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分寺市弹子房营业许可案(1998年)

国分寺市弹子房营业许可案(1998年)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3年12月27日,被告Y根据《风俗营业法》[56]第3条第1款的规定,向某公司核发了开设弹子房店铺的营业许可。对此,原告X主张该营业许可违法,遂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相反,在本案中,即便因准许弹子房营业会给附近居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也只不过是损害了所谓在良好的世俗环境中生活的利益罢了。

国分寺市弹子房营业许可案(1998年)

1993年12月27日,被告Y(东京都公安委员会)根据《风俗营业法》[56]第3条第1款的规定,向某公司核发了开设弹子房店铺的营业许可。对此,原告X(弹子房店铺建设预定地附近居民)主张该营业许可违法,遂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法院判决要旨:

《行政案件诉讼法》第9条所说的针对撤销行政处分“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是指因行政处分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必然地受到侵害的人。当行政处分所依据的行政法规,针对不特定多数者的具体利益,并不打算让这种利益完全停留于被一般性公共利益所吸收、消解的境地,而是包含了作为这种利益的每位归属者的个人利益也予以保护之宗旨时,这种利益就相当于如前所述的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某一行政法规是否含带上述宗旨,应依据该行政法规的宗旨、目的,以及该行政法规通过行政处分所要保护的利益的内容、性质等加以判断。

《风俗营业法》以维持美好的风俗习惯、清静的世俗环境以及防止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行为发生等为己任。从这一目的来看,我们很难说,该法中有关风俗营业许可的规定,除了公共利益保护之外,还包含了针对每个人的个别利益也予以保护之意。

规定风俗营业许可基准的《风俗营业法》第4条第2款第2项,同样是基于维持良好的世俗环境这一公益性目的来对风俗营业的地域予以限制,因此,该规定本身并不包含对周边居民的个别利益予以保护之意。此外,从《风俗营业法施行令》以及《风俗营业法施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也同样如此。

综上所述,弹子房店铺建设预定地附近的居民,不具有请求撤销风俗营业许可的原告资格。(www.daowen.com)

本案是近邻居民请求撤销弹子房营业许可的行政诉讼案件,其焦点在于:弹子房建设预定地附近居民是否具有请求撤销该营业许可的原告资格?

从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旨来看,无论是在对撤销诉讼原告适格的解释上,还是在采用区别对待一般性公共利益与个别利益的手法上,以及在判断某种利益是否作为个别利益也受到法律保护的判断基准上,可以说本案都与“‘文殊’核反应堆设置许可案”如出一辙。

然而,同样是由近邻居民针对不受欢迎的设施站在第三人的立场上所提起的撤销诉讼,为什么在“‘文殊’核反应堆设置许可案”中,原告资格获得了首肯而在本案中遭到了否定了呢?

对此,尽管最高法院并没有作出直接说明,但若仔细比较一下两案的判决要旨,我们或许可以解读如下:两案皆把事故发生时被害的性质,视为判断“法律上保护的利益”亦即原告适格与否的要素之一。在“‘文殊’核反应堆设置许可案”中,最高法院据此分析之后发现,倘若发生事故,越是距离核电厂近的居民,在生命上、健康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越高,而这种损害也越直接越重大。相反,在本案中,即便因准许弹子房营业会给附近居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也只不过是损害了所谓在良好的世俗环境中生活的利益罢了。最高法院在对这种利益进行分析之后,认为这种利益可以被一般性公共利益所吸收,《风俗营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中,并不存在将这种利益作为个别利益予以保护的规定,从而否定了附近居民的原告资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