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由于铁器、牛耕的使用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井田制的破坏。但井田制的崩溃,并不意味着土地所有权一下子转移到农民手中,而是随着“王室衰微,诸侯坐大”的历史发展趋势,诸侯国君逐渐取代周天子成为其领地的所有者。这种土地所有权变化的结果,正如《礼记·曲礼》所说:“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问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祭器衣服不假;问士之富,以车数对;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
而且当时处于大国争霸的局面,诸侯国君们为了兼并战争的需要,在井田制遭到破坏,又必须保证国家经济收入的情况下,不得不改变过去共耕“公田”的剥削办法,而把国君所有的土地按一定数量授给农民耕种。这诚如《管子》所说:“好战之君上甲兵,甲兵之本必先于田宅。”[2]“良田不在战士,三年而兵弱。”[3]
国君对庶民授田的目的,是为了榨取相当于地租(包含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在内)的赋税和徭役。于是一场土地和赋税制度的变革先后在各国展开:
前685年,齐国“均分地力”,“相地而衰征”,“与之(民)分货”。
前594年,鲁国“初税亩”,“履亩而税”。
前558年,郑国“作丘赋”。
前548年,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各国通过这些改革,强化了诸侯国君的土地所有权;并且减少了公社这一中间层次,由政府设置“田啬夫”、“邑啬夫”、“民啬夫”之类专职官吏来直接管理受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这正如《管子·问》所载:
“问死事之孤,其未有田宅者有乎?”
“问乡之良家,其所收养者几何人矣?
问邑之贫人,债而食者几何家?”
“问治园圃而食者几何家?
人之开田而耕者几何家?
士之身耕者几何家?
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
问宗子之收昆弟者,以贫从昆弟者几何家?
余子仕而有田邑,今入者几何人?
子弟以孝闻于乡里者几何人?
余子父母存,不养而出离者几何人?
问士之有田而不仕者几何人?吏恶所事?
士之有田而不耕者几何人?身何事?
群臣有位而未有田者几何人?
外人之来徙而未有田宅者几何家?”
“外人来游,在士大夫家者几何人?
乡子弟力田为人率者几何人?”
“男女不整齐,乱乡子弟者有乎?
问人之贷粟米,有别券者几何家?”
“人之所害于乡里者,何物也?”
“问一民有几年之食也?”
“时简稽师田牛马之肥瘠,其老而死者皆举之,其就山薮林泽食蔫者,几何?出入死生之会,几何?”
由此可见,土地国有制所产生的权力,介入到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生产者的身份,即如《国语·晋语一》所说:
“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乡,为人而已。”是一种带有奴隶制色彩的农奴——隶农。
递至战国,随着兼并战争的规模扩大和郡县制的普遍推行,山东各国的授田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孟子提出的“民有恒产”论,实际上反映了失地农民从国家获得土地(受田)的愿望和要求。他认为对农民授田,使“民有恒产”是国君施行“仁政”的准则。对此,荀子有更详细的说明:“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别之,量地而言国,计利而畜民,度人力而授事;使民必胜事,事必出利,利足以生民,皆使衣食百用,出入相掩,必时臧余,谓之称数。”[4]他又说:“《传》曰:‘农分田而耕……百亩一守,事业穷,无所移之也’。”[5]而关于这时山东六国授田的具体情况,我们从近年出土的银雀山汉简所载的先秦典籍中可以窥见一斑。
银雀山汉简所载的《守法守令十三篇》成书于秦国商鞅变法以前,其《田法》等部分,为我们研究战国授田制提供了宝贵的史料。其中,关于国家授田:
(1192)“次受(授)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为或(域)。人不举……”[6]
(4414)“……田十九……”
(4415)“……欲以受……”
(2357)“人有桑田,身有南亩……”
(1423)“……举或(域)中之田以地相”
(0561)“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大国为本作,中国有便作,小国以便……”
