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近铁特快票价变更许可案(1989年)

近铁特快票价变更许可案(1989年)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0年3月8日,“近畿日本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特快列车票价上涨的申请,获得被告Y的批准。对此,原告X主张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有关票价上涨的许可等。这是因为,原告并没有因本案许可而受到权利利益的侵害或者必然地受到侵害。

近铁特快票价变更许可案(1989年)

1980年3月8日,“近畿日本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近铁”)有关特快列车票价上涨的申请,获得被告Y(大阪陆运局局长)的批准。对此,原告X(购买通勤票等经常利用近铁特快列车的乘客)主张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有关票价上涨的许可等。

最高法院判决要旨:

尽管《地方铁路法》[47]第21条就地方铁路票价的确定、变更等,采用由监管机关实施许可的制度,但该条款的宗旨却在于专门确保公共利益而非保护乘客的个别权利利益。既然本案票价上调许可所依据的法规不以保护乘客个别的、具体的利益为目的,那么即便原告X等是居住在“近铁”沿线的居民,购买通勤票并长期利用特快列车等,也无法拥有请求撤销该项许可的原告资格。这是因为,原告并没有因本案许可而受到权利利益的侵害或者必然地受到侵害。

本案是由“近铁”的部分乘客,就被告Y(大阪陆运局局长)所作的票价上涨许可提起的撤销诉讼。同样是站在第三人的立场上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此,原告资格的有无成为议论的焦点之一。(www.daowen.com)

本案中,最高法院在对系争处分所依据的《地方铁路法》进行分析之后,得出结论认为,其宗旨是用来专门保护公共利益的,并在此基础上否定了原告资格。从判决的结论来看,显然在认定原告适格亦即解释“法律上的利益”之际,沿袭了“主妇联合会果汁案”的判断逻辑,把法律的目的简单而机械地划分为公共利益抑或个人利益的保护。然而非常遗憾的是,对于原告资格遭到否定的具体原因,最高法院并没有作出详细说明。

由于本案的原告,皆为购买通勤票且经常利用“近铁”特快列车的乘客,因此,不承认他们的原告资格,也就意味着偶然购票利用“近铁”的所谓一般乘客的原告资格也随之遭到了否定。

在“新潟空港案”中,最高法院在通过综合分析系争处分所依据的法规等后,对那些因新航线的开设所产生的噪音而受到明显伤害的周边居民承认了原告资格。本案中,考虑到居住在“近铁”周边且持有通勤票长期利用特快列车的原告因票价上涨所蒙受的影响,要远比偶尔利用的所谓一般乘客大得多这一客观事实,有学者认为,原告资格是不应该受到否定的。[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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