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敦煌十世纪借贷人童丕的宝藏书籍发现

敦煌十世纪借贷人童丕的宝藏书籍发现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世纪敦煌的借贷人童丕1900年左右,在敦煌绿洲发现的写本宝藏那无可估量的价值,已再毋需证明了。寺院在10世纪时尚未变成敦煌当地唯一的“斛”借便者,它们从此之后却具有如此众多的客户,以致它们由于无法订立如此之多的个人契券,而只好编制便物历呢?在敦煌实施的借贷活动单一地涉及农产品或食品以及绢褐,其简单的原因就是金属贷币从8世纪下半叶起,便几乎在该地区完全绝迹了。

敦煌十世纪借贷人童丕的宝藏书籍发现

10世纪敦煌的借贷人

童丕(Eric Trombert)

1900年左右,在敦煌绿洲发现的写本宝藏那无可估量的价值,已再毋需证明了。每个人都知道,这次发现使古代中国研究的诸多领域都令人耳目一新,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史领域中更为显著。直到当时为止,该领域一直深受严重缺乏第一手资料之苦。原始文献——当时发现的地籍、契券、请状(牒)和入破历,使这些学科的科研人员得以复原在由历史文献所提供的数据和具体真相之间,曾暂付阙如的某些极其重要的环节。这些资料大部分都被断代为9—10世纪。在发现它们的1个世纪之后,它们仍是有关地处中原王朝西域边陲的孤岛中的一个非常古老时代的物质生活、经济和社会的一座无与伦比的资料宝库

这些资料尤其可以使人权衡信贷在当地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写本中信贷文书的丰富程度确确实实地证明,在唐代和整个10世纪期间,无偿或带息的借贷、凭信任借贷、带典押的便贷粮食或绢褐,既在农民中又在官吏中,既在世俗界又在佛教僧众内部,都形成了一种习以为常的行为。我们可以于这一考古学证据中(对于写本的原稿本身,我们可以认为它是有争议的),再增加另一种争议不大的证据。某些寺院编制的年度诸色入历以数据证明,从借贷中赚取的利润形成了这些机构的一种重要收入来源,甚至往往是主要财源。这样一来,在敦煌写本中发现的有关借贷的大部分账目文书便会得到解释了。

在这些账目文书中,借契的数目可观,共100多卷。它们都被写得明确具体并包含诸多资料,形成了有关信贷的最佳资料来源(1)。但就“斛img14”便借的情况而言,我发现借贷在9世纪时数量很大,在10世纪时却变得比较稀见了,不带典押的简单便借甚至不存在了。

除了契券之外,我还遇到了数量同样也很大的另一类借贷文书,它们更为明确和带有明显区别,这就是由债权人编制的便物历。这些便物历涉及了与契券几乎相同的食物,我也可以说它们是契券在10世纪时的延续。这些便物历确实是在契券趋于枯竭时出现的。我能够断代的最古老便物历是920年的,最晚的无典押借契是923年的(2)。订立契券的习惯做法并未因此而消逝。但它从此之后,似乎专供导致典押财产或人际间的便借麦粟和绢褐而使用了。

另外一种因素也应该被考虑在内。9世纪的粮食便借(斛img15)契券主要是出自寺院,而数量不大却更为复杂的10世纪的那些契券却出自私方。由于10世纪的便物历主要出自寺院,所以那种认为仅仅是出自寺院的文书曾遭损失的假设,则无法被人接受以用来解释粮食借便(斛img16)契变得稀少的现象。事实上,在寺院中登记便借的程序,似乎确实在唐末前后有所变化。便物历后来将取代契券。

这种变化纯粹是形式呢?还是与真实的经济和社会变迁相适应呢?寺院在10世纪时尚未变成敦煌当地唯一的“斛”借便者,它们从此之后却具有如此众多的客户,以致它们由于无法订立如此之多的个人契券,而只好编制便物历呢?我于此将通过对这些借贷文书(特别是在10世纪,这就是便物历)的分析,而试为这些问题提供某些答案。

由于出便方制订的便物历符合形形色色的需要,既包括财会领域又包括社会领域,故而我应该首先对此作出具体解释。对于不同样书的研究,可以使人区别出多种便物历并具体解释在寺院中通用的记账方法。寺院并非是唯一提供信贷者。因此,我们应根据同样也出现在某些文献中的官仓之作用和个人放贷者的角色,来估量它的作用。

在敦煌实施的借贷活动单一地涉及农产品或食品以及绢褐,其简单的原因就是金属贷币从8世纪下半叶起,便几乎在该地区完全绝迹了。对这些产品的详细研究值得作一番迂回阐述,因为其中对于日常现实生活、农业和食物供应方面,都富有教益。所以,我将把本篇论文的部分篇幅用于研究这项内容。

向谁和以什么条件便借呢?这些问题将在本文的最后部分论述,它们将有可能在把这种活动重新纳入到当时的社会背景中的情况下,补充我过去对于10世纪信贷的研究。

一、便物历的结构和类型

对于在巴黎伦敦、北京和圣彼得堡入藏的敦煌写本特藏中所作的一项统计,使我继唐耕耦和陆宏基先生的著作之后,得以清点普查出了近80种其利息高低差别很大的便物历。所有这些都不是以标准体例写成的便物历(3)。这一数目中也包括草稿和根据便物历而抄写的习字作品(习书)。如果后者都已经被考虑在内了,那是由于其真实的价值已经得到了承认。由于在中国只能根据一种样书而抄写,所以在此情况下,便是根据真正的会计文书(入破历)而抄写的(4)

这些文书中有许多都残损严重,尤其是在北京和圣彼得堡特藏中的那些文书,更为如此。它们有时是仅包括几行不完整文字的残卷,都是通过与较完整的便物历的格式或内容的类比,才被考证为便物历的。这些便物历已被收入到我的文集中,它们被以一种多少有些容易引起错觉的方式作了拼接:研究人员手中掌握的往往不是一份便物历,而仅仅是几处对借贷的记载,他们无法通过研究的某一碎片而得出什么名堂来。例如,北京图书馆所藏的BP 8250写本背2确为:

“白丑子便豆玖硕(5),至秋拾叁硕伍升”。

因此,我就以提供一种更为坚实可靠的例证而开始:

《月十八日,王法律(6)小有斛斗出便与人名目》

□□保全便粟肆石,至秋伍石贰img17,□承男□

□员昌便粟

两石,至秋两石六斗。□承弟善昌。

(后缺,画押?Dx.1449)。

该残卷只包括3行,但它足以证明一份便物历的结构:一个被断代的标题提供了便出方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然后是会对每项便借而逐行地提供便入方的名字、实物和准予便借财产的数量、到期时间、预计填还的数量、债务人的署名或画押,最后是其保入或见人的名字,并且偶尔也附有其署名(7)。这就形成了一种常见的格式,但它并非是唯一的格式。我还遇到某些无标题的便物历,它以一个简单的时间而开始,紧接着是对借贷的记述。其他的便物历则遗漏了某些内容,如填还的条件:

