二人食粟六斛,其余财足给马,岂能供冬夏衣被,四时祠祀,宾客斗酒之费乎?况复迎父母,致妻子哉!不迎父母,则违定省;不致妻子,则继嗣绝。迎之不足相赡,自非夷、齐,孰能饿死?于是则有卖官鬻狱,盗贼主守之奸生矣。”由此可知,东汉的地方官吏,“荷诸侯之任,而食监门之禄”;“一月之禄,得粟二十斛,钱二千”;薪奉之低,若非家室富厚的豪强或有靠山的豪强代理人,是没有财力来胜任这种政府工作的。正因为如此,在东汉政治舞台上往往形成以某一门阀大族为核心的“府主”和“门生、故吏”结成的一损俱损、一荣共荣的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治势力集团。而在经济上,则由于地方官吏多为豪强或豪强代理人,所以国家施之于编户农民的种种好处,诸如赐田、垦荒、兴修水利、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等等所带来的最大经济利益,往往通过这些基层官吏而落入各地大庄园主手中。而庄园经济的优势和利益,属于国家编户的农民是无从享受的。而且,在有关土地兼并的诉讼上,地方官吏也是一味维护豪强利益的。时人王符对此深有体会和感慨,其《潜夫论·爱日篇》云:“夫直者贞正而不挠志,无恩于吏。怨家务(当作‘赂’)主者结以货财,故乡亭与之为排直家,后反复时吏坐之,故共枉之于庭。以羸民与豪吏讼,其势不如也。是故县与部并,后有反复,长吏坐之,故举县排之于郡。以一人与一县讼,其势不如也。故郡与县并,后有反复,太守坐之,故举郡排之于州。以一人与一郡讼,其势不如也。故州与郡并,而不肯治,故乃远诣公府尔。公府不能察,而苟欲以钱刀课之,则贫弱少货者终无以旷旬满祈。豪富饶钱者取客使往,可盈千日,非徒百也。治讼若此,为务助豪猾而镇贫弱也,何冤之能治?……郡县所以易侵小民,而天下所以多饥穷也。”[153]由此看来,东汉的整个官僚机构都是为维护豪强地主而服务的,小民欲对某一豪强提起诉讼,等于对整个官僚机构进行诉讼,越是往上告,失败得越惨。在这种黑暗政治的维护之下,豪强庄园的兼并土地、占夺人口,自然是肆无忌惮地迅速发展了。

五、编户齐民土地占有制的崩溃、井田三议与东汉王朝的灭亡

前面我们已经谈过,从土地制度方面来说,所谓“编户齐民制”就是建立在广义封建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编户农民小土地长期占有制,是由封建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过程中的一种过渡形态,其本身就包含国有与私有并存的二重性。其私有性,体现在编户农民可将其长期占有的土地转让或买卖。其国有性,一则体现在编户农民所长期占有的土地均由王朝建立时由政府按二十级爵的高低不同而授予或承认的。二则由于山林川泽和大型水利设施为国家所有。这种国有属性对于不能脱离政府水利设施或山林川泽而进行生产的编户农民占有的小块土地的所有制性质有极强的制约性,使其不能脱离国有的怀抱。三则,更重要的是,这种国有性体现在赋税制度上。我们若将土地所有制发展史与赋税制度发展史结合起来看,就会发现,凡是广义土地国有制所占的比重越大,按人头征收的税额比重就越高,而按土征收的税额比重就越低,甚至没有。这时按人头承担的高额赋税本身就包含了以土地所有权而形成的劳动产品的分配,是一种名副其实的“租税合一”。反之,土地私有制越发展,按人头征收的税额就越小甚至取消,而按土地征收的赋税比重就越大;在这种赋税中以土地所有权征收的地租成分日渐消退,越来越体现出国税的性质。东汉赋税同西汉一样,其内容包括田租、算赋、口赋、献费、更赋等等,除微乎其微的三十税一的田租是按占有的耕地面积多寡征收以外,其他各项均按人头征收,而且总的税额是十分沉重的,这不能不说在按人头征收的部分中包含了因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属于国家而形成的劳动产品的分配。然而这种情况在桓帝时出现了微妙的变化,即在原来的赋税制度上增加了一项新的内容——“亩敛税钱”。此即《后汉书·桓帝纪》所记:

