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社是历史发展到特定阶段出现的。农村公社阶段,耕地或者以公社为单位共同耕种,或者分成小块,由公社在一定时间内分配给各个家庭去耕种。农村公社的土地是公有的,每年正月都重新分配一次,由各个家庭耕种,另一部分属于农村公社的公地,则由农村公社成员共同耕种。
西周时的邑、里,就是农村公社。邑、里所奉祀的社神,最早是与祖先崇拜联系在一起的,后来社神作为土地神,即按地缘而不是按血缘结成的农村公社的保护神。邑、里奉祀社神的地方称为“社”,于是农村公社的组织也称为“社”。社神是邑、里中最重要的神祇,每年春秋及岁终举行隆重的祀典,用以祈年报功。平时遇有大事,祈祷丰收,消除灾害,也要祭社。社就成了人们公共宗教活动的场所,祭祀社(土地神)和稷(谷物神)。在社的祭场,有松、柏等大树,除了定期祭祀与求雨止雨、禳救日食等农事祭祀之外,还举行其他的公社内部公共性集会。
邑与社在先秦文献中是同义语。邑又和井田相关联,“四井为邑”是当时很普遍的现象,表明公社的土地分配方式就是井田制。《周礼》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
关于井田,最具权威性的最早的追述者是孟子。当有人问及已经消失的井田时,孟子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根据他的追述,井田的模式大致是这样的:“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孟子的井田说,并不像汉儒所讲的那样刻板。人们从中大略可以体会到,它是领主给他的领民分配土地,并驱使他们代耕公田的一种方式。这种土地分配,一定要有整片领地,用农村公社组织形式,把若干家庭划分为一个单位,成为农村公社的基层组织。孟子所处的时代,领主土地关系已经崩溃,经界既已不正,井田当然无以自存,所以孟子对井田的追述带有理想主义的复古色彩。尽管如此,孟子的这一段话还是人们理解井田的最重要依据。他以后的学者对井田的描写,都没有越出这个框架。穀梁赤在解释《春秋》中“初税亩”三字时指出:“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足以与孟子所说互相参证。
西周的井田制,根据后人的追述,农村公社气息是相当浓厚的,它是历史的传承。农村公社定期分配份地的习惯,也继续保持着,称为“换土易居”。所以井田就有一定的疆界划分,井田四周有封疆,井田之内有阡陌,这种封疆阡陌就是为了便于定期分配土地、区别份地与公地而形成的。公社除了组织生产之外,还保留着“出入相友,疾病相扶助”的互助习尚。韩婴《韩诗外传》在谈到井田中八家的关系时,也这样说:“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这种描述,固然表现了儒家对井田的美化,但也反映了井田中农村公社传统的遗存。(www.daowen.com)
西周时代的井田已经发生了变化,具有农村公社土地关系与领主土地关系的双重色彩。所谓公田,是指属于领主的土地;所谓私田,是指领主分给农奴的份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即农奴必须先给领主无偿代耕公田,然后才可以经营自己的小块份地。民族学家对于现代西双版纳傣族的研究可以作为一个佐证。傣族的农村公社,表现在土地关系方面,是寨公田的占有与分配使用。寨公田,即寨内大家的田,凡在村社共同体内生活的人都可以分得一块份地。村社分田的时间,一般在备耕前。当权头人——村社成员称为寨公、寨母,也就是领主加封的“叭”、“鲊”、“先”,负责管理村社成员迁移、管理土地、接纳新成员,代表领主摊派劳役、征收贡赋,相当于何休所说的那种父老、里正。村社内部还保留着村社议事会和村社民众会的残余,以及各种公共事务活动。但是农村公社原先“集体所有,私人占有”的土地,已经改变为领主所有的土地,农村公社成员变为农奴,由领主授予份地,农奴接受份地后,要负担劳役、官租。西周的井田,作为领主土地关系的体现形式,与上述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关系是比较接近的。
周天子分封的诸侯,实际就是一批大领主。诸侯在其领地中拿出一部分土地分赐给自己的臣属,使之成为采邑主,即卿大夫阶层,是一批小领主,于是形成了土地的各级领主所有制,各诸侯邦国的土地所有权由诸侯(国君)与各级采邑主分割。
一些学者常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为依据,说明西周盛行土地国有制,这是一种臆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云云,只是形容周天子作为中央共主的崇高政治地位,有向诸侯征收贡纳的权力。事实上,各诸侯邦国的土地所有权不属于周天子,而属于诸侯。《左传》所说“封略之内,何非君土”,比“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更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土地关系。然而周天子凭借崇高的政治地位,把全部土地和人民都视作上天赐予的财产,并据此制订了一套封赐制度,对诸侯的土地所有权有很大的制约,给土地关系蒙上了等级结构的色彩。
领主土地关系的特征,是农奴无偿地替领主代耕公田,然后才可以把自己那块份地上的收获归于己有。这种方式当时叫做“藉”或“助”。《春秋》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左氏、穀梁、公羊三家的注释都说,在此之前并无“税亩”这种剥削形态,而是“藉而不税”。所谓藉,是“借民力而耕公田”。这充分表明,“初税亩”之前实行的“助”法,是一种劳役地租。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奴助耕公田、无偿为公田服劳役越来越缺乏积极性,公田上的庄稼萎靡不振,私田上的庄稼肥美茂盛。助法已经不再适应生产的发展了。“宣王即位,不籍千亩”,“初税亩”出现,实物地租取代了劳役地租。井田制走到了它的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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