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西汉时期的商人地主:杨兆荣学术文选精要

西汉时期的商人地主:杨兆荣学术文选精要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一些重大的历史讨论问题,如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问题,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问题,以至对汉武帝等重要历史人物的评价问题,几乎都涉及了西汉时期的富商大贾。既然“工商奴隶主”之说的可疑点如此之多,所以笔者不敢苟同,而赞成“商人地主”的提法,即认为,西汉时期的富商大贾属于当时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的一个阶层。而他们与当时的豪强地主倒有许多共同之处。

西汉时期的商人地主:杨兆荣学术文选精要

一、西汉富商大贾的阶级属性

自《史记·货殖列传》传世以来,西汉的富商大贾就成了治史学者的重要话题,因为自西汉以后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实在难以找到关于富商大贾的如此全面、如此生动、如此丰富的文献记载了。所以,一些重大的历史讨论问题,如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问题,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问题,以至对武帝等重要历史人物的评价问题,几乎都涉及了西汉时期的富商大贾。尤其是关于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历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在一段时期内是围绕着西汉富商大贾的阶级属性进行争论的。魏晋封建论者反复强调,这些富商大贾属于奴隶主阶级;而有的春秋、战国封建论者,也认为这些富商大贾是残余的工商奴隶主,并以此证明敌视、打击他们的西汉政权是封建性的。这两派学者异口同声地把西汉富商大贾划为奴隶主阶级的主要根据是:

《史记·货殖列传》载:富商大贾拥有“僮手指千……亦比千乘之家。”

“齐俗贱奴虏,而刀间独爱贵之。桀黠奴,人之所患也,唯刀间收取,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或连车骑,交守相,然愈益任之……故曰‘宁爵毋刀’,言其能使豪奴自饶而尽其力。”

蜀卓氏“铁山鼓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富至僮千人”。

《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

就是用这样一些史料来证明,西汉富商大贾驱使大量奴隶从事工商业活动,所以,奴隶主阶级非他莫属。

然而,这种论断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第一,《货殖列传》并非“商贾列传”,西汉一代从事货殖的不仅有富商大贾和与其地位相近的豪强,还有官僚和王侯贵族。不能把他人拥有奴隶的数量,全都算到富商大贾的名下。第二,刀间使用桀黠奴“逐渔盐之利”这条史料较为典型、具体,但从全文来看,这些桀黠奴可以“连车骑,交守相”,而且宁愿放弃获得爵位,成为自由民的机会,也不愿意离开其主人刀间。由此,我们不能不对桀黠奴的实际身份产生怀疑。第三,蜀卓氏地处偏僻,在冶铁生产中使用“僰僮”的情况可能属实,但尽管如此也不能以点代面,认为当时所有从事冶铁、煮盐的富商大贾都使用奴隶进行生产。据《盐铁论·复古》说:“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可见,这些直接生产者并非奴隶,而是流离失所的农民。在盐铁会议上,辩论双方舌剑唇枪,针锋相对,一言不符实便立即遭至反驳,而上说却未引起异议。这只说明,富商大贾雇佣流离失所的农民从事盐铁生产的情况是普遍的,是大家所公认的。而蜀卓氏的情况则是个别的,特殊的。

既然“工商奴隶主”之说的可疑点如此之多,所以笔者不敢苟同,而赞成“商人地主”的提法,即认为,西汉时期的富商大贾属于当时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的一个阶层。这个阶层是战国以来,富商大贾们因“以末致财,用本守之”而形成的。这个阶层曾为封建的大一统的秦王朝的建立作出过贡献。他们中的少数上层分子如寡妇清、乌氏倮等人,曾受到过秦始皇的特殊待遇。因此,他们与代表腐朽势力的奴隶主是有很大差别的。而他们与当时的豪强地主倒有许多共同之处。太史公曾把他们二者放到一起进行比较:

此其章章尤异者也。皆非有爵邑奉禄弄法犯奸而富,尽椎埋去就,与时俯仰,其获赢利,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以武一切,用文持之,变化有概,故足术也。若至力农畜,工虞商贾,为权利以成富,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1]

