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导读与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生效日期的规定。
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从何时开始起正式实施,也就是说从何时起正式具有法律效力。法律的生效日期,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生效日期的确定问题。一部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取决于这部法律对生效日期是如何进行规定的。我国以前制定的法律中,对生效日期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直接在法律中规定“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只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法律何时公布,根据《宪法》第80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的规定,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第三,规定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的生效日期,属于上述的第一种情况,即直接规定了“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溯及力的问题。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是指法律生效以后能适用于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如果适用,就表明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就表明没有溯及力。一部法律如果有溯及力,必须在条文中作出明确的规定,《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对溯及力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表明本《条例》没有溯及力,即不能适用于本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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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006年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且直接衔接现有文化与自然遗产管理体系,将既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保护区域作为确定禁止开发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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