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而所谓行政处分性,是指某一行政活动相当于《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所说的行政机关的处分以及其他相当于公权力行使的行为之意。[11]若某一行政活动被认为相当于抗告诉讼对象的行政处分,一般我们就说,它具有了“行政处分性”。如后所述,行政处分性,不仅是区分行政活动能否利用抗告诉讼的决定性指标,而且还是决定司法救济时机等的重要概念。
行政处分,可以说是行政部门所实施的行政作用当中最典型的“行为方式”。它有时也被称为“行政机关的处分”或“处分”。[8]作为贯穿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以及行政救济法等三大领域的最重要的行为类型,行政处分是了解日本行政法学的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概念。[9]这一点,无论是从学理还是从判例的积累甚至从现行法的规定上来看都是十分清楚的。有关行政处分的法理,处于行政法理论的中心,无论质还是量都占据其核心地位。而以行政处分性之有无为争点的判例非常多,如后所述,在围绕行政诉讼要件的判例当中,与行政处分性相关的判例理论积累相当丰厚。
所谓行政处分,并不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为的全部,而是指带有权力性的并且能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具体变化的法律行为。[10]譬如,课税处分,由于是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国民课予纳税义务的行为,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典型的行政处分。再如,当有人基于国家《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或者地方的信息公开条例等请求公开某个信息,而行政机关经审议后认为不宜公开时所作的“不公开决定”,由于其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基于公开请求权或知情权的申请所作的最终判断(拒绝),当然也属于典型的行政处分。(www.daowen.com)
而所谓行政处分性,是指某一行政活动相当于《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所说的行政机关的处分以及其他相当于公权力行使的行为之意。[11]若某一行政活动被认为相当于抗告诉讼对象的行政处分,一般我们就说,它具有了“行政处分性”。如后所述,行政处分性,不仅是区分行政活动能否利用抗告诉讼(即决定诉讼的分工与管辖)的决定性指标,而且还是决定司法救济时机等的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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