由此可知,商人地主与豪强地主的相同之处在于:他们皆非贵族、官僚,无爵邑奉禄可享,但都拥有大量财富,同样从事商业活动和兼并土地。而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商人地主是由富商大贾用“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办法购买土地而形成的。冶铁煮盐,铸私钱,造器具,观察时机,推测物价,长途贩运,是他们致富的主要手段;购买土地,榨取地租,不过是他们迫于形势,以防万一的措施。而豪强地主的来源却比较广泛,有失势的旧贵族,失意的官吏,村社的族长,有势力的游侠,以及少数由中小地主上升而来的富豪。兼并土地,分田劫假,见税什五,以武一切,用文持之,是豪强地主安身立命的主要手段,经营工商只不过是他们攫取财富的一种补充形式。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一点是,商人地主具有商人和地主的双重身份特征,其“变化有概,故足术也”。他们并不愿“弄法犯奸而富”。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他们自然会周流天下,去进行追逐利润的角逐;而当封建政府严厉推行抑商政策的时候,他们又会巧妙地把经商的资本转移来兼并土地。如果封建统治者把商人的资本逐出商业领域,商人地主也就向着豪强地主靠拢,最后合而为一。

二、商人地主对西汉经济繁荣的贡献

西汉初年,由于秦王朝的暴政和长年累月的战争破坏,人口大量减少,社会经济极端残破,“自天子不能具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盖藏”[2]。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恢复和发展生产,汉初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重农抑商的政策。其重农方面的主要措施是:招抚流亡,减轻田租,鼓励农民从事生产[3]。提倡孝悌力田,树立榜样,蠲免其徭后以资嘉奖[4]。颁发重农诏书,反复强调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并临时性地减免田租[5]。其抑商方面的主要措施是:贬低商人的地位,“令……贾人毋得衣锦绣绮鄃,操兵,乘骑马”[6],并加重商人的算赋[7],规定“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8],以示对商人的歧视。然而,这些措施实施之后,社会秩序虽然有所安定,经济发展却仍是十分缓慢的。危机和萧条的阴影依然笼罩着汉王朝。这正如时人贾谊分析当时现状所说:“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既闻耳矣,安有为天下阽危者若是而上不惊者!”[9]他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今背本而趋末,食者甚众,是天下之大残也。”[10]晁错对此也有相同的看法。他认为:“今海内为一,土地人民之众,不避汤、禹,加以亡天灾数年之水旱,而畜积未及者,何也?地有遗利,民有余力,生谷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也,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11]

那么,为什么如此重农,却“畜积未及”;如此抑商,却“游食之民未尽归农”呢?是自然灾害吗?不是。晁错说过,“亡天灾数年之水旱”。是商人地主的兼并吗?也不是。在汉初重农抑商政策的压力下,身份下贱的商贾充其量只具有购买土地的能力,而无法迫使编户农民出卖自己赖以为生的命根子。更何况当时社会刚由长期战乱走向安定,“地有遗利……生谷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空荒之地很多,有钱有势者兼并土地的兴趣不会是很浓的。

而要说明这个原因,我们必须首先弄清西汉编户农民的基本经济收支情况。

当时编户农民承担的赋税主要有田租、算赋、口赋和献费。田租:原为十五税一,后减至三十税一,并在文景时期免除十二年之久。算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岁出赋税,人百二十为一算”[12]。口赋:“算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钱”[13]。献费:“人岁六十三钱”[14]

按理说,这四项赋税并不重,编户农民是负担得起的。他们所承受不住的,乃是沉重的徭役。这种徭役是秦制的直接继承,如董仲舒所说: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15]。不过,与秦代的不同之处是,西汉可以用钱交纳“更赋”来代替力役。更赋的数额,虽史无明确记载,但我们可用三国时魏人如淳对此而说的一段话作为参考:

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16]

这就是说,汉初每个十五岁以上(汉景帝改为二十岁以上)[17],到五十六岁(没有爵位的人要到六十岁[18])的男丁都有承担各种徭役、兵役的义务。如果他不愿亲身服役,就要向政府交纳代役金——更赋:践更,二千钱;过更,三百钱。若按晁错所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19],即按三个成人、二个小孩的情况来计算,这一家人每年要向封建国家交纳:

算赋:120钱/人×3人=360钱

口赋:20钱/人×2人=40钱

献费:63钱/人×5人=315钱

践更:2000钱/人×2人=4000钱

过更,300钱/人×2人=600钱

共五千三百一十五钱。(若是封国的农民,还要额外承担户赋:“岁率户二百”[20]。)

