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活动管理:第二十一条

活动管理:第二十一条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4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动管理:第二十一条

进入“三山”保护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同意。

【导读与释义】

本条是关于进入“三山”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管理的规定。

《条例》本条是对进入森林公园进行教学、科考、采集标本或者影视拍摄的规定。近年来,因进入森林公园进行教学、科考、采集标本或者影视拍摄等活动破坏生态景观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防止这些活动对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条例》有必要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这条旨在明确进入“三山”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需要经得“三山”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强化“三山”保护管理机构管理职能,规范和指引公众在“三山”范围内的行为。(www.daowen.com)

“三山”保护范围内,人们游览活动日趋丰富,人们休闲游玩除徒步、游览、野外烧烤等新型休闲方式,还有一些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近年来,因影视拍摄破坏生态景观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防止这些活动对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条例》规定进入“三山”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三山”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从事上述活动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并在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拆除,恢复原状。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不得破坏森林公园生态环境。”第4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