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西汉封建土地国有制重建与私有制因素滋长

西汉封建土地国有制重建与私有制因素滋长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说,汉初这种按爵位“行田宅”的土地制度,仍是封建土地国有制向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具有国有、私有二重性特点的一种土地所有制。

西汉封建土地国有制重建与私有制因素滋长

一、西汉封建土地国有制的重建

西汉王朝的建立,不仅是以刘邦为代表的封建地主阶级篡夺了秦末农民大起义的胜利果实,而且是以原秦国为基地的坚持统一的力量战胜山东地区分裂割据势力的结果。因此,赋予这个新建立起来的政权在很多方面都具有“汉承秦制”的特点。

这一特点表现在土地所有制方面,首先是编户齐民,即在控制人口的基础上实行按军功爵的高低授予田宅的制度,并由此而造就了一大批新的大土地占有者。其次是赋税制度上仍保留租税合一的特色。再次是在帝王所有制二重性中,王有即国有(国家公有与帝王私有)的观念仍占很大的优势,而且贯穿了西汉王朝的始终。下面,我们就这几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正如马克思所说:“把土地征服之后,征服者接着要做的,就是把人占有。”[93]西汉王朝在建立和巩固的过程中,一直把对编户的控制置于高度重视的地位。早在刘邦军初进关中时,“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为汉王,以何为丞相。项王与诸侯屠烧咸阳而去。汉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94]。正因为掌握了全国的户口图籍,所以在楚汉战争关键时刻的“(二年)五月,汉王屯荥阳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韩信亦收兵与汉王会,兵复大振”[95],对最终战胜项羽起了很大的作用。也正因为户籍是封建政权征收赋税和征发兵役、徭役的凭借,所以刘邦于建国之初,就在整顿名数、户籍的基础上承袭秦制,建立了西汉的土地制度。正如《汉书·高帝纪下》载高祖五年五月诏书云:

“诏曰:‘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勿事。’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由此可知,汉初实行的土地制度包括这样一些内容:第一,“复故爵田宅”,承袭秦代由政府按爵位名分高低“行田宅(授田)”的制度。第二,释放部分奴婢,普遍赐爵,提高生产者的地位并免除部分徭役,以增加国家控制的“编户齐民”的人数。第三,奖励军功,特别是对于跟随刘邦入关征战的“诸侯子”(原山东六国农民),在“行田宅”和政治待遇方面采取优先政策,造就大批新的层次不等的大土地占有者。有人举《汉书·王嘉传》为论据:“诏书罢苑,而以赐(董)贤二千余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而认为有汉一代都是实行均田制。这是很有道理的。但另据颜师古《注》引“孟康曰:自公卿以下至于吏民,名曰均田,皆有顷数,于品制中令均等。今赐贤二千余顷,则坏其等制也。”就是说,这种“均田”,具有“于品制中令均等”的特点。这亦如东汉郑玄《驳五经异义》所云:“汉无授田之法,富者贵美且多,贫者贱薄且少,美薄之收不通相倍蓰,而云上中下,与周礼同义。”这实际上也是说,西汉授田时是按爵位、名分、功勋授予多寡不同的土地,而不同于井田制中亩数相等、利益均等的授田法。可是,有人却据郑玄说而认为汉代一开始就普遍实行土地私有制。我认为,是说大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为汉代虽然出现了土地买卖的现象,但土地的来源仍为国家按爵位授予,而且包括田租、口赋、算赋、更赋(过更、践更)等在内的沉重赋役负担,仍具有租税合一的特征。如《盐铁论·未通篇》所云:“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加之以口赋、更徭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这种“中分其功”的剥削量是与“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相同的。由此可知,其受田农民承担的“更徭之役(或用代役金支付)”是带有徭役地租(或称劳役地租、力役地租)的性质的,故仍为土地所有权在于国家的表现。

