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土地所有制研究:春秋至东汉并存与消长| 杨兆荣学术文选

土地所有制研究:春秋至东汉并存与消长| 杨兆荣学术文选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奴隶主的总头目——王在土地所有制方面的利益是和氏族社会的公有制混合在一起的,由此而形成为奴隶制的国有制。与此同时,还存在着各个父家长的所有制。同时,由于周天子地位的衰落,天子的土地所有权也被诸侯国君分割并取而代之。另外,由于私有土地的日益增加和土地国有制中派生出大土地占有制,于是形成了春秋、战国时期山东各国土地国有制与私有制并存发展的局面。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趋势必然促进土地国有制的分化。

土地所有制研究:春秋至东汉并存与消长| 杨兆荣学术文选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土地所有制说:“一切文明的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一定的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但是在土地私有制本身所导致的较高的农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目前小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方面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就必然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1]这就是说,世界上不同民族的土地所有制,都是沿着从原始社会氏族公社的完全公有制,到资本主义社会的纯粹的私有制,再到共产主义的更高层次的公有制这样一条否定之否定的道路向前发展的。而在由氏族公社公有制向资本主义纯粹私有制发展的过程中,不同民族都必然或长或短地经历了一个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发展、互为消长的中间阶段。

这个中间阶段是从氏族公社的后期开始的。由于生产力的进步,社会大分工的深化和婚姻形态由普那路亚婚向对偶婚过渡,在公社内部开始出现氏族公有制和家庭私有制并存的二重性特征。在此基础上,随着奴隶制因素的增长和民族的征服而产生了以生产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家庭奴隶制”(或称“普遍奴隶制”)。这种奴隶制是以“公社+国家”的形式出现的。在这种形式下,一方面存在着公社,一方面存在着统治公社的国家。奴隶主的总头目——王在土地所有制方面的利益是和氏族社会的公有制混合在一起的,由此而形成为奴隶制的国有制。与此同时,还存在着各个父家长的所有制。家庭奴隶制下的劳动者虽然在形式上是独立和自由的,但在家庭,他是父家长的奴隶,在国家,他是国家奴隶主的奴隶,具有双重奴隶的身份。由于这种奴隶制是建立在公社存在的基础上的,所以马克思称之为“隐蔽的奴隶制”。在古希腊罗马,由于铁制生产工具的使用,商业的发达,私有制的迅速发展,打破了“家庭奴隶制”的外壳——公社,使之发展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劳动奴隶制”。而在中国的夏代和商代,由于一直使用石制、木制和少量青铜生产工具,社会生产力提高不大,兼之商业发展相对缓慢,所以这种“家庭奴隶制”一直延续下来;并由于奴隶制自身矛盾的发展,导致这两个王朝的覆灭。在商朝灭亡以后,战胜“大国殷”的“小邦周”无力把庞大的商族及其方国全部沦为奴隶,而不得不改变剥削方式,即在保留原公社和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土地逐级分封,建立起具有封建劳役剥削内涵的井田制。井田制包括“公田”和“私田”两种占有形式,它使生产者有了自己的经济,改变了生产者在奴隶制下“无酬劳动”的情况。分封制下的各级土地占有虽然使土地所有制向私有的方向迈进了一步,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建立在原公社基础上的国有制仍占绝对统治地位;并且由于井田制下田间灌溉系统和道路系统的大规模修建,加强了天子所有(即国家所有)制,同时也打破了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公社的界限,使其向农村公社转化。

春秋时期,由于铁器、牛耕的推广使用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最终打破了公社的外壳,土地私有制在山东各国逐渐发展起来。同时,由于周天子地位的衰落,天子的土地所有权也被诸侯国君分割并取而代之。于是,各国在郡县制的基础上,普遍建立起具有封建国有制特点的授田制。另外,由于私有土地的日益增加和土地国有制中派生出大土地占有制,于是形成了春秋、战国时期山东各国土地国有制与私有制并存发展的局面。

然而当时各国社会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在社会形态相对落后的秦国,实质为普遍奴隶制的家庭公社依然存在。直到商鞅变法时“制辕田”和小家庭制度的实施,才把那些大家庭控制的土地和人口收归国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按军功爵的大小授予数量不同的土地和奴隶的带有浓厚奴隶制色彩的“名田制”。

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意味着国力的分散;土地国有制的发展,则表现为国力的集中。土地国有化程度较高的秦国,正是依靠这股虽然落后但更为集中的力量打败了虽然先进却力量分散的山东六国,建立起大一统的王朝。(www.daowen.com)

大一统的秦王朝对于山东六国迅速发展起来的土地私有制,则通过“使黔首自实田”法令的颁布,将其纳入原秦国建立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具有奴隶制残酷剥削特点的赋役制度之下,加深了上层建筑和山东地区(原山东六国)经济基础的矛盾,促使规模空前的秦末农民大起义猛烈爆发和这个王朝的迅速灭亡。

西汉王朝建立以后,在摈弃某些奴隶剥削的前提下,承袭了亡秦的“名田制”,把按爵位接受国家授田的农民列为编户齐民。文景时期的宽松政策,为编户制下生产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经济繁荣。而汉武帝一系列国营政策的实施,却破坏了编户制赖以存在的基础,导致土地国有制逆反性的变化和大土地私有制的迅速发展。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趋势必然促进土地国有制的分化。以直接经营为特点的屯田制、假田制和皇室所有制就在这种兼并趋势下,为固守土地国有制的阵地应运而生。而王莽“王田、奴婢”政策的施行,非但未能阻挡住土地兼并的狂潮,反而加速了土地国有制的逆反性变化并导致绿林、赤眉大起义的爆发。新建立的东汉王朝曾一度恢复建立在国家授田基础上的编户齐民制,但由于“建武度田”的失败和封建政府督导和组织编户农民生产的机能的衰退,致使大土地所有和大土地占有混合而成的庄园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发展并肢解了整个国家。

总而言之,土地国有制与私有制的并存、斗争和发展贯穿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始终。大体说来,在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即唐代安史之乱以前,建立在计口授田的基础上,名之为“授田制”、“名田制”、“占田制”、“均田制”的份地长期占有制和国家直接经营的屯田制、营田制等封建土地国有制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宋代以后,土地私有制才有更大的发展。而在每一个以王朝为单位的历史阶段,自始至终都或急或缓地贯穿着土地私有制与国有制的矛盾斗争。这种斗争往往表现为:在王朝初期,国有制占统治地位,它通过向农民授田来恢复和发展生产;王朝中期以后,随着私有制社会本能地向土地私有制方向的发展,出现土地国有制的衰退和兼并狂潮的涌起;王朝后期,由土地兼并剧烈带来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化,大量流民出现并导致这个王朝的灭亡。而在农民战争后新建立的王朝,又把上述过程周而复始地重演一遍。这就形成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以王朝为单位的历史周期性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连串的周期变化中,封建土地国有制节节衰退,而私有制却与之相应地节节发展起来。

我们在本文中讨论的主要内容即: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土地国有制与私有制并存发展的表现形态;秦朝土地制度的性质及其特点;两汉封建土地国有制与私有制的互为消长及其周期性的变化。为了论题集中,谨以时间为序,分为如下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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