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敦煌的历史地位及其重要性

敦煌的历史地位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10世纪的敦煌丘古耶夫斯基在中国数世纪漫长的历史上,敦煌在西北一系列绿洲城市中,占有特殊的地位。早在公元前2世纪时,中原王朝就已经充分注意到了敦煌的战略要塞之意义。其中西凉王朝即建都于敦煌。公元607年,西域28国的使节出使天朝宫廷,途经敦煌。在7世纪下半叶和8世纪上半叶,唐蕃关系的特点就是不断的军事行动和间以和平谈判。唐帝国直到8世纪仍维持自己在西域的地位。河西节度使的治所迁至敦煌。

敦煌的历史地位及其重要性

8—10世纪的敦煌

丘古耶夫斯基(L.I.Cuguevskii)

在中国数世纪漫长的历史上,敦煌在西北一系列绿洲城市中,占有特殊的地位。这批绿洲城市分散在当时国际贸易干线的沿途,把中国内地与印度及西域联系起来的商队,要经过这条大道。敦煌不仅仅是一个过境贸易城市,而且也是重要的文化交流中枢之一,许多思想和文化联系也都汇集在那里。同时,敦煌也具有战略意义,因为那里是中国历代王朝实施他们向西开拓的据点之一。

早在公元前2世纪时,中原王朝就已经充分注意到了敦煌的战略要塞之意义。在汉武帝执政年间(前140—87),便在从匈奴人手中夺得的这块领土上,设置了“河西四镇”:武威(凉州)、张掖(甘州)、酒泉(肃州)和最偏西部的敦煌(沙州),这四郡形成了人们通常所说的“河西四镇”。它是从东突厥斯坦和沙漠绿洲通向西域和以远地区的道路。

中国中原通向西方的贸易大道从古长安出发,沿黄河古道一直通向敦煌。在敦煌则又分成了南北两路:北路经伊吾(哈密)到高昌吐鲁番),然后再依次经过焉耆、龟兹、疏勒和葱岭(帕米尔),最后到达大宛(费尔干纳)和哈萨克草原,南部经罗布淖尔一直到达塔克拉玛干大沙漠的南缘,然后再经由鄯善(楼兰)、于阗、莎车和葱岭,一直通向大夏、安息、印度和近东。

从中国中原出发的这条通商大道是在张骞通西域时打开的,他于公元前138年奉诏出使西域,以图在当时势力强大的月氏部族中寻求反击匈奴的盟友。这条通商大道在十几个世纪中,为发展中国、西域和印度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起过重要作用。

当时中国中原地区发展与西域诸邦的贸易和外交关系,是符合其迫切的经济和政治发展需要的,因为中国天朝政府为加强其地位,而急需开发河西走廊地区。早在公元前127年,匈奴人就放弃了遍布自陕西迁来的汉人屯区的鄂尔多斯。公元前119年,汉朝王师兵渡黄河,一举占领了敦煌所在的今甘肃省地区。天朝政府千方百计地设法在那里繁衍人口和扩大可耕地,所以经常向那里发遣穷人。后者在那里修建了井渠和近6万多个屯区,为戍边部队提供了给养。天朝政府禁止这些居民返归中原故乡,即使像携全家定居于此的张奂将军,在公元前158—155年平定匈奴的时候,也只能根据其服役情况,而沐恩准许返回故乡。

汉帝国灭亡之后,中国北部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变成了各部族之间进行争夺的舞台,天朝政府丧失了对西域各绿洲的控制,河西走廊出现了许多小王国。然而各个小王国又都是不稳定的,如同走马灯式的。所以,在公元4世纪和5世纪初,从凉州到敦煌之间的通商大道沿途,先后共出现过5个凉王朝,其持续时间在17—32年之间。其中西凉王朝(400—420)即建都于敦煌。

