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导读与释义】
本条是关于“三山”保护范围内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在“三山”管理机构指定区域以外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旅游服务性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例》第20条规定:“‘三山’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旅游服务性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三山’保护管理机构指定区域有序经营,并保持经营场地清洁。”违反本《条例》第20条规定,《条例》第24条规定了处罚措施,对违法的经营者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www.daowen.com)
“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他做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根据法律责任的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责任主体是指,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承担了一定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需要对其义务行为负责时没有尽到责任而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个人或单位。可见,法律责任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我国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将单位作为其法律责任主体,也就是说,对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将根据其所违反的法律关系性质,分别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即经营者违反本条的规定,在“三山”管理机构指定区域以外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旅游服务性活动。经营者在“三山”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之外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旅游服务性活动,破坏“三山”管理机构正常的管理秩序,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
本条从法理上是地方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即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但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