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更好地弘扬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名城的目的,历史文化名城的审定标准也经历了一个完善与发展的过程,即从“四个必备条件”到“三项审定原则”的转变。
在1982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简称“文物法”)中对“历史文化名城”给出了明确定义。然而,在1982年2月我国公布首批历史文化名城时,“文物法”尚未出台,当时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等部门向国务院提交的《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报告中也没有给历史文化名城下定义,只说到:“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者是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在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地面和地下,保存了大量的历史文物与革命文物,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光荣的革命传统与光辉灿烂的文化。”[8]这段话提到了历史文化名城应具备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历史上有重要价值,二是保存有大量文物。
在选择第一批名城时,曾考虑到历史文化名城所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第一是要有悠久的历史或是有特殊重大的历史事件(包括革命史或其他重大历史事件);第二是要有较多的历史文化遗存,也就是要有丰富的文物古迹或革命遗址和文物;第三是要有较多的文化传统内容,如诗歌、曲艺、戏剧、工艺美术、土特名产、风味食品、民俗风情、历史文化名人等等;第四是这个城镇长期以来一直在使用和发展着,而且今后还要继续发展。[9]这四个条件或者完全具备,或者大部分具备,才能构成历史文化名城。这四个条件是围绕着“历史文化名城”的四个概念要素“历史”(历史悠久或历史地位突出、历史遗存丰富)、“文化”(有较多的历史文化遗存和文化传统内容)、“名”(重要的历史地位、丰富的文化内容带来的城市的高知名度)、“城”(过去、现在、将来都是活生生的城市有机体而非废弃的城市废墟或遗迹)提出的,第一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都是大家熟知且公认应该加以保护的。
第一批名城公布之后的几年中,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思想逐步推广开来,许多城市纷纷争做名城,名城的审定标准有必要具体化和明确化。在1986年审定第二批名城名单时,建设部、文化部在提交国务院的《关于申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中提到了在名城的具体审定工作中要掌握的三项原则,它们是:
第一,不但要看城市的历史,还要着重当前是否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和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第二,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是有区别的。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三,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或郊区,保护和合理使用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对该城市的性质、布局、建设方针有重要影响。[10](www.daowen.com)
对比这“三项原则”与前述“四个条件”,可以看到对名城的认识有了微妙的变化。
变化之一,对“现存”要求的强化。“要有较多的历史文化遗存”是名城的条件之一,在审定原则中,对这一点提出了更具体和更高的要求,更加强调名城现存文物古迹的丰富性、完好性和价值性。
变化之二,对“历史风貌”要求的明确化。最初提出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时,就是因为考虑到一些古都如洛阳、西安等若不做整体保护,单独保护一个古迹很难奏效,于是就提出来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并特别将“这个城镇长期以来一直在使用和发展着,而且今后还要继续发展”作为条件之一,这就已经清楚地说明“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是不同的,但并未提出名城“历史风貌”的问题。审定原则中则明确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存有历史的格局和风貌特色,有值得保护的历史性街区。这在四个条件中是没有明确提出来的,也正是文物保护有别于文献考据的要义。根据历史文献记载去认识历史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但它代替不了通过历史遗存的文物去认识历史,后者的认识更直接,也就更形象、生动和深刻。而且,真实的文物饱含着历史的信息,人们可以通过不断研究这些文物不断地挖掘这些信息,认识它们的含义。
审定原则中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存有历史的格局和风貌特色,有值得保护的历史性街区,这反映了文物保护概念的扩大,从注意单体的文物古迹,继而扩展到格局和风貌特色,体现了要保护文物建筑间的“配合”和“空间秩序”的原则。“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即国际上20世纪70年代普遍重视的“历史性地段”。这些地段中一幢幢建筑不一定是文物建筑,但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反映历史风貌的整体形象,从而使价值升华了。在历史文化名城中,由于现代生活需要,完整地保存那些反映历史格局和旧貌的历史性街区就显得十分重要。以这些局部的、但又是风貌完整的片区来代表城市的历史特色,是可行的方法。反过来说,一个城市如果没有成片的历史街区,没有保存下来传统的格局和风貌,只在市区外围的地方有些彼此不相干的文物,那么对这些文物用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措施也可以实施保护了,没有必要采取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这样的保护措施。[11]
变化之三,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使用对城市建设的影响。历史文化名城概念的提出是基于名城的保护与建设工作之间存在着现实的矛盾,因此“四个条件”将历史上有过重要地位,但现在已经废弃,不再作为城市使用的古城遗址和那些虽然历史悠久,但遗迹已荡然无存而重新建立的城市排除于历史文化名城之外,已经包含有在发展中对名城进行整体保护的寓意。4年后把“保护和合理使用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对城市性质、布局、建设方针有重要影响”作为审定历史文化名城的一项原则,不仅强调了从城市总体的高度采取综合的、高层次的保护措施的必要性,如城市发展战略、城市发展方向等都可以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创造前提条件,而且从相反的角度强调了文化遗产在当代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体现出“发展+保护=可持续发展”[12]的理念,这是极富于现实意义的。
通过对各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比较,除反映出上述内容外,还透露出这样的信息:1.对近现代历史名城的重视。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大都是历史悠久、在古代史上占有突出地位的城市,仅遵义和延安是作为革命名城列入的。第二、第三批名单将上海、天津、武汉、南昌、重庆、哈尔滨、青岛等在近现代史上意义重大,历史则相对较短的城市列入进来,更丰富了名城的历史文化内涵。2.对古建筑密集、格局风貌完好的小城市和民族地区城市的重视。从第二批名单起,一些知名度不高的小城市相继列入,而且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些城市不曾有显赫的历史地位,有的还地处偏远,默默无闻,似乎不合于“名城”的称号,但它们有密集的文物古迹,有完好的古城格局和特色浓郁的古朴风貌,是经历史沙汰下来的精品,让它们在城市“现代化”的大潮中得以延续下去是当务之急。这类城市的列入既体现了名城保护的初衷,也使得历史文化名城群体更加姿彩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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