隋王朝统一中国以后,立即与西域强大的突厥汗国发生了冲突,后一个汗国在6世纪中叶于西域开国。在隋炀帝执政年间,隋王朝与西域的关系是相当活跃的。隋京洛阳长安与西域各国之间的商人和使节络绎不绝。公元607年,西域28国的使节出使天朝宫廷,途经敦煌。天朝政府甚至还派专员前往迎接,并陪同甘州和凉州的使节同行。当时西域44国都曾遣使赴天朝宫廷。天朝政府也两次遣使通西域,甚至还访问了罽宾和王舍城,携回许多贡礼。另外胡族僧侣也曾赴洛阳和长安。

隋代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尤其是鼓励天朝与西域城市国家之间通商的国策,又为包括敦煌在内的河西走廊创造了弘扬佛法的有利条件。“丝绸之路”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朝圣取经”之路。佛教在传到中国的文化和政治中心之前,首先传到了敦煌。中国的石窟佛寺建筑也就在这个时候发展起来了,尤其是在敦煌。

隋朝末年,由于中国正处于农民战争的高潮之中,中原与西域的关系一度中断。这股农民起义的浪潮也席卷了河西走廊地区。公元617年,李轨反叛,自称凉王朝河西走廊之主,敦煌也落入了他的势力范围。公元619年,李轨被唐王朝的盟友吐谷浑人所击败。从此之后,西域交通大道又重新开放。唐王朝对反叛者们实行赦免,西域商族又涌入中原。

唐朝向西域开拓的规模非常大。唐帝国行政机构和领土管辖范围的划分法,也被推广到伊州和西州(吐鲁番)。沙州被置于“总管府”的管辖之下,它是河西地区的最高行政机构。当时被称为“五凉地”的广大地区也属于总管府。624年,“总管府”又改称“都督府”。在河西走廊地区又设置了一个新州,即瓜州(今安西县界内)。670年,伊州和西州同样也属于凉州都督府管辖。至于“五凉地”,从此之后一直属于河西节度使(后又称沙州都督)管辖。河西节度使的使命正是抵御日益增长的吐蕃和突厥势力。

在北部,该地区又处于回鹘人的威胁之下。回鹘人在鄂尔浑河流域崛起之后,又于748—840年间创立了回鹘汗国。吐蕃人也从南部威胁这一地区。670年,唐朝曾派兵防御吐蕃人,但吐蕃人却与于阗结盟,摧毁了龟兹城廓。唐朝中央政权逐渐失去了对河西四镇(于阗、龟兹、疏勒和焉耆)的控制。692年,唐朝虽然收复了四镇,但吐蕃却不断入侵唐朝内地和陕西西部及甘肃地区。在7世纪下半叶和8世纪上半叶,唐蕃关系的特点就是不断的军事行动和间以和平谈判。

唐帝国直到8世纪仍维持自己在西域的地位。但它又开始与大食人相抗衡了,因为后者当时已经征服了萨珊王朝的伊朗。751年,大食国王哈里发的军队在怛罗斯河战役中,对唐军致命一击,制止了它的推进。大食人占领了丝绸之路的西段,因而动摇了唐朝在西域的军事、政治和经济方面的统治。此外,安史之乱又使唐朝本身的存在处于危难之中,唐朝从陇右与河西地区东调大军平叛。吐蕃军队便乘虚而入。

公元764年,吐蕃人占领了凉州,766年又占领了甘州和肃州。776年,他们又盘踞在瓜州,780年占领了沙州部分领土。河西节度使的治所迁至敦煌。由于从凉、甘、肃诸州撤出来的军队,也都集中到了沙州,所以敦煌直到787年才陷落。

吐蕃占领沙州达70多年之久。当然其间也出现了某种变化,整个地区都成了吐蕃的居民。汉人每年唯有一次在祭祖时才允许穿民族服装。吐蕃人还进行了机构改革,把汉人传统的行政机构县、乡和里改成了他们自己的“部落”。甚至吐蕃的阿弥陀佛教或密教,也超过了在汉地流传最广的禅宗