所以说,汉初这种按爵位“行田宅”的土地制度,仍是封建土地国有制向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具有国有、私有二重性特点的一种土地所有制。这也正如李埏先生的分析:“新的王朝窃取去了这些土地,怎么处置呢?从历史上考查,不外这样的三条途径:一是赏赐给新贵们;其二是让农民自由去开垦;其三是作为国有土地:或以份地的形式授予农民去占有和使用,或以直接经营的形式,征调军民去屯种。新王朝的建立者,在黄河流域这一地区,通常是遵循第三条途径的(当然也不排斥其他两个途径。但其他的两个途径不若在别的地区之占优势,就一个王朝的初期而言是如此)。”[96]

而西汉王朝为了加强封建土地国有制,还经常采取这样一些措施:

第一,迁徙豪富,以保证国家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据贺昌群先生《论西汉的土地占有形态》[97]一文的研究:“汉高祖九年(前198年)定都长安,从十一年(前196年)令丰人徙关中起,到元帝永光四年(前40年)下诏停止‘徙郡国民以奉园陵’,中间一百五十多年,大规模迁徙东方名族豪家于关中,据诸帝本纪,前后凡九次,而武帝宣帝两代,各有三次。”其迁徙对象一为豪富,这是秦代有关政策的沿袭。诸如:

《汉书·地理志》:“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訾富人及豪桀并兼之家于诸陵,盖亦以强干弱支,非独为奉山园也。”

后汉书·廉范传》:“(廉范)京兆杜陵人,赵将廉颇之后也。汉兴,以廉氏豪宗,自苦圣徙焉。”

《汉书·武帝纪》:“(元朔二年夏)募民徙朔方十万口,又徙郡国豪杰及訾三百万以上于茂陵。”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淮南王安谋反,伍被为策曰:“……臣之愚计,可伪为丞相御史请书,徙郡国豪杰任侠及有耐罪以上,赦令除其罪,产五十万以上者,皆徙其家属朔方之郡。”

《史记·平津侯主父偃列传》:“(主父偃)又说上曰:‘茂陵初立,天下豪杰并兼之家,乱众之民,皆可徙茂陵,内实京师,外销奸猾,此所谓不诛而除害。’上又从其计。”

《汉书·武帝纪》:“(元狩五年)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太始元年春)徙郡国吏民豪桀于茂陵、云陵。”

《汉书·昭帝纪》:“(始元四年夏六月)徙三辅富人云陵,赐钱,户十万。”

《汉书·宣帝纪》:“本始元年春正月,募郡国吏民訾百万以上徙平陵。”“元康元年春,以杜东原上为初陵,更名杜县为杜陵。徙丞相、将军、列侯、吏二千石、訾百万者杜陵。”

《汉书·成帝纪》:“(鸿嘉二年)夏,徙郡国豪杰资五百万以上五千户于昌陵。”

《汉书·平当传》:“(平当)祖父以资百万,自下邑徙平陵。”

《后汉书·梁统传》:“统高祖父子都,自河东迁居北地,子都、子桥以资千万徙茂陵。”

由此可见迁徙豪富的行动在西汉一直没有中断。其迁徙的目的,正如《汉书·陈汤传》载陈汤所云:“初陵,京师之地,最为肥美,可立一县。天下民不徙诸陵三十余岁矣,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可徙初陵,以强京师,衰弱诸侯,又使中家以下得均贫富。”即对豪富进行限制,用迁徙的办法遏止其发展势头,以保证土地的国有性。

