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诉讼法》从立法当初就采用了“抗告诉讼(撤销诉讼)中心主义”,即对作为抗告诉讼典型形态的撤销诉讼的诉讼程序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界定之后,针对其他诉讼形态,采取了参照撤销诉讼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的态度。可以说,抗告诉讼尤其是撤销诉讼,在日本行政诉讼的所有形态当中是最为传统也是最具典型意义的诉讼形态。尽管2004年修法时,为了更好地应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多样化、便于国民提起行政诉讼,规定对有关公法领域的纠纷不硬性地以撤销诉讼的框架来处理,并在抗告诉讼中新设了“课予义务诉讼”和“禁止诉讼”,同时还明确了活用作为当事人诉讼的确认诉讼(公法上的确认诉讼)等方针,这些举措无疑表明,国民在有关行政案件的司法救济面前,除了传统的撤销诉讼之外又增加了新的选择余地,但从现行法的内容来看,“抗告诉讼(撤销诉讼)中心主义”的基本架构仍然没有改变,得以维持至今。
就此,首先,让我们来审视一下现行《行政案件诉讼法》的条文分布情况。包括“补则”在内,《行政案件诉讼法》由5章共计46条组成。第一章“总则”(第1~7条);第二章“抗告诉讼”(第8~38条)由两节构成,第一节“撤销诉讼”(第8~35条)和第二节“撤销诉讼”以外的“其他抗告诉讼”(第36~38条);第三章“当事人诉讼”(第39~41条);第四章“民众诉讼及机关诉讼”(第42~43条);第五章“补则”(第44~46条)。从法条配置来看,显然,该法是以“抗告诉讼”,尤其是以“撤销诉讼”为核心设计的,“总则”中的7个共通规定姑且不论,现行法46个条款当中,至少有31个是专门用来规定“抗告诉讼”的(占条文总数67.4%),而其中多达28个是专门用来规定“撤销诉讼”的(60.9%)。[29]
其次,从《行政案件诉讼法》所定的四种行政诉讼类型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应用情况来看,2013年,抗告诉讼在日本全国地方法院新受理的2258件行政诉讼案件当中占81.6%,达1843件。其中,撤销诉讼为1601件(撤销处分诉讼1158件、撤销裁决诉讼443件),占全体总数的70.9%。而当事人诉讼224件(9.9%)、民众诉讼191件(8.5%)、机关诉讼0件。2016年,抗告诉讼在日本全国地方法院新受理的2096件行政诉讼案件当中占82.4%,达1727件。其中,撤销诉讼为1428件(撤销处分诉讼1105件、撤销裁决诉讼323件),占全体总数的68.1%。而当事人诉讼159件(7.6%)、民众诉讼191件(9.1%)、机关诉讼19件(0.9%)。2019年,抗告诉讼在日本全国地方法院新受理的1808件行政诉讼案件当中占79.9%,达1445件。其中,撤销诉讼为1122件(撤销处分诉讼900件、撤销裁决诉讼222件),占全体总数的62.1%。而当事人诉讼161件(8.9%)、民众诉讼188件(10.4%)、机关诉讼14件(0.8%)。[30]
最后,让我们检视一下近年地方法院年度新受理的抗告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抗告诉讼”被划分为以下六种:撤销处分诉讼、撤销裁决诉讼、无效等确认诉讼、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禁止诉讼。据统计,2013年,日本全国地方法院新受理的抗告诉讼为1843件,其中,撤销诉讼1601件(撤销处分诉讼1158件、撤销裁决诉讼443件),占抗告诉讼总数的86.9%。无效等确认诉讼107件(5.8%)、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20件(1.1%),其余的115件(6.2%)为课予义务诉讼和禁止诉讼等。2016年,日本全国地方法院新受理的抗告诉讼为1727件,其中,撤销诉讼1428件(撤销处分诉讼1105件、撤销裁决诉讼323件),占抗告诉讼总数的82.7%。无效等确认诉讼92件(5.3%)、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27件(1.6%),其余的180件(10.4%)为课予义务诉讼和禁止诉讼等。2019年,日本全国地方法院新受理的抗告诉讼为1445件,其中,撤销诉讼1122件(撤销处分诉讼900件、撤销裁决诉讼222件),占抗告诉讼总数的77.6%。无效等确认诉讼84件(5.8%)、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38件(2.6%),其余的201件(13.9%)为课予义务诉讼和禁止诉讼等。[31]
