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明确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按照“东南西北”四至范围,明确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范围东、西、南、北四至,具体范围向社会各界公布,更加直观地展示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环境的保护范围。为方便公众实地知晓莲花山的保护范围,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范围,设置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2)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鉴于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宏观性的整体规划和细节性的详细规划。条例第二章规划与管理,对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了规划编制内容。明确提出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编制的具体内容,明确了规划编制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职责。二是规定了规划编制原则。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凸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体现山水韶关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保护生态环境第一,开发建设活动服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一旦制定,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防止因为相关领导人改变就改变规划。三是对规划落实实施。韶关市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发现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处理;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的,建立案件移交工作机制。
(3)制定城市型生态公园保护规划。编制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城市型生态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指引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城市型生态公园的发展。编制城市型生态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有助于科学合理地打造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公园体系,在保护、改造提升原有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城市型生态公园的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满足韶关市民对城市型生态公园的内涵、品质、功能、开放时间与服务质量等方面不断提高的需求,促进城市型生态公园内的基础设施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4)强调法律责任。条例结合韶关实际情况,同时考虑条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要求韶关森林公园管理处应当先行制止违法行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查处;对超越法定权限的,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韶关市森林公园管理处。(www.daowen.com)
(5)存在问题。芙蓉山范围内林地存在不同权属,有些是租用集体产权土地,管理存在难度;保护区内坟墓众多,无法有效迁移;周边违建现象频发,无法有效制止。规范生态保护的同时进行城市型生态公园建设,需要做好规划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
以上说明及条例,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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