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认定标准和保护措施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认定标准和保护措施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述条例就各自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认定程序、规划、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通过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全面调研,将名城的地方特色,应予保护、保留、整治的地段,以及如何保护、保留和整治等措施与保护的要求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并与国家法律配套衔接,有效地实施对名城保护的法律监督。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认定标准和保护措施

二、地方法规

较之全国性立法的“千呼万唤不出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法规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早在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公布、《文物保护法》出台后的两年时间里,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84年11月9日原则通过、1985年1月6日公布实施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中专列了“历史文化名城”,用4个条款阐述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含义、管理与保护,并提出了公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设想,应当说在名城保护立法上有了一个好的起步。目前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述条例就各自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等)的概念、认定程序、规划、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还有一些名城制定了各自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如:

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04年修订。

《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4月3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02年底修改。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5年10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1997年2月4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www.daowen.com)

《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3月26日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平遥古城保护条例》,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8年6月12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2000年3月2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施行。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2年2月6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4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4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实施。这是四川省第一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5年9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和天津市分别制定了《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0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也是和名城保护息息相关的。

每座历史文化名城都有自己的地方特色和独特内涵,地方立法在这方面可以做得更加详细具体。通过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全面调研,将名城的地方特色,应予保护、保留、整治的地段,以及如何保护、保留和整治等措施与保护的要求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并与国家法律配套衔接,有效地实施对名城保护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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