第二,保护“下户”贫民地位的稳定,以维持“国本”。汉代民户,常以资产分为上户、中户、下户三等。所谓上户,又称“大家”或“豪大家”,即如《汉书·货殖传》所云:“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即二十万,而更徭租赋出其中,衣食美好矣。”家资百万(钱),年收入在二十万(钱)以上的封君或无爵禄的“素封”之家皆为上户。见诸史册者如《汉书·严延年传》“宁负二千石,勿负豪大家”;《盐铁论·未通》“大抵逋赋,皆在大家”;崔实《政论》“上家累亿万之资,斥地牟封君之土”;等等。所谓“中家”,即拥有家产十万钱的“不贫不富”[98]之家。见诸史册者如《汉书·文帝纪》“上曰:百金,中民十家之产也”;《汉书·食货志》“中家以上大抵皆破”;《盐铁论·散不足》“夫一马伏枥,当中家六口之食”;《盐铁论·未通》“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色出”;等等。所谓下户,或称“贫民”、“细民”、“小家”,即家产不满十万钱,“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99]之家。见诸史册者如《汉书·张汤传》“下户赢弱”;崔实《政论》“故下户崎岖,无所峙足”;《汉书·陈汤传》“关东富人益多,多规良田役使贫民”;《汉书·儿宽传》“小家担负”;等等。西汉王朝为了保证下户——由国家授田的编户农民地位的稳定,以保证在土地国有制的控制下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常不得不于各种措施实施时,尽量不让下户破产流亡。这也就是《汉书·哀帝纪》和《汉书·陈汤传》中所谈到的“使中家以下得均贫富”的政策。这种政策具体体现在租赋、徭役的征收和征发上,以家资序先后,富厚者先,贫弱者后。如《汉书·何武传》:“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捕辱显家,显怒,欲以吏事中商。武曰:‘以吾家租赋、徭役不为众先,奉公吏不亦宜乎!’武卒白太守,召商为卒吏。”何武表彰并重用了坚持制度,按资产先征收何武家租赋的小吏。这种政策的另一具体体现是,国家常因灾荒或土地兼并的加剧而减免下户的租赋。特别是在西汉后期较为突出。另外,在徙民时西汉政府也照顾到下户的利益,特别是在西汉前期和中期的迁徙豪富是以家资为准,如《汉书·郭解传》所云:“郭解家贫,不中徙。”在这次迁徙时,贫民下户不在其中。而与此相反,赈灾就食的徙民对象又多为贫民下户。如《汉书·食货志》:“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半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亦如《汉书·景帝纪》:“元年春正月,诏曰:‘间者岁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绝天年,朕甚痛之。郡国或硗狭,无所农桑系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宽大地者,听之’。”至西汉中期以后,天灾频仍,土地兼并日益加剧,王朝以流民为对象的迁徙就食之举,实不胜枚举。(www.daowen.com)

第三,在法权观念上,西汉统治者一直维系着“王有即国有”的传统观念

如前所述,秦汉之时,由于私有制发展的影响,在土地国有制中,国有制与王有制的分化日益明显。如《汉书·食货志》所云:“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平准书》作‘下’)之经费。”亦如《史记·平准书》云:“而胡降者皆衣食县官,县官不给,天子乃捐膳,解乘舆驷,出御府禁藏以赡之。”由此可知,在剥削劳动产品的分配上,王有与国有是泾渭分明了。但就法权观念来看,“王有即国有”的传统却依然存在,并不时发生作用。正如《汉书·严助传》载淮南王上武帝书云:

“陛下以四海为境,九州为家,八薮为囿,江汉为池,生民之属,皆为臣妾。人徒之众,足以奉千官之共;租税之收,足以给乘舆之御。”这在观念上,可以说是与周天子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秦始皇的“六合之内,皇帝之土”是一脉相承的。以皇帝为代表的中央王朝对封君、列侯进行打击和汉武帝任意扩大君权的理论依据均在于此。而汉成帝“置私田于民间”(扩大王室私有土地)时,也受到了这种观念的指责。如《汉书·五行志》载:“谷永曰:《易》称:得臣无家。言王者臣天下,无私家也。今陛下弃万乘之至贵,乐家人之贱事,厌高美之尊称,好匹夫之卑字,崇聚粟轻无谊之人,以为私客,置私田于民间,畜私奴车马于北宫……昔虢公为无道,有神降曰:‘赐尔土田。’言将以庶人爰土田也。诸侯梦得土田,为失国祥;而况王者畜私田财物,为庶人之事乎?”再如西汉末期,“(哀帝朝)日食,举直言,嘉复奏封事曰:……诏书罢苑,而以赐(董)贤二千余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100]。如果说这时皇室土地私有制与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已完全分离,那么为什么哀帝将自己的苑囿土地赐给宠臣董贤,会引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的议论呢?由此可见,在西汉时期,皇室所有制与封建国有制虽然在剥削收入的分配上有所分别,但在土地所有制上二者还未彻底分开,还在“王有即国有”的观念下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所以从上述几方面来看,西汉王朝的建立,意味着秦代土地国有制的承袭或重建。首先,它的社会基础是建立在称为“编户齐民”的国家分地授给制基础上的。其次,它在授田上又“于品制中令均等”,由国有制中派生出新的大土地占有制。再次,传统的“王有即国有”的观念依然在发挥作用。

