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三山”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读与释义】
本条是关于“三山”保护范围内破坏森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22条规定:“‘三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一)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二)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四)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以及乱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五)新建、改建坟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条例》第22条规定明确指引了“三山”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该条是对违反《条例》第22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条例》第22条规定和本条的规定是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共同构成法律规范。这里涉及一组概念,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这一组概念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关系。
法律规范,就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创制的或者经其认可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它是用来判断某一行为正当、合法与否,应受到何种法律制裁的标准和尺度。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后果归结。①条件假设(或称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②行为模式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③后果(或称为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同法律事件不同之处在于它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们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结果。包括作为(即积极的行为)和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①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精神病人,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②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③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是因行为人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行为人和相对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www.daowen.com)
法律责任,是因行为人的法律行为侵犯一定的法律关系,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人(包括法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点是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从上面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立法机构创制的或者经其认可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法律规范,它是用来判断某一行为正当、合法与否的准则,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这四个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行为引起法律关系的出现,法律关系的出现就代表着相关的权利义务的出现,同时法律规则明确了这些权利义务对应的法律后果。如果主体都按照法律规则履行了法律义务或者享受了法律权利就没有法律责任,反之则有法律责任。四者的发生顺序是: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条例》第22条规定了“三山”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条例》第25条是对违反《条例》第22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如果出现行为人违反《条例》第22条规定的法律行为就有可能承担《条例》第25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条例》第22条规定和《条例》第25条规定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
《条例》第2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在“三山”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一个典型的地方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条款,符合现行法律和地方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设置条件。
《条例》通过地方法规授权的形式,赋予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体资格,享有行政处罚权。具体的处罚种类和权限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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