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旅游发展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名城物质与非物质构成部分的显性和隐性(包括对文化遗产的原真性)破坏上,而后者恰恰是名城发展旅游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协调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是实现名城可持续旅游发展的唯一出路。
(一)在保护的前提下发展旅游
历史文化名城发展旅游必须以名城保护为前提,这首先意味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当前指导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地方法规。如江苏省2002年出台的《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规定了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历史实物遗存、传统景观风貌受到破坏的,将会受到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相关政策、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也须遵守。
其次,以保护为前提不能理解成为保护而保护,或原封不动地进行封闭式保护,而是要做到发展中的保护,保护中的发展。《华盛顿宪章》指出历史城镇和城区保护的方式不仅是保存遗址那种博物馆式的保护,而是要适应现代生活,“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意味着这种城镇和城区的保护、保存和修复及其发展并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所需的各种步骤。”在保护的同时要不断地进行“译解”,在开发中进行“诠释”。发展旅游时应重视维持并发扬历史遗存的使用功能,展示历史文化名城在一定时间跨度内的物质与文化多样性,保持其活力,促进发展和繁荣,在设计施工上精工细作,注意保留更多的历史信息,注重景观风貌的保护与开发。如广州市通过发展旅游让文物古迹“起死回生”,随着蜚声中外的大元帅府、沙面建筑群、西关大屋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的逐步修复完善,推出了“近、现代历史一日游”、“岭南文化一日游”、“广州精华一日游”等旅游路线,向国内外游客展现广州作为国内首批历史文化名城的风采,成为协调城市发展和保护关系的成功典范。
(二)以彰显城市特色为名城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共同主题
城市特色是名城保护和旅游发展的共同基点,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两者的和谐共进。名城保护方面,应该增强在深刻理解名城历史文化特色基础上的自觉保护意识。目前我国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还存在着法制滞后的状况。《文物保护法》基本上是就文物论文物,对文化遗产的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城市规划法》也只要求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而对于如何保护历史文化环境、各种破坏名城的行为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仍缺乏足够的明确的依据。这种滞后使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尤其是历史街区保护处于各自为政的无序状态,在城市的空前发展中面临着对名城的空前破坏,福州三坊七巷、襄樊千年古城樊城的拆除就是令人痛心的例子。有的做法并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无法进行法律追究,却会损害古迹名胜的本身的价值,破坏名城的环境气氛。如北京天坛的南面建起楼群,使祭天的圜丘失去“九天之上”的感觉;扬州瘦西湖景区东面视域内,电视塔高高矗立,大煞风景。类似的情形法律无能为力,只能依靠全民特别是为政者名城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对名城特色的深入了解来得到解决。
旅游发展方面,应当在彰显名城特色的前提下构筑旅游产品体系。当前进一步深入挖掘名城各种旅游资源的潜力,突出特色,以新奇、特异的方式展示古老文明是国内外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趋势。我们在从事旅游开发,构筑名城的旅游产品体系时,也必须以彰显名城特色为前提。例如,通过对扬州历史文化内容的分析,其城市特色由以下几方面内容组成:
1.绿杨城郭。表达了扬州自然风光的独特风韵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人文内涵。
2.运河都会。概括了扬州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环境、城市渊源和职能、城市的兴衰变迁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城市格局、市井文化、民情风俗、宗教传播、对外交流等方面的内容。
3.艺术渊薮。揭示了扬州传统文化中最丰富多彩的内容,是扬州几千年历史城市文明精神层面的集中体现。
4.学术重镇。突出了扬州在中国学术史上的重要地位,代表着扬州传统文化精深的一面。
据此,扬州的旅游产品体系应由以下部分构成:依托风景名胜、园林古迹的观光旅游;依托文物古迹和丰富的文化内容的多种类型的文化旅游(民俗、宗教、饮食、园林、艺术等等)、修学旅游;依托市井文化的休闲旅游;依托工艺特产的购物、(手)工业旅游;依托高品位学术文化内容的学术性会议旅游等。
(三)通过管理来实现旅游中的保护
在协调名城保护与旅游发展关系问题上,政府应当起主导的作用,通过加强管理实现旅游中的保护。首先,在规划的层面上,要重视对名城保护规划与旅游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无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还是旅游发展都要置于科学的规划控制之下,这已是人们的共识。在名城保护规划中通常都会涉及旅游发展的内容,而在旅游发展规划中,也通常都会强调名城的保护。问题在于名城保护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制定者和使用者不一致,强调的重点不一样,相互之间缺乏沟通,这就需要政府部门间的协调,甚至可以考虑制定名城保护与旅游发展一体的规划。其次,在旅游产品开发层面上,要突出名城旅游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增加知识含量。好的名城旅游产品应当有精心的安排与设计,并达到如下要求:1.能够展现名城在自然、人文方面的独特内涵;2.使每项旅游内容通过时间组接和空间组接而体现出一种完整的文化、历史、美学、科学逻辑,强化旅游活动的整体感;3.尽可能使游客在时间和金钱方面效益、费用比最大化;4.限制文物古迹核心区的旅游开发,控制核心区的旅游流量,通过扩大外围空间,提供旅游设施来满足旅游的需求。第三,在经营成果分配上,要确保保护优先的前提,首先保证一定比例的保护资金。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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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引自罗哲文.罗哲文历史文化名城与古建筑保护文集.北京: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237
[2]国家文物局网站www.sach.gov.cn/PublishCenter/wenbo/dtbf/zhuanti/shjych/yichml/58.htm
[3]陈望衡.历史文化名城的美学魅力.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16~18
[4]新唐书·卷二十二·礼乐志十二。
[5]谢彦君.基础旅游学.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1999.35
[6]王柯平.旅游美学纲要.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1997.20
[7]参见王富德.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与旅游业发展.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4):83~89
[8]李芸.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现状与可持续发展战略.镇江高专学报,2001(4):6~9
[9]()中的数字分别为我国相应等级城市中优秀旅游城市的总数。
[10]陈望衡.历史文化名城的美学思考.城市发展研究,1997(4):36~39,53
[11]李海勇,陈明明.扫叶楼开餐馆引争议.扬子晚报,2005-12-9,C4版
[12]参见沈苏彦等.历史街区旅游开发初探.资源开发与市场,2003(4):266~267,270
[13]鄢子然.扬州“古巷风情游”推出两年少人喝彩.引自www.yzlife.com.2005-10-17。
[14]陶伟.中国“世界遗产”的可持续旅游发展研究.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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