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体制 罗马王政时代社会的基本组织是父系氏族。传说罗马人原有300个氏族,每10个氏族为一胞族,称为库里亚。国王由库里亚会议选出,名义上是军事首领、最高祭司和审判官,但权力有限。真正掌握权力的是由氏族的显贵组成的“元老院”,它处理日常公共事务,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权否决或批准库里亚会议决议。可见当时罗马国家还没有真正的形成,所谓的“王”也不是后来意义上的国王。
图7-1 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元老院会议
罗马人氏族部落本有贵族、平民之分。起初平民包括在库里亚组织之内,享有公民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罗马地域的扩大以及外邦人的移入,人口日益增多,他们构成平民的主体,但不享有公民权,不能参加库里亚会议,不能担任官职,不能分享公有土地,平民与贵族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王政时代后期,第六个国王塞维·图里乌在平民支持下进行改革,把全体罗马人按财产划分为五个等级,并依财力提供不同数量的百人队。百人队叫做森都里亚,百人队会议又叫森都里亚会议,表决时以队为单位,一队一票共193票,富有的第一等级占了98票。森都里亚会议取代了库里亚会议的政治职能,有权决定战争或和平,选举执政官,通过法律和法令等。这次改革打破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制度,代之以地域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国家制度。
森都里亚会议每年选举两名执政官,执政官必须出身贵族,任期一年。平时两名执政官协同处理政务,两人均有权否定对方提出的一切政治措施。战争期间为统一调集军队,元老院提名两执政官中的一人为“狄克推多”,即独裁官,但任期仅六个月。由于执政官任期短,又互相牵制,所以实权落在元老院手中。元老院由贵族和退任执政官组成,是贵族统治核心机构,国家军事、行政的真正指挥中心。
共和国初期,平民和贵族进行了长期而激烈的斗争。前494年平民撤离罗马拒绝作战,迫使贵族同意建立保民官和平民会议。保民官由平民会议选举产生,只能由平民担任,最初两人,以后增至五人,最后增至十人,任期一年。他们有权否决有损平民利益的一切决议和法令。平民会议最初只有平民参加,后来贵族得以参加,平民会议逐渐取得立法权,它通过的决议具有国家法律性质,贵族也必须遵守。前287年通过法案,最终确定了平民会议立法权,平民会议演变成具有完整意义的公民会议。至此,罗马国家的政治体制已发展得相当完备,为后世欧美各国所借鉴。(www.daowen.com)
法律制度 罗马的法律和法学思想达到了古代世界高峰,是罗马人留给后人的一份最宝贵的文化遗产。
前6世纪,罗马国家开始形成,法律也随之出现。最早是习惯法,由于因循先例,法律内容含义不清,解释权又在贵族法官手中,所以平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他们迫切要求编制成文法。前451年,罗马颁布第一部成文法。法律条文刻在十二块铜牌上,树立在罗马广场公之于众,故名“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是先前各项习惯法的汇编,其实质依然是维护私有制度和贵族奴隶主的利益。但因法律已编制成文,量刑定罪有了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特权。随着罗马国家的扩大和发展,法律的内容和程式日益系统化,共和时代元老院、公民大会具有立法意义的决议权,所作决定也都成为法律的依据。这时的法律只适用于享有公民权的罗马市民,称作“市民法”或“公民法”。
前4至3世纪,罗马征服意大利全境,大举对外扩张,外邦人和被征服地区居民增多,适应外邦人的“万民法”应运而生。它比市民法更灵活、更完备,对罗马人和非罗马人均可运用,可以说是罗马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到了帝国时代,皇帝的命令则成为法律的渊源。212年卡拉卡拉帝发布敕令,授予帝国全体自由民以公民权,“市民法”和“万民法”则不再有区别。
帝国后期,政治、经济危机四伏,统治阶级迫切要求把本阶级意志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此历代帝王常常整理、编纂法典。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搜集整理了自罗马共和国至他本人时代止的所有法律,编制了《国法大全》,可谓集罗马法之大成。
屋大维称帝后的3个世纪里,罗马法学研究十分发达。皇帝授予法学家解释法律的特权,法律内容和程序不断得以完善。当时出现了许多法学家和法学著作,2世纪盖约所著的《法学阶梯》至今仍是世界名著。
罗马法学家将罗马法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契约、家庭婚姻和继承权等方面的规范。罗马法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和结论明确的特点,对后世影响很大,成为近代法学发展的基础。当今资本主义法律三大基本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和产权不可侵犯,均发端于罗马法。罗马人确立的诉讼程序、律师制度、陪审制度等也为后世所承袭。19世纪拿破仑制定《法国民法典》主要是参照罗马法制定的,以后欧美各国又借鉴拿破仑法典制定本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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