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5年北魏颁布了均田令,确定了一种被后人称为均田制的土地关系。这一制度可以看作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以后被北齐、北周所继承,直到统一的隋、唐帝国,仍在实施这一制度,前后持续达两个半世纪,仅就这一点就足以令人注目。
在传统农业社会,土地问题始终是一个棘手问题。从西汉到魏晋,不断有政治家思想家提出限制土地兼并、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都不可避免地失败了。
为什么北魏的均田制能够付诸实施呢?这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有关。西晋末年以来,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徙死亡,出现了大量无主荒地。北魏建立后,社会渐趋安定,流亡人口返回乡里,一方面大量荒地无人耕种,另一方面许多农民无地可种。均田令就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
这种制度与鲜卑族进入中原后实施的计口受田有着渊源关系。北魏以旧都盛乐、新都平城为中心的广大地区,农业生产发展,畜牧业退居次要地位,需要大量移民。在这种背景下,按照劳动力分配土地,即计口受田,很自然地产生了。天兴元年(398年)灭后燕,徙后燕民三十六万、百工伎巧十余万到京城,“给内徙新民耕牛,计口受田”。以后徙民、计口受田的记载几乎每年都有。徙民的作用在于争取农业劳动力,适应从游牧经济向农业经济过渡的特殊分工需要:鲜卑人进入中原,自己征战,徙民生产。把徙民安置在京城近旁,按劳动力分配土地,即计口受田,其目的是“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
这种制度也与中原地区到处存在于堡坞共同体内部的农村公社式土地分配,有着渊源关系。这种“屯聚堡坞,据险自守”的共同体,位于空旷山险之处,宗主率宗族乡党避难于此,重新分配土地,乃是必不可少的措施。由于空旷山险之处存在大量无主荒地,而从别处迁来的宗族乡党离开了原籍,土地私有观念淡薄,于是按照劳动力平均分配土地,共同生产,共同消费。这就从另一个侧面为均田制提供了一种模式。《北史 · 李灵传》说,赵郡李灵之孙李显甫,“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这是中原豪族为适应鲜卑南下引起社会动乱的一种变换手段。《关东风俗传》指出,当时中原类乎赵郡李氏的情况很多,“一宗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举宗迁徙,屯聚于山险平敞之地,结成堡坞共同体,族长就是宗主,这就是当时盛行的宗主督护制的社会基础。李显甫为宗主,督护他的乡党,占据空旷新辟土地,实行计口受田的土地分配方式。后来向北魏文明太后提出均田制方案的李安世,出于赵郡李氏家族,绝不是偶然的巧合。他显然受到当时普遍存在的堡坞共同体那种按劳动力分配土地的特殊背景的影响。李安世上疏时提及古老的井田制,认为按照井田的分配方式,可以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没有荒地,也没有游手好闲之徒,人人都有一块耕地,国家也有租调可收。
于是有了太和九年(485年)颁布的均田令:“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所谓“均给天下之田”,即均田,并非不顾土地关系的现状,重新分配土地,而是对荒地、无主地以及土地所有权不确定的土地,由政府按照劳动力加以分配。均田令的内容很复杂,最关键的要点是: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可以受露田(不栽树的土地)四十亩,妇女二十亩;男子每人还可受桑田(栽桑、枣、榆树的土地)二十亩,作为世业(可以世代相承);不宜栽桑的地区,男子给麻田十亩,妇女五亩。
从均田令的规定来看,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耕地按劳动力(15〜70岁)及代劳家畜(丁牛)分配,奴婢与良人一样分配土地;未到15岁不受田,超过70岁(谓之老)要退田;第二,桑田(或麻田)可以继承,也可以买卖;第三,买卖是有限制的,只有超过定额时才准出卖,不足时才可以买进;既不能以额内桑田出卖,也不能“买过所足”。
在地荒人少、生产力衰退的特定环境下,这种规定能使劳动者固着在土地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也有利于政府租调收入的增加,使北魏王朝在经济上获得成功。
但是,土地所有权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它不可能按照法令、制度的规定而一成不变。无主荒地或所有权不确定的土地经过分配,归农家长期占有、使用之后,其所有关系会逐渐发生变化。因而严格的还受制度是难以长期坚持的,此其一。其二,农家子孙的繁衍,按规定必须验丁受田。问题在于一个地区的耕地是有限的,当新增人丁达到一定限度时,就无法继续按照规定数量受田。其三,法令既然规定桑田可以买卖,必然要冲击露田不能买卖的规定。因此,均田令的条文,是对既有土地关系的反映,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与现实状况之间的差距会日趋明显,人们绝对不能把它刻板化,它本身也不可能持久不变地保持下去。(www.daowen.com)
