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做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根据国家对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在区域规划和合理组织区城城镇体系的基础上,按城市自身建设条件和现状特点,合理制定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发展性质、规模和建设标准,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布置城市道路和交通运输系统,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定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最终使城市工作、居住、交通和游憩四大功能活动相互协调发展。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建设规划一般为5年,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性规划。
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划,简称为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是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的若干主要方面、重点领域的展开、深化和具体化,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总体规划相衔接。
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三山”保护规划是韶关城市关于“三山”的专项规划,所以,《条例》设计“三山”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www.daowen.com)
“三山”保护规划作为专项规划,仅仅是对“三山”保护的一个方面,涉及“三山”的专项规划还可能有交通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旅游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所以,《条例》设计必须考虑“三山”需要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因为各专项规划在基础数据、规划内容、成果表达等方面存在不一致,如果不相互衔接,规划随意性较大,有造成各区域、各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规划相互脱节、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实践中,很难操作和执行。所以,《条例》规定:“三山”保护规划应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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