那么,这户农民一年的收入是多少呢?我们按“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来计算[21]。除去十五税一的田租十石,还剩一百四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22]。还剩粟五十石。按《居延汉简释文(卷二)·钱谷类》提供的正常年成比内地稍高但极为可靠的粮价:“粟一石直一百一十”,“出钱二百二,籴粱粟二石,石百一十”。这五十石粟可卖得五千五百钱。除上交给国家五千三百一十五钱外,还剩一百八十五钱,勉强可以维持生活。如果这户农民完不成赋税,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就得出外服役,那么,这种最起码的生活便难以保证了。所以,对于编户农民来说,最重要的一点是如何把粮食换成钱去完成赋税。汉初没有设立“常平仓”向农民收购粮食,农民的粮食只能卖给商人。因此,商人在农民与西汉封建政府之间,充当着一个重要的角色,他们的活动,关系到千家万户编户农民地位的巩固与生活的稳定,应该说他们是受农民欢迎的人。然而,他们却不见容于封建政府。于是就产生了这样的矛盾,一方面是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大批商人出现;另一方面却都是在抑商政策的打击下,商人的地位低贱,人数是不会增加的。一些没有商人光顾的农民,只好自己去外地销售粮食,然后顺便把外地的特产带回本乡行销,尽量争取多赚到一点钱来上交赋税,改善生活。这样一来,便形成了社会性的背本趋末趋势。这种情况正如晁错所说:“民者……趋利如水走下,四方亡择也。”[23]独具只眼的政论家晁错不仅看到这一点,他还根据“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24]的现实情况,向文帝建议:“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25]汉文帝在采纳这种入粟拜爵、刺激商人向农民购买粮食的建议的同时,又“除钱律,民得铸钱”[26]。即用准许私人铸的劣质货币大量流通的办法,来刺激粮价的上涨。这实在是一种惠商政策。因为富商大贾拥有采铜、铸币的力量和运送粮食的交通工具,所耻于人的是自己出身、身份的下贱,现在有那样一个机会来改变自己的政治地位,何乐而不为!商人一旦有了爵位,就可以从抑商政策的种种羁绊中解脱出来,放心地从事更大规模的商业活动;也可以为了保住既得利益而大胆地去购买土地,成为“一身二任”的商人地主。对于编户农民来说,用粮食去换取货币的困难得到了缓解,而且由于购买者的增多和粮价的上涨,生活自然好转。对于封建国家来说,粮食储备的增加增强了国力,并为以后繁荣局面的出现奠定了基础。所以,“入粟拜爵”以后,“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27],收到了“主用足”、“民赋少”、“劝农功’[28]的良好效果。而富商大贾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积极进行的购粮活动,则有利于编户农民地位的稳定和封建经济的协调发展。这就是商人地主为西汉“文景之治”经济繁荣局面的出现,所作出的第一个重要贡献。

而且,汉文帝又于二十三年下令“弛山泽”[29],为长途贩运创造了条件。正如司马迁所说:“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30]其贸易范围的扩大,足迹遍布全国各地;其经营商品的繁多,大至盐铁,小至姜韭,凡为人所用,无一不在贩运之中。各地物资的交流,商品经济的发展,既丰富了人们的经济生活,又加强了中央与各地的经济联系,有利于大一统封建帝国的巩固。这就是西汉商人地主对历史发展所作出的又一重要贡献。

在西汉王朝反击匈奴奴隶主贵族骚扰的时候,商人地主或入粟备边;或不恤重金向政府购买武功爵;或亲身参加战斗,如汉武帝反击匈奴的战争序幕,就是让马邑商人地主聂翁壹用财物引诱单于入塞,准备聚歼而拉开的[31]。而在战争中国家财政发生困难的时候,商人地主卜式累次主动把自己的大部分财产献给政府“助边”,不图报酬[32]。这都反映了商人地主的爱国精神。也表明,他们在保卫中原先进的封建经济、文化上作出过自己的贡献。

另外还须提及的是,盐铁商使用破产流亡的农民作为劳动力进行生产,对这些在死亡线上挣扎的人来说,提供了一条谋生的出路,对于封建国家来说,是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的。