“(延熹八年)八月戊辰,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

这是一回什么事呢?李贤《注》曰:“亩,十钱也。”认为这是东汉以货币代替实物征收田租的开始。有人则举《后汉书·朱晖传》:“尚书张林上言:‘谷所以贵,由钱贱故也。可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章)帝然之,有诏施行。”认为东汉的这种以货币取代实物征收田租的办法,早在章帝时就已实行了。而胡三省不同意这种说法,他在《资治通鉴》第五十五卷《汉纪四十七》“注”中解释道:“贤曰:‘亩十钱也。’余按《宦者传》:‘张让等说灵帝,敛天下田,亩,税十钱。’非此时事也。盖汉田租三十税一,而计亩敛钱,则自此始。”即认为李贤所说的“亩十钱”是灵帝时的事,而汉代“计亩敛钱”,以货币代替实物来征收三十税一的田租是由此(桓帝时)开始。今人钱剑夫先生在胡三省说的基础上作了深入探讨,认为这是桓帝时开始施行的,是向“有田者”征收的附加田税[154]。笔者赞同此说,因为:

第一,在文献记载上,桓帝的“亩敛税钱”与灵帝的“亩敛十钱”有明显的区别。《后汉书·陆康传》载:“时灵帝欲铸铜人,而国用不足,乃诏调民田,亩敛十钱。而比水旱伤稼,百姓贫苦。”《后汉书·宦者列传·张让传》亦云:“明年,南宫灾。让、忠等说(灵)帝令敛天下田亩税十钱,以修宫室……刺史、二千石及茂才孝廉迁除,皆责助军修宫钱,大郡至二三千万,余各有差。当之官者,皆先至西园谐价,然后得去。有钱不毕者,或至自杀。其守清者,乞不之官,皆迫遣之。”对此,《三国志·公孙瓒传》注引《魏书》亦云:“灵帝时,南宫灾,吏迁补州郡者,皆责助治宫钱,或一千万,或二千万,富者以私财办,或发民钱以备之,贫而清慎者,无以充调,或至自杀。”这都清楚地表明,灵帝的亩敛十钱,是一种事出有因的临时性征敛,征敛的对象和数额是“令敛天下田亩税十钱”。而桓帝的“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则是一种制度化的措施,征收的对象是“有田者”,并非“天下田”,而且未言明钱的数额。

第二,大量史料证明,无论在桓帝以前或以后,政府对编户农民的田租,均征收谷物而非货币。在其前者,如:

《汉书·儿宽传》:西汉武帝时,儿宽为左内史,“收租税,时裁阔狭,与民相假贷,民故租多不入。后有军发,左内史以负租课殿,当免。民闻当免,皆恐失之,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强属不绝。课更以最”。“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者,当属谷物无疑。

《后汉书·寇恂传》:东汉初年,寇恂为河内太守,“收租四百万斛,转以给军”。

《东观汉记·马棱传》:章帝时,马稷为广陵太守,兴复陂湖,“岁增租十余万斛”。

《后汉书·冯鲂传》:安帝时,“自永初兵荒,王侯租秩多不充,于是特诏以它县租税足石,令如旧限,岁入谷三万斛,钱四万”。

在桓帝后者,如:

《后汉书·仲长统传》载灵帝时,仲长统云:“今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仍为三十税一的实物田租。

《后汉书·皇甫嵩传》:中平元年,皇甫嵩“奏请冀州一年田租,以赡饥民”。

这些史料都一致证明,无论在桓帝以前或以后,编户农民的田租均征收谷物;“计亩敛钱则自此始”的说法难以成立。

第三,章帝时的“取布帛为租”与桓帝时的“亩敛税钱”虽有某种联系,如《文献通考·田赋考二》所云:“按,章帝时以谷贵,乃封钱以布帛为租,则钱帛盖尝迭用奂。此所谓亩税敛钱,乃出于常赋三十取一之外,今所谓税钱,始此。”但章帝时的“取布帛为租”,只是灾荒年成,谷价上涨时的一种临时性的“惠民”措施,并未改变东汉三十税一的田租征收谷物的定制。而且当时的趋势是,由于庄园制的发展,商品经济日渐退化,编户农民用谷物换取货币来缴纳算赋、口赋、更赋越来越困难。统治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常用赐爵、复除[155],甚至赐钱[156]的方式来稳定编户农民的地位以保证其剥削收入。到了末期,货币完全丧失信用,建安九年时以实物取代货币按户征收“户调”的出现,就是这种货币经济长期退化的产物。此时若把“取布帛为租”简单地理解为“亩敛税钱”,岂不是与当时货币日渐丧失信用的趋势背道而驰,于理不通吗?