己亥年二月十七日,郭僧政贷油肆升。索……付纸匠。洪渐贷面贰斗。郭僧政贷面叁斗……通。邓法律贷麻两硕,金光会……(S.5845)。

首先应该知道,这些不同形式是否确实与便物历的多种样书相吻合,也就是说是否存在着具有一种不同实物和一种不同功能的便物历(8)

1.便物历——契券和记会文书

从理论上讲,应该存在着两种便物历。一方面是具有凭据价值和充作契券的便物历;另一方面是被设计为用于管理债权人财产的会计文书(花销的证明,破历)。如果始终是从理论上讲,那么订立一份第一类便物历,也绝不会排斥制订第二类的另一份便物历。由债务人画押并提到保人或见人的便物历,明显属于第一类。大家还将会看到,它们的数量最多。但我也遇到过明显属于第二类的其他便物历,已被断定为948年和949年,即分别载于S. 4060号写本背面和正面的两份便物历,仅提到对管理借便财物者(由所)有用的内容:便方的名字、借便的数量、有待填还的财物数量及其期限。它们遗漏了对于可能的保人或见人的任何参照资料,未载有任何署名。但这样容易考证清楚的例证则很少见。在大部分情况下,不可能将一份便物历分归于这两类的这一种或那一种之中,其中所指的文书明显履行着两种功能。

从一种便物历到另一种的标题,只有少许变化。它们几乎都是根据我列举的第一个例证(Dx.1449)的格式写成的。其中某些包括有一种格式化用语,它清楚地证明该文书是呈报出便方机构的上级当局的:《灵图寺仓,小有斛img18,出便於人,名目谨具如后》。这就意味着“直岁”将它呈送给其僧阶的上级(9)。然而,这份便物历确实同时具有凭据的作用,因为它已由每位便入人都画过押,各自有一名保人,有时甚至还有一名见人。

许多便物历都严格地由每位借便人署名或画押。但有时候也会令人茫然不知所措。怎样解释在同一种文书中,在其他诸多未署名的借便人员中,唯有一人署名呢?便入人似乎确实不一定经过像画押或署名那样的明确凭据来作出保证。这一切使人联想到了有关便出人与便入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看法:债权人的“口承”,或者更应该是由他负责订立的文书值得信赖。

2.综合历和逐日历

另外一种有区别的因素涉及了时间(附录1,统计表中的第1—3栏)。某些便物历的标题已被断代,另外还明确地指出了在晚期同意给予的每项借便的日月。例如:

《丁未年二月兵马使(10)高员信等便麦(11)、黄麻历》

丁未年二月五日,兵马使高员信便麦一石,秋一石五img19(押),(后留一片空白)。张再兴便黄麻一img20,秋一斗伍升(空白)。十二月,汜象印儿便黄麻贰img21,秋叁斗。又一椀,秋一椀子半。孔清子便黄麻叁斗,秋肆img22伍升(S.6030)。

该文书完全是出自同一人之手书写。因此,这是同一位“直岁”经过数日的间隔之后,又重写这份便物历,以从中加入新许诺的借便。在此情况下,系指一个很小的便出人,他为不同的食物开列了唯一的一种名目(历),其便入方不会很频繁地出现。我发现,这种逐日记载的便物历也用作凭据,因为它们都已被署名或画押。

其他的便物历将所有的借便,都列于标题中所指出的同一个时间之下,不会让人看到任何署名和任何画押(S.6452正面6和7)。

根据文书中是否包括中间时间的情况,我们可以从理论上区别逐日订立的便物历(逐日历)和综合性便物历(综合历)。但其差异于此又显得完全是纯理论性的,很难就具体情况运作。数目众多的一批冗长便物历都没有任何中间时间(因而可能是综合性的),包括便入者的画押(P. 3234背3和P.3370)。P. 3234背3的便物历酷似一份综合性的便物历,由《甲辰年二月后净土寺东库惠安、惠戒手下便物历》的标题,引入了数量很多的便物项目,没有任何中间时间。然而,在订立便物契时,便入方确实都在场,因为他们都署名了。由于人们很难想象他们会于同一日都出现在净土寺中,所以当时应有一项不要提到每项借便时间的合议。人们也可以怀疑抄写人(倩书)的疏忽大意,其时间有时是以明显不正规的方式标注出来的。尽管有这些保留意见,但综合性的便物历仍是无可争议地存在着的。我将于下文不远处提供其几个例证。

无论如何,入破历、具有凭证价值的历、综合历、逐日历都并非必然是互相排斥的。这就是P.3234背3的文书向我们证明的情况。

3.净土寺的情况

我们刚才已经看到,对于被奉为独立账目文书的便物历,从表面形式上所作的逐项分析,显得充满着风险。因此,理应以另一种研究而对此作出印证。由于大部分便物历都出自寺院,所以我曾试图具体解释它们在这些机构的整个入破历机制中,到底占据什么地位。

由于伯希和敦煌特藏中存在着4种巨幅卷子(P.2032,2040,20 49和3234号写本),所以我相当清楚地了解到,由“直岁”向其寺院算会呈报的年度诸色入破历的结构。算会一般于年初举行。为编制这类诸色入破历而沿用的程序,可以以相当清楚的方式复原。

我取有关诸色入历的部分为例。其主体部分是一种日记或日用账,于整整一年期间坚持记述。其中逐日地记载了诸色(粮、豆、布、帛等)的每项收入、时间、数量及其原因。这种记载首先可以使人于每个财政年度之末编制一种各种食物(斛img23)入历。有关诸色破历的程序也完全相同(日用流水账,其后是按食物而登录的账目)。其次是这样很容易计算每年的结余。这种结余再加上前一年的余额(或者如若是亏损,则要减去),便会形成新的佛账。这一数字又作为余额,而重新出现在次年账目牒的引言中。

上引伯希和特藏中的4卷敦煌写本中包括的牒,主要是涉及了净土寺,该寺是当地实力最强大的宗教机构之一。它们涉及了可以断代为925—944年之间的多年期间。令人遗憾的是,其中的某些写本现在是以一种严重混乱的状态出现的:不仅仅不同栏目的原有顺序被打乱了,而且某些有关某年或某种食物的记账文书,又被插入到出自另一年之牒的其他文书中了。这些混杂的原因是很清楚的:当这些牒被认为失效时,它们便被拆散,其散叶又被抄经师们用于在背面从事抄经,主要是抄写《维摩经疏》(Salistambhaka Sūtra)(12)。它占据了P. 2032、2040和2049号写本的“正面”(巴黎国立图书馆所起的名称)。这种抄经是连续的,而现在所说的“背面”,显得如同是涉及了不同数年的日用账和食物登记账那不连贯的拼合一般(13)