9世纪中叶,吐蕃军事势力趋向衰落。张议潮领导当地居民举行了一次起义。848年,张议潮利用吐蕃军营的混乱,而将他们从敦煌及其附近地区驱逐出去,并且控制了伊州。到了850年左右,在回鹘人的帮助下,他又夺取了哈密和吐鲁番。张议潮向唐廷呈奏本章,唐廷也决定在那里设置归义军,张议潮被任命为节度使。于是从851年前后起,又开创了一个持续了近两个世纪的新阶段,该地区的全部权力都集中于节度使手中,仅仅是名义上归附唐朝。归义军节度使一职原则上可以世代相袭。张氏家族的最后一位代表张承奉,在905年,又把他的祖传领地改称“西汉金山国”,自封为“金山白衣天子”。这种局面一直维持到曹氏家族掌权为止。

曹氏家族的代表人物也享有“节度使”的尊号,此外还被称为“瓜沙州大王”和“敦煌王”。该家族的另一大特点是他们向当时统治中国的所有王朝纳贡,不但向契丹人纳贡,而且还承认对甘州回鹘人的附属关系。曹氏家族的最后一位代表人物曹贤顺的使节于1014年赴辽廷,自称“沙州回鹘”,敦煌首领也自称“沙州回鹘敦煌君王”。这种局面可能一直延续到1036年,因为党项羌人于后一个时期占领了该地区,从而结束了敦煌节度使的历史。还有一些史料说明,早在公元1030年,瓜州首领(曹)贤顺王率1000多骑降党项羌人。但在宋仁宗执政的1031年,沙州的许多使节还曾入朝宋廷。

敦煌地区的历史属于最为复杂和最为混乱者之列。实际上,汉文史籍中所提供的敦煌地区的资料特别少,尤其是有关归义军时代的资料更少。归义军节度使所控制地区的疆界也特别难以划定。斯坦因敦煌写本S. 3329号在848年提到“敦煌、晋昌收复已讫”。在以后的两年中,甘州(张掖)、肃州(酒泉)以及西部的西州都被唐朝所收复。

对于河西行政机构的中心凉州(也可能是归义军节度使的治所之一)的解放情况,各种史料互相矛盾。《资治通鉴》卷250认为此地是咸通四年(863年)解放的,《新唐书》卷216下又认为是861年。斯坦因敦煌写本S.6342号所证实的是后一个时间。

“五凉地”在30多年的时间内也一直属于节度使所管辖。在867和886年间,当张淮深继张议潮接任节度使一职的时候,有关东部甘州和凉州的情况不断传到敦煌。敦煌写本中都把这些地区(包括肃州、于阗和西州)看作是与敦煌保持联系的地方。

因此,由节度使管辖的沙州和瓜州代表着一种小型国家的形态,其中心就是敦煌。敦煌文书也证明,在唐朝下半叶,甚至在摆脱吐蕃统治之后,敦煌处于一种比任何时候都更为孤立的地位。当唐帝国在农民起义的冲击下处于政治瓦解时,敦煌也失去了包括军援在内的中央政府的一切支持。归义军帐下所指挥的一支军队不仅有汉人,而且还包括汉人之外的其他民族。

当甘肃回鹘国家创建后,敦煌的地位得到了加强。《五代史记》中记述了驱逐吐蕃人之后的敦煌形势。敦煌文书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汉籍史料中的这一段空白。如在公元9世纪后1/3年代中,有关回鹘人对吐蕃人发动战争以及夺取甘州的情况。其中记载了有关嗢末人、吐谷浑人和回鹘人之间的关系。

归义军节度使如同甘州回鹘人一样,也与天朝宫廷保持着稳定关系。沙州使节曾附回鹘人一并赴天朝京师,甚至还可能是使团的组成部分。沙州节度使与甘州回鹘人的最早接触建立于张议潮和张淮深统治年间,也就是说在回鹘人尚未于甘州定居的时代。从敦煌赴天朝宫廷使节的大队人马往返时都要途经甘州。然而,到了9世纪末(863年?),在白衣天子张承奉时代,沙州与甘州回鹘人之间的关系便恶化了。到了906年,一直激化到多次公开爆发武装冲突。尽管张承奉一再反对,敦煌还是派出了由大宰相率领,并包括佛教界代表和其他著名人士的使团,把沙州“一万人”上回鹘可汗书带到了甘州。敦煌汉人通过此书而宣布结束与回鹘人的敌对关系,同时也重申了对天朝政府的忠贞不渝和对吐蕃人的敌对。他们特别指出,自从甘州一位可汗掌权以来,便出现了完全如同848年把吐蕃人从沙州驱逐出去之后一样的形势,敦煌获得到与天朝宫廷重建关系的可能性。

