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是人类文明的象征,反映了某个时代和地域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最高成就,是一批长期积累起来的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概念的提出,即源于对城市这一特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我国把一个城市作为历史文化遗产提出来进行保护,始于1949年3月,由“国立”清华大学与私立中国营造学社合设之建筑研究所编制的《全国重要建筑文化简目》(以下简称“简目”)一书。该书是为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作战及接管时保护文物之用的,共收入22个省、市的重要古建筑、石窟和雕塑等文物465处,并标注了文物建筑的详细所在地、性质种类、创建或重修年代及特殊意义和价值等内容。为了对特殊重要的文物建筑加强保护,“简目”将文物建筑分为4级,以圆圈为标志,用圆圈多少表示其重要程度。“简目”的第一项,就是把北平古都作为一个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来保护,并加上了最重要的4个圆圈的标志。条目全文如下:
北平城全部[※]
甲.(详细所在地点)北平市。乙.(文物性质)都市。丙.(建筑或重修年代)元代(1280)初建;明初改建。嘉靖间(约1530)甃砖并加外城。清代历次重修。丁.(特殊意义及价值)世界现存最完整、最伟大之中古都市,全部为一整个设计,对称均齐,气魄之大举世无匹。(www.daowen.com)
[※]这一符号,表示由中国营造学社曾经实地调查过的项目。[1]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洲和亚洲的许多国家对被战争破坏了的历史古城、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大量的修复和重建工作,以此作为重建民族精神的重要手段,在发扬民族文化、振兴民族经济中起到了明显效果。在1949年10月颁布的《苏联部长会议建筑委员会第327号命令》中,前苏联首次由国家正式公布历史名城名单。该命令第一条规定:“批准苏联境内保存着大量纪念物城市的名单,置于建筑纪念物保管总局的管理之下,作为具有全苏联意义的城市(附件“A”)。”[2]在附件“A”中列举了7个联邦共和国的历史名城共20座。前苏联的这个文件,对我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决策有直接的参考作用。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梁思成先生等即提出了对北京和中国其他历史城市进行整体保护的思想,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并没能得到贯彻实施。在随后的新建设热潮和十年动乱中,历史古城遭到广泛和严重的破坏。到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施行和城市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建设和城市传统风貌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对古城的价值缺乏认识,许多文物古迹、历史街区被当成了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的“绊脚石”,数百年来形成的古老城区一朝“脱胎换骨”,旧颜顿失。凡此种种,在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向国务院提交的《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中这样描述:“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规模一再扩大,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又不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古迹,致使一些古建筑、遗址、墓葬、碑碣、名胜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近几年来,在基本建设和发展旅游事业的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城市,新建了一些与城市原有格局很不协调的建筑,特别是大工厂和高楼大厦,使城市和文物古迹的环境风貌进一步受到损害。如听任这种状况继续发展下去,这些城市长期积累起来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不久就会被断送,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3]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专家提出,对于古城,单独保护一个古迹很难奏效,应当从城市整体上采取保护措施,于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概念应运而生。参考前述前苏联文件,于1981年底拟订了第一批20个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后又增加为24个,在1982年2月由国务院正式公布,从提出到公布只有短短的两三个月时间。我国的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就这样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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