每年的食物诸色入历都提到过作为“利润入”的入历,而这在相当多的日用流水账中却付阙如。因此,应该有另一种记账文书供编制诸色入历使用。于此便出现了便物历,诸如登录在我们掌握的便物历中最长者P.3234背3中的那种:《甲辰年(944年)二月后净土寺东库惠安、惠戒手下便物历》(14)。恰巧惠安也出现在P. 2032号写本背面,以直岁的身份而作为净土寺甲辰年诸色入历的直岁(第65行以下)。对两卷写本的详细对照比较可以使人确信,P.3234背2的便物历曾被用于编制甲辰年的诸色入历,而该诸色入历则形成了P.2032背中的一大部分内容(15)。更确切地说,P.3234背3被用于了编制这一年的食品诸色入历。

P.3234背3的便物历共包括71项便物:黄麻、豆、麦。其中提到的几乎所有便入人,都出现在P.2032背中与其便入相对应的诸色入历中。我从食物着手进行研究,出现在P. 3234背3便物历中的第一位便入黄麻者,写于第6行:

“索延庆便黄麻贰img24,至秋叁img25,(押)。住在僧愿真巷”。

P. 2032背第33页相当于写本现有状态第520—538行,其中载有一篇完整的文书,标题为《黄麻利润入》,未指出其年代。文书中所提到的第一项利润入如下:“索延启入黄麻壹img26”。继此之后的其他所有以利润入的名义而收取的黄麻入历,恰恰出自登录在P. 3234背3便物历中的便入人。他们是以同样的顺序被提及的。因此,P. 2032背面诸色入历的这一部分是根据P. 3234背3的便物历编制的,故而可以将它考证为净土寺甲辰年的黄麻入历。P. 3234背3中的那些未出现在诸色入历中的仅有的几位便入者,正是那些其借便不附带填还条件者。换言之,也就是那些享受无息借贷的人。本处是指杨继崇(P.3234背3,第13行)、宋都衙(第55行)(16)和一位简单地称之为“官”的便入人(第65行)。

P. 3234背3中提到的13名便麦人全部都出现在麦入历中了(P.2032背,第1—15行)。唯有憎恩子例外,他是唯一一个能享受到无息借便的人(P.3234背3,第59行)。

对于“便豆”历的情况,也应提出同样的看法。P. 3234背3中记录下的所有便豆者,也都以同样的顺序出现在豆入历中(P.2032背,第544—551行),只有两人例外,其便豆是无息的(押衙(17)安文全和僧愿真);第3位是何义信,但其债务要于秋天本利一并填还,其名却以呈直角状的一笔画作了记号,就如同该便物历中的其他所有便借者一样。他实际上应该是已经填还了其借债(18)。他确实曾这样作了,但却是以另外一种食物填还的。事实上,在麦入历中,我们读到(P.2032背,第9行):“麻叁img27,何义信折豆本利入”。

在这3种食物的诸色入历中,“利润入”仅限于在P. 3234背3的便物历中提到的借便。这一方面证明该便物历是完整的(针对这3种食物而言),另一方面又证明在净土寺只存在着于这个甲辰年订立的唯一一份便物历。

在黄麻入历之末,又登录有两种并非出自借便的入历(P. 2032背第536—537行),其中包括这样一种收入:“春秋二季佛食,黄麻柒img28”。在同一卷写本中(第65—92行),于—份日用账首,登录有《甲辰年一日已后净土寺直岁惠安手下诸色入历》。在第90行中,我又发现了这种“七斛”的收入及其原因。同样,登录在P.2032背3豆入历中的唯一一次豆收入,并非出自在P.3234背便物历中记载的借便,而是出自同一日用账的一种残卷(第89行):“豆三斗,十一月诸道场转经经儭入”。

因此,在944年末,僧惠安重复了他本人在春天与其同事惠戒共同订立的便物历,他于其中将秋季填还部分(P. 3234背3)圈去了。他利用了这一切以根据食品而编制诸色入历,他后来又补充了这些历,并将登录在他同样也曾在整整一年间主管的收入流水账中的食物诸色入历,又过账于此了。

因此,此类便物历确曾具有双重用途:它们用于寺院内部的记账,同时又在缺乏真正契券的情况下形成了一种凭证,因为它们已由债务人署名,并且包括能使人很容易地重新找到他们的资料(家世、居住地等)。我们可以假设认为,其他带有一种类似标题的便物历也履行同样的功能。但我们不大容易核实它,唯有一种幸运的偶然机会,才得以在P.3234背和P. 2032号写本中,保存下某些互相吻合的文件。

在同一时代,金光明寺也坚持订立同类便物历。现留传给我们的一种便物历带有如下标题:《丙午年金光明寺庆戒出便与人名目)(S.4654背3)。便物人均已画押。其中经常都附有见人或证人的名字。仅有一处明显差异:每次借便都被作了断代(月、日,或者是提到与前一次借便相比较的“同日”)。在正月与三月中旬之间,共登记下15项“便豆”,仅有一次“便粟”(第9行)。

数年之后,净土寺似乎实施了一种设想得更为周密的制度。这就是S.6524号写本使人联想到的那种制度,该卷写本是净土寺另一种982年的记账牒。如果说它远不如我刚才引证的那些写本完整,那么其中还是残留下来了几种有价值的文书。本处是指一部共14叶的卷子,其内容如下(19)

——正面1(第1—3页):粮食、油和面的诸色破历日用账之末。从[九月]九日到十二月二十日。其开头部分残缺,但末尾却是完整的,因为第3页的剩余部分留作空白。

——正面2(第4—6页):《辛巳(981年)十二月十三日、周僧政于净土寺常住库(20)借贷油面物历》。

——正面3(第7—9页):《壬午年(982年)酒破历》。

——正面4(第10页):《壬午年(982年)正月四日,诸人于净土寺常住库借贷油面物历》。

——正面5(第11页):《辛巳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壬午年十二月十七日(981—982年),付酒本粟麦历》,完整(页末空白)。

——正面6(第13页):《壬午年(982年)二月十三日,于净土寺常住库内黄麻出便与人名目》。

——正面7(第14页):《壬午年(982年)三月六日,净土寺库内便粟历》(完整)。

我应该指出它与前文所引牒的两种差异。首先,该账目仅仅涉及到净土寺的“常住库”。其次,使我对本处特别感兴趣的内容,则是这些便物历是分别针对每种食物的。我们可以联想到,这是一种登录借便的新方法。它在登录时可能更具有强制性,但在订立每种食物的入历时可以赢得一定时间。这样一来,只要将每种便物历重抄在相对应的食物入破历中就够了,要删掉那些无益的记载(保人),尤其是要删掉那些未被划去的借便,也就是未曾填还的债务。

但大家发现,在这些“斛img29”便物历中,借便并未画押,而且很少附有记载一名保人的地方。因此,它们不具凭据的作用,可能是根据其他缔结借便时面对便入方而订立好的文书(诸如P.3234背3那样),而重新抄写的。仅有两次借便历末尾附有一个保人名字。这就是分别为便麻(正面6)和便粟(正面7)而编制的便物历。这就使我怀疑,当时还存在着另一种包括正常提到保人的便物历,它可能被用作本便物历的基础(21)。所以,我们于此面对的可能是第2代便物历,即没有凭证价值的记账文件,处于已画押的便物历原件(P. 3234背3一类)和包括在每年诸色入历中的食物入历之间。

