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立法文本注释稿 - 附录三

立法文本注释稿 - 附录三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山”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三山”保护规划确定。韶关城市山水交融,《条例》积极回应韶关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立法需求,打造城市森林公园。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三山”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三山”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预算,统筹协调“三山”保护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三山”保护的政策扶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依法维护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

立法文本注释稿 - 附录三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的保护,推进城市森林公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旨在明确立法的目的和依据,强调加强规范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资源管理和利用,推进韶关城市森林公园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保护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的地方性法规。

主要依据:《森林法》《城乡规划法》《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参照了兄弟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的积极有益的做法,借鉴共性,为韶关市政府所用,如《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等。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皇岗山(含鸡公山)、芙蓉山、莲花山(含稔菇山)以及田心工区(以下简称“三山”)的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以及在“三山”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

“三山”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三山”保护规划确定。

“三山”的四至边界线应当设置界标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说明: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和适用的具体领域的规定。本条旨在明确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范围,周边四至,避免执法过程中因执法管辖地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明确该条例所适用的具体领域即“三山”规划、利用、保护与管理。

主要依据:(1)《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利用、管理和资源保护,以及在森林公园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2)《立法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结合本地实际,不同上位法抵触,属立法创制性条款。

第三条 “三山”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统一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说明:本条旨在确定《条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条例》具有统领作用。“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统一管理、持续发展”贯穿于整个《条例》,集中体现《条例》的基本精神,对《条例》的实施具有指导意义。贯彻统筹规划、生态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强调生态保护过程中特别注重实现生态保护与利用、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这些基本原则集中地、突出地、强调地体现立法者所遵循的框架,指导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者和社会参与者从大局上理解立法者的意图。

主要依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秉持“林在城中、城在林中、融城于山、融山于城、山城相融、山水相融”的建设理念,利用“三山”自然风景资源,建设可供公众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城市森林公园。

说明:本条旨在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个过程中要结合韶关山水城市理念,这一条也是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领导高瞻远瞩的建议,地方立法与本土结合,彰显地方特色。韶关城市山水交融,《条例》积极回应韶关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立法需求,打造城市森林公园。该条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

主要依据:(1)《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可供人们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2)《立法法》第73条第1款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立法机关在立法权限范围内,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政府职能而进行立法,结合本地实际,不同上位法抵触,是立法创制性条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三山”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三山”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预算,统筹协调“三山”保护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三山”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三山”保护的相关工作。

浈江区、武江区和曲江区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协助做好“三山”保护工作。

说明:本条旨在明确将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工作纳入财政预算,以及建立政府领导协调机制,市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及明确日常管理和监督机构。

主要依据:《宪法》中关于地方政府职能的规定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再有根据《立法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六条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三山”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编制“三山”保护规划;

(二)参与组织、实施和监督“三山”自然、人文资源的管理与利用;

(三)制定“三山”保护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三山”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三山”保护的相关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说明:本条旨在细化和明确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使职责明确、具体,利于操作和执行。具体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清晰、明了,既便于操作和执行,又留足空间,兜底条款可以预见可能出现的情况,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主要依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文化、物价、工商、海洋渔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三山”保护的政策扶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依法维护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

说明:本条旨在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要求政府应加大对“三山”保护的政策扶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依法维护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

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破坏“三山”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说明:本条旨在强调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监督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通过制度来保障监督举报、投诉行为的渠道和行为的落实。仅仅靠政府及韶关国家森林管理机构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监督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环境向良好的方向发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鼓励社会监督,也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区的认识和重视。

主要依据:(1)《宪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基本权利,举报、投诉是公民基本权利。(2)《环境保护法》第57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等方式参与“三山”保护活动。

公众在“三山”保护范围内游览、观赏、休憩等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遵守“三山”保护的制度规定,爱护环境和公共设施。

说明:本条旨在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强调政府对参与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引导市民尤其教育下一代积极参与到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去。同时,强调进入“三山”保护范围的公众要遵守公共管理秩序,遵守“三山”保护的制度规定,爱护环境和公共设施。

主要依据:《立法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立法机关在立法权限范围内,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政府职能而进行立法,结合本地实际,不同上位法抵触,是立法创制性条款。