这些关于受田的简文与《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所载的《魏户律》:“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宅”互相印证,说明当时山东六国确实实行了授田制。而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十三篇》又反映出,当时的受田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
(4922)“……□法之大术也。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
(4926)“……上家□亩四,中家三亩,下家二亩。岁,十月卒岁。”
(1289)“……皆臧(藏)于民。上家畜一豕一狗、鸡一雄雌。诸以”
简文还反映出政府委派田啬夫、邑啬夫等专职官吏丈量土地,进行授田并督导生产:
(0328)“……有技巧者为之,其余皆以所长短官职之。邑啬夫度量民之所,田小……”
(1151)“量土地肥鄚(硗)而立邑建城,以城(称)。”
(0103)“……者二人,随戎(农)者一人与戎(农)者三人。然世审节之而足,尝试使三人一岁俱出耒耨之端,是有三岁”
(4882)“……□=廿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大(太)上与大(太)下相复(覆)……”
(0846)“……廿八,力壤;次之,廿四,茅;次之,十八,麦;次之,十五……”
(1449)“……□□□□□示民明(萌),毋解(懈)怠。如此则外无……”
(0596)“……端,是有六岁余食也。三岁俱出耒耨之端,是有十岁余食也。□”
(1439)“余食也,二岁俱出耒……”
受田农民要承担政府的租税:
(1553)“……□□以县小大为赋”
(1130)“……主田之所□叁也而课民之”
(1242)“……之邑啬夫夺半岁之艾(刈),其余□□……”
(2090)“……以薄租赋,轻謖(籍)敛说(悦)民,则食……”
若完不成租税,受田农民要被罚为“公人”或处以黥刑:(www.daowen.com)
(1120)“……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
(1121)“……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黥……”
(2762)“……田少入五十斗者,□……”
这些由政府官吏征收田赋并处以奖惩的简文,证明了《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所载赵国田部吏赵奢到平原君家收取租税并予以处罚一事,为战国时期的普遍情况。此外,《守法守令十三篇》的一些简文还反映出当时政府官吏介入受田农民的劳动产品和生活物资的分配情况:
(1584)“……得用什一,人刍一斗……”
(1593)“……半升,以为卅日之休□”
(0117)“之食具无余。食,人一石九斗者,亲死不得含。十月,冬衣毕具无余。布,人(四十)尺余;帛,人十尺者”
同时,《守法守令十三篇》还记载了当时实行郡县制以管理受田农民的情况:
(1531)“……大县二万家,中县、小县,以民户之数制之。”
(1379)“……十里,大县二万家,中县万……”
(1382)……□以为(率),五十家而里,十……”
(0563)“无堂者,亲死不得肄(縛)。一县半垦(垦)者,足以养其民。其半为山林溪浴(谷),蒲、苇、鱼、鳖所出,薪蒸□□……”
由这些简文可以看出,国家授田制在战国时期更加系统化、完善化了。关于此,还有更具说服力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所提供的材料。因为下文还要集中讨论秦国的土地所有制,故不在此赘述。
二、春秋、战国时期山东各国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如前所述,在氏族公社后期,出现了公有和私有二重所有制。中国在进入夏、商奴隶制王朝以后,夏王或商王作为奴隶主阶级的总头目,也是当时私有者的最高代表。而夏、商王朝却是建立在家族公社基础上的“隐蔽地奴隶制”社会。在这种社会形态下,王权是与原公社的公有权融合在一起的,因之而产生了公有和私有(王有)二重性的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西周实行的井田制虽然改变了奴隶制下榨取奴隶“无偿劳动”的剥削方式,但由于农村公社依然存在,所以在土地所有制上依然继承了过去那种王权与公有权混合在一起的土地国有制。各级封建领主乃至农奴,只有土地的占有权、享有权、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另一方面,真正的土地私有制则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逐渐发展起来。