敦煌特藏未提供有关这类点名提及唯一一种食物便物历的任何例证。现存在着有关唯一一种产品的相当长的便物历。但是,一方面是其标题指出了“斛img30”出便(22),再无其他具体解释了;另一方面是它们均由债务人画押(有时甚至带有“画指为记”的记载),往往要提到保人(23)

二、债权人

便物历并不会始终都能使人知道举便者的身份。许多便物历均以一个简单的时间开始,其后紧接着便是第一位便物人。它们都是从原来所属的账目牒中散落出来的,所以它们使我们觉得始终是匿名的。但由于一个完整的标题,当便出人的身份有可能被人所知时,那么事态就不再含糊不清了。债权人几乎始终是一座寺院,或者是掌管其机构账目的一名僧侣。

仅有两种便物历中被指明的订立者是一个带有世俗名字的人(24)。其余的所有便物历都要指出它出自于寺院。这些带有一个标题的便物历的订立者如下:

——僧法成:辛酉年(961年?),便麦契之首(北京图书馆BP. 1901背)。

——王法律,便粟历之首,时间已残缺(Dx.1449)。

——翟法律,964—965年冬,便豆的立契人,为一个未指出名称的寺院而出便与人(P.2932)。

——惠安和惠戒,净土寺僧(P.3234背3)。

——僧庆戒,由金光明寺于946年同意便豆的立契人(P.4654背3)。

——李阇梨(ācārya,他于944—947年掌管一个未知名寺院的麻麦便物历(S. 8443)。

——僧金刚惠便麦历草稿(S.1781)(25)

标题有时提到了出借机构的名称,但却遗漏了记账负责人(直岁)的名字:

——戊午年(958年)灵图寺出便粮食与人名目(S.5873背+ 8657的拼合)。

——壬午年(982年)净土寺常住库内多种便物历(麻、粟、面等,S.6452背2—7)。

我提供的证据已经绰绰有余了:寺院是当地居于首位的便借之主。我同样还发现,本处仅涉及农产品(斛img31)。大家于下文不远处还将会看到,对于贷褐绢,情况则完全不同。我的统计表中出现的唯一一种贷绢契,可能出自一位私人和世俗(百姓)债权人(26)

某些寺院的寺产及其在粮食方面的巨大信贷能力,将由下述例证所阐明。该例证引自S. 5945号写本,已被断代为一个丁亥年(987年?)。“长史”米定兴是在所有敦煌写本中遇到的最大宗便入的事主,共便百余石麦,用于加工面粉。如果一家机构能提供如此数量的粮食,那就颇能说明其财源之丰厚了。但如果一位在县一级负责管军队或官府的文官,为储备粮食而求助于一家宗教机构,那么在敦煌拥有经济实力的真正债主问题上,就颇能说明问题了。

寺院不仅是粮食的最大供应者,而且同样也是黄麻的最大供应者。据断代为某个辛亥年(951年?)正月的还债名目记载,一座寺院的“常住库”(27)可能在前几个月中,共出便近20石粮食,也就是大约为1200公升。它必须拥有巨大的经济收入,才能够同意给予如此巨额的便出(28)。但我在黄麻的问题上,却触及了另一种信贷形式,与生产活动有密切的联系。在这一领域中,寺院同样也处于前列。大家将会于下文不远处看到,梁户就如同酿酒户一样,都能从寺院中获得大量的供应。

除了衣食的借便和为生产的借贷之外,佛寺同样还为由某些信徒或出家人组成的“社”举行宗教仪轨活动提供资金(29)

自从8世纪时的国力削弱以来,官仓再不能扮演那种社会和经济调节者的重要角色了。在唐帝国全盛时期,这正是它们所起的作用。“养民”也不再是中国中央集权的国家力所能及的事了,因为其实权已再不能一直行使到敦煌那样的边远地区了。在该地区存在着此类机构的问题上,敦煌写本只提供过某些不太明确和数量不多的素材。其中有几种涉及了“公廨”的机构,其他则涉及了由享有“都头”职官尊号的文职地方官吏管理的“仓”(30)

在唐代,于每处要塞都存在着一种叫做“公廨”的机构,由官府出本钱(钱、粮、帛)供应,它向个人提供放贷。出自利息的收入用于维持不能直接领取国家俸禄的官吏们的生计。共有两份便物历出自这类机构,它们是按照与行用于寺院中的便物历的相同格式订立的(类似的标题和为陈述每次便出的相同规则:证人和甚至是见人的到场、诸多的画押):

——S.7963,这是残缺不全的4行残卷,其标题为《肆月十六日(年缺)公廨司出便名目》。尚残存两种便粟历,其一是借给一名世俗人的,其二是借给一位“法律”的。

——P.3370:这是较长的一份出便与人抄录(共27行),其标题为《戊子年(928年)六月五日公廨麦粟出便与人抄录》。在借客一方中,我们可以发现世俗个人、小官吏,但也有许多出家人(沙弥、僧侣、当寺僧,甚至还有一名寺主)。这样大的出家人数量,可能会使人感到吃惊。因为人们本来预料,这样一种公共机构主要是向世俗农民放贷的。事实上,许多其他便物历完全是由世俗便入者组成(P. 4635.3,15位便入者中全都是世俗人;P. 6045,17位中全是世俗人等)。此外,我还于第11行中,发现了在一种出自世俗机构的便物历中出乎意料的表达方式:“当寺僧义忠。”因此,该公廨的管理很可能被委托给了一座寺院。

我在便物历中检出了对世俗出便人的其他几处记载,都登录在某些残损甚重的残卷中。我颇感兴趣地指出,几乎所有人都是享有“都头”尊号的官吏,例如:

——Dx.2971:一种便物历残卷。某些世俗人得到(通过借贷?)一批正常数量(2石或4石)粮食。这份便物历以一种已残损的综述记载而告结束,但我们还可以于其中读到:“王都头仓……”

——北京图书馆BP.8255号背:一条札记的残卷。向仓官殷都头填还某项便麦账。

这些有关全部系由“都头”管理的各种仓库的资料说明,在敦煌同样也存在着几处提供信贷的民用仓。

但“都头”也为他们各自的利益而活动。北京图书馆BP.4757号写本是对其债主不满的债务人的一项请状,是一名都头正确地致敦煌最高级的世俗官吏之一阿郎的。下面就是其全文:

《丁丑年(977年?)金银匠翟信子等状并判词》

金银匠翟信子、曹灰子、吴神奴等三人状。右信子等三人,去甲戌年(974年),缘无年粮种子,遂于都头高康子面上寄取麦叁硕,到旧年秋翻作陆硕。共陆硕内填纳壹硕贰斗。亥年(975年)翻作玖硕陆斗。于丙子年(976年)秋填还内柒硕陆斗,更余残两硕。今年阿(郎)起大慈悲,放其大赦,矜割旧年宿债。其他家乘两硕,不肯矜放。今信子依理有屈,伏望阿郎仁恩,特赐公裁下处分。(判词)其翟信子等三人,若是宿债,其两硕矜放者