曹氏家族通过联姻而与甘州回鹘人保持关系。在该家族掌权期间,基本与回鹘人保持着相当友好的睦邻关系,一直维持到党项羌人蜂拥而至,并结束回鹘汗国独立地位时为止。沙州统治者经常亲赴甘州,以同回鹘可汗共商与双方都有关的问题。当然,当务之急仍是通商问题。从天朝京师前往敦煌的商队也受到了回鹘人的友好接待,但曹氏家族与回鹘人之间有时也会爆发某些冲突。

汉籍中对于敦煌的记载很少。在敦煌文书发现之前,我们只知道沙州豆卢军是于705年组建的。然而敦煌写本中却记载说,早在705年之前3年的时候,这支军队就已经存在了。在有关河西地区的另一支军队玉门军的问题上,敦煌写本中的时间与《唐会要》中的时间竟相差17年之久。在“敦煌王”这一尊号问题上,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事实上,真正组建驻军的时间,可能早于史籍中所记载的时间,因为史籍中记载的是官方正式册封的时间,它实际上是对早已存在的军队法律上的承认。

当天朝政府向东收缩的时候,敦煌的孤立地位在该地区的经济中也起过作用。吐蕃征服和归义军时代的敦煌文书,都证明了该地区货币交换的微弱发展。当时的借贷利息尚不以现款征收,而是以实物相抵,有时也以加工产品而支付;买卖交易也是在某种交易物的基础上进行的。虽然现在尚难找到一种可以相信为等价物的商品,但这种等价物在当时当地可能为小麦

在吐蕃征服之前,即在中国中原地区与塔里木以西领土的直接关系得以广泛发展的时代,唐朝的货币始终在那里流通使用。如在吐鲁番、于阗及附近地区所发掘出土的8世纪初叶的文书证明,唐朝的货币很可能是那里的主要交换手段。货币不仅仅是为了交易和借贷,而且还用来确定纳税额。大谷探险团发掘到了有关价格的籍账残卷,其中对商品和收入进行了分类,标注了它们在某一季节中的市场价格,而且也是以“文”(铜币)为单位的。在敦煌发现的8世纪前半叶的文书中,同样也记载有货币业务。这些文书还说明那里可以用小麦和丝绸作为等价物使用。在8世纪下半叶的敦煌文书中,尚未发现用货币交换进行生意的例证,而占统治地位的则自然是自然经济了。

我无法确定在沙州节度使时代敦煌的居民数目。两唐书认为,在开元年间(713—741),全地区各个县的居民多达16000名。在吐蕃统治时代,敦煌地区一共有4—5个部落(千户)。我们可以认为在9世纪时,当地居民仍停留在同一水平上。这里居民的民族组成也最为复杂,汉人、吐蕃人、吐谷浑人、羌人和龙狡人等。另外还有从北部沙漠边缘的草原、南方山区和西部遥远地区迁来的民族。在7—8世纪间,敦煌附近就有粟特人聚落,在平康乡内还生活高丽人,他们是在376年唐朝征高丽后迁来的,某些敦煌文书中还记载了由焉耆迁来的居民聚落。汉籍中也提到唐王朝曾把生活在北部沙漠和山南地区的部族迁移到这里来的事实。敦煌回鹘文书本身就说明这一地区曾生活有回鹘人。(www.daowen.com)

在8世纪的敦煌汉人中,占优势的是张氏、汜(范)氏、宋氏、令狐氏和索氏。在敦煌写本中发现了这些氏族的世系残卷。这些开拓者的故乡为山东和河南。据某些史料记载,山东省的某些居民曾移居敦煌。敦煌木简也证明,敦煌部队大都是由自山东征募的兵勇组成,其中有相当大的比例是配犯和罪囚。班超就曾说过:“塞外吏士,本非孝子贤孙,皆以罪过徙补边屯。”

