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众行为管理-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

公众行为管理-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遵守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对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投诉、举报。《条例》法律责任中第2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公众行为管理-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

进入“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公众应当遵守公共管理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挖花草、树根;

(二)毁损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设备;

(三)随地吐痰、便溺,抛弃塑料品、金属品或者其它废弃物;

(四)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树木岩石、古迹、建筑物以及设施上刻画;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以外的宠物犬进入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识的区域。

【导读与释义】

本条是关于进入“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公众应当遵守公共管理秩序的规定。

公众遵守公共管理秩序是一种道德素养,也是一种行为习惯,更是一种担当精神,是城市文明的缩影。良好的公共管理秩序需要人们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从而调整一系列的利益关系,建立正常的社会关系。社会作为一种群体是由个人组成的。所谓个人,就是现实生活中具有自己的意志、利益、需要和行为的个体。而群体是由共同目的和协作关系的个人组成的社会系统。在社会活动中,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与人及个人与群体的利益关系就需要行为规范发挥协调作用。(www.daowen.com)

行为规范,是社会群体或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所遵循的规则、准则的总称,是社会认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标准。行为规范是用以调节人际交往,实现社会控制,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它来自于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交往经验,是人们说话、做事所依据的标准,也就是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范就没有秩序。如果规范、标准缺失,不仅会冲击正常社会秩序,使人们无所适从,乱了分寸,还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和生存质量。公众的行为要遵循一定的规范,所谓规范,就是规则和标准。

遵守公共秩序对于一个社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第一,它是维系社会生活正常化的基本保证。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公共场所已成为人们共同生活、娱乐必不可少的地方,如居民小区、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商店等。这些场所秩序良好,会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的愉快。第二,它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有无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是衡量一个地方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显著标志。它是衡量一个人精神道德风貌和文明素养的重要尺度。在公共场所自觉约束自己、方便他人、维护秩序,是做人的起码原则。

作为公民,每个人都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这是公民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只有这样人们才可以友好地生活,不发生争斗,是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的保证。

韶关市作为全省“一核一带一区”中北部生态发展区的中坚力量,是国家第一批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和粤北的生态屏障。韶关市绿色生态优势明显,有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三项林业主要指标居全省第一,多项工作在全省林业工作中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韶关市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全力开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各项工作,力争到2021年建成全省乃至全国首个全域国家森林城市的地级市。韶关市委、市政府提出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建设生态善美韶关”为主题,按照“一核七星、三屏六廊”的整体空间布局,突出“点、线、面”有机结合,融入进自然森林理论、森林康养等绿色、低碳现代城市发展需求,打造“山水岭南名城、宜居活力韶关”的城市特色风貌。

韶关市当前正处于推进“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建设的重要时期,通过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相结合,补齐发展短板,加快现代化进程,提升城市品质,亟须在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倡导文明出行、加强生态保护等方面,有序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全面提高城市文明指数。韶关市各级政府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各部门要协作联动,林业系统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筑牢生态屏障,建设美丽韶关。

通过立法形式创建行为规范服务于韶关“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建设,对促进和提升韶关开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城市文明行为的整体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三山”是韶关的“绿肺”、生态屏障、市民休闲游憩场所,《条例》是规定禁止在三山”范围内采挖花草、树根,毁损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设备,随地吐痰、便溺,抛弃塑料品、金属品或者其他废弃物,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在树木、岩石、古迹、建筑物以及设施上刻画,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禁止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以外的宠物犬进入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识的区域等多个社会活动方面的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力求做到细致全面、通俗易懂、符合实际、贴近生活,特别是把保护“三山”独具地方特色的文明行为纳入其中,体现了韶关市“三山”的立法特色。

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采挖花草、树根,毁损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设备,随地吐痰、便溺,抛弃塑料品、金属品或者其他废弃物,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条例》这条规定的实质就是为进入“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公众设定一个行为规范,进入“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公众必须遵守,否则,将受到惩戒。《条例》通过立法形式规范公众遵守公共秩序,也参照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旅游法》明确要求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条例》规定进入“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公众必须遵守公共秩序,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奉献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遵守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对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投诉、举报。《条例》法律责任中第2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及通信联系方式;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本条借鉴了《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六)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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