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写本中的一项缓税请状
谢和耐
在巴黎国家图书馆所藏伯希和敦煌汉文写本P. 3155号背面的末尾,有一篇只有6行文字的文书,它似乎是敦煌地区一农夫呈递的缓税请状的草拟稿。那波利贞曾发表过该文书,第一次于1936年10月发表在《史林》第21卷第4册中,后来又于1939年11月重新发表在《龙谷大学佛教史论丛》之中。它是敦煌写本中极其罕见的文书,值得我们作简单阐述。这份请状全文如下:
神沙乡百姓令狐贤威
右贤威父祖地壹拾叁亩请,在南沙上灌进渠,北临大河,年年被大河水漂,并入大河。寸畔不残。昨蒙仆射阿郎令充地税。伏乞与后给充所着地子布等数夫等。伏请公凭。
我首先必须对这篇文书作某些解释和说明。
从写本来看,“父祖”二字明显是在“口分”字之上而写,这就说明了文书抄写者或地主本人,在有关这块土地性质的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犹豫心情。长久以来,“口分田”与“永业田”之间的差异,就丧失了所有的意义。在我们现今所掌握的最晚期的户籍中,正是如此。但贤威的请状却说明,直到11世纪初叶,在人们的脑海中,还遗留着有关这两种土地地位的记忆。
那波利贞把“地税”中的“税”字解读成了“稔”,但这种解读法不但与字形不符,而且在句法上也不通;“令”字非常清晰易懂,它的右边可能有一个涂改符号;“充”字虽然很难辨认,但那波利贞在他第二次发表此文献时,却成功地解读出来了。
“夫等”二字的意义令人费解,它们不可能是指“差役”。由于无法考证成定论,我只好暂时不把它译出来。
“地子”是“地税”的另一种叫法,意指一种土地收获税。它与当时已纳入“户税”范畴的土地税是不同的,户税是以家庭为单位而缴纳的。
贤威所拥有土地的面积大约有70公亩,位于南沙。该村庄肯定位于他所居住的神沙附近。在伯希和敦煌写本P. 3649号的背面,也确实有一篇出售南沙一块土地的契约。这块土地由敦煌乡的一位居民,卖给了神沙的一位居民。地主之所以要出售这块土地,那是因为他的住宅离这块土地太远,经常要往返敦煌和南沙之间,造成了极大的不便。这同一卷文献也有助于我们粗略确定一下,该地区的地理位置何在,出售的土地似乎是某片狭长地带的一部分,是一块水浇地,北滨敦煌河(即“大河”),南临大漠(“南沙”村一名肯定即由此而来)。这块可耕地由灌进河渠所灌溉,灌进河渠肯定与大河是同向平行流动的。贤威的土地也正好位于这一地区。(www.daowen.com)
贤威的请状符合当时的普遍惯例的。当时向行政当局提交的每一项请牒或请状,都要形成一篇独立的文书。贤威个人或目不识丁,或识字寥寥无几,他只好求助于第三者为之代笔,这位代笔者又颇为熟悉当时一些行政管理方面的术语程式。然而,本文献并不完全符合当时的官方文牍程式。“阿郎”一词是一种口语表达方式,根本不是确指某一个具体的人。如果贤威也同意了这种表达方式,那也是事出有因的。他希望自己的请状一旦顺利地被官方接受时。就可以谋得一“公凭”,然后他就可以向那些征敛税役的衙门公事人出示。后者只要看到上面的官印,就会表示敬畏。
我感到奇怪的是,贤威并没有要求完全免除南沙的土地税。事实上,如果在庄稼成熟的时候爆发了水灾,如果洪水甚至淹没了畦畔的时候,那就没有任何保护自己收成的希望了。然而,当时的国法规定,在遇到如此天灾的时候,就可以根据灾情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减税。《唐六典》指出:“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租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1)这条法律起始于租庸调法(地租、徭役、布税)的时代。因此,此事是发生在杨炎于780年的两税法改革之前,两税法规定土地税要每年分两次缴纳。另外,《唐六典》中记载了有关同一地区的居民们遭受各种重大天灾的情况。当时也很可能存在一些有关因人祸而损失方面的类似条款,令狐贤威完全可以利用一条相类似的条款,以请求免税。如果呈文者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那是他对下一季收成尚抱有希望,他家的这次收成要比其前邻后舍晚一些,并且计划一旦在水位下降和情形允许时,便立即重新播种。
与我们对这类文献的看法完全相反,它未被断代,所以这完全是一份草稿。但这卷文书可能与由同一人所抄写的右边那份契约是同年之作。这后一卷文书的有效期为22年,系土地出租契约。承租人是一位僧侣,名叫令狐法性。他也是神沙村的一位普通黎民,其时间为甲子年八月十一日,即天复四年(在京师是天祐元年),也就是公元904年10月8日。(2)法信和贤威是神沙村的同乡。他们之间很可能还有亲属关系。贤威的请状,肯定是在他刚刚收到缴纳秋收税预告的时候,才撰写的。大家知道,杨炎于780年开始改革的两税法规定,土地税要根据地亩和地质而分两期付清,第一期于夏季缴纳,第二期即由秋收付清。无论情形如何千变万化,缴纳秋税的最后期限都不能超过十一月。这就是《旧唐书》中所说的“秋税无过十一月”。(3)然而,敦煌的粮食收获(麦和粟)一般结束于八月末和九月初,或者在十月份。尽管当时都认为九月份正是大干的月份,还要进行筛选粮食和入库。雇佣劳动力的契约,普遍都规定雇工在九月末变得自由了。
这份请状也偶然地提示说,在粮食收获物季节里,行政当局要向纳税人发出命令其纳税的预告,其中肯定也记载了每块土地所应缴纳的数量。众所周知,中国当局是典型的文牍主义者,在州郡的官衙中,每天都要炮制出无数的这类官方文牍,而令人遗憾的是现在保留下来者,已经寥寥无几了。
注释:
(译自1979年日内瓦—巴黎出版的《敦煌学论文集》第1卷)
【注释】
(1)引自《唐六典》卷三,12页。
(2)同一卷写本的背面标有另一个时间:光化三年三月十二日,即公元900年12月26日。但从其字体来看,则是出于另一人之手。
(3)见《旧唐书》卷四八。另外,当时的法律曾规定,如果迟缴十分之一税,就要受被抽打40藤条之惩罚,迟缴税的数日每增加十分之一,其所受惩罚也要倍增。见《唐律疏议》卷一三,第十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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