敦煌如同整个河西走廊一样,当地居民的生产活动主要是农业,主要粮食作物是麦、粟和豆类,此外还种植黄麻。凉州地区的牧业则很发达。唐朝一共在那里建立了8个国家种马场。在天宝年间,那里共计有60万头大牲畜,其中包括32万匹马。敦煌地区的牧业水平很低,在敦煌写本中所提到的牲畜主要有马、驴、牛和羊。

以灌溉为基础的农业形成了农村的经济命脉。自从汉人最早开发这些绿洲以来,便修筑了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据开元年间的《沙州都督府图经》这卷敦煌写本记载,该地区共有7条干渠。敦煌文书中还记载了地方当局维护和发展敦煌农业的资料。张议潮收复敦煌之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改进人工灌溉系统,挖掘坎儿井(渠井)共达103条之多。敦煌写本中还规定了维护灌溉系统的规章,如由罗振玉所发表过的伯希和敦煌汉文写本P.2507号即属此类。

负责维持灌渠者被称为“渠人”。这些人的首要任务就是维修闸门和水闸,保持灌溉系统的完好状态。渠人形成了一个特殊集团,即一些劳动社,它们都有自己的社条。每一个社共包括20—25人左右,常年开展工作。虽然,渠人的活动具有明显的自主特点,但也受地方政权代表者们的严格控制。据P.2507号记载,我们发现由水源分配水时是严格照条行事的。在敦煌地区,一共任命了4位非常有经验的灌溉专家来控制水耗量,一般都是一些旧官僚。当局要为他们调配马匹,每年三四月间,他们骑马巡视自己的主管地段。

在紧急情况下,“录事”便酌情以转帖通知社内所有成员,约定某一地点进行集合。如由奥登堡探险团从敦煌携回的一卷文书(列宁格勒所藏敦煌文书DX.lll96号)就是一渠人社转帖。

“行人社”是以“渠人”社的模式组织起来的,其目的似乎是为了帮助地方政权维持公共秩序。斯坦因敦煌写本S.3005号记载了这种社的职能。在唐朝和归义军时代,行人社一直存在,这一组织在吐蕃统治时代也保留下来了,被称为“行人部落”。

在敦煌发现的地籍和户籍,均可说明那些直接耕地人的情况。户籍文书主要集中于689—769年间,但我们没有掌握吐蕃时代的这类文书,归义军时代的则有十几卷。然而,通过这些写本的内容和形式来看,它们与那些按户而制订的户籍或唐代其他控制居民的文书没有任何共同之处。从形式上来看,它们更会使人联想到“手实”,后者主要是以户为单位而统计的。

这个时代根据传统的“四界”而编制的地籍仅仅向我们详细地提供了真正占有土地的情况。我们尚没有从中发现按居民年龄的不同种类(丁、老等),也没有发现分成9级(下中户、下下户等)的家庭所拥有财产的内容;对于纳税和负担的制度(课户、不课户)或者是田块的性质(永业田、口分田)的情况,我们仍一无所知。这种资料缺乏的原因是由于在经营土地的制度和财税政策中发生了变化,因为敦煌在近两个世纪的年代中,脱离了中国中原地区。唐代的户籍不仅限于对居民社会地位的统计,其中也反映了各户的组成。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与徭役和赋税有关的家庭成员的地位和处境,此外还有根据某些标准而分配给一个家庭的土地面积。户籍也同时形成了一个家庭所实有地段的地籍。就我们所掌握的具体情况而言,根据法律而统计到的土地不能全部分到手。在敦煌地区,当局明显是通过一种法律条文,以限制与全县所拥有的可耕地相比较小地段所占的比例。把耕地分成大量小段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尽管分配小段土地制度中的原则之一,便是“诸给口分田,务以便近,不得隔越”。但在敦煌常见的则是一家所分配的总面积为30—40亩的土地由六七块组成,而且它们之间的距离又很远。

