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遵循整体保护、发展中的保护和特色保护的基本指导原则。
(一)整体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观念和历史文化保护内容及对象的确定发生了深刻变化,保护范围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地扩大和丰富了,总的形势是从对单体文物古迹的保护发展和扩大到对整个历史地段、整体城市的保护,保护的内容从文物古迹本身扩大到对包括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文化特色乃至乡土风情等的综合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本身是一个整体,既有自然景观,又有人文景观;既有众多文化古迹,而它们又不是孤立的,是被联系在传统城市格局之中的;既有物质环境,又有活跃于这一环境之中的社会生活和民俗民风。所以名城保护一定要从全城出发来考虑和研究,而不能单从几个文物点或几处地段着眼。整体保护原则就是保护其精华,使名城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尤其要注意的是城市传统格局和风貌的保护,以及传统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交往点的维护,从而使名城既保留传统的城市环境,更具有维系传统社会网络的宁静平和的生活空间和唤起人们记忆和亲切感的标志物。
(二)发展中的保护(www.daowen.com)
历史文化名城不是一座古城遗址,也不是一个博物馆,而是一个活的有机体。千百年来,它历经沧桑,却又顽强地生存下来,因此它的发展变化是绝对的,永远经历着新陈代谢,世代交替,对它的保护也就不能是“博物馆式”的、静止的、消极的保护,而要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名城离不开人的活动,发展中的保护要求以改善人的生活质量为目标,在满足人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同时,更要强调满足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从而增强名城的吸引力,使更多的居民心甘情愿地留下来,以赋予名城更多的生活气息,也吸引更多人来到名城,感受其历史文化氛围。发展中的保护要求要很好地研究名城发展的规律,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优势,使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在空间环境上也要研究它的山川自然特色、城市格局和建筑风貌,使新的建设与旧的风貌相协调,有的更要在旧的传统上加以继承和发展,使城市特色更为鲜明,并赋予时代精神。
(三)特色保护
城市特色是人们对一个城市的内容和形式特点褒义的形象性、艺术性的概括,更多地是在过去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最能体现一个城市特色的东西就是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无疑都拥有丰厚的文化遗产,但其文化遗产的具体内容却千差万别,这恰恰构成了每一座名城异于其他城市的特色。保护名城的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环境等等,最终就是使以历史街区、古老建筑、传统文化艺术等为标志的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特色得以永久地持续甚至强化。《苏州宣言》就指出:“惟有各自的历史街区、传统文化,才能显示出该城市的身份和市民的文化归宿,如何把她保护好,使其继续长存下去,已经成为该城市整体发展中最根本的因素。”[7]在城市现代化日益加速的今天,在不少城市采用类似的技术,追求大规模的建筑群、大体量的建筑物,导致城市面貌千篇一律的背景下,彰显名城特色,使之免遭单一面貌文化的吞噬尤为名城保护的当务之急。
总结分析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破坏的经验教训,结合以上原则,当前名城保护工作须加强的主要措施是加强立法、强化城市规划的作用、加强经济管理手段、深入进行科学研究、进行名城保护宣传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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