下面两份便物历又使人窥见了一种信贷资源的更大差异,它们似乎应断代为9世纪初叶,敦煌于这一时期正处于吐蕃人的统治之下:

——S.6235:于一个子年初与不同出便者订立的便物历(31):僧昌归、索家仓僧、灵图寺“神麦”和另一座突田仓,一位面师。

——由解女四月二十六日提到的便黄麻之供应的相同差异(S. 2228正面):大云寺(5斛)、某一位黑子(6斛)、田家(1.3石)、被称为“姑姑”的一个家庭(6斛)。

三、便借的实物(32)

借贷现钞,在敦煌竟付阙如,没有任何一份便物历提供过这方面的任何例证,无论是借贷契券还是其他任何文书、账单或草稿,都未曾提到一种货币信贷交易。事实上,正是8世纪中叶之后的一批敦煌写本证明,金属钱币已从该地区长时期地绝迹了。铜钱已在交易中由成匹(段)的丝绸或成石的粮食所取代。被断代为10世纪的借贷契券证明,当一个人需要人提供一笔资金以完成某次出行时,他一般都是向某个私人借贷一匹(段)或数匹生绢。

大家知道,借贷褐布契券在10世纪时数量很大,比“斛img32”出便契多得多。在便物历中,情况却完全相反。仅有一份便物历是有关贷褐的。它出现在S.4884号写本背面并带有如下标题:《壬申年(972年)正月二十七褐历,限至二月还,若不还掣夺家资)。据30多种便物历(其末尾缺)记载,每批货都由长1丈和宽4尺的一“段”褐子组成。借便人都是女子——某些特定人的母亲、夫人、女儿或姊妹,几乎全都是世俗人或家庭(唐家、张家等)。在这份便物历的正面,还有一份被断代为前一年初的契券。据该契券认为,洪润乡的一名世俗人穆盈通向某位欲往位于东路的邻州甘州去的押牙,出借“斜褐壹拾肆段”。因此,972年的便物历中的出便人可能正是穆盈通本人,他似乎于斜褐贸易中很积极。他重新利用了971年那份似乎已过时的契券中的一页,以于其背面书写新借契。如果我的假设是正确的话,那么本契券便是少有的几种以私人为出便方的便物历之一(33)。如果它同时也是唯一一种涉及借斜褐的便物历,那也不是毫无意义的。在借褐契中,债权人始终是私人(34)。因而我可以将借褐视为如同在10世纪时那样,完全是私人间的事务。

然而,寺院储存有布帛(丝绸、麻布、褐布,甚至还有少许棉布)。每年的诸色入破历继“斛img33”(粮)、油和面之后,便是很重视织物。占据最后位置的是手工制品和贵重物品。这些“段”(布疋)往往是以布施的形式收到的,用于支付某些开销或作为厚礼而相赠。但寺院每年的诸色入破历表明,布匹的逐年转账只涉及很少的数量,就如同这些商品形成了一种必须节俭使用的储备物一样。寺院从不将织物用于便借。

因此,我们在整整一批便物历中遇到的商品,都是排他性地专属于农产品和某些食物的有限数量。4种未经加工的农产品分别占据了全部产品中的绝大多数:麦(小麦或大麦)、粟、豆和黄麻。某些便物历涉及了经过加工的产品(油、面和酒),但其数量不大,并且与特殊的借贷形式相吻合。在笔者本人于其他地方研究过的78种“斛img34”借契中,所遇到的正是这同一批产品(35)。唯一的一种明显差异,则是粮食的份额在大契券中占据压倒性的多数:在78种便入物中占据69种,即有7种借便涉及了豆。至于黄麻、油和面,则很少有人便入,它们从不形成单独的契券内容。在便物历与契券之间的食物之相似性,一直发展到使人在这两类各自之中,都发现了几种便“青麦”和被称为“img35”的另一种粟的例证,这后一种作物在当地很少种植(36)。这些产品正是在寺院的诸色入破历中被记账的那些。

毫无疑问,借便中占据大多数的4种产品代表着当地农业收入的基础,因而也是民众食品供应的基础。人们仅仅借便他们实际需要的东西。从营养学的观点来看,麦、粟、豆和黄麻形成了特别协调和高度平衡的整体,从而证明了我们这一类便物历那具有代表性的意义。首先,粮食广泛地占据着优势,同时又为豆和黄麻留下了一种不容忽视的位置。这4种互相联系的产品,形成了人类食物的一种坚实基础,并为牲畜提供了一种营养丰富的饲料(37)。两种粮食具有很高的营养价值,一种是以粮食颗粒的形式煮饭吃(粟),另一种可以被加工成面粉(小麦或大麦),一种豆科植物含有蛋白质营养,一种植物种子可以榨油(黄麻)。

两种文献可以使人对敦煌居民平日食谱形成—种比较准确的看法。这是两种很近似的便物历,实物相同并提到了同样的人物(P.3112和S.5064)。它们列举了向僧侣们分配的食物:P.3112中是6人;P. 5064中是12人,其中6名是前一份便物历中的人物。继每次向个人分配之后,人们还用写于夹行间的较小字体(它们可能是在事后补写进去的)指出,这些食物已被填还,有时略有利润入(10%)。因此,这里更应该是指预借而不是真正的生息借贷。此外,其中并未使用“借”一词。在斯坦因敦煌写本中,它却由在本处意为“还回”(38)的“付”(39)字所取代。在伯希和敦煌写本中,动词干脆被遗漏了。下面就是这卷写本的开头处:

愿戒麦壹硕,粟壹硕伍斗,豆壹硕伍斗,麻叁斗;自年秋入粟壹硕壹斗,入豆壹硕壹斗,入黄麻叁斗,入麦壹硕壹斗。

惠润麦壹硕,粟壹硕伍斗,黄麻叁斗;自秋入黄麻叁斗,入麦壹硕壹斗,入粟壹硕陆斗,替豆入粟陆斗。(P. 3122)

这份便物历中的其他4位僧人也都得到并填还了同样的数量的粟、豆、麻。在那卷可能是涉及了一个邻近年代的斯坦因敦煌写本内的便物历中,其分配略有小异,但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之间的分配依然是正常的。愿戒及其教友们各自获得3石粟、5斗豆和7斗黄麻。产品的多样性和分配数量的规律性可以使人联想到,这些僧侣们由此而获得其数月期限内的生活必需品,很可能是从每年的冬末到来年的秋季。特别是在有关粮食的问题上,如果我们考虑到每日的最低定额约为2升(每升为1石的百分之一),那么他们所得到的数量就可以使他们生活4—5个月(40),借贷契券证明,人们最多的是在阴历二至四月间借贷。因此,这一期限确实将我们带到了“秋八月”,这是固定的填还时间。但这种计算却忽略了以下事实:敦煌的僧侣们并非始终都是独身,而是具有家庭负担。

