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潟空港,作为二类民用机场是由国家设置和管理的地方空港,拥有一条2000米长的跑道。1976年12月,被告Y(运输大臣)向日本航空公司颁发了定期航线(新潟—小松—首尔间)的运营许可。对此,原告X(附近居民)认为,自己生活上、健康上的利益,因飞机带来的噪音而受到损害,遂提起撤销诉讼请求撤销该定期航线的运营许可。
最高法院判决要旨:
《行政案件诉讼法》第9条就撤销诉讼的原告适格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是指因行政处分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必然地受到侵害的人。尽管如此,当行政处分所依据的行政法规,针对不特定多数者的利益,并不打算让这种利益止于被一般性公共利益所吸收、消解的境地,而是包含了作为这种利益的每位归属者的个人利益也予以保护之宗旨时,这种利益也相当于如前所述的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
检视某一行政法规是否包含上述宗旨,应该将其置于由该行政法规以及与其目的相通的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所形成的法体系当中,依靠分析行政处分所依据的行政法规是否通过该行政处分也把如上所述的不特定多数者的利益作为个人利益予以保护来加以判断。
本案中,从颁发定期航线运营许可所依据的《航空法》的目的条款(第1条)以及相关法律《机场周围噪音防止法》[44]的规定来看,应该说,《航空法》也包含了以下的宗旨:将不受飞行噪音严重损害的利益作为个人的个别利益予以保护。因此,依社会常理来看,那些因飞行噪音而受到显著伤害者具有原告资格。(www.daowen.com)
本案为机场周边居民为维护自己生活和健康上的利益而提起的撤销诉讼,其焦点在于:作为定期航线运营许可第三人的附近居民是否可以针对该许可提起撤销诉讼?
本案中,最高法院着眼于《航空法》将不受飞行噪音损害的利益也作为个人的个别利益予以保护这一宗旨,对原告资格予以认可。
从判决要旨来看,最高法院在对“法律上的利益”的解释上,沿袭了“主妇联合会果汁案”的观点,即采用“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说”。同时,在不必拘泥于实定法上的明文规定这一点上,与“伊达火电站案”相似。[45]此外,在对待一般性公共利益与个别利益的关系上,全面引用了“长沼内木基地案”的见解,即当法律并不打算让不特定多数者的利益止于被一般性公共利益所吸收、消解时,与保护一般性公共利益相并行,有时也可以将不特定多数者的利益作为对其所归属的每个人的个别利益予以保护。可见,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贯性。
本案中,在“法律上保护的利益”亦即原告适格的判定基准上,主张应该把这种判断放到由行政法规以及与其目的相通的相关法规所形成的宏观法体系当中的观点令人耳目一新,此乃本判决的独到之处。“主妇联合会果汁案”“长沼内木基地案”等,归根到底是以行政处分所依据的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基准来判断原告适格与否。而在本案中,除了行政处分所依据的行政法规之外,还把与其目的相通的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也放入视野加以综合考虑。这种观点,摆脱了实定法上有无明文规定这一在来判断框架的束缚,无疑会给原告适格的认定带来更大的解释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在原告适格的认定范围与手法上,与此前相比又前进了一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