三、国营政策与商人地主的去向

汉武帝时期,在对待商人的问题上,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重农抑商”的传统观点。另一种是司马迁根据历史和现实的考察而提出的“一家之言”,即充分肯定商人的作用和贡献。他认为,“末业,贫者之资也”[33],经营工商业致富者并不可耻,那些好语仁义而常贫贱的人才是可耻的。而在“富国”的问题上,也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一种仍是司马迁的“一家之言”。他认为:“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财匮少而山泽不辟矣。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34]就是说,生产粮食的农,制作器具、服装的工,从事贸易的商和在山野、海滨从事冶铁、煮盐的虞,都是创造财富的源泉。只有农、工、商、虞四业并重,协调发展,国家才会富裕。而另一种看法是由张汤提出,为汉武帝、桑弘羊等封建统治者极力推行的“国营政策”,即认为只有由政府直接垄断牟利最多的工商业部门,国家才会富裕。于是,为了达此目的,他们利用专制主义的国家机器,对商人地主进行一连串的打击:

“统一货币”,政府取缔了商人地主的私铸,削弱了他们的经济力量。

“盐铁国营”,由封建国家垄断了这两项获利最丰厚的贸易,截断了商人地主的大宗财源。

“均输、平准”,用国营商业把商人地主从商业领域中排挤出去。

“算缗、告缗”,封建政府借增收资产税为名,对商人地主进行一次赤裸裸的抢窃。

经过这一系列“轮番轰炸”,对于封建独裁统治者来说,真是战果累累,又夺得大量钱财去对“四夷”继续用兵,去满足自己的奢侈享乐了。然而,这样做,会带来什么后果呢?我认为有这样几点:

第一,商人地主这个阶层被分化瓦解,最终与豪强地主合而为一了。汉武帝的这一系列打击商人的措施,是老谋深算地委任给桑弘羊、孔仅和东郭咸阳等几个大盐铁商去执行的,而且在打击的过程中又采取网开一面的办法,“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35],把影响最大的盐铁商吸收到官僚队伍中来,而其他的商人地主则在“算缗、告缗”的沉重打击下,“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36],不得不退出商业领域。

然而,由于文景之治的经济繁荣,武帝即位初期,市面上的货币“行如流水”,称为“素封”之家的豪商巨贾比比皆是,他们手中握有极其雄厚的资本。汉武帝的打击措施,只不过把这些资本吸收去了一部分,大部分因看到风头不对而被他们转移到土地上去了,即“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37]。当时虽有“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38]的法令,但同时也并行着用钱赎罪、买爵和补官的政策。商人们完全可以用这种办法来改变自己的身份,而无所畏惧地把原来经营商业的资财用来兼并土地,变成地道的豪强地主。这真是不止不行,不塞不流。商业资本在商业方面的出路被阻塞住了,只好流向土地。由于这些资本汇集起来便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当这股力量冲向土地之后,土地兼并便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度加剧进行。这就是西汉后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如前所述,商人在西汉编户农民与封建政府之间,充当着一个十分重要的“中介人”的角色。因此,当商贾们被赶出商业领域之后,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编户农民的处境与生活。当然,富商大贾的销声匿迹,并不意味着商业的消亡。那么,由谁来取代商人从事商业活动呢?首先,自然是封建政府。但这些官商的盐铁国营和均输平准虽然给封建国家增殖了财富,却使广大农民苦不堪言。早在实行盐铁国营的初期就出现了“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卖买之”[39]的情况,到了后来,更是“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民用钝弊,割草不痛。是以农夫作剧,得获者少,百姓苦之矣”[40]。“盐铁贾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淡食。”[41]即给生产力带来了破坏。不仅如此,盐铁国营还加重了编户农民的赋税徭役负担:“故盐冶之处,大傲皆依山川,近铁炭,其势咸远而作剧。郡中卒践更者,多不勘,责取庸代。县邑或以户口赋铁,而贱平其准。良家以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百姓痛苦之。”[42]所以说,这种官商,对农民实在是有害无益。此外,一些有利可图的买卖,也在商人退却之后,被有钱有势的贵族、官僚乘虚而入地垄断了。这种情况,如成帝时“起昌陵,营作陵邑,贵戚近臣子弟宾客多辜榷为奸利者”[43];亦如大官僚张禹“内殖货财,家以田为业”[44]。这类人经商,大率依仗权势“为奸利”,于农民也是有害无益的。再者,一些豪强地主也因势利便,经商牟利,如“世善农稼,好货殖”[45]的樊宏者流。这些人经商的目的,无非是攫取更多的钱财来兼并土地,扩大自己的庄园,对于农民仍是有害无益的。所以,在国营政策施行以后,再也没有过去那样的大批商人来向编户农民收购粮食了。由于无钱交纳赋税,编户农民只得亲身去服徭役,而徭役的沉重和主要劳动力的长期外出服役,必将导至这户农民的破产流亡。无怪乎西汉末鲍宣说民有七亡,其中“县官重责,更赋租税,二亡也”;“苛吏徭役,失农桑时,五亡也”[46]。亦无怪王莽为篡汉而收买民心时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耘,所得不足以自存。”[47]所以,只要赋税徭役不减轻,国营政策不放弃,编户农民还得日复一日地在“七亡”、“七死”中挣扎,日复一日地破产流亡,沦为奴婢。而豪强地主的庄园就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扩大了。

