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和保护,依据《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导读与释义】
本条是关于“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和保护的规定。
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第8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是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军事禁区是指根据军事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划定的由军队控制的、不得擅自进入的范围、区域。或者说,根据军事需要所划定的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或限制其活动的特定区域,其边界通常设有醒目的标志。军事管理区,是指设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军事管理区是指根据军事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划定的由军队主持控制或负责的范围、区域。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都是军队管辖,只不过军事禁区管理更加严格。军事管理区是指这一区域的管理权归军队所有,军事禁区则是非特许不可进入的区域。军事管理区不一定是禁区,但军事禁区一定是军事管理区。(www.daowen.com)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划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划定,《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的第8条规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及其范围的划定,以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禁区,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禁止航空器在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但是,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除外。……”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
可见,国家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实施的严格管理,不同于地方管理。本《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有人提出“三山”部分地方存在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立法组经调研确认,专门增加了这一条。《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了这一条的内容,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实行有区别的管理,“三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内,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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