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①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②空间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③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真正理解法的适用范围,必须先理解法的效力及其效力范围和法的适用,在区别于这三者的基础上才能完整地理解何谓法的适用范围。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维度中的国家强制作用力”。[26]而法的效力范围就是这种国家强制作用力所指向的领域,即属时维度、属地维度、属人维度和属事维度。具体而言:所谓属时维度是指法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法律对其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27]所谓属地维度是指法的地域效力,即“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28]所谓属人维度是指法的对人效力,即法律对哪些人产生作用力的问题。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其中法律拟制人主要指“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三种。所谓属事维度是指“国内法律秩序的属事效力范围的问题,通常就体现为国家在其对国民的关系中有多大权限的问题”。[29]
而对法的适用范围的正确理解,应该包括三层含义:一为主体。如果说,法的适用是针对具体的、特定的对象,那么法的适用范围则针对某一范围内非具体的、不特定的对象。当针对某一范围内非具体的、不特定的对象时,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权利的制衡,法的适用范围应该容忍权力和权利的共存。因此,法的适用范围的主体不仅应有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更应有行使权利的公民和一般社会组织。二为范围。只有在某个确定的时间段和符合法的规定的领域内,法的适用才会产生,其中,这个“领域”即为法的适用范围,它包括空间、对象和事项。至于“确定的时间段”应由法的效力范围的属时维度加以规定。三为社会关系。法的适用范围是针对某一被纳入法的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因此,这种社会关系是确定的、实在的,而非不确定的、潜在的。[30]
法的适用范围有两个明显的特征:其一,相对于法的效力及其效力范围,法的适用范围是一种针对某类确定的、实在的社会关系,而法的效力及其效力范围不仅仅针对某类确定的、实在的社会关系,还针对某类不确定的、潜在的社会关系;其二,相对于法的适用,法的适用范围针对某一范围非具体的、不特定的对象,而法的适用针对具体的、特定的对象。而且,前者主体不仅仅包括国家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更包括公民和一般社会组织,而后者主体仅为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31]
立法技术上,通常在一部完整的法律性文件中,明确设置适用范围的条款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因为:它是保障法正确实施的充分和必要的要素,是判断发生在某地的某人的某一行为是否为该法所调整的最为重要乃至终极意义上的标准。因此,无论诸如法律、行政法规等全国性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诸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地方性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必须明确设置适用范围条文。[32]
法是社会普遍适用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但是,法的普遍适用性对于具体的法律性文件来说,是相对于立法所确定的法律关系而言的。所以,立法中的适用范围的法律意义,就在于明晰地界定适用一定法律关系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及其所处空间、时间的效力范围。这样规定不仅有助于立法者准确无误地表明立法意图,而且便于人们准确无误地理解并实施立法意图,同时,还可以使人们极其容易并迅速地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与该法有关,而无须通过从头至尾地查阅规范性法律文件来寻找该法文件的效力覆盖面。[33]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绝大多数设置了适用范围条款,让执法者和普通民众一看就明白,操作性、预期性明确、具体。立法中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效力范围,包括适用的空间、行为和时间。我国立法文本中均有时间效力的表述,即在法律文本最后一条表述从何年何月何日起实施;对于适用空间、行为的效力范围,一般是在法律文本的总则或居前位置作出规定。
如果对适用范围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准确,则直接关系到有关适法者的权益。因为,法的适用是“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运用国家权力把法的一般规范用于具体的人或事,调整或保护具体社会关系的活动。这种活动的结果,是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以及保护一定法律关系得到实现”。[34]一部完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具体的人或事,调整或保护具体社会关系的活动,设置权利和义务,人们通常是从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中来认定自己与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他们可以由此获得法律保护,也可以由此承担法律义务。因此,立法者必须明确、规范地设置法的适用范围条文,使执法者和社会民众对法的适用范围一目了然,实现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指引和预期。
在理论界,学者很少对法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定义,一般仅通过对其种类或内容的论述予以阐释。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罗传贤从种类的角度出发,把法的适用范围理解为“适用规定,为立法时避免重复规定,而明定某种事项运行适用同样事项已有之规定,或标示出性质属于普通法或特别法之事项者,在法条中极为常见”。他把适用范围分为“规范适用范围者”“表示特别法之性质者”和“表示普通法之性质者”。[35]我国学者孙潮从内容的角度介绍法的适用范围,他认为:“我国法律总则对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中,一般包含了法律效力范围中的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等内容。”[36]“法律适用范围一般涉及特定人、特定地域、特定行为、特定客体等方面,立法者只有抓住法律适用范围中的关键要素加以规定,界定才能明确有效。”[37]
具体来说,法的适用范围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法的适用空间、法的适用对象和法的适用事项。
1.法的适用空间
法的适用空间,是指法适用于什么领域。一般来说,适用空间分为域内、域内部分地区和域外。域内适用,即法适用于整个领域内。域内部分地区适用,即法并不适用于整个领域,而仅在领域部分空间内适用。如刑法通常采用较严格的域内适用,发生在外国的犯罪除非针对本国或本国公民,否则刑法不适用它。(www.daowen.com)
域内部分地区适用,即法并不适用于整个领域,而仅在领域部分空间内适用。例如,联邦制国家的州的法只适用于本州;我国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适用于本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法只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域内,即本国之法有条件地适用于领域之外,包括他国领域、公海和公共空间。
2.法的适用对象
法的适用对象,是指法适用于什么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其中法律拟制人主要指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三种。一般来说,确定适用对象的原则有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和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之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即凡是本法所指向的人,不论他所处的空间位置如何,都适用本法。如一国国民无论所在何处,都适用该国之法,而位于该国的外国国民和无国籍人则不适用所在国的法。
属地主义原则,即法适用于其管辖范围内所有的人,而不问其国籍或户籍如何。如当某国人在外国时,则不适用该国之法。保护主义原则,即凡损害法所管辖范围内的利益,不论行为人的国籍、户籍或处所如何,都适用该法。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之原则,由于属人主义原则和极端保护主义原则都不符合当今潮流,同时属地主义原则尽管有其长处,但难免会有“顾及不到”的地方,而以属地主义原则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之原则正好取其之长、弃其之短。
3.法的适用事项
法的适用事项,是指法适用于何种事项,这是法的适用范围的重要内容之一。法调整的是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必与一定的事项有关,所以法的适用范围就需要有一个事项范围。例如合同法只适用于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侵权行为法只适用于侵权事项,宗教法只适用于与宗教有关的事项。法对于未规范的事项不发生适用后果。
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对法本身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人们的权益也至关重要。具体而言,法的适用范围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保障法的正确实施。法的适用范围说明的是该法调整的范围,包括空间、主体和事项。每一部法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立法者必须在该法的适用范围内设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这样,法的正确实施才有合法依据,才能得以保障。如果一部法尚未设置适用范围,或未正确设置适用范围,那么立法者就很难准确设定权利和义务规范,法也就谈不上正确实施。
第二,为人们判断某一行为是否适用于某法提供依据。每一部法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对发生于某地某人的某行为是否适用于该法都明确予以规定。可以说,法的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到人们的权益,他们可以根据该法的适用范围对自己处于某地的某种行为是否适用该法作出判断,从而获得该法的保护,并且承担该法规定的义务。如果一部法尚未设置适用范围,或虽已设置但不为人们所了解,那么人们将会迷惑于浩然大海般的法而无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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