总而言之,“国营政策”,与民争利的结果,虽给汉武帝带来了一定的财富,却成为导致西汉王朝覆灭和西汉末期封建经济倒退的重要因素。恩格斯说过:“在发展的进程中,以前的一切现实的东西都会成为不现实的,都会丧失自己的必然性、自己的权利、自己的合理性。”[48]这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汉武帝的这种政策,正是因此丧失了它的必然性、权利、合理性。

(原载李埏主编《中国封建经济史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注释】

[1]《史记·货殖列传》。

[2]《史记·平准书》。

[3]《汉书·食货志》:“汉兴……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

[4]《汉书·惠帝纪》:“(惠帝四年)春正月,举孝弟力田者复其身。”(www.daowen.com)

[5]《汉书·文帝纪》:“(文帝二年)春正月丁亥,诏曰:‘夫农,天下之本也……民谪作县官及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诏曰:‘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将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忧其然,故今兹亲率群臣以劝之,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6]《汉书·高帝纪》。

[7]《汉书·惠帝纪》:“应劭曰: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

[8]《史记·平准书》。

[9]《汉书·食货志》。

[10]同上。

[11]同上。

[12]《汉书·高帝纪》注。

[13]《汉书·昭帝纪》。

[14]《汉书·高帝纪》。

[15]《汉书·食货志》。

[16]《汉书·昭帝纪》注。

[17]《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纪》:“(秦昭王)三十五年(前262年)……十二月鸡鸣时,喜产。”“今元年(秦王政元年,即前246年)喜傅。”喜恰好十五岁著名籍,开始为国家服役。这一规定,汉初因循未改。《汉书·景帝纪》:“(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补注》沈钦韩曰:本年,十五以上出算钱,今宽之,至二十岁始傅著于版籍也。)

[18]《汉官旧仪》:“男子赐爵一级上,有罪以减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

[19]《汉书·食货志》。

[20]《汉书·货殖传》。

[21]《汉书·食货志》:“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这是战国初期魏国的亩产量。而同篇文章又引晁错的话说:“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汉文帝时的亩产量反而比战国初期减少了三分之一,故不可信。因此,不如按战国时的亩产量进行计算。

[22]《汉书·食货志》。

[23]《汉书·食货志》。

[24]同上。

[25]同上。

[26]《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27]《汉书·食货志》。

[28]同上。

[29]《史记·孝文本纪》。

[30]《史记·货殖列传》。

[31]《史记·匈奴列传》。

[32]《史记·平准书》。案:卜式反对西汉政府采取旨在打击排挤商人的算缗和均输平准政策,故判定其身份为商人地主。

[33]《史记·货殖列传》。

[34]同上。

[35]《史记·平准书》。

[36]《史记·平准书》。案:“中家以上大率破”,是破财,而不是全都破产。

[37]《史记·平准书》。

[38]同上。

[39]同上。

[40]《盐铁论·水旱》。

[41]同上。

[42]《盐铁论·禁耕》。

[43]《汉书·翟方进传》。

[44]《汉书·张禹传》。

[45]《后汉书·樊宏阴识列传》。

[46]《汉书·鲍宣传》。

[47]《汉书·王莽传》。

[48]《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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