所以,桓帝的“亩敛税钱”不是田租,也不是一种临时性的征敛,而是向“有田者”(庄园主等大土地所有者)征收的一种固定的附加田税。这种田税的颁行,是由于东汉后期庄园制迅速发展,土地兼并加剧,编户农民大量减少,而封建政府为了保证足够的收入而采取的。如果说三十税一的田租本身带有广义土地国有制下租税合一特点的话,那么这种“亩敛税钱”则只是一种课税。其实施的意义在于:它以课税的形式在法律上对大土地所有者兼并的土地予以承认。实际上对东汉后期的土地兼并起到推波助浪的作用。

而东汉后期土地兼并的加剧,加深了社会危机,使王朝出现了崩溃前的征兆。一些地主阶级的有识之士,企图以恢复过去土地国有制的办法来挽狂澜于即倒,于是出现了桓灵时期崔实、仲长统和荀悦的“井田三议”。

崔实明确主张恢复西周旧制。他说:“必欲行若言,当大定其本,使人主师五帝而式三王。荡亡秦之俗,遵先圣之风,弃苟全之政,蹈稽古之踪,复五等之爵,立井田之制。”[157]同时他还在《政论》中提出:“昔圣人分口耕耦,地各相副。今青、徐、兖、冀人稠土狭,不足相供,而三辅左右及凉、幽州内附近郡,皆土旷人稀,厥田宜稼,悉不垦发。今宜遵故事,徙贫人不能自业者于宽地,此亦开草辟土振人之术也。”企图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用移民屯垦的办法调节人口与土地的分配,解决由来已久的土地兼并问题。

仲长统也认为:“今欲张太平之纪纲,立至化之基趾,齐民财之丰寡,正风俗之奢俭,非井田实莫由也。”[158]他也提出要在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上,用鼓励垦荒和限田的办法来抑制土地兼并:“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若听其自取,后必为奸也。”[159]其目的主要在于限制“大家”任意占夺国有土地。

荀悦则认为井田制难以恢复,应以建立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以口占田”的办法来抑制兼并:“且夫井田之制,不宜于人众之时,田广人寡苟为可也。然欲庆之于寡,立之于众,土地布列在豪强,卒而革之,并有怨心,则生纷乱,制度难行。由是观之,若高祖初定天下,光武中兴之后,人众稀少,立之易矣。既未悉备井田之法,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卖买,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度张本,不亦善乎。”[160]

然而,尽管三位书生的议论慷慨激昂,呕尽心血,实际上却未引起多大反响。因为三人议论中的一些论据虽然切中时弊,但在恢复井田制这一中心论点上,却像王莽一样食古不化,远远脱离实际。正如《文献通考·田赋考》载宋代苏洵、叶适的分析,在土地私有制已盛行多时的东汉时期,企图恢复早已崩溃的井田制,无论在形制上、所有权上、土地分配上都是不可能的。硬要那样做,只会徒劳无益地扰民和造成更大的混乱。无怪乎三论虽高,不过是说者谆谆,听者藐藐,比之西汉后期师丹、孔光的“限田之议”还不起作用。