参考《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对在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及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人民政府、三山”保护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三山”保护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山”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三山”保护范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说明:本条旨在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明确编制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规划的组织配合与协调。编制“三山”保护规划要符合法定程序,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山”保护规划不是孤立的,“三山”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三山”保护规划,可进一步提升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战略地位。

中央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对环境保护领域具有方向性、决定性的重大影响。通过编制“三山”保护规划充分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将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山水韶关的城市理念相结合,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与山水韶关城市发展理念相融合,增强了“三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和有效性。通过构建“三山”保护规划,可以明确“三山”保护的内容、明确责任分工、目标任务、具体政策措施以及加大投入力度,更能有效促进“三山”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更大的新的进展。

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规定:“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三山”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三山”保护规划前,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山”保护规划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的“三山”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保护和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说明:本条旨在对“三山”保护规划程序作出了规定和要求,旨在强调“三山”保护规划制定和修改严格按照程序依法规划,并依法报批,不得擅自调整。明确“三山”保护规划编制的程序性要求,从法定程序上保证“三山”保护规划的编制流程与质量保障,同时,强调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对“三山”保护规划的监管。

规定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三山”保护规划前,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同时,强化了规划的法定效力,规定“三山”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26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免费查阅。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保护和建设确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借鉴和参考了《江门市区山体保护条例》第12条在市区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市区山体保护规划前,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山体保护规划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三山”保护规划,禁止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建设项目,其高度、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三山”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文物古迹等自然、人文资源,自觉接受“三山”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

说明:本条旨在规范在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在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范围内新增任何开发建设项目、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必须符合“三山”保护规划。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三山”保护规划,目的是防止重发展、轻保护情况的发生,为了追求眼前和局部的经济增长,在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范围内进行盲目开发、过度开发、无序开发,使“三山”自然环境受到的威胁和影响不断加大,有的甚至遭到破坏。

“三山”管理机构对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环境包括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文物古迹等自然、人文资源情况最熟悉,对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负有监管义务。所以,这里特别强调在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不仅要符合“三山”保护规划,还要自觉接受“三山”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对开发建设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或违反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规划的行为,应该追究其监管失职的责任。

在“三山”保护地区内新建的建设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风格根据的是规划局建议,其高度、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追求城市建设整体的环境美化,打造韶关特色的旅游城市

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3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40条 第1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森林公园建筑物的高度、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景观相协调,在游览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人文景观或者景点。”第28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对周围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在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三山”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三山”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三山”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说明:本条旨在强调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范围内禁止建设事项,防止破坏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的自然环境。在“三山”范围内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三山”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主要依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逐步迁出。”

第十四条 “三山”周边新建的建(构)筑物高度、区域建筑密度,其建筑风格、色彩等应当与“三山”的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说明:本条旨在强调,“三山”周边新建的建(构)筑物要与“三山”自然景观协调一致,保持韶关山水交融的自然特色,做到“显山露水”。

主要依据:《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立法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结合本地实际,不同上位法抵触,属立法创制性条款。

第十五条 “三山”保护范围内的林木资源不得擅自砍伐;因人工营造的纯林改造、修筑游客安全防护设施和步行游览观光道路需要砍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www.daowen.com)

说明:本条旨在强调严格保护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范围内的植被,建立规章制度。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范围是韶关市区的“绿肺”,韶关市民绿山清水的生活的家园,严格依法保护生态植被,禁止乱砍滥伐行为发生。即使确有需要,且有依法办理手续,也要征得“三山”管理机构同意,因为“三山”管理机构是管理者,负责日常监督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矫正。为落实“三山”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林木的职责,应从制度上落实,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人员来。

主要依据:《森林法》第32条第1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森林公园的天然林应当予以保护,人工营造的纯林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树种调整和改造,提高其游览、观赏价值和综合效能。”第27条规定:“在森林公园林地范围内修筑游客安全防护设施,在游览区内修筑游客步行游览观光道路,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地级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度,配备防火设施、设备,设置防火标志牌,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说明:本条旨在建立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森林防火责任制,预防火灾发生。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作为韶关市区的生态保护区,是满足市民游览、休憩、锻炼身体的不可或缺的场所,尤其周末游人如织。而且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基本上是森林、植被覆盖,极容易产生火灾,尤其清明节期间。火灾会对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环境系统造成毁灭性危害。所以,必须加强用火管理和火灾防范措施,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可能的火灾发生,做到万无一失。