二、西汉前期的土地买卖与编户农民地位的稳定

如果说难以找到一条确凿的史料来证明秦国或秦朝的土地可以买卖的话,那么,一进入西汉,丞相萧何带头的土地买卖现象便蓦然跃入史册了。《史记·萧相国世家》:

“其秋(汉十二年秋),黥布反,上自将击之,数使使问相国何为。相国为上在军,乃拊循勉力百姓,悉以所有佐军,如陈豨时。客有说相国曰:‘君灭族不久矣。夫君位为相国,功第一,可复加哉?然君初入关中,得百姓心十余年矣。皆附君,常复孳孳得民和。上所为数问君者,畏君倾动关中。今君胡不多买田地,贱贳贷以自污,上心乃安。’于是相国从其计,上乃大说。上罢布军归,民道遮行,上书言相国强贱买民田宅数千万。上至,相国谒。上笑曰:‘夫相国乃利民!’民所上书皆以与相国,曰:‘君自谢民’。”

“何买田宅必居穷辟处,为家不治垣屋。曰:‘后世贤,师吾俭;不贤,毋为势家所夺’。”

由此可知,进入西汉,不仅土地可以买卖,而且“多买田地,贱贳贷以自污”的行为,皇帝是认可的。这就是西汉前期“不为民名田及奴婢为限’[101]即不抑兼并政策的具体体现。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有二。其一,秦王朝的灭亡,在土地所有制方面来说,意味着原山东六国长期发展起来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在经过一段时期的压抑之后,重新获得了发展的机会。由于西汉的创建者几乎都是原山东六国之人,所以在夺取政权后,便把原山东六国的习俗和买卖土地的惯常行为带入原秦国腹地。从“上罢布军归,民道遮行,上书言相国强贱买民田宅数千万”这一举动来看,则表现出习惯于土地国有制的秦民,对这种相国公然违反土地国有制规定的行为感到震惊和强烈反抗,而习惯于山东六国土地买卖习俗的皇帝刘邦却大不以为然,只是以“君自谢民”的方式,轻描淡写地处置。然而,若胆敢触及皇帝的私有领地,处置却严厉多了:“后(萧)何为民请曰:‘长安地狭,上林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藁为兽食。’上大怒曰:‘相国多受贾人财物,为请吾苑!’乃下何廷尉,械系之。”[102]由此亦可看出,在汉初皇室土地所有制二重性中,虽然公有制和私有制还未彻底分离,但私有制的成分确实比亡秦增长了许多。这不能不说是这些原山东六国的胜利者将它带入皇室土地所有制中的,而且“上有好者,下必甚焉”,西汉封君、列侯、官僚等大土地占有者的兼并活动,从这个王朝建立伊始就在新形势下出现了。

然而,由于长期战乱,西汉建立之初,人口锐减,属于国有的空荒之地甚多,“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余”[103],土地兼并为害并不大。当时的社会主要矛盾,是编户农民与授田给他们的封建国家的矛盾。矛盾的焦点在于赋税、徭役的沉重与编户农民地位的稳定上。当时编户农民承担的赋税主要有田租、算赋、口钱和献费。田租:十五税一。算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岁出赋税,人百二十为一算。”[104]口钱(儿童税):“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105]献费:“郡各以口数,率人岁六十钱。”[106]按理说,这四项赋税并不重,他们所承受不住的乃是沉重的徭役。这种徭役是秦制的直接继承,即董仲舒所说:“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之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107]不过,与秦代的不同之处是,西汉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抬头,可以用钱交纳“更赋”来代替力役。更赋的数额如《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所说:“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这就是说,更赋包括践更,二千钱;过更,三百钱。若按晁错所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108]的情况来计算,这个以三个成人、两个小孩组成的五口之家,每年要向封建国家缴纳:

