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任何单位个人对三山保护有权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对三山保护有权监督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要勇于行使监督权,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敢于同违法或不良行为进行斗争,勇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任何单位个人对三山保护有权监督

1.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我国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监督权这一基本权利,并对公民监督权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宪法》总纲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明确表明了我国遵循人民主权的原则,为公民监督提供了逻辑上的前提。现行《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第1款更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些宪法规范从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民权利角度无疑确立了人民的监督权。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逻辑起点,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监督权作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既是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公民监督权是公民参政过程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最具有活力的一种监督。监督权的法理基础是人民主权,它与公民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公决权等权利一样,是公民当家做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但公民监督权有自身的独特特点。

概括地讲,公民监督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公民监督权主体的广泛性。公民监督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仅分布广泛,而且人数众多,遍布各个地区和不同行业。②公民监督活动的主动性。公民行使监督权,就其知道的线索积极向有关机关反映,基本上是为了维护自己、他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具有主动性。③公民监督权内容的全面性。其监督内容既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又可以包括职务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④公民监督权方式的多样性。在我国民主政治中,公民可以自由选择书面或口头、显名或匿名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监督,行使监督权。既可以直接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大众传媒等多种方式来实施监督。

2.对其他违法或不良行为的监督权(www.daowen.com)

公民监督权是公民一项基本宪法权利,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但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外,还有其他违法或不良行为,公民一样有权利同违法或不良行为做斗争。

因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是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最广泛的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参与社会与政治生活,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要勇于行使监督权,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敢于同违法或不良行为进行斗争,勇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当然,公民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干扰正常的公务活动和社会的、集体的、他人的合法权利与自由。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破坏“三山”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和公共设施的行为,正是考虑到公民的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对破坏“三山”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和公共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改进促使“三山”管理机构更好地保护好“三山”,也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三山”保护工作,体现主人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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