另外两卷残缺不全的敦煌写本(P.3273正面和P.3959),却形成了与前卷写本相似的一套文书。它们似乎是出自一个世俗人的团,它为其每个成员(团家)支付明显是相等数量的多种食物(41)。我举“兵马使马定奴”为例。在P.3959中,他得到了2硕栗、3硕麦和0.45硕黄麻,他应于秋季填还(42)。在可能相当于另一个时期或另一年的P. 3273正面,他如同其所有同事们一样,也收到了1硕4斗麦和6img36粟。这与前一个例证中的僧侣们的便借具有明显的差异,因为这些都要以50%的利息填还。尽管如此,我们还应该想到,本处同样是指提前预借口粮。作为这类“团家”的人,都可以在不提供保人的情况下,企求此类借便。

此外,这些“团”只是出于唯一的一种志向才出借的,正如“社”一类的团体一样,它们组织宗教仪轨活动。在P.3959中所提到的即时交付之后,紧接着便是有关用于一个“散物日”的几项开销,此后剩余的食物便在“团家”之间分配。

1.粮食

麦和粟根据一种出现频率和可比数量,而在便物历中相遇。如果试图估量这两种粮食中的哪一种较另一种占有某种优势,那将是徒劳无益的。相反,所有这两种粮食都似乎密切地结合在一起了。它们在许多便物历中都同时出现并且具有相近的数量。我刚才提及的分配给僧侣们的口粮,在一份便物历(P. 3112)中则增至1石麦和1.5石粟;而在另一种便物历(S. 5064)中却增至3石粟,而且还仅仅为粟。这就如同这两种粮食具有一种互换用途一般。我应该明确地解释说明,麦和粟在敦煌的商业价值相同。自金属币绝迹后,以石计算的麦粟便成了记账单位(43)。对契券的研究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来:现存有关便麦与便粟的数量一样多,这两种粮食在同时借便中是互相联系在一起的。归根结蒂,大家根本不可能会发现其中的一种较另一种占优势的例证(44)

如果我们认为契券大部分都较便物历(许多都断代于吐蕃占领敦煌时期,也就是10世纪上半叶)早1个世纪,那么我们就可以由此而推论出,那里农作物的平衡状态仅在近2个世纪期间才发生过变化。当我们了解到中国北方小麦和大麦的耕作以损害粟为条件而长期发展的倾向时,这种观点就不是毫无意义的了。我们知道,小麦和大麦是在史前时代从西域传来的粮食作物,它们很早之前就在西域种植了(45)。但在公元第一个千年纪之初,在中华帝国向西的开拓中,粟尚远未失掉其农作物之王的地位。

“青麦”(燕麦)出现在两份便物历中,其中之一(S. 6235)是吐蕃占领时代的。它列举了由同一个人与不同债主订立的便借粮食历的契约,其中就有四月十日向一家突田仓借便的两驮青麦之事(46)。另一种是被断代为一个(?)——亥年三月二十日的片断的普通残卷,其中仅残存一种有关出便1石黄麻的记载,第2种是出便1.1石黄麻和5斗青麦(Dx.1387)。这些借便都生息(50%)。

两种便物历同样也强调了对一种叫作img37的粟的几次便借。本处是指下引文书:

——Dx.10270b,未被断代的残卷。在10多种同意给予世俗人的麦粟借便中,记载着向某一位“恩子”出便1石。

——Ox.1408b,出自效谷乡的一份要求供应食物的请状:

《效谷乡请付粟、黄麻、img38等历》效谷乡请粟子壹硕叁斗两格,黄麻、img39贰色,各请壹驮半六斗叁升一格,计肆驮半伍斗叁胜(升)一格。付马佛奴子六斗七升。

豆在10世纪时似乎比在11世纪更多得多地成为借便们的对象。无论如何,它在便物历中出现的次数要比在契券中的出现得多得多。我在诸多混合便物历中,发现它占据着重要位置,与粮食和黄麻并列存在。甚至有两种便物历完全是有关豆的(Dx.1418和北京图书馆BP.8250号背)。另外,在形式上是混合性的两种便物历几乎是完全涉及了豆(P. 2392和S. 4654背3)。豆类并非是生活第一所需的粮食,因为其中的一大部分要用作牲畜饲料,而便物历中借豆的数量却高得令人惊讶不已。因此,在P. 3234背中是每位便入者平均便1.3石豆比1.4石麦。在其他情况下,虽然便豆量明显低于便粮量,但其数量依然很大(47)

在敦煌,为烹饪和燃灯而使用的油,是用黄麻籽或大麻籽榨取的(48)。梁(榨油机)与硙(磨)是在敦煌写本中提到的主要工业设施。因此,在借便中遇到这种黄麻,就不会令人感到惊讶了。

我已经指出,黄麻属于分配给僧愿戒、兵马使马定奴和其他某些人口粮的组成部分。黄麻与粮食同时存在于其他许多便物历中。例如,它出现在P. 3234号写本的背面,这就证明净土寺东库曾在944年大量出便这种“斛img40”(70种便物历中的40种)。982年,同一寺院为黄麻而专门订立了一份便物历(S.6452正面6)(49)

在便黄麻的人中,女子的人数特别多。在S.8443中,我发现一名女子叫作阿娘(对一青年女子的爱称)、一名“大嫂”、一名“三嫂”和多名“娘”(夫人或小姐),每个人都以她自己的名义便入。我还要提到“解女”的例证,她相继4次成交便黄麻,其总额为3石,曾向多位债权人借便(便物历,P.2228正面)。女性的这种大量介入并未重新出现在便粮历之中,因为获得基本食物是家长的事。辅助食物的情况似乎完全不同,如黄麻。但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还有油和面。榨黄麻的部分工作可能是在家庭范围内完成的,因而出自女子,正如做饭一般。

2.其他食物

至此所提及的财产形成了借便的主体,它们都是初级农产品。加工产品的交易则要少得多。作为一种自给自足和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自然经济之标志,人们更喜欢借便原料,以根据需要而在家庭内部进行加工。人们便麦而不是面,便黄麻而不是油。

但面和油却始终都是同时出现在多种文书中。因为它们出自同一个储藏处,由同一名“直岁”管理其账目。我从油开始论述,因为我刚刚提到了黄麻。

伯希和特藏中的一卷写本清楚地说明,在油与黄麻之间存在着联系(P.4913)。这是一份乍看起来略显神秘的便物历,它既无标题,开头部分又残损严重,很可能源出一座寺院(我们于第13行叫中读到:“当寺员遂”,它是由20多种类似的记载组成的),下面就是两个例证:

李友成油壹升,见麻(应该理解作黄麻)壹斗壹升。阳僧德油壹升,见麻壹斗贰升。

其中所提到名字既有世俗人,又有出家人。在出家人中,我们可以发现一名寺主和一名行者,这是僧谷教阶中的两大极。世俗人中有四分之一是女子,如胡大娘、陈家婆等。油麻数量之间的关系不清楚,但该文书的背面却提供了答案。我们可以于其中读到:

计得换油麻一十二石七斗七升。又人上麻一石一斗二升。又后复得麻九石。又复得麻拾石。

写于该卷子背面左部边缘的最后一行文字似乎是另一份便物历的开头部分。它向我们提供了解开写于正面文书的钥匙:

