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和促进公民举报权的行使是举报制度建设和完善的逻辑起点。举报人提出举报材料并不意味着监督行为的结束,在举报后直至作出处理的整个过程,公民都有权监督。举报人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对自己提供的举报材料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处理的进程及处理的结果,举报人具有优先知情权。举报人要求查询处理结果,受理举报机关必须予以答复。因此,相关单位应该建立起举报制度,方便公民举报权利的实现。
首先,应健全举报受理机构。举报受理机构是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它的设立是完善举报制度的组织保证。同时,举报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工作人员名单、举报电话等,以便于人民群众举报知悉。
其次,完善举报制度。举报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必需依赖制度的具体化才能得到真实的保障与实现。通过制度,在举报人和举报受理机构之间必须形成一种良性的关系,才能真正保障举报权的实现。所以,为使公民的举报线索能够得到及时受理,举报材料能够得到认真的审查,举报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举报受理机构应该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制度:①受理。接受举报时,应根据举报人不同的方式对举报的有关线索和情况,做好记录,整理举报材料。②审查。举报机构接受举报后,要对举报材料认真审查。审查举报材料的具体内容和真实性并分别作出处理,对于举报材料具体明确、准确性较高的送有关机关并督促其及时处理,对于没有价值或不真实的举报材料,应不予采用。③回复。举报机构对每一个举报人除匿名、化名或不知道通讯地址等无法答复之外,都要回复举报人。④保密。在对举报案件的受理、审查和奖励举报人等过程中,对举报人的身份要绝对保密,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⑤期限。根据举报案件的不同特点,明确规定举报的受理、审查、回复的期限,保证举报材料得到准确、及时的处理。(www.daowen.com)
为保证举报机构有效地开展工作,应赋予举报机构以举报受理权、审查权、催办督促权、奖惩建议权等基本职权,同时,应建立举报人有获得奖励的制度,即有奖举报制度。有奖举报,也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方式,公开承诺对提供特定信息的公民给予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举报是公民对国家、对社会具有强烈责任感的体现。通过发挥举报制度的作用,可以大大地节约国家的监督成本,提高社会监督的质量和效率。而且举报人为了举报还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因此对于因为举报所耗费的交通、住宿、通讯、邮寄等费用,以及因举报所造成的误工费用,举报人都可以向受理举报机关要求补偿,但必须以举报案件属实并经查处为必须支出费用为限。对于有明确规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的,举报人在案件审结后,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兑现奖励。
《条例》规定:“‘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是对公民举报权的落实和具体化。“三山”保护范围很大,“三山”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都有限,单靠“三山”管理机构的力量是单薄的。通过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市民的监督积极性,通过举报的形式和破坏“三山”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作斗争,更好地保护“三山”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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