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1978年主妇联合会果汁案[34]成果

1978年主妇联合会果汁案[34]成果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1年3月6日,被告Y对社团法人日本果汁协会等申请提出的,有关果实饮料该如何标示的公平竞争规约予以认定。由于被认定后的规约当中,允许不含有果汁以及果汁含有率不足5%的饮料,可以仅以“合成着色饮料”等名义来标示,原告X认为,此种标示方法容易误导消费者,不符合《防止非正当赠品与不正当标示法》[35]的规定,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如上所述,本案中,普通消费者的行政复议提起资格没有获得认可。

1978年主妇联合会果汁案[34]成果

1971年3月6日,被告Y(公平交易委员会)对社团法人日本果汁协会等申请提出的,有关果实饮料该如何标示的公平竞争规约予以认定。由于被认定后的规约当中,允许不含有果汁以及果汁含有率不足5%的饮料,可以仅以“合成着色饮料”等名义来标示,原告X(主妇联合会以及该会会长)认为,此种标示方法容易误导消费者,不符合《防止非正当赠品与不正当标示法》[35]的规定,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最高法院判决要旨:

行政处分而有可能使自己的权利或者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必然地受到侵害者,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这里所说的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是指法律为了保护私人等权利主体的个人利益,通过制约行政权的行使而保障的利益。它与行政法规出于其他目的尤其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的而制约行政权行使的结果,偶然地使一些人产生的反射性利益或者事实上的利益相左。

本案中,《防止非正当赠品与不正当标示法》的目的,在于公共利益的实现。该法第1条所定的对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属于该法的直接目的还是间接目的姑且不论,应该说,也是实现公共利益保护目的之一环。因该法中的规定而给一般消费者所带来的利益,是被告Y在正确运用该法以实现公共利益保护目的的过程中,使一般国民共同产生的,抽象的、平均的、一般性的利益。换言之,这种利益,是作为该法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目的之结果而产生的反射性利益或者事实上的利益,不相当于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不受以保护私人等权利主体的个人利益为目的的法规之保障。因此,单凭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无法针对本案的认定提起行政复议。(www.daowen.com)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表面上,本案只不过是一个行政复议的案件而已,但由于一般认为,行政复议的提起资格与撤销诉讼的原告资格可做同义解释[36],因此,本案也经常被视为有关行政诉讼尤其是撤销诉讼原告适格的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案焦点在于:针对行政方所作的认定行为,普通消费者是否具有提起行政复议或撤销诉讼的资格?

如上所述,本案中,普通消费者的行政复议提起资格没有获得认可。由于通说把行政复议的提起资格与撤销诉讼的原告资格理解为同义,因此也可以说,普通消费者的原告资格也随之遭到了否定。仔细阅读最高法院的判决我们就会发现,在本案中,对于何谓“法律上的利益”,最高法院明确表示采用“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说”[37],并将其具体界定为“法律为了保护私人等权利主体的个人利益,通过制约行政权的行使而保障的利益”。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法律的目的加以严格区分:保护公共利益抑或保护私人等权利主体的个人利益。当某一法律旨在个人权利利益的保护,而由其所保护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当事人可以以自己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权利利益遭受侵害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反之,若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制约行政权行使的结果,偶然地使一些人产生一定的利益时,这种利益,则为实现公共利益目的过程中所衍生出的反射性利益或者事实上的利益,由于不相当于“法律上保护的利益”,因而,当事人单凭这种利益受到损害,无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判决,在明确定义何为“法律上保护的利益”以及将实定法的目的严格区分为要么保护公共利益要么保护个人利益等点上有其特色。但针对后者,在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将立法目的截然划分为似乎水火不相容的两种,难免会使人产生脱离现实、过于僵化之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