由此可见,无论从现行《行政案件诉讼法》条文分布还是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应用来看,抗告诉讼在行政案件诉讼的所有四种形态当中都独占鳌头,近年其占比一直维持在八成左右。相比于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和民众诉讼两者合计只占两成左右,机关诉讼几乎形同虚设,其占比甚至可以忽略不计。(www.daowen.com)
而撤销诉讼又是重中之重,若单独以撤销诉讼来计算,在日本全国地方法院新受理的全部行政诉讼案件当中每年都几近七成。同时,在抗告诉讼中,撤销诉讼居于绝对核心地位。以2013年、2016年、2019年三年平均来计算,撤销诉讼在抗告诉讼所有形态当中占比高达82.4%,而其他抗告诉讼只停留在很低的水准。无效等确认诉讼5.6%、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1.8%、课予义务诉讼和禁止诉讼10.2%。[32]
另外,在此想请读者注意的是,因对原告依法令所提出的申请置之不理而被提起的“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其实也可以视为对原告的一种拒绝,亦即不许可处分已被实施。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具有“撤销诉讼”的色彩,我们也可以把相关的统计数字算入“撤销诉讼”的范畴。若此,撤销诉讼在2013年、2016年、2019年三年的平均占比则更高,可达84.2%。
此外,正如笔者在“前言”中曾经指出的那样,日本于2004年对《行政案件诉讼法》进行大幅修改时,将此前被视为“无名抗告诉讼”典型形态的“课予义务诉讼”和“禁止诉讼”正式升格为“抗告诉讼”,两者已因入法而得以“有名”,从而不能再将它们视为“无名抗告诉讼”的典型了。那么今天,在《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作为“抗告诉讼”所定的撤销处分诉讼、撤销裁决诉讼、无效等确认诉讼、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禁止诉讼六种形态之外,是否还存在“无名抗告诉讼”或者“法定外抗告诉讼”了呢?对此,学界几乎一致主张这种可能性和空间依然存在。譬如,有观点认为,从《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内容来看,它并没有采用“抗告诉讼,是指什么什么”这种结构,而是先把抗告诉讼定义为“不服行政机关的公权力行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之后,再列举出撤销处分诉讼等六种具体类型。此举无疑表明,被列举出的六种类型不过是抗告诉讼的典型罢了,而其他类型的有关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使的不服之诉依然有可能存在。[33]也就是说,第3条第2款到第7款属于对抗告诉讼的例示列举而非限定列举。还有观点认为,“课予义务诉讼”和“禁止诉讼”的入法,并不意味着从理论上否定了法定外抗告诉讼存在的可能性。修改后的《行政案件诉讼法》尽管保留了抗告诉讼的概念,但对其外延并没有明确界定,而且,抗告诉讼本身就是一个开放式的观念,也为接纳新型的“无名抗告诉讼”或者“法定外抗告诉讼”预留了充足的空间。[34]而原田教授在表明下述观点(经过此次修法之后,抗告诉讼几乎已经成为一个完善的救济系统,单凭抗告诉讼就差不多可以应对任何纠纷了。因而,理论上姑且不论,至少在现实中几乎已经不存在对无名抗告诉讼再予以承认的余地了)的同时,却强调,现行法上对六种诉讼形态的列举并非限定列举,当向人民提供法律救济之际确实需要这六种形态之外的诉讼时,法院应本着重视向人民提供富有实效的救济之观点,作为无名抗告诉讼或法定外抗告诉讼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没有理由拒绝。[35]可见,他也没有完全否定无名抗告诉讼或法定外抗告诉讼在修法之后依然存在的可能性。
综上,在日本行政诉讼的所有形态当中,抗告诉讼尤其撤销诉讼是最传统也是最具典型意义的诉讼形态。[36]正因如此,包括诉的利益、行政行为等在内,日本行政诉讼法学上的主要理论大多是基于抗告诉讼或撤销诉讼而生成和发展起来的。而且,2004年修法后这种局面不但得以继续维持,如上所述,现行法上甚至还预留了使“抗告诉讼(撤销诉讼)中心主义”进一步强化的可能性与空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