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我们以行政法中具有代表性意义的《行政案件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为参考,来看看在现行法上有关行政处分的具体规定如何。
如前所述,《行政案件诉讼法》把行政案件诉讼划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机关诉讼四种类型。然而,我们若仔细观察条文的具体配置就会发现,其重心显然是放在抗告诉讼,尤其是撤销诉讼之上。包括“补则”(第44~46条)在内该法共有46条,其中,有关抗告诉讼的占31条(第8~38条,其中第8~35条共计28条是关于撤销诉讼的规定),当事人诉讼3条(第39~41条),民众诉讼及机关诉讼2条(第42~43条)。可见,在行政案件诉讼制度当中,以“行政处分”为对象的抗告诉讼,尤其是撤销诉讼,居于核心地位。(www.daowen.com)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行政程序法》的情况。该法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旨在通过规定处分、行政指导、申报以及制定命令等程序的共通事项,力图确保行政运营的公正性,提高行政的透明性(指对国民而言,行政决策的内容和过程是明晰的,第46条亦同),进而保护国民的权利利益”。可见,该法是以行政处分、行政指导、申报以及命令(行政立法)为对象的。然而,该法中,关于行政指导的规定共有7条(第32条至第36条之三)、申报的有1条(第37条)、有关命令等的程序规定共有8条(第38~45条),而专门关于行政处分的则占27条(第5~31条)。也就是说,该法的一多半是专门就行政处分所作的规定。同时,由于第1~4条是有关行政处分、行政指导、申报、行政立法的共通规定,而第36条之三是有关行政指导与行政处分的共通规定,因此可以把它们也算入到有关行政处分的条款当中。可见,在《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处分同样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