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推进名城保护理论的研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理论体系
在名城保护理论研究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国外相关理论的译介。20世纪中叶以后,经历了二次世界大战战火对文物古迹的毁坏和战后经济高速增长对文物和历史环境的前所未有的破坏,人们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的种种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相应的保护思想也在发生变化,文物保护的概念逐步扩大,相继形成了一系列的国际文献。这些国际文献提出的概念、原则与方法为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了重要借鉴,甚至成为我国名城保护理论的基石。
重要的相关国际文献有:
1.《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1964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提出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与方法,是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宪章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2.《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又称《内罗毕建议》,1976年11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文件指出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等广泛内容,以及保护历史街区在社会、历史和实用方面的普遍价值和应采取的措施。“保护”的内涵也得到拓展,包括鉴定、防护、保存、修缮、再生,维持历史或传统地区及环境,并使它们重新获得活力。
3.《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又称《华盛顿宪章》,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文件进一步扩大了历史古迹保护的概念和内容,提出了现在学术界通常使用的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的概念以及其保护意义与作用、保护原则与方法等。
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通过。公约规定了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定义、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及保护措施要求等。我国自1985年加入该公约,1987年万里长城等六项遗产首批登录《世界遗产名录》,1997年平遥、丽江两座历史文化名城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5.《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1994年12月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文件强调了原真性是“与遗产价值有关的最为基本的资格要素”,将“保护”的概念定义为:所有的设计与操作包含对遗产的理解、了解其历史和含义、保证其实体的安全以及必要的修复与改善。
另外,对于欧美和日本等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也做了比较详尽的译介。这些对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的形成、保护理论和手段的深化与完善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是中外历史文化遗产与历史古城保护的比较研究。如王景慧先生通过对中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概念和国外的比较,总结出中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1.在保护内容上,除保护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以外,还要注意保存城市的整体风貌和格局,保存文物建筑间的空间关系;除了有形物之外还注意保护和发掘无形物——文化内涵。2.保护方法上,我国首先致力于宏观的把握,从城市整体上采取措施,从全局上加以控制。3.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是个较复杂的概念,既与行政范围有关,又不等于说城市的整个市域或整个城区都是保护范围[11]。我国设立历史文化名城这一保护手段有自己的特点和长处。
通过对国外相关保护理论的研究借鉴与大量的名城保护实践的积累,我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领域的理论探讨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王景慧等编著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张松著《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等都称得上是标志性的成果。不过相比之下,在如何结合中国的国情与文化特点发展与延伸现有理论方面还有欠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体系仍是努力的目标。(www.daowen.com)
(二)加强名城保护经济手段的研究
日本千叶大学教授木原启吉曾总结日本近代文物古迹所遭到的四次大的劫难:第一次是明治维新以后,大量佛寺被毁;第二次是明治及大正初期开放贸易,大量古代文物外流;第三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文物古迹毁于战火;第四次则是50年代后经济高速增长时,不但毁了文物,更破坏了历史环境。其中第四次破坏是最为严重的一次,它远远超过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争破坏。[12]我国建国以来文物古迹和名城遭受破坏的情况也大致如此,在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造成的“建设性破坏”是历史文化名城最大的“杀手”。这样的情形在各国都存在,当经济处在比较平稳的发展阶段时,历史名城保护与破坏的矛盾并不是很尖锐,而当城市进入高速发展的时候,日积月累的“渐变”的城市更新就会代之以日新月异式的“突变”,名城保护也就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我国城市经济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而专家评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状况恰恰是“空前重视与空前破坏并存”,可见名城保护不仅是立法的问题、观念的问题,经济方面的问题也是不容回避的。