韩都衙贷油壹斗,陈家婆油叁升,秋价麻叁斗玖升。在用所便油容积16倍的黄麻填还时,陈家婆仍处于与卷子正面相同的定额规范内,其比例在大多数情况下是1∶12(有几次为1∶11,有1次为1∶13)。因此,正面的记账确为一种以黄麻填还的便油历。如果我简单地采纳12.77石这第一个数字,那么完整的便物历就应该是在现存残卷的最后20项便入之前,共包括约80项其他便入。如果其他的总数也与这些借便的填还借便数目相吻合的话,那么其数量将要大得多。敦煌的寺庙拥有许多梁,他们甚至几乎快占有对油梁的垄断权了。由这份便油历所描述的操作,肯定是推销产品并获得廉价原料供应的一种上策。但我也可以把这些操作诠释成对黄麻收成的一种提前销售,以一种用油支付的、对于黄麻购主梁户颇为有利可图的价格出售。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必须用近7个体积单位的黄麻才能兑换1个体积单位的油。我们知道,一般提前收取的加工费要多增加一个容积单位的黄麻,即14%(50)。在填还预支油量的12倍时,债权人便获得近50%的利润收入。

其他的便油历同时也涉及了面。如同黄麻一样,并且可能是出于同样的原因,这两种食物均与女性人口密切相关。当然,女性是作为主要消费者而借便的,烹调是她们最乐于完成的任务之一。正如榨黄麻油的工作也由她们在家庭范围内完成一部分那样,获得油同样也属于她们的职责范畴。

女子们有时以团体的形式鼓励这样的借便。P.4635.2号写本(可能为10世纪中叶)的标题是:《社加(家?)女人便面历》。其后是22项借便历(第2—16行),按如下格式写成:

马家女便面贰斤,至秋叁斤。

接着是便油历(第17—20行,便物历的末尾已残缺),其中多种是由某些曾便面的女子们成交的(51)。这些借便的填还同样也被顶定为秋季,以相同的条件填还(50%的利润收入)。所出便的面粉数量很低(1.5斤)。其中多种数量只以一种其值未知的单位提供,即“秤”。这可能是一种重量单位,如同“斤”一样。我要指出,面粉在敦煌一般是以石和斗来计量的,如同颗粒粮食一样。这些便入之一向我们提供了有关“秤”值的一种衡量:“米流流便面贰斤半,至秋壹秤”。因此,如果按照50%的利润收入来计算,每“秤”便相当于3.75斤。但这种“值”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因为50%的利润收入并未始终都得到遵守。另外一名“张贤住便面柒斤半,至秋拾斤半”(而不是按50%利润入计算的11.25斤)。另外两次出便的利率入相反却略高于50%。因此,我们应该满足于一种每秤的值为3.5—4斤之间的估计(52)。无论“秤”的确切值是多少,用此单位计量的出便必然是数目最大者。它们甚至达6秤多,也就是20多斤,即10多公斤。

S.6452正面4号文书是另一种有关面的便物历:《壬午年(982年)正月四日,诸人于净土寺常住库借贷油面历》。尽管其标题如此,本文书又一次未提及任何便油之事。相反,我遇到了一次便麦和另一次便黄麻。因此,这份便物历是随着需求而逐渐补充起来的,而这些需求一直被断代于七月末(文书末尾残缺)。这一次便“面”或以“秤”或以“石”作为计量单位,一名债务人甚至收到“面肆秤、右两石四斗”。

这份文书能提供有关不同面粉产品的几种具体解释。在编制寺库每年的诸色入破历的寺院账目中,习惯于继其所储粮、油和黄麻之后,首先指出“面”,然后是“粗面”或“连麸面”,最后是“麸”的储量。“白面”的质量从未出现过。在其他某些账目中,我也曾有几次遇到过这种质量,但它始终与“面”的数量并列存在,以至于使我真想认为“面”和“白面”二词被无区别地使用了。

在我们的本便物历中,一种观点导致我对此产生了质疑。大部分出便都涉及了“面”,其他的则是有关“连麸面”的,还有几种是有关“白面”的。其中最大数量的借便都以“秤”为单位而计量,最小数量的借便则以“斛”来计量。最后,我发现了一种以“石”计量的巨额“麸”的出便。本卷写本中提供的数字可作出如下慨括:

982年净土寺出便的面粉产品

(资料来源:S.6452正面4)

我发现,借便白面的平均数量明显低于“面”的借便。此外,当第二类(面)的3/4是以“秤”来计量时,第一类(白面)则仅有一项使用了这种计量单位。由于一种珍贵物往往是以比一种普通财物更小的数量出借的,所以我可以认为白面的质量要高于“面”的质量。这种看法扩大了我通过与寺院诸色入破历告知我们的情况相比较,而了解到的面粉总量。所以,敦煌的硙除了生产全面(连麸面)和麸之外,还生产一种普通面和一种细筛面,也就是一种精面。

3.为专项开支提供资金

这份便物历包括40多项借便,它可以使人触及另一种不同的借贷形式。事实上,它在许多要点上都未沿用通常格式:其中未提及预期的填还,既无时间又无数额。相反,其中有时也曾指出过借便的用途:一秤面以“烧烧饼用”(第11行)。便入人主要是某些具有一种很高的世俗或宗教等级的人物,或者是些都料或工匠(金银匠、皮革匠)、梁户,有时又是他们的女儿。其中数人未曾亲自取货,而可能是受委托办理此事的人,或替他们工作的其他人取货。例如,杨孔目(53)便到8斛面,但却由阿磨定富(胡人?)取走。所有人都是曾多次借便,有时是借便很少数量的常客。

有关同样食物的其他“斛img42”出便的便物历,都属于同一类。其中之一(S.5845)已被断代为一个乙亥年(959年?)二月十七日。多位便入人都是级别很高的出家人:上座、僧政、法律。我还遇到过普光寺的“所由”(管理人员)和几个团体:开元寺和一座“大库”。借便的用途往往都要记录下来。例如,大库贷麸面伍斗以支付“拔毛(剪羊毛)用”,另一次则是为了支付“佛食”的费用(54)。其他借便的目的都是支付劳务,如一位纸匠。本便物历中从未提及填还时间,也未提及其数量。便入并无人作保,唯有在一种情况下例外:邓法律为一次由一名世俗亲属邓彦弘订立的便麻历作保。

本处可能是指给予某些人的一种友情借贷,以使他们能够行使属于其职务范围的义务。这些出借确实是用一个特殊的词“贷”而不是“便”来称呼。据在10世纪的便物历中沿用的习惯用法,“便”一词似乎确实专供无偿外借使用的(55)。然而,这些人并非始终都是无偿便入的。在S.6452正面4的便面人中,有数位同样都是向同一常住库便麻或(和)粟,甚至是生息的借贷(S. 6452正面6和7)。因此,李法律于正月九日便面,但也便一斗黄麻(正面4);下个月又便黄麻2斗,但这次却有30%的利润收入(正面6)。