在税收制度方面,敦煌文书澄清了一个涉面非常广泛的问题,其中当然也包括徭役的分配,确定纳税额和居民各等级中的税务项目。在其中的一卷《差科簿》中,我们发现了对敦煌县5个乡(敦煌一共有13个乡)男性居民的统计结果,其中所登录的人共分成“破除”和“现在”两大类。第一组人包括因各种原因而不能服徭役的人;未经宣布而私自迁移、残废、逝世或由战争而被迫外流的人;第二组中包括那些已服过和应服徭役的人。在各个人的前面都可以发现这样一些记载:年岁、与户主的关系、才能及等级。对于许多人来说,还要指出他们的职务和所完成徭役的性质;另一些人后面还注有“终服”(停止服丧)的字样,或者还可以经常发现“土镇”或“土镇兵”等记载。敦煌地区在8世纪中叶驻扎有玉门军队和豆卢军,归河西节度使统率之下。在凉州驻扎有赤水军和大斗军,在甘州驻扎有建康军等。其兵员大部分均由本地居民补充。

缴纳实物税和其他徭役负担既繁重又频繁,农民要忍受沉重的负担。当时的税役似乎是根据各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进行分配的,但这种原则很少会受到尊重,最常见的倒是最为贫苦的家庭负担最重,甚至超过了富裕阶层。我们既可以通过当时的社会经济文书来了解这一切,也可以通过敦煌的俗文学作品而获悉这一切,如P.3211号敦煌写本。我们还可以参阅入矢义高对诗人王梵志的研究。王梵志正确地描述了敦煌居民艰难和一贫如洗的生活。他以激烈的言辞鞭挞了高利贷者和商人们的贪得无厌,描述了人民大众由于不堪忍受的负担和令人窒息的税役,特别表达了对服军役者们的怜悯。

某些敦煌文书还揭示了在敦煌地区所流行的人身依附形式。所以我们在伯希和敦煌汉文写本P.3150号中发现,一个家庭的三兄弟之一必须处于奴仆地位;从列宁格勒敦煌文书DX.1409号中便可看出,当一位父亲以借贷的办法而获得丝绸之后,必须把自己的儿子作为奴仆出卖,儿子做奴仆的时间与还债期限相当。出卖儿童也是敦煌广为流行的一种社会现象。我们在斯坦因敦煌写本S. 3877号中发现了“时价”一词。一位母亲在其丈夫死后无法抚养数位幼童,被迫卖掉7岁的儿子以抵还债务。

斯坦因敦煌写本S. 1946号是唯一一卷有关向“常住百姓”出卖一位官吏妮子的契约。在有关敦煌地区奴婢放良的手续问题上,我们一共掌握7卷文书。其中之一保存在苏联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列宁格勒分部,即DKh.3002号写本。这类文书分别被称为“放书”、“从良书”或“良书”。放良奴婢的主要动机是以人类生死轮回的佛教理论为基础的。奴婢的主人由于害怕没有尽头的转生和痛苦的轮回,所以才努力在本生本世积累善德以获得救度和解脱,所有的文书中都明确地表现了当时不平等地位的合法性。这些法律文书还证明,当时佛教在敦煌社会的精神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其思想意识中也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

如果要研究敦煌经济,那就必须考虑该地区的寺院问题。在晚唐时期,敦煌一共有12—13座寺,甚至是17—18座佛寺,它们不仅限于解决直接属于寺庙的僧侣们之间的联系,而且也要处理世俗者们之间的关系。当时敦煌可以毫不夸张地被称为“佛教之城”。在该地区发现的大量经书、某些经济文书中也披露了许多事实,特别是许多壁画的主题都是佛教性的。敦煌第一批石窟是于366年开始修建的。当时佛教是先通过罽宾和西域,后又通过于阗和敦煌而传入中国北方。佛教是通过南北两条途径向中国渗透的,但南北大道在敦煌汇合在一起了。

在本文所探索的那个时代,敦煌僧侣总数徘徊在10000名和14000名之间。僧侣们的生活一方面要依靠信徒们的布施,同时也依赖于寺户农民们的劳动。此外,这些寺院也拥有自己的风磨(硙)、油坊(梁)和其他加工工业,在加工麦粟时也可以获得利润。这样一来,寺院既加强了自己对地方经济的控制权,也受到了中央机构和地方当局的保护。地方当局经常装饰和布置石窟,向寺院赠送经文、佛像和各种祭祀品。