实际上,土地兼并之所以形成社会问题,包括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兼并者(土地买方)的兼并能力和条件的原因。如前所述,东汉中后期以庄园制为代表的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无论在政治上、生产经营、管理和组织上都比郡县制辖治、管理的编户齐民制有更大的优越性,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庄园的扩大,政治动荡等条件的具备,其兼并能力变得越来越强大。另一方面则是作为被兼并者的编户农民方面的原因。如前所述,从土地制度来看,两汉编户齐民制是一种建立在广义封建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编户农民小土地长期占有制,是封建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过渡形态。国家的兴盛,主要依靠编户农民人数的增多与其地位的稳定。而编户农民的生产、生活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各级地方官吏的督导和控制的,所以其地位的稳定、农业生产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又仰仗各级地方政府的政治是否清明,征敛是否过当,以及该行政机构是否具有保境安民、有效组织编户农民生产的活力。政治黑暗、贪赃枉法、横征暴敛的恶行往往成为编户农民无法维持再生产而破产流亡的主要原因。这种编户农民与封建政府之间的关系,即农业生产与封建政府施政好坏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在亚洲各国可以看到,农业在某一个政府统治下衰落下去,而在另一个政府统治下又复兴起来,收成的好坏,在那里决定于政府的好坏,正像在欧洲决定于天气的好坏一样。”[161]

中后期的东汉王朝,就是这样一个坏政府。其政治黑暗、吏治败坏的状况正如《后汉书·左雄传》所云:“汉初至今,三百余载,欲浸凋敝,巧伪滋萌,下饰其诈,上肆其残。典城百里,转动无常,各怀一切,莫虑长久。谓杀害不辜为威风,聚敛整办为贤能,以理己安民为劣弱,以奉法循理为不化。髡钳之戮,生于睚眦;复尸之祸,成于喜怒。视民如寇仇,税之如豺虎。监司项背相望,与同疾疹,见非不举,闻恶不察,观政于亭传,责成于期月,言善不称德,论功不据实,虚诞者获誉,拘检者离毁。或因罪而引高,或色斯以求名。州宰不覆,竟共辟召,踊跃升腾,超等逾匹。或考奏捕案,而亡不受罪,会赦行赂,复见洗涤。朱紫同色,清浊不分。故使奸猾枉滥,轻忽去就,拜除如流,缺动百数。乡官部吏,职斯禄薄,车马衣服,一出于民,廉者取足,贪者充家,特选横调,纷纷不绝,送迎烦费,损政伤民。和气未洽,灾眚不消,咎皆在此。”吏治的败坏不仅使整个政府完全丧失组织、督导生产的能力,而且从上到下的各级官员贪赃枉法成风,正税之外的横征暴敛又额外加重了编户农民的负担。用顺帝时人张纲的话来说,当时的政治状况是“狼豺当路,安问狐狸!”[162]皇帝就是最大的贪赃枉法者:“时(灵)帝多畜私藏,收天下之珍。每郡国供献,先输中署,名为‘导行费’。”[163]“(灵帝)又造万字堂于西园,引司农金钱缯帛,仞积其中。又还河间买田宅,起第观。帝本侯家,宿贫,每叹桓帝不能作家居,故聚为私藏,复寄小黄门常侍钱各数千万。常云:‘张常侍是我公,赵常侍是我母’。”[164]皇帝带头化公为私,不但鲸吞属于国家财政系统大司农所管的金钱缯帛,还带头兼并土地,发展自己的大土地私有制。上行下效,“宦官得志,无所惮畏,并起第宅,拟则宫室”[165];“常侍贵宠,父子兄弟布在州郡,竞为虎狼,噬食小人”[166]。而地方官吏也不甘落后,有的弄虚作假,浮夸祸民:“间者(殇帝时)郡国或有水灾,妨害秋稼。朝廷惟咎,忧惶悼惧。而郡国欲获丰穰虚饰之誉,遂覆蔽灾害,多张垦田,不揣流亡,竟增户口,掩匿盗贼,令奸恶无惩,署用非次,选举乖宜,贪苛惨毒,延及平民。”[167]有的官吏则巧立名目中饱私囊:“是时(顺帝时)长吏、二千石听百姓谪罚者输赎,号为‘义钱’,托为贫人储,而守令因以聚敛。(虞)诩上疏曰:‘元年以来,贫百姓章言长吏受取百万以上者,匈匈不绝,谪罚吏人至数千万,而三公、刺史少所举奏。”[168]而且,不仅郡县长吏贪赃枉法成风,当时乡间斗食小吏亦属对编户农民敲骨吸髓之列。《后汉书·吴右传》载:顺帝时,胶东“啬夫孙性私赋民钱,市衣以进其父,父得而怒……促归伏罪”。史载公正廉洁如其父者,仅此一人而已;纵子虐民的乡吏,当不知有多少人!

