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与国外相关概念的比较
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特色的产物,国外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名词,但在历史文化的保护体系中有类似的概念。主要有:
(一)前苏联的“历史城市”
指“苏联境内保存着大量建筑纪念物”、“具有全苏联意义的城市”。此类城市“置于建筑纪念物保管总局的管理之下”,当这些城市进行“设计、规划”工作的时候,对集中在这些城市中具有历史·建筑艺术的建筑组合体和个别建筑纪念物的保护与展示,建筑纪念物保管总局应进行特别的监督。1949年10月公布了第一批“苏联历史城市名单”,如下:[15]
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历史城市
1.莫斯科市
2.列宁格勒市
3.诺夫哥罗德市
4.普斯科夫市
5.大罗斯托夫市
6.雅罗斯拉夫市
7.弗拉基米尔市
8.苏斯达里市
9.斯莫棱斯克市
10.切尔滨特市
乌克兰共和国的历史城市
11.基辅市
12.彻尔尼戈夫市
13.里沃夫市
格鲁吉亚共和国的历史城市
14.梯比利斯市
15.蒙茨赫市(www.daowen.com)
乌兹别克共和国的历史城市
16.萨马尔堪得市
17.布哈拉市
立陶宛共和国的历史城市
18.维尔纽斯市
拉托维亚共和国的历史城市
19.里加市
爱沙尼亚共和国的历史城市
20.塔林市
(二)英国的“历史古城”
英国在1967年颁布的《城市文明法》(Civic Amenity Act)中首次将“保护区”的概念引入立法范围,该法令要求地方政府提出行政辖区内的保护区,同时国家有权超越地方政府,直接把任何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建筑群列为保护区。保护区指“其特点或外观值得保护或予以强调的、具有特别的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区”,可以是城镇中的某个地段,也可以是整个城镇。保护区中巴斯(Bath)、契切斯特(Chichester)、切斯特(Chester)、约克(York)四座城市因古建筑众多且集中成片,又是风景优美的旅游城市,被指定为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古城。
(三)日本的“古都”
日本于1966年颁布了《古都保存法》,以“保护位于古都内的历史风土——作为固有的文化资产,国民在同等享受它的恩泽的同时应完好地传承到后代”。其中,“历史风土”的概念指“在历史上有意义的建筑物、遗迹等与周围的自然环境已成为一体,具体体现并构成了古都传统和文化的土地状况。”“古都”则是指“作为国家过去的政治、文化等中心,在历史上有重要地位的京都市、奈良市、镰仓市以及由政令指定的其他市町村”。政令指定的其他市、町、村为天理市、橿原市、桜井市、斑鸠町、明日香村。这样日本于1966年依法指定的古都总计有六市、一町、一村。
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1972年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于1975年12月11日生效以来,迄今已有851个项目登录《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达660项。这些文化遗产项目包括大量的历史城镇。在有关世界遗产登录的国际文件中,把历史城镇(包含城镇建、构筑物群和历史街区)分为三种主要类型[16](见图1-1):
图1-1 世界遗产中历史城镇的类型
其中完整的城镇以中小城市为主,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平遥和丽江于1997年登录《世界遗产名录》;而以旧城、历史中心登录遗产名录的则有很多大城市,且集中于欧洲和美洲,如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历史区、波兰克拉科夫历史中心区、华沙历史中心区、俄罗斯圣彼得堡历史中心区及有关建筑群、法国巴黎中部塞纳河两岸、意大利罗马历史中心区、佛罗伦萨历史中心区、捷克布拉格城历史中心区、瑞士伯尔尼旧城、加拿大魁北克历史区等;巴西首都巴西利亚是20世纪新城镇的典型代表。
前苏联的历史城市和英国的历史古城相似,都是以建筑群为主要内容的,强调有形的实体。日本的“古都”对传统与文化给予重视,与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概念更接近。世界遗产中的历史城镇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最接近的是古(旧)城和城市历史中心。作为世界遗产,其评价标准有三。一是历史城镇本身的价值,即必须至少符合文化遗产的六条标准之一。二是历史城镇的真实性,即不能是后代的复制品。对于城市历史中心来说,被评为世界遗产不是因为它过去的历史地位或者作为历史象征的价值,而必须是因为现在所保留的建筑群的布局、结构、材料形式和功能等等各个方面都必须能反映它过去时期的实际的文明或者是这个文明的延续。三是要有行之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机构,有相应的人员、资金、法律和法规。可见世界遗产中的历史城镇强调实物遗存、原真性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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