这种土地的私有权,是沿着从王权衰落到公(君)权衰落这样一条道路,一步步向社会低层移动的。西周时期,卿大夫中出现了以土地互相交换、抵押的个别现象。他们用这种偷偷摸摸的方式窃取了一定的土地所有权。春秋时期,随着王权的衰落和诸侯坐大,原西周王朝(周天子)的土地所有权被分割,并转移到各诸侯国君手中。到了战国,随着“陪臣执国命”和三家分晋、田氏代齐、三分公室等一系列夺权斗争的发生,诸侯、国君的土地所有权又转移到较低一层的士大夫手中。与此同时,各国当权者为了兼并战争的需要,往往把土地和爵位封赐给臣下,于是就在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上,派生出了封建大土地占有制。
关于春秋时期的土地封赐,李剑农先生《先秦两汉经济史稿》据《左传》述之甚详,现转录如下:
“1.闵元年‘(晋)赐赵夙耿,赐毕万魏’(是为赵魏受封之始)。
2.僖元年‘(鲁)公赐季友汶阳之田及费’(费邑后遂成季氏强大之根据)。
3.僖三十三年晋襄公‘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
4.宣十五年‘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
5.成二年‘新筑人仲叔于奚救孙桓子,桓子是以免,既,卫人赏之以邑。’
6.成七年‘楚围宋之役,师还,子重请取于申吕以为赏田,王许之;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
7.襄二十六年‘郑伯赏入陈之功……享子展,赐之先路三命之服,先八邑;赐子产次路再命之服,先六邑,子产辞邑……公固与之,乃受三邑。’
8.襄二十七年‘(卫)公与免余邑六十,辞曰:唯卿备百邑,臣六十矣,下有上禄,乱也,臣弗敢闻。’
9.襄二十七年‘宋左师(向戌)请赏(弭兵之功)……公与之邑六十。’
10.襄二十八年‘(齐)与晏子邶殿,其鄙六十,弗受……与北郭佐且六十,受之;与子雅邑,辞多受少;与子尾邑,受而稍致之’。”
战国时期的土地封赐,则据《战国策》记载:
“1.杜赫说楚王:‘王不如封田忌于江南,以示田忌之不返齐也。’(见齐策)
2.冯谖戒孟尝君曰:‘愿请先王之祭器,立宗庙于薛。’(薛为盂尝君封邑)(见齐策)
3.鲁连说燕将:‘亦捐燕弃世,东游于齐乎,请裂地定封。’(见齐策)
4.赵胜为赵往受上党,令于众曰:‘请以三万户之都封太守,千户封县令。’(见赵策)
5.魏公叔痤为魏将有功,魏王以赏田百万禄之,痤辞,归功于吴起、巴宁、爨襄。王于是索吴起之后(时吴起已死),巴宁、爨襄田各十万……又益公叔痤田四十万。
6.子楚立,以不韦为相,号曰文信侯,食蓝田十二县。(见秦策)”[7]
由上面两段引文我们还可以看出:第一,春秋时国君封赐土地的行为较多,所赐的土地多以“邑”、“社”为单位,还保留着西周封建和井田制的一些遗迹。战国时由于诸侯国普遍实行国家授田制,故封赐行为相对较少,而且赏赐的土地多以田亩为单位。这反映出公社这一中间层次逐渐消失,以及在国家授田制下趋于小型化的地权分割。第二,通过国君的封赐,形成了以大贵族、大官僚为受封对象的大土地占有制。
所谓大土地占有制,就是在封建国有制基础上,由于私有制发展的影响而派生出的一种具有国有和私有二重性的土地占有制。首先,“大土地占有制是在土地国有制的范围以内存在的”[8],是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分割。它的土地占有权总是得自专制帝王的封赐,也可能因故而被帝王收回土地。其次,大土地占有者在正常情况下,俨然以土地主人的面目出现在生产者的面前。他可以随意使用奴隶、农奴或佃农在其占有的大片土地上进行生产,无偿占有他们的劳动成果或榨取劳役、实物地租。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加强,封建土地国有制力量强大的时候,大土地占有制是以一种俯首帖耳、循规蹈矩的附庸身份出现在土地国有制之下,与国君同享封建特权所带来的种种利益。而当中央集权削弱,封建土地国有制退化的时候,大土地占有者便充分暴露出大剥削者的本来面目,贪婪地投入兼并土地的狂潮,并摆脱国有制的束缚,迅速向大土地所有制转化。所以说,这种具备公有、私有二重性特点的大土地占有制的出现,是春秋、战国时期私有制的发展在专制主义封建土地国有制内所引起的一种反应。
与此同时,随着铁器、牛耕技术推广以后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小土地私有制也在民间逐渐发展起来。
这种自耕农身份的小土地私有者,开始出现于春秋时期。据文献记载,最早出现的自耕农,是一些僻居野处,与外界相对隔绝的农村公社遗民。如:
《论语·微子》:隐居“耦而耕”,“而不辍”的长沮、桀溺和嘲笑孔子“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的荷蓧丈人。