伦敦大英图书馆藏西魏大统十三年(547年)计帐(原文不作“账”)文书,向人们透露了从北魏至西魏时期均田令实施的具体情况。西魏规定的受田标准与北魏稍有不同:丁男(18〜64岁)麻田十亩,正田(即露田)二十亩;丁妻(结婚至64岁)麻田五亩;癃、老男(65岁以上)、中男(10〜17岁)、小男(4〜9岁)及老女(65岁以上)为户主者,受田与丁妻同;丁奴与丁男同,丁婢麻田五亩,正田十亩,丁牛正田二十亩(无麻田)。但计帐文书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却与上述规定有着很大的差距。且举数例如下:(一)叩延天富一户的受田情况:该户有一丁男、一丁妻,按规定可以受麻田十五亩、正田三十亩,实际上仅受田二十五亩,户主叩延天富受麻田十亩、正田十亩,麻田已足,正田少十亩;妻刘吐归受麻田五亩(已足)、正田未受。该户应受麻田十五亩,已受足;应受正田三十亩,只受十亩。值得注意的是,在受田不足的情况下,先满足可以继承、买卖的麻田,而将不足之数全划入应该还受的正田额中。(二)王皮乱一户的受田情况:与叩延天富基本相似,应受田四十五亩,实受田二十二亩,二十三亩未受;实受田二十二亩,包括麻田十五亩、正田七亩;麻田已受足,正田缺二十三亩。(三)侯老生一户的受田情况:应受田口有二丁男、一丁妻,另有一丁牛,应受田一百亩,已受田六十四亩,户主及妻麻田、正田均已受足,子麻田受足,正田少十二亩,牛一头未受田。
从残存的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文书看来,在均田制实施中,实受田数与应受田数有很大差距,并未完全按照法令条文规定办理,受田不足是当时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日本学者池田温在《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对西魏计帐文书中三十三户的受田情况分析统计表明:三十三户中,受田足额的六户,都是癃及老、小、中男为户者,没有丁男、丁妻,属于不课户,每户平均受田四十九亩三分;其余二十六户,都是丁男丁妻为户者,受田都不足,六户已受率达72.5%,十三户已受率达51.1%,七户已受率达33.2%,平均已受率为52.2%。因此仅仅从法令条文去认识均田制显然有片面性。
然而与均田制同时实行的租调制,却是以每户受田已足的假定前提为依据的。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文书中,课户分为上、中、下,调的负担一样,无论上中下户都是布二丈(一匹)、麻一斤,租则上户二石、下户一石七斗五升、下户一石。上户一夫一妇(即丁男丁妻)的租调负担为布一匹、麻二斤、租四石;下户一夫一妇,布一匹、麻二斤、租二石。户内如有丁婢(丁奴),应纳布一丈、麻八两、租四斗五升;户内如有耕牛,应纳布二尺、租一斗五升。这种租调征收率,与各户实际受田状况无关,也就是说,同一户等的丁男或丁妻,不论受田已足、未足,都是课取划一的租调。由此可见,均田制的实施致力于调整土地关系,但根本的出发点是便于政府向农户征收划一的租调。
这种均田制一直沿袭到北齐、北周、隋、唐,由于社会背景的变化,终于使它慢慢地成为不具有实质内容的空壳。《资治通鉴》的编者之一刘恕说:“魏、齐、周、隋,兵革不息,农民少而旷土多,故均田之制存。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众,官无闲田,不复给授,故田制为空文。”
府兵是兵农合一的军队。西魏宇文泰把十二军鲜卑禁旅改为六军,六军分别由六柱国率领。宇文泰本人和西魏宗室元欣名义上也是柱国,加上实际统兵的六柱国,共为八柱国。这是鲜卑早期八部君长大人统领的部落兵制的沿袭。
游牧族人居中原,把军队分布于各地,强占土地,一部分经营畜牧业,一部分经营种植业,把土地隶属于军府,形成领主式土地关系。兵农合一的府兵制就是这种特定土地关系的产物。其后由于大量汉族农业人口加入府兵,使之发生一系列变化。隋统一后,于开皇十年(590年)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促使部落兵制非部落化,趋向于兵农合一的征兵制,进而与均田制结合起来,以受田方式维持一支兵农合一的军队。在此以前的府兵,一般是家属随营,列于军户;此后,军人编为民户,改属于州县管辖,政府可以随时点征民户从军,军人及家属都可以照均田令受田,但不纳租调。均田制和府兵制都是一种不稳定的过渡形态,难以持久。
府兵以受田为保障,受田既不足,府兵的维持就大成问题了。一般而论,一个府兵受田一百亩,虽无租调负担,但府兵自备兵甲衣粮,其兵役负担远远超过一个受田百亩的普通丁男。按照规定,租庸调全额相当于岁役五十日,卫士一年当兵两个月,超过了租庸调,何况还得自备戎具、资粮!因此,唐中叶由雇佣兵取代府兵,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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