这种腐败的各级政府,当然丧失了组织编户农民生产,发展社会经济的能力,在人口和土地的争夺中,根本不是具有充沛活力的豪强地主庄园的对手。再加上当时对羌人的长期战争与天灾频仍,又把大批编户农民从土地上抛了出来,但没有那么多的庄园可以容纳他们,于是酿成东汉末年的黄军大起义。

“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就是当时破产的编户农民拒绝承认这样一个丧失活力的腐败政府的心声。编户齐民制被彻底破坏了,建立在这个制度基础上的东汉王朝也就走到了它的尽头。而庄园经济的发展,终于酿成了军阀割据的局面。

参考文献:

[1]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史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2]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

[3]李埏:《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

[4]贺昌群:《贺昌群史学论著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

[5]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6]李亚农:《李亚农史论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

[7]《历史研究》编辑部:《中国历代土地制度问题讨论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

[8]林甘泉、田人隆、李祖德:《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9]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齐鲁书社1984年版。

[10]吴慧:《井田制考索》,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

[1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

[1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13]中华书局编辑部:《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

[14]高敏:《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15]马非百:《秦始皇帝传》,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16]林剑鸣:《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7]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18]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19]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20]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释文》,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

[21]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22]梁寒冰:《历史学理论辑要》,中华书局1982年版。

[23]佘树声:《历史哲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4]许涤新:《广义政治经济学(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本文原为“云南大学史学丛书”之一种,由云南大学出版社于1993年出版)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51页。

[2]《管子·侈靡》。

[3]《管子·八观》。

[4]《荀子·富国》。

[5]《荀子·王霸》。

[6]引文出自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释文》,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文前括号中的阿拉伯数字为原书中的简号,文中标点为笔者所加,下同。

[7]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

[8]李埏:《论我国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载《历史研究》1956年第8期。

[9]《左传·襄公四年》。

[10]《韩非子·外储说左上》。(www.daowen.com)

[11]《韩非子·说林下》。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56页。

[13]《中国文物报》1992年3月22日。

[14]《史记·苏秦列传》。

[15]《吕氏春秋·审分览·审分》。

[16]《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请限民名田疏》。

[17]《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18]《史记·商君列传》:“卫鞅既破魏还,秦封于商十五邑,号为商君。”《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甘茂还报秦,乃封甘罗以为上卿,复以始甘茂田宅赐之。”

[19]《荀子·王霸》。

[20]《荀子·大略》。

[21]《史记·六国年表》。

[22]《史记·秦本纪》。

[23]同上。

[24]《史记·秦本纪》。

[25]《战国策·魏策三》。

[26]《史记·商君列传》。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7页。

[28]《史记·商君列传》。

[29]同上。

[30]《史记·商君列传》。

[31]《资本论》,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页。

[32]贾谊:《新书》卷三《属远篇》。

[33]马端临:《文献通考·封建考(六)·秦制侯以下二十等爵罢封建》。

[34]王夫之:《诗广传》。

[35]此文载《历史研究》1957年第4期。

[36]高享:《周代地租制度考》,载《文史哲》1956年第10期。

[37]林甘泉:《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载《历史研究》1963年第1期。

[38]高享:《商君书注释》,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页。

[39]《汉书·食货志上》。

[40]同上。

[41]《诗·小雅·信南山》。

[42]《周礼·地官司徒》:“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地。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43]《文物》1985年第4期。

[44]《诗·齐风·甫田》。

[45]《国语·周语中》。

[46]郑玄《周礼·地官司徒》注。

[47]银雀山汉简第0151简载《孙子·吴问》:“税之公=家=富=置士主多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智是(氏)制田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公……”可见,春秋时晋国早就把井田制的百步为亩打乱了。

[48]《汉书·王莽传》。

[49]此文载《文物》1982年第七期。

[50]即《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下同。

[51]《史记·商君列传》。

[52]《商君书·去强第四》。

[53]《商君书·境内》:“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以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以上,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袅。故爵簪袅,就为不更。故爵不更,就为大夫。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大夫。故爵大夫,就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为公乘。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就为庶长。故爵庶长,就为左更。故爵三更也,就为大良造。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

