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性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全国性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颁布,2002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公布,1990年4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
(一)《文物保护法》中关于名城保护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章第十四条)
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的核定办法和规划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第二章第七条)
《文物保护法》所保护的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相关的文物是: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www.daowen.com)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一章第二条)
《文物保护法》规定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律责任为: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第六十九条)
《文物保护法》对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做了较具体的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也做了要求,但对于整个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特别是将历史文化名城作为一个整体,对其历史风貌、传统文化及环境等的保护缺乏具体的保护规定。
(二)《城市规划法》中关于名城保护的规定
《城市规划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另外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城市规划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旧城区改建的规定也是原则性、粗线条的。
(三)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除以上两部国家法律外,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重要意义的部门法规是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2003年12月17日,建设部部长汪光焘签署第119号建设部令,发布《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办法》要求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并规定了划定紫线的原则,要求控制范围应清晰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办法》还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的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的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办法》禁止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1.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2.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3.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4.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5.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6.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对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作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也较强,较之原则性的《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显然前进了一大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