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认定行政处分的意义-日本行政诉讼之诉的利益

认定行政处分的意义-日本行政诉讼之诉的利益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具体的行政案件当中,行政处分性一旦获得认可,意味着该案件作为争讼案件已经成熟,适合司法机关适时介入加以审理。[37]第三,认定行政处分性,在判断诉的利益的有无上,也具有重要意义。可见,行政处分性也是构成最广义诉的利益的重要因素之一。综上所述,行政处分性,不仅是区分行政活动能否利用抗告诉讼的决定性指标,而且还是判定司法救济的时机、诉的利益存在与否等的重要概念。

认定行政处分的意义-日本行政诉讼之诉的利益

行政处分性的认定本身有何意义?换言之,当行政活动一旦被认定为相当于“公权力行使”,也就是说行政处分性一经获得认可,那么,与其遭到否定时相比会出现什么不同呢?

第一,认定行政处分性,在诉讼的管辖与分工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现行法规定,当某一案件是否应该以抗告诉讼的形式来加以处理时,主要以其诉讼的对象是否相当于《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1款所讲的“公权力行使”以及第2款所讲的“行政机关的处分以及其他相当于公权力行使的行为”为判断基准。换言之,是以行政处分性之有无来加以判定的。因此,若行政处分性受到认可,则意味着需要采用抗告诉讼并适用《行政案件诉讼法》的规定,反之,应以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应对,并适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而一旦采用抗告诉讼,由于现行法上适用抗告诉讼的排他性(专门)管辖原理,则意味着该案件无法再以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形式来抗争。[35]也就是说,行政处分性的认定,肩负着区分抗告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的功能。[36]

第二,认定行政处分性,在确保争讼的成熟性这个意义上非常重要。这里所说的争讼的成熟性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其一,纷争是否足以成熟到争点明确,法院已经可以对其违法性加以判断的地步?其二,若不在此时予以司法救济,是否将来难以向原告提供富有实效的救济?在具体的行政案件当中,行政处分性一旦获得认可,意味着该案件作为争讼案件已经成熟,适合司法机关适时介入加以审理。反之,则意味着该案件尚未成熟,需要等待后续的行政活动,待其完全成熟之后再予以介入。当由一系列行政过程所组成的行政活动尚处于中间阶段(如规划或通告)时,一般认为,这种行政活动尚处于运行过程当中,没有到达最终阶段,也没有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带来终局性影响,因此,作为争讼的对象尚未成熟。例如,在如后所述的一个论争土地区划整理事业规划的判例中,最高法院就曾经主张,尚处在决定或公告阶段的事业规划,只不过处于蓝图状态,土地所有者的具体权利不会因之直接受到影响,因而,作为诉讼案件不具有成熟性。[37](www.daowen.com)

第三,认定行政处分性,在判断诉的利益的有无上,也具有重要意义。正如笔者反复指出的那样,在日本,谈及抗告诉讼尤其是撤销诉讼的“诉的利益”时,主要有以下三种语境:其一,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撤销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即狭义的诉的利益;其二,将前者和原告资格合称为诉的利益,并将前者视为客观诉的利益,而将原告资格视为主观诉的利益;其三,也是最广义的理解,在狭义的诉的利益和原告资格的基础之上,外加当事人的诉求内容是否适合作为法院审判的对象,即行政处分性之有无。可见,行政处分性也是构成最广义诉的利益的重要因素之一。它一旦遭到否定,则意味着诉的利益不复存在,同时也意味着抗告诉讼无法延续下去。

综上所述,行政处分性,不仅是区分行政活动能否利用抗告诉讼(即决定诉讼的分工与管辖)的决定性指标,而且还是判定司法救济的时机、诉的利益存在与否等的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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