[54]《史记·商君列传》。

[55]《商君书·境内》。

[56]同上。

[57]《史记·晋世家》。

[58]《韩非子·和氏》。

[59]《荀子·议兵》。

[60]《战国策·韩策》。

[61]《史记·吕不韦列传》。

[62]同上。

[63]同上。

[64]《史记·张仪列传》。

[65]《汉书·王莽传中》。

[6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2页。

[6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90-491页。

[68]《史记·鲁仲连传》。

[69]高敏:《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70]《恩格斯致约·布洛赫》,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78页。

[71]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7页。

[72]《孟子·滕文公上》。

[7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28页。

[74]马克思:《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42页。

[75]《汉书·食货志上》:“至于始皇……收泰半之赋。”《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往者,秦为无道……收太半之赋。”《淮南子·兵略训》:“二世皇帝……收泰半之赋。”《文选·东京赋》:“秦政利觜长距……然后收泰半之赋。”《续汉书·郡国一》刘昭补注引《帝王世纪》:“及秦并诸侯……收太半之赋。”

[76]马克思:《所谓原始积累》,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23页。

[77]《商君书·垦令》。

[78]《汉书·高帝纪上》。

[79]李埏:《论我国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载《历史研究》1956年第8期。

[80]《史记·商君列传》。

[81]《史记·穰侯列传》。

[82]同上。

[83]《史记·李斯列传》。

[8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695页。

[85]同上书,第696页。

[86]《汉书·食货志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

[87]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2页。

[8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714页。

[89]《汉书·伍被传》:“秦为无道……兴万乘之驾,作阿房之宫,收太半之赋,发闾左之戍……”

[9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0页。

[9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11页。

[92]《资本论》第3卷,第801页。

[93]《资本论》第3卷,第1032页。

[94]《史记·萧相国世家》。

[95]《汉书·高帝纪》。

[96]李埏:《论我国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

[97]该文载《历史研究》1955年第2期。

[98]《汉书·文帝纪》颜师古《注》:“中谓不贫不富。”

[99]《汉书·食货志》。

[100]《汉书·王嘉传》。

[101]《汉书·食货志》。

[102]《汉书·萧何传》。

[103]《汉书·食货志上》:“哀帝即位,师丹辅政,建言:‘……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名)田及奴婢为限’。”

[104]《汉书·高帝纪》如淳注引《汉仪注》。

[105]《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引《汉仪注》。

[106]《汉书·高帝纪下》。

[107]《汉书·食货志》。

[108]《汉书·食货志》。另据《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木牍、竹简》载,文景时期的编户农民人口多者每户八人,少者只一人。晁错取每户五人的平均数是得当的。

[109]《汉书·食货志》:“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是战国初期魏国的亩产量。而同篇文章又引晁错曰:“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若据此而言,汉文帝时的亩产量反而比战国初期减少了三分之一,难以置信。因此,不如按文中提供的战国时的亩产量来进行计算较为合适。

[110]《汉书·食货志》。

[111]《汉书·食货志》。

[112]同上。

[113]同上。

[114]同上。

[115]《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116]《汉书·贾谊传》。

[117]《后汉书·仲长统传》。

[118]《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119]《汉书·食货志上》。

[120]《汉书·严助传》。

[121]《汉书·百官公卿表上》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

[122]同上。

[123]《史记·平准书》。

[124]《汉书·赵充国传》:“臣谨条不出兵留田便宜十二事。步兵九校,吏士万人,留屯以为武备,因田致谷,威德并行,一也。又囚排折羌虏,令不得归肥饶之地,贫破其众,以成羌虏相叛之渐,二也。居民得并田作,不失农业,三也。军马一月之食,度支田士一岁,罢骑兵以省大费,四也。至春省甲士卒,循河湟漕谷至临羌,以示羌虏,扬威武,传世折冲之具,五也。以闲暇时下所伐材,缮治邮亭,充入金城,六也。兵出,乘危徼幸,不出,令反叛之虏窜于风寒之地,离霜露疾疫瘃堕之患,坐得必胜之道,七也。亡经阻远追死伤之害,八也。内不损威武之重,外不令虏得乘间之势,九也。又亡惊动河南大开、小开使生它变之忧,十也。治湟狭中道桥,令可至鲜水,以制西域,信威千里,从枕席上过师,十一也。大费既省,徭役豫息,以戒不虞,十二也。”

