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具体案例分析-日本行政诉讼之诉的利益

具体案例分析-日本行政诉讼之诉的利益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3]由于包括修改后的《行政案件诉讼法》在内,历代的立法当中,都没有明确界定“行政处分”、“公权力行使”或“行政机关的处分以及其他相当于公权力行使的行为”等的具体内容,因此,经过这次修法之后,行政处分性的范围,不仅没有被明确,反而更加错综复杂了。[55]但是,若仔细观察一下2004年《行政案件诉讼法》修改前后的最高法院判例我们就会发现,行政处分概念不仅没有被纯化,反倒出现了逐渐扩大解释的倾向。

具体案例分析-日本行政诉讼之诉的利益

所谓“公权力行使”抑或“行政机关的处分以及其他相当于公权力行使的行为”,立法当初命令和强制的色彩极其浓厚,简单地说,就是对国民的权利予以限制、对国民课予新的义务的代名词。然而近年却在观念上出现巨大转变,有关行政处分性的判例,开始呈现出对其加以扩大解释的态势。[51]与此同时,学说中也出现了强调“救济本位的诉讼观”,要求放宽解释行政处分性的呼声越来越高。[52]

在行政作用不断呈现多样化、行政过程中国民的权利利益调整日益复杂化的今天,单靠以撤销诉讼为主的抗告诉讼,已经难以保证能够为国民提供富有实效的救济了。为了顺应上述现代社会的新需求,切实提高救济国民权利利益的实效性,如前所述,日本于2004年对《行政案件诉讼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在讨论该法修正案的过程中,尽管也有意见主张,应该扩大行政处分性,将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通知等多种多样的行政活动也纳入到抗告诉讼的对象当中来,但最终没有被立法者采纳。取而代之的是,在该法第4条即有关“当事人诉讼”的条款中,加入了“确认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等有关公法上法律关系的诉讼”(以下简称为“公法上的确认诉讼”)。也就是说,该法在保留了有关抗告诉讼的行政处分性的原有框架从而不对其采取扩大态度的同时,把论争上述通常不被视为行政处分的各种行政活动的任务交给了公法上的确认诉讼。[53]

由于包括修改后的《行政案件诉讼法》在内,历代的立法当中,都没有明确界定“行政处分”(“处分”)、“公权力行使”或“行政机关的处分以及其他相当于公权力行使的行为”等的具体内容,因此,经过这次修法之后,行政处分性的范围,不仅没有被明确,反而更加错综复杂了。有关行政处分性的判断,依然要靠对法令的解释。[54]

鉴于这次修法在表面上并没有对行政处分性采取扩大的态度,有学者曾经预言,由于本次修法旨在行政处分概念的纯化,因此今后没有必要再对那些适合适用公法上的确认诉讼的行政活动承认行政处分性了。[55]但是,若仔细观察一下2004年《行政案件诉讼法》修改前后的最高法院判例我们就会发现,行政处分概念不仅没有被纯化,反倒出现了逐渐扩大解释的倾向。[56]具体而言,就是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开始显现出相当柔软的身段,接连对那些通常不被视为行政处分的行政活动也承认带有行政处分性,将其纳入到抗告诉讼的对象当中来。(www.daowen.com)

如前所述,以行政处分性之有无为争点的判例相当多,判例理论的积累也要比围绕其他诉讼要件的丰厚。以下,限于篇幅,暂且从最高法院就行政处分性所作的判决当中,选出一些在行政处分性的认定以及行政处分性论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典型案例[57],以这些判例为素材,梳理并详细分析行政处分性论的发展脉络,找寻其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特征,并逐一加以点评。

另外,考虑到最高法院的判例在2004年修法前后出现了对行政处分性加以扩大解释的倾向,为便于论述,以下暂将判例划分为“早期的判例”和“2004年修法前后的判例”两种,分别加以介绍和评析。[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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