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认定行政处分性

如何认定行政处分性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某个行政活动被认定为相当于“公权力行使行为”时,它就具有了行政处分性。那么,《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1款所说的“公权力行使”到底是指什么样的活动、行政处分性又是如何认定的呢?一般来讲,事实行为并不直接给国民的权利义务带来变动,因此不能称为行政处分。而行政处分,必须是法律行为,能够直接形成国民的权利义务或者确定国民权利义务的范围。

如何认定行政处分性

在抗告诉讼中,能够攻击的行政活动,必须是“公权力行使行为”(《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1款)。当某个行政活动被认定为相当于“公权力行使行为”时,它就具有了行政处分性。那么,《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1款所说的“公权力行使”到底是指什么样的活动、行政处分性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一般来讲,学说上,作为判定行政处分的指标,主要可以列举出以下几项:权力性或公权力性、对外性、法律效果性、具体性等。[38]只有具备了上述属性的行政活动,方能称为行政处分。

这里的权力性或公权力性是指,不以国民的意志为转移,单方面地使其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单方面地对其身体、财产实施强制之意。在这一点上,行政处分与以同国民的合意为基础的行政契约、希望得到国民任意合作的行政指导等区别开来。

对外性,即必须是面向国民的行为。在这一点上,行政处分与行政机关上下级间的内部训令、通知等区别开来。(www.daowen.com)

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包含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39]。一般来讲,事实行为并不直接给国民的权利义务带来变动,因此不能称为行政处分。而行政处分,必须是法律行为,能够直接形成国民的权利义务或者确定国民权利义务的范围。在是否具有法律效果这个指标上,行政处分与事实行为相互区别开来。

行政自身所订立的规章等一般属于抽象性的规范,而行政处分是对法律、政令的具体执行。在具体性这个指标上,它与行政立法区别开来。

理论界强调行政处分的权力性或公权力性、对外性、法律效果性、具体性等形成对比,实务界主张,行政机关的某一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处分性,取决于它是否具备“行为的公权力性”和“对法律上的地位的影响”等特征。[40]具体而言,最高法院主张,所谓的“公权力行使”行为,必须是:其一,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而实施的行为;其二,作为公权力主体的国家或公共团体所实施的行为;其三,该行为直接形成了国民的权利义务或者确定了国民权利义务的范围。[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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