主要依据:《森林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根据《森林法》第21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或者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度,配备防火设施、设备,设置防火标志牌,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针对森林生长发育特性,做好森林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说明:本条旨在明确预防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管理主体,加强病虫害防治。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基本上是森林、植被覆盖,森林病虫害防治对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病虫害防治与森林防火是森林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的关键途径。病虫害对森林的危害性极大,尤其危险性病虫害具有危害严重、扩散蔓延迅速、防治困难等特点,需要针对病虫害进行有效的认识,做好监测、防治,积极采取一些有效的防治措施等综合治理工作,采取以生物防治为主,生物、化学、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

主要依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或者管理组织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监测和预防;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森林法》第22条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十八条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三山”保护规划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观赏价值。

说明:本条旨在强调韶关“三山”的地方林木特色,突出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观赏价值。

主要依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或者管理组织应当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观赏价值。”

第十九条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三山”保护规划完善景观道路、观景平台、休憩设施、公共健身设施等建设,建设徒步、骑行等环山绿道,相应设置安全、环卫、残障设施及服务标识。

说明:本条旨在强调“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三山”保护规划加强“三山”旅游、休闲等设施建设,为市民在“三山”市民观光、休憩、锻炼等提供便民设施。

主要依据:《立法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结合本地实际,不同上位法抵触,属立法创制性条款。

第二十条 “三山”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旅游服务性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三山”保护管理机构指定区域有序经营,并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说明:本条旨在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持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的良好环境。

主要依据:根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区域进行。”

第二十一条 进入“三山”保护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同意。

说明:本条旨在规范在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开展影视拍摄等的活动,防止破坏生态环境。这些活动应当经“三山”保护管理机构批准,加强“三山”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能。

主要依据:根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从事上述活动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并在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三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一)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

(四)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以及乱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五)新建、改建坟墓;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说明:本条主旨是规范破坏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违反的予以惩戒。本条列举和兜底条款相结合,禁止行为的列举不可能预见所有行为,为了防止条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列举条款和兜底条款结合,使执法者可以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适应社会情势的客观需要,将一些新情况等通过这个兜底性条款来予以适用解决,而无需修改条例。

在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范围内详细列举出禁止行为的负面清单,方便操作和执行。禁止行为的列举,将进一步明确韶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环境保护内容,有针对性地预防禁止行为发生,推进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同时,也起到一个告示社会、教育群众的作用,禁止行为规范指引人们的行为,也警示这些行为要受到法律惩戒。这些禁止行为是一般比较可能发生的或常见的,且对生态环境影响比较大,行为还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

主要依据:(1)根据《森林法》第23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2)根据《森林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根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1)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2)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4)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以及乱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5)新建、改建坟墓;(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进入“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公众应当遵守公共管理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挖花草、树根;

(二)毁损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设备;

(三)随地吐痰、便溺,抛弃塑料品、金属品或者其它废弃物;

(四)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树木、岩石、古迹、建筑物以及设施上刻画;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以外的宠物犬进入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识的区域。

说明:本条旨在规范公众进入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的行为,禁止不良行为。在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范围内游览、观赏、休憩等活动的公众应该自觉尊重社会公德、社会秩序,行为文明,按照城市型生态公园的标准规范公众的行为。

主要依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应当遵守公共管理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挖花草、树根;(二)毁损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设备;(三)随地吐痰、便溺,抛弃塑料品、金属品或者其它废弃物;(四)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五)在树木、岩石、古迹、建筑物以及设施上刻画;(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除携带工作犬、导盲犬、扶助犬或者为动物开设专门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猫、家禽及观赏鸟类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同意的室外公共场所。”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本条旨在规定违反条例第20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主要依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三山”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本条旨在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2条的法律责任。

主要依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以外的宠物犬进入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识的区域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本条旨在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3条的法律责任。

主要依据:违反本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由“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制止违法行为,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说明:本条旨在规定违反本条例第12条、第13条、第15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主要依据:违反本条例第12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的依据是:“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被破坏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13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或者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15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依据是《森林法》第39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三山”保护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说明:本条主旨是预防和惩戒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韶关市森林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的行为;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韶关市森林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恪守职责、依法行政,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予以惩戒。

主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第3款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第15条规定:“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和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旨在明确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区内的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和保护。

立法依据:《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生效日期的规定。

立法依据:《立法法》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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