《庄子·天地》:子贡见到的“将为圃畦”、“抱瓮出灌”的汉阴丈人。
《墨子·鲁问》:“鲁之南鄙人有吴虑者,冬陶夏耕,自比于舜。”
接着出现的自耕农,是一些在社会动荡、阶级分化中失势沦落的贵族、官吏和士人:
《国语·晋语五》:耨于田中,“其妻之”,与妻“相待如宾”的冀缺。
《国语·晋语九》:在晋国六卿争权中失败的范氏和中行氏,“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
《庄子·让王》:孔子的弟子颜回,有“郭外之田五十亩,足以给粥;郭内之田十亩,足以为丝麻”。
《左传·昭公二十年》:奔吴“耕于鄙”时的伍员。
春秋、战国之际,随着土地所有权的下移,土地私有制也在庶民百姓中发展起来。这种私有土地的来源之一是统治者的赏赐。如:
《左传·哀公二年》:赵简子誓辞:“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扁鹊者……姓秦氏,名越人……为医……在赵名扁鹊……简子赐扁鹊田四万亩。”
《史记·赵世家》:“烈侯好音,谓相国公仲连曰:‘寡人有爱,可以贵之乎?’公仲曰:‘富之可,贵之则否。’烈侯曰:‘然。’夫郑歌者枪、石二人,吾赐之田,人万亩。’公仲曰:‘诺。’不与。”
《韩非子·内储说上》:吴起“令之曰:‘有能徙此南门之外者,赐之上田上宅。’人莫之徙也。及有徙之者,遂赐之如令。”
这种不加封爵、不得享受封建特权的赏田,极易转化为受赐者的私有财产。
而私有土地的另一个来源是土地的买卖。这种情况,最早发生于春秋时期的晋国边境。因为戎狄“贵货易土”,晋国便用财货与之交换,并称“土可贾焉”[9]。与此同时,出现了买卖田宅的情况。据韩非子说,晋国因赵襄子封了中牟的两个博学贤士为中大夫并授以田宅,至使“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10]。韩非又说:“有与悍者邻,欲卖宅而避之。”[11]这种情况的出现,正如恩格斯所说:“变成个人私有财产的第一块土地是住宅地。”[12]而反映这时土地买卖情况最具说服力的材料,莫过于1987年湖北荆门包山出土的《包山楚简》。其简文云:
“左驭番戌食田于域凿邑,城田一,索畔疆。戌死,其子番步后之;步死无子,其弟番后之;死无子,左尹士命其从父之弟番后之。食田,妨于责,骨儥之;左驭游辰骨贾之,又五节。王士之后赏间之,言谓番戌无后。左司马命左令定之,言谓番戌又后。”
李学勤先生在《包山楚简中的土地买卖》一文中对这段文字作了考释:
“潘戌估计是楚宣王、威王时的人,他任驾车的左御,身份为士,在凿邑受了一块百亩之田,已画定田界。他死后,两个儿子先后继承这块田地,但都没有后嗣,左尹便指定潘戌弟弟的儿子来继承。这个人被债务所迫,把这块田卖出,由一个也任左御的人购买,取得伍的证明。这时同伍有一个提出异义,认为潘戌并无后嗣,成为讼案。左司马指示左令判决此案,认为潘戌确有后嗣,讼案于是了结。”[13]
由此可知,当时楚国士的“食田”(受田)不仅可以继承,而且可以出卖来还债,而这种土地买卖一经基层行政组织——“伍”的认可便能成立。
随着土地买卖的发展,当时的一些有钱有势者开始利用这种手段来兼并土地。据《史记·赵奢列传》载:赵括把“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货殖列传》亦云:富商大贾们“以末致财,用本守之”,通过购买土地而转化为商人地主。
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拥有一定数量的私有土地,在家靠这些土地的稳定收入享清福,成了当时一般人生活追求的目标。正如时人“苏秦喟然叹曰:‘此一人之身,富贵,则亲戚畏惧;贫贱,则轻易之,况众人乎?且使我有洛阳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14]同时,《吕氏春秋·不苟论·贵当》也描绘了一个小土地私有者自耕自乐的生活情况:“(齐)有好猎者,旷日持久而不得兽,入则愧其家室,出则愧其知友州里。惟其所以不得之故,则狗恶也。欲得良狗,则家贫无以。于是还疾耕,疾耕则家富,家富则有以求良狗,狗良则数得兽矣,田猎之获常过人矣。”
总而言之,在井田制破坏以后,山东各国土地所有制发展的总趋势是:“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迟也。”[15]土地私有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逐渐发展起来了。其发展的表现,一为从封建土地国有制中派生出大土地占有制,一为小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由此而构成新的历史条件下,封建土地国有制与私有制并存发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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