到了唐代初年,寺院开始经营某些经济行业,除了农业和加工业之外,又出现了借贷。我们通过敦煌文书而获知,利用高利贷而获得的款项是相当可观的。然而,作为僧侣固定收入组成部分的农业,所起的作用可能不算大,主要仅限于开发田地,尤其是经营“厨田”。属于寺院的田产由农奴所经营,他们在吐蕃统治时代叫作“寺户”,在节度使时代又被称为“常住百姓”。据竺沙雅章对斯坦因敦煌写本S.542号的研究证明,寺户可以被看作是农奴。他们虽然也有自己独立的产业经营,但又要为寺院服各种徭役。如在寺院农田和企业中从事劳动或提供各种差役。属于寺院的所有田财,所有寺户又分成了“团”,每团有10人左右,由一“团头”领导。除此之外,还有负责交通运输的“车头”。

在归义军时代,寺院与常住百姓之间的关系已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寺院直接生产者中有“梁户”和“硙户”,前者负责食用植物油的压榨,后者负责加工粮食。梁户和硙户都使用寺院的工具,如梁和硙。他们每年要向寺院提供固定数量的面粉或食油,以供应僧众消耗或销售。这些产品所需要的原料则要由寺院提供,寺院还负责这些设备的安装和折旧所需要的全部开销。作为补偿,梁户和硙户有权自由地使用寺庙的设备。寺院还可以从用以销售的那部分产品中提取“梁课”和“硙课”。在梁户和硙户问题上,现在已经提出了各种理论。有人认为直接生产者是由雇佣劳动者组成的,敦煌文书中就记载有掌握一些专业劳动者的“硙博士”,硙户自己向他们付报酬;其他人则认为梁户和硙户不收寺院的任何报酬。

敦煌寺院经济文书足可以说明僧侣们收入的主要来源:“田牧”,即通过农业而获得的收入;“园税”,果园菜园的税:“梁课”,也就是梁户的课税;“利润”,指借贷利息;“散收入”,即各种施舍。通过对上述项目的研究,我们不仅可以掌握有关寺院账目形式的资料,而且还可以掌握它们的管理形式。

敦煌文书中有一种具体情节值得我们特别注意,这就是“社”团体。中国“社”的组织要追溯到传播佛教的第一个阶段。从公元4世纪起,当佛教开始在中国社会不同阶层中传播时,世俗团体的社组织也开始四处发展,这类组织在敦煌也是大量存在的。在发现敦煌文书之前,有关社这类的组织仅限于在《高僧传》一类著作中偶而提到。敦煌文书使我们知道了,佛教是怎样通过社的组织,而对最广泛的社会阶层施加积极影响的。

在社存在的最初阶段(南北朝时代),它被称为“义邑”或“义会”。到了唐代,便又称为“社邑”或“社”。佛教也不能不考虑中国人崇仰社的传统,因为人们认为社是土地和收成的保护神。但随着社名称的变迁,那些说明其内部结构的术语同样也有所变化。所以“邑师”又被称为“社僧”;这些杜的领导人,“邑主”、“邑长”和“邑维纳”又被分别称为“社长”、“社官”和“社老”;其普通成员也不再称为“邑义”、“邑子”或“社户”。这些社的书记或“录事”主持社内日常事务或组织工作,社的领导一般都被称为“三官”,他们按照某些可供选择的原则来完成自己的义务。

在最初阶段,社的活动主要是围绕着慈善事业而展开的,如塑建佛像、修建或修缮佛教伽蓝等。敦煌文书还说明社成员经常参加由寺院组织的“俗讲”。从其组织本质来看,社与寺院是分不开的。社是在佛寺的直接领导和保护下开展活动的。由于敦煌地区佛教的志向、特点和经济形势,所以那里的佛教团体非常接近于当地民众。敦煌写本令人信服地证明,敦煌佛寺与民众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现在保存下来了一批有关社的组织和功能的敦煌文书,如“社斋文”、“社愿文”,“社邑文”和“社文”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为死者作祭礼和为民众举行祈祷的文书,如祈祷免除袪灾的“患文”,祈求平安分娩的“难月文”。由此可以看到佛教对人生所留下的深刻影响。

