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2003年就学补助案95的成果

2003年就学补助案95的成果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Y经审查后作出给付补助的决定并正式开始支付补助金。X认为,本案的中止给付就学补助决定相当于《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款所说的处分,遂提起请求撤销该决定的抗告诉讼。本案中,原告申请工伤补偿保险的就学补助遭到拒绝,在收到行政机关的中止给付补助决定之后,请求法院对其予以撤销。

2003年就学补助案95的成果

基于《工伤补偿保险法》[96]的规定领取遗属补偿年金的原告X,于1993年6月,为支持当时正在东京某都立高中上学的孩子A完成学业,依据该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以及有关文件等的规定,向被告Y(中央劳动基准监督署署长)提交了领取就学补助的申请书。Y经审查后作出给付补助的决定并正式开始支付补助金。1994年4月,由于A升入到相当于高等专科学校的其他都立学校,为了继续领取补助,X向Y提交了“工伤补偿保险就学等补助领取者定期报告书”,Y收到报告书后,作出就学补助的给付决定。可是后来,由于A于1996年升入某国外大学,于是Y以该国外大学“不相当于《学校教育法》第1条所定的学校等”为由,于同年8月9日,作出中止给付就学补助的决定并通知给X。X认为,本案的中止给付就学补助决定相当于《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款所说的处分,遂提起请求撤销该决定的抗告诉讼。

最高法院判决要旨:

《工伤补偿保险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为了扶助受害职工及其家属,作为劳动福利事业之一,政府可以以提供就学援助等形式向遗属等实施必要的支援。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劳动部部令的《〈工伤补偿保险法〉实施细则》第1条第3款进一步明确,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基准监督署署长来具体负责工伤补偿保险的就学补助等业务。同时,在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工伤补偿保险就学补助的给付通知”中,除了阐明该项就学补助属于《工伤补偿保险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作为劳动福利事业而特设的制度之外,还在附带下发的“工伤补偿保险就学等补助给付纲要”中,就该项就学补助的给付对象、给付金额、给付期间、失格事由、给付手续等作出规定,并要求对于符合条件者必须给付所定金额的就学补助。当有人欲领取工伤补偿保险的就学补助时,必须向管辖工伤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基准监督署署长提交“工伤补偿保险就学等补助申请书”,而该署长接到申请书后,必须作出给付或不给付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基于作为工伤补偿保险的就学补助制度具有如上所述的特点,应该说,《工伤补偿保险法》的宗旨在于,当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等损害时,为了弥补基于该法第3章所实施的保险给付的不足,政府可以作为劳动福利事业之一,采取与保险给付相同的手续,向受害职工及其家属给付工伤补偿保险的就学补助等。如上所述,当受害职工及其家属符合给付要件时就被赋予了可以领取法定金额的就学补助这一抽象地位。但是,必须承认,为了具体获得补助,受害职工及其家属,需要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署长提出申请,并就是否具备法定给付要件接受审查,经劳动基准监督署署长的给付决定之后,才开始正式获得该项就学补助的给付申请权。可见,劳动基准监督署署长,就给付或不给付该项就学补助所作的决定,是基于来自法律的优越地位单方面所实施的公权力行使行为,具有给受害职工及其家属的上述权利直接带来影响的法律效果,因此,可以将其解释为,相当于抗告诉讼对象的行政处分

本案中,原告申请工伤补偿保险的就学补助遭到拒绝,在收到行政机关的中止给付补助决定之后,请求法院对其予以撤销。其焦点在于:就学补助的中止给付决定是否具有行政处分性、成为抗告诉讼的对象?(www.daowen.com)

在“垃圾焚烧场案”中,最高法院主张,所谓“行政机关的处分,并不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令所实施的行为的全部,而是指,在作为公权力主体的国家和公共团体所实施的行为当中,那些受到法律承认、可以直接形成国民的权利义务以及确定其范围的行为”。从本案判决所作的,“劳动基准监督署署长,就给付或不给付该项就学补助所作的决定,是基于来自法律的优越地位单方面所实施的公权力行使行为,具有给受害职工及其家属的上述权利直接带来影响的法律效果”,即强调本案中止给付决定具有公权力性、直接具体性、法律效果性这一判断来看,应该讲,其判断框架与“垃圾焚烧场案”所确立的“基本公式”一脉相承[97]

通常,判断某一法律具有何种宗旨,是以该法律本身为出发点来加以判断的。而本案的独特之处在于,最高法院采取了“倒算”[98]的方式,即先以行政的内部通知(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工伤补偿保险就学补助的给付通知”)为依据,来认定该项就学补助的机理,然后从中导引出,与保险给付采取同样手续的就学补助,也是《工伤补偿保险法》的宗旨所在这一结论。[99]

对于本案所采用的这种“倒算”手法,即不以法律而是以下位的行政机关内部通知为出发点来反推和解释法律宗旨并认定行政处分性之有无,学界不乏批评和担忧之声。[100]但是,若从保障救济的实效性这个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反倒应该对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所显现出的柔软身段和灵活姿态予以积极评价。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本案中,最高法院除了《工伤补偿保险法》《〈工伤补偿保险法〉实施细则》外,还通过对包括行政的内部通知等在内的制度结构以及法规的宗旨、目的等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才导引出中止给付决定具有行政处分性这一结论。可见,本案在维持“基本公式”的同时,通过对公权力性和法律效果性要件加以灵活解释,实质上起到了扩大行政处分性的效果。[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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