[125]《汉书·晁错传》。

[126]《全后汉文》卷十四。

[127]叶适原话为:“唐世虽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实。”我认为把这一论断用于汉武之时,也是十分适当的。

[128]恩格斯:《英国状况》,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08页。

[129]《汉书·王莽传中》。

[130]《盐铁论·未通篇》。

[1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9页。

[132]颜师古《注》曰:“旧为陂泽,本属少府,其后以假百姓,百姓皆已田之,而立总谓为草田,占云新自垦。”“立上书云新垦得此田,请以入官也。”“受其田而准偿价直也。”“增于时价。”

[133]《后汉书·酷吏传·序》。

[134]《史记·平准书》。

[135]《史记·货殖列传》。

[136]《汉书·食货志》。

[137]《汉书·食货志》:“〔莽〕下令曰:……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

[138]《汉书·食货志上》。

[139]《汉书·食货志下》。

[140]《汉书·王莽传中》。

[141]《汉书·食货志下》。

[142]同上。

[143]《汉书·食货志下》:“凡宝货五物,六名,二十八品。”

[144]《后汉书·志第十九·郡国一》注引《帝王世纪》。

[145]《通典》卷一《食贷一·田制上》。

[146]劳干《居延汉简释文》(商务印书馆本)第6页十一至十三行:“建平五年八月□□□□□广明乡啬夫客,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作都亭部,欲取□□,案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面)放行(背)”。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居延汉简解要》(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80-181页:“孙成买地券云:‘从洛阳男子张伯始,置所有广德亭部罗佰田一町。’房桃枝买地券云:‘买广德亭部罗西造步兵道东,冢下余地一亩。’樊利家买地券云:‘买石梁亭部桓千东北是佰北田五亩。’(均见《贞松堂集古遗文》卷十五,二十七至三十页。)又诸葛敬买地券云:“从南阳男子马吉庆买所名有青乐亭部罗佰田一町。’(见《小杖经阁金文》卷十三,七十六页。)以至宋伯望买地刻石……”

[147]《文献通考·田赋考七》。

[148]《晋书·地理志》、《通典·食货七》、《通志·食货略一》均同此数。

[149]《后汉书·志·郡国五》注引伏无忌记。

[150]仲长统:《昌言·损益》。

[151]参见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第四章“汉代的田庄经济”,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152]《后汉书·光武帝纪》:地皇三年,“南阳荒饥……光武避吏新野,因卖谷于宛”。

[153](清)汪继培笺:王符《潜夫论笺校正》。

[154]参看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6-28页。

[155]《东汉会要》第二十九卷《民政中》:“汉之有复除,犹《周官》之有施舍,皆除其赋役之谓也。然西京时,或以从军,或以三老,或以孝悌、力田、或以明经,或以博士弟子,或以功臣,后以至民产子者,大父母、父母之高年者,给崇高之祠者,莫不得复,其间美意至多。至东都所复,不过济阳、南顿、元氏数邑,盖专为天子之私恩矣。”《后汉书·桓帝纪》:永康元年,“复博陵、河间二郡”。《后汉书·灵帝纪》:光和六年,“复长陵县,比丰、沛”。

[156]《后汉书·明帝纪》:“永平九年春三月辛丑诏:郡国死罪囚减罪,与妻子诣五原、朔方,占著所在;死者皆赐妻父若男同产一人复终身;其妻无父兄独有母者,赐其母钱六万,又复其口算。”

[157]《后汉书·崔实传》。

[158]《后汉书·仲长统传》。

[159]同上。

[160]《文献通考·田赋考》引荀悦言。

[16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

[162]《后汉书·张纲传》。

[163]《后汉书·宦者列传·吕强传》。

[164]《后汉书·宦者列传·张让传》。

[165]同上。

[166]《后汉书·朱穆传》。

[167]《后汉书·殇帝纪》。

[168]《后汉书·虞诩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