在那些社文书中,特别应提到“转帖”,也就是一些向社内成员通告社内事务或采取措施的通知。所以,现在保存下来的一大批转帖都涉及了殡葬仪轨的组织,其他则是邀请参加祭礼的请帖。社内同样还编制了需要集会的规定,解决社内的某些问题,或者是由全社成员参加,或者是其中一定集团的成员。敦煌社的活动是受其社条支配的,而社条又是由组织者全体大会制订的。在这类文献中,一般都要宣布各个组织创立的动机和目的、组织机构和主要活动。此外也有一些纪律准则。从社条中可以看出,其主要目的有以下几条:组织包括所有人参加的斋,即“局席”。这类供斋是与祭祀土地神的活动同时举行的,土地神是土地和收成的保护者。局席一般一年举行两次,春天举行的叫作“春座局席”,秋天举行的叫作“秋座局席”。

根据社内成员的祸福,必须向他表示祝贺或进行慰问。录事首先要发出一份社贴,把某人的灾难通告全体成员,并且提出需要缴纳的物品和数量,举行集会的时间和地点。我们从敦煌文书中发现,社成员的分担物中有粟、麦、面、酒、油、布,甚至还有干柴薪。社内成员必须庆祝某些佛教节日,遵守斋日和参加俗讲。另外,敦煌居民中存在着一种互相帮助的风气和团结一致的传统。由于天灾人祸,当一个家庭无法满足自己需要的时候,社内成员便会向他提供援助。提供援助要根据各人的能力和良好愿望而定。

社内都包括哪些社会阶层呢?我们一方面要到社帖的名单中去寻找答案,另一方面也要参阅“纳赠历”(所送礼品清单)。我们从敦煌文书中发现,有些社仅仅包括某些互相之间具有亲缘关系的人,即“亲情社”,有的仅包括一些维修灌渠的人,即“渠人社”;还有一些是由负责维护地方治安的人组成,即“行人社”。然而,敦煌地区还存在一些由混杂人员所组成的社,其转帖叫作“社司转帖”。其中有些普通居民,僧侣、领衔的官吏和充任某种公职的人。有些社似乎是根据其首领的名字而称呼的,有的是以一个地名相称,如“高住儿社”、“孔库官社”、“乘安坊巷社”等等。节度使本人也要入社。我们从敦煌文书中还可以看到,每个寺庙至少要控制10—15个相似的社。

社成员的资格一般是在成立时授予各成员的,在社条中还列有新成员名单。社条要求其成员永当社员(甚至可以世袭),所以说社是长期稳定的组织。个人入社要递交申请。列宁格勒所藏DX. 12012号写本即为一份入社申请状。

在唐代和节度使时代,社组织是在佛寺的直接控制下,而开展自己的活动的。在吐蕃统治敦煌时代,社的活动似乎又不是处于宗教政权的保护之下。

社组织在它们的整个存在时期,都被看作是纳税人的土地和行政编制的组成部分。大谷文书第2838号(7—8世纪)描述了社与地方政权之间的关系,其中提到“社官”是世俗人团体的领袖之一;伯希和敦煌写本P. 3379号(958年),又宣布其中所列举的人,组成了“三人团保”。如果其中之一犯有盗窃罪,其他人不能窝藏,而要报官,否则将以同谋犯论处。

在本世纪初,敦煌文书向我们揭示了中国一个边陲地区那令人注目和复杂的生活。敦煌向学术界提供了—批丰富的写本文书和图像学资料,而这一切又是当地居民文化、社会、经济和生活方式的特点。所以,70多年来,这批资料成了人文科学界各不同专业科学家们的注意目标,对于艺术评论家、史学家、语言学家、文化史和佛教学家都一概如此。

(原载1981年日内瓦出版的《敦煌学论文集》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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