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周边新建的建(构)筑物高度、区域建筑密度,其建筑风格、色彩等应当与“三山”的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导读与释义】
本条是“三山”周边新建建(构)筑物的相关规定。
2013年12月12日至13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文件中指出:“要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要尽快把每个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把城市放在大自然中,把绿水青山留给城市居民;要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慎砍树、不填湖、少拆房,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要传承文化,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遵循这种以“要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筑物的自然景观设计尽量满足人对自然生态、文化内涵、游览休息的综合需求,充分发挥新物质、新技术条件作用下的新形式和新风格,完成自然与艺术及传统与创新的协调统一。
现代城市环境是一个有机整体,组成部分较多,新的建筑物作为一个独立的构造物,应融入外部环境中去,使其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实现整体城市景观和谐。而且在现代社会,人们对建筑物的关注和审美不仅局限于建筑物本身,更多地关注建筑物与周边的环境和谐。新的建筑物作为韶关城市自然人文景观,应充分结合周边环境整体考虑,注意城市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之间的协调。建筑物离不开其所处的环境,环境则是建筑所依存的条件,新建的建筑物高度、造型和风格要体现与周边环境保持协调、和谐的关系。因此,建筑创造不但要满足使用功能,还要与周围环境相适应,体现一定的城市特色,这对保持城市空间环境的协调与和谐尤为重要。
新建的建筑物是韶关城市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沉积下来,也是韶关城市凸显自我风貌特征的重要载体。当然,新建的建筑物要与自然环境协调,在很大程度上要受自然环境的制约和影响。“三山”周边开发新建的建筑物,能够体现韶关市“山、水、城”景观交融特色,周围的建筑物高度对其整体环境和视觉美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空间环境与视觉环境是周边环境的重要考量,在周边环境规划时考虑到“三山”自然景观视线等,新增建筑物时与“三山”之间保持足够的缓冲距离,突出“三山”自然生态景观和山水交融的地方城市特色,努力形成独特的森林城市与山水城市的比较优势,保持粤北地方城市鲜明的特色和魅力。
“三山”是韶关的自然景色,建筑物是韶关的人工景观,现代城市理念强调自然景观的首要地位,人工景观次位。“山水城市”是韶关的特色,因此,韶关新的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要避免喧宾夺主,注重建筑物的人工景观与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相融合,彰显韶关“三水交融”的城市特色。新建的建筑物要充分考虑“三山”延绵山峦的自然环境,控制新建的建(构)筑物高度、区域建筑密度,按照“三山”自然地形来布置建筑物的高度、区域建筑密度,形成高低错落、层叠延展、群峦叠嶂的,与“三山”和谐的景观效果。
韶关“三山”丘陵起伏地形变化为韶关城市居民提供了可资观赏的自然资源与休闲愉悦精神的多样化自然景观资源,“三山”与韶关浈江、武江、北江交相辉映,山水城市特色明显。“三山”周边新建的建筑物应巧妙地利用“三山”的地形,与周边建筑和谐共生,依照“三山”地形差异进行新的建筑布局,应当控制新建的建(构)筑物高度、区域建筑密度,确保建筑物错落有致的效果,使建筑与“三山”自然景观相协调、融入环境、衬托环境,审美上有着独特的风格和魅力。(www.daowen.com)
在韶关“三山”的山地丘陵生态环境中,浈江、武江、和北江三江汇流的自然地形赋予了韶关山水城市形态。韶关城市的景观设计中应体现人本原则,考虑顺应自然地貌、山水的形态进行新的建筑物空间的布置与规划,景观视廊沿线对新的建筑进行高度和密度控制,“三山”自然景观视线敏感位置应尽量避免体量高大、突兀的建筑物。新的建筑物在视线与形态上与“三山”自然景观相互融合、相互开放、相互渗透,以此塑造韶关山水与城市景观的和谐统一。
韶关是典型的“山水城市”,新的建筑物尽量减少对“三山”自然环境与“山水城市”特色的破坏,使建筑物更好地融入“三山”的自然环境,实现“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愿景。沿“三山”周边区域新建的建(构)筑物建筑物自身景观和韶关“三山”“山水城市”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在景观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三山”独特的自然环境以及韶关“山水交融”的城市特色,建筑风格、色彩等尊重“三山”的地域环境与地域特色,建筑物设计应注重建筑物本身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把握建筑物景观的风格、色彩、外貌特征,把建筑物的风格、色彩融入周边的自然环境中去,实现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的协调和融合、和谐统一。
但随着韶关城市化发展和城镇建设中的不断深入,如果不尊重“三山”自然环境,控制新的建筑物高度与密度,照搬大城市建设模式,必然造成建造大量的现代高层建筑遮挡“三山”自然景观风貌,很容易破坏韶关山水交融的城市形象,挡住市民视野,在韶关城区内看不到“三山”的存在,韶关“山水交融”的城市特色不够彰显。这样,不仅影响韶关山水城市形象,而且破坏韶关自然景观与人为景观和谐与协调的统一。所以,必须对韶关城区新建的建筑高度、密度进行合理的控制和引导,塑造韶关特有的城市风貌特色和整体和谐的城市景观。
因此,对于韶关山水交融的城市特色,新建的建筑物景观的规划与设计应充分契合韶关山水城市的先天禀赋,彰显“三山”与“三江”交融的景观特色,设计要素上予以体现山水城市,即“显山露水”,突出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对景、借景关系。也就是说,韶关城市新的建筑景观设计要体现为人工景观顺应“三山”自然形态,符合以人为本的需求以及“人工—自然”景观的相互辉映三方面。
新的建筑应保持“三山”自然景观对于韶关城市景观的天然影响,体现与自然山水之美之间的结合与辉映,控制新建的建(构)筑物高度、区域建筑密度,避免高密建筑物对“三山”自然景观的蔽挡,形成韶关城市建筑与“三山”自然环境间相互穿插、对景的景观,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新的建筑物发挥城市山水景观资源优势,形成“三山”自然环境与城市建筑人工环境相互依存、相互因借的景观生成机制,塑造山水韶关的城市形象。
本条借鉴了《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森林公园建筑物的高度、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景观相协调,在游览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人文景观或者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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