算赋:120钱/人×3人=360钱

口赋:20钱/人×2人=40钱

献费:60钱/人×5人=300钱

践更:2000钱/人×2人=4000钱

过更:300钱/人×2人=600钱

共5300钱。而这户农民的年收入是多少呢?我们按“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来计算[109],除去十五税一的田租十石,还剩粟五十石。按《居延汉简释文》卷二《钱谷类》提供的西汉中后期正常年成比内地稍高但极为可靠的粮价——“粟一石直一百一十一”,“出钱二百二,籴粱粟二石,石百一十”,这五十石粟可卖得五千五百钱。除上交国家五千三百钱外,还剩二百钱,勉强可以维持生活。如果这家编户农民完不成赋税,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就得外出服役,那么这种最起码的生活便难以保证了。所以,对于编户农民来说,最重要的一点是如何把粮食换成钱去交纳赋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地位的稳定。汉初没有设立“常平仓”向农民收购粮食,农民的粮食只能卖给商人。因此,商人在编户农民与西汉政府之间,充当着一个重要的中介人的角色。然而,汉初却沿袭秦代重农抑商的政策,对商人采取种种歧视与束缚的政策。如:

《汉书·高帝纪》:“令……贾人毋得衣锦绣绮、操兵、乘骑马。”

《汉书·惠帝纪》应劭注引《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

《史记·平准书》:“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司马贞《索隐》:“名田,谓贾人有市籍,不许以名占田也。”

在这种贱商政策的重压下,商人人数不会增加,商业活动受到限制,必然造成广大编户农民难以粮换钱,从而无法交纳政府的赋税。所以,汉初的抑商政策与征收货币为主的赋税政策是相互矛盾的,实施的结果必然加深社会需要与法令限制的矛盾,其后果正如晁错所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110]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所辖郡县编户农民为了解决以粮换钱的困难,要么自行经商,形成社会性的背本趋末趋势,这正如晁错所说:“民者……趋利如水走下,四方亡择也”[111];要么因实在承受不住赋役的重压而破产流亡。而一些封国正是利用这一点来引诱中央郡县的编户,发展壮大自己的力量。封国农民虽然还要额外承担户赋:“岁率户二百(钱)”[112],但据《史记·吴王濞列传》:“然其居国,以铜铁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与平贾。岁时,存问茂材,赏赐闾里。他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讼共禁弗予。如此者四十年,以故能使其众。”《汉书·贾谊传》亦云:“今淮南地,远者数千里,越两诸侯,而悬属于汉。其吏民徭役往来长安者,自悉而补中道衣敞,钱用诸费称此。其苦属汉,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矣,其势不可久。”而与此同时的中央郡县编户农民的境遇却十分悲惨,诚如贾谊所惊呼:“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既闻耳矣,安有为天下阽危者若是而上不惊者!”[113]这样便出现了中央王朝与诸侯王国争夺编户农民的矛盾。为了使郡县编户农民的地位稳定下来从事生产,汉文帝接受了晁错的建议:“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114]即用“入粟拜爵”的办法刺激商人向农民购买粮食来交给国家备边以换取爵位。这在政治上等于提高获得爵位的商人的地位。另外,文帝又于二十三年下令“弛山泽”。《史记·货殖列传》云:“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开了方便之门。同时还采取了“除钱律,民得铸钱”[115]的措施。于是农民用粮换钱来完成国家的各种赋税变得容易多了,其作为国家编户的地位自然稳固,而且由于商人的活动,整个经济形成了良性循环,因而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大治——文景之治。

总而言之,西汉前期实行“占田无限”,不抑兼并的政策,本身就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封建王朝为了自身的稳定又不能任其发展,于是通过经济手段来加强编户农民的地位,以达到巩固封建土地国有制的目的。文景的宽松政策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规律,造成了建立在封建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编户农民、商人、国家财政之间的“生态平衡”,因而获得了成功。但在封建土地国有制与私有制互为消长的矛盾发展过程中,稳定只是暂时的,它只意味着一场新的、更大规模的斗争即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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