一般来讲,城市的扩张模式是以城市中心为圆点向四周均衡扩散。而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古城就会被包在城市中间,城市中心区的地价会迅速攀升。这时改造城市中心区的压力就出现了,如果这种压力是在非常短的时间大面积地出现,城市就会出现大规模的整片改造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地面对丧失其历史特征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之下,城市中心地区的影子地价会变得非常高,巨额利益对任何开发商都是巨大诱惑,往往在老城区拆迁一点点就可以有巨大的回报;而本来能够卖高价的土地由于历史名城保护、由于文化古迹保护的原因一分钱不能卖,对政府来说也很难长期忍受如此巨大资产的沉淀和流失。这就是历史名城保护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越高,保护的代价就越大,保护的难度也就越大。[13]因此,不能只看到表面上城市管理者的文化短视、开发商的利字当头,从经济角度研究如何降低名城保护的机会成本是迫切和必要的。
保护老城、另建新城能有效降低名城保护机会成本,“另建新城”的思路目前已成为各名城保护的共识,但仍然伴生着其他问题。如老城更新、整饬改造的费用通常要高于“破旧立新”,由谁来“买单”,一些旧城改造的“样板工程”因政府投入过大而不具有市场推广价值。还有原住居民的问题。老城区人口通常人口密度过高,需要疏散人口,但又必须保留一定的原住人口以维系城市文脉,但老城改造更新的结果会导致原住人口因生活成本的上涨而不得不迁往郊区或新城,从而造成城市历史遗产的贵族化和社会的隔离,这不仅有失历史遗产的社会公平,也有违名城保护的初衷。老城的消费也是一个问题。随着经济发展,消费老城这部分需求开始出现了,特别是旅游业,老城往往聚集大量旅游人口,像丽江既没工业也没有其他产业,整个城市经济几乎完全建立在旅游之上。随着我国旅游业“井喷”式的发展,过度商业化的倾向在一些名城中凸显出来。丽江古城的局部地段出现不正常的居民迁离。居民出于利益的驱动,把住房改为店铺,或自己经营,或出租,自己则迁到新城居住。这样原本历史街区的历史真实性、居住生活性逐渐淡化甚至丧失,历史街区逐渐演化为商贸旅游区,导致古城遗产价值的下降。在我国名城中老城街区产权不明,致使房屋无法买卖、无法维修、无法投资也是很普遍的现象。上述一系列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强对名城保护经济手段的研究来探寻解决的途径与方法。
(三)加强对名城发生、发展、演变规律的研究
无论是进行名城的保护工作,还是规划发展蓝图,都需要对名城的发生、发展、演变规律有通透的把握,以抓住特色,把准文脉。20世纪50年代,侯仁之先生率先以历史地理学的方法对北京城的起源与变迁进行研究。其后,我国历史地理学界对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展开了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其成果对深入认识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性质和特点,确定今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制定城市保护与建设规划,正确开发历史文化资源等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对名城发生、发展、演变规律的研究包括城市个案研究和名城群体研究,具体内容为:
1.名城形成、发展的自然地理环境与人文地理环境,独特的自然风光;
2.名城的历史变迁过程,包括其建置沿革、政治行政地位升降、经济盛衰、外部形态与空间布局变迁等;
3.名城的物质与文化构成,如重大事件、历史人物、文学艺术、文物古迹、历史街区、空间格局形态、民俗风情等,以及名城独特的历史文化特征等。
目前个案研究方面成果层出不穷,但也存在冷热不均的情况,群体研究则比较薄弱,木基元著《云南历史文化名城研究》在对云南各民族历史进程和城市的形成进行探索的基础上,阐述了云南13座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内涵和特色,但对现有108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进行通论式群体研究的尚付阙如。因此要加强群体研究,探求名城发生、发展的共性和演变规律,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名城保护理论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现代科技手段在名城保护中的应用研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有许多具体的技术问题,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如何使文物古迹延年益寿,即应对自然腐蚀、粉尘腐蚀、污染、细菌、植物生长、动物破坏及人为的磨损、振动和涂写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文物古迹带来的伤害。如敦煌莫高窟面临的风沙威胁、壁画剥落问题,秦俑面临的霉菌问题等,都需要不断探索现代科技手段加以解决。二是如何使名城更新与时俱进,即应用现代科技改善名城居民的生活条件,降低名城保护的成本并兼顾环境效益。名城需要保持城市的古朴风貌,甚至某些古老的生活方式,这样一来,一些环保、节能的材料和设备就有可能因与名城的整体环境不协调而难以得到应用或受到限制,像一些太阳能设备架设在老式住宅屋顶就显得不伦不类。世界名城罗马在古城保护方面做得比较出色,但能耗高、居民生活条件相对较差,造成名城保护的环境成本过高;而荷兰阿姆斯特丹通过建造于城市原有风格协调的现代风车等新型能源设施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加强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研究是使名城保护落到实处的必由之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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