在982年间,净土寺向其一位僧官——周僧正出便数量可观的食物。这些借便的数量如此之多,以致它们成了附在每年的诸色入破历中的一份专门便物历的内容(S. 6452背2),其标题为《辛巳年(981年)十二月十二日,周僧正于净土寺常住库借贷油面物历》。该文书需要作出与同一卷子正面4的便物历相同的说明:其中确实没有任何便油的记载,我相反却遇到了便豆、麻、粮和酒的记载。借便的用途已被明确地指出来了,但却未指出填还条件。下面就是该文书的开头部分:

面玖秤还,西州使头(当时占领吐鲁番地区的回鹘人)边买褐用,九日面两秤还,连面壹斗於西州使头边买褐用。(辛巳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粟两硕于汜都科边买银用。

我们于此是面对一种复杂的机制。周僧正是该寺院的一个重要人物,他以其个人名义订立了一批数量可观的借便(仅在982年1整年,就有40多项)之便物历,每项的价值均不容忽略,以支付那些非个人性开支。这些借便的账目被很有条理地掌管着,大部分都以一种直角形的笔画作了圈画,大都于右部带有—个“还”字。这些借便可能是无偿的,因为如同在前引便物历中一样,其中既无填还时间,又无数量(56)。不过周僧正在其他地方也曾带利息地便入过,我确于这同一牒另一页的背面(背7)中读到:“周僧正麻两硕,不还利者。”

4.几种生产借便

同一种净土寺982年常住财产的入破历会计牒,也包括一份冗长的便物历。其中登录了以“酒本”(制酒原料)的名义而提供的粮食(麦,但主要是粟)的数量(S.6452正5)(57)。其中已同意给予的30多项出便历,涉及了数目有限的利润入者:共9个人,而大部分人都曾在一年间多次便入。下面就是其名目。

付酒本粟麦历

*盐子磨、张富昌和郭法律也出现在该卷写本正4的便面历中。(资料来源:S.6452正5)

这些交货是以非常不匀等的方式,分布在辛巳年阴历十二月二十六日到壬午年十二月十七日之间的整整一年期间。大部分均发生在冬季几个月中:阴历上年十月至第二年三月间(格里历的11—4月间)有24项,四月间3项,五月间一项和七月间一项。最后两项交货在夏月间完成,在其总数74.6石中,共占2.8石。

因此,酿酒似乎集中于冬季。我可以为此而设想出一种主要原因来:敦煌的劳动分工并不太发达,这种劳作是由农民在农闲季节完成的。但此类经营却与以下事实相抵触:数量很大的一批便物都被断代于阴历二至三月间,而这些月份恰恰是以繁忙的农活(春耕和播种)为标志。这种冬季生产的主要原因更应该是依自然规律而酿酒。如果我们相信6世纪的著名农家书《齐民要术》的作者贾思勰的说法,那么为酿酒而使粮食发酵的第一种要求,便是在整个生产流程中都保持一种恒温。由于通过加热比通过冷却更容易获得一种有规律的温度,所以笔者认为应于暑期之外的时间来从事这项业务,最好是秋季或冬季(58)。这种理论上的看法在我们的写本中得到了一种很具体的解释。

将寺院与这些“酒店”联系起来的纽带,已经大体上为人所熟知了。开店的老板首先是酿造商,必须向寺院缴纳一种保护费。寺院为他们提供酒本,正如我们在此例证中所看到的那样。作为交换,酒坊主必须免费向寺院提供其部分产品。至少根据《水浒传》的一段文字来看,在数世纪之后,他们的地位似乎没有多大变化(59)。有一家酒店位于五台山山脚下,一个英雄人物在寺内于袈裟的伪装下避难。酒店的经营者们这样解释了他们一致拒绝向他出售酒的原因:

长老已有法旨,但是小人们卖酒与寺里僧人吃了,便要追了小人们本钱,又赶出屋。因此只得休怪。

寺院也为其他出于赚钱目的的经营活动出便。据P. 3631记载,有7名僧侣多次向一座寺院常住库填还便麻债(60)。这些僧侣们都结社为团,其活动与梁户有关系(61)。其中提到的黄麻数额巨大,以致本处可能不是指供应消费的便人(数量最少的便人也为2石)。此外,它们还是用布帛填还的。因此,这是僧侣债权人从事的某种复杂交易。他们以一种我所不知道的方式,使寺院借便给他们的财产能赚取更多的利润收入。

在结束本段专题论述之前,我还必须引证最后一卷不太明确的文书,即P.2953号写本背面。这份无标题的便物历记载了数量巨大的麦和豆之事便。如果说本处是指借便,那还不能算讲得很准确。据我认为,这里更应该是指填还。事实上,我发现许多数量的列举一直详细到近百分之一石(升),甚至有些数量还列举了千分之一石(各)。人们不可能借便或赠送如此精确数量的食物。这样的数量只能是在连同应付利息而精确计算情况下的结果。债务人于此既非店主,又不是制造商,而是普通百姓,往往地位卑微:人户、常住百姓或百姓。我同样还于其中发现一名小官吏(押衙)、一名塑像都料和一名显德寺僧。全部人员在当地人口中具有很广泛的代表性。这些人来自差别很大的地区(8个不同的乡),有时距设离主要寺庙的绿洲活跃中心很远。许多人出自玉关乡,玉门关位于敦煌州的最西端,西域的辽阔地界便由此而开始。这份便物历的内容已在本文的表中作了总结。

为每个人而记载下的数量过大,从而难以与简单的生活必需品的借便相吻合,尤其是当涉及豆时更为明显。因为豆并非是一种日常食物中最重要的必需品,但它作为可加工产品而适应于多种用途。它很可能会被用于农业、手工业,甚至是商业经营。

大家另外还将会发现,所收到的填还数总额巨大:160石麦和27石豆。在某些年景,一个如同净土寺那样繁荣的机构,其粮食储备也不会高于这些数字很多(62)。在敦煌地域内,唯有一家拥有巨大资源的机构才能出便如此数量的粮食。这里也可能恰恰是指我们掌握有证据的该寺。

四、借便人

1.借便总额

前文提供的例证使人联想到,日常消费借便数额普遍都很低微,有时甚至是微不足道的。生产借便当然例外。这是一种在有关借便者的财富地位方面绝不会有错的征兆:如果他们地位的虚弱性与他们成交的借便之微薄数量相一致的话,那么这种数量也就算是达到极限了。唐耕耦先生仔细地分析了共提到了228项便物以及涉及的316.2石麦、栗、豆、黄麻的10份便物历。他提供的数字可以总结如下:

从其总额看228项便物的划分

资料来源:唐耕耦:《敦煌写本便物历初探》,同上引研究论集,第171—173页。

这些数字形成了一种坚实可靠的参考资料。但它们被人为地突出了出便数量的低微,因为它们将便粮与便豆、便黄麻混合在一起了。然而,这后两种产品的价值要高于粮食,它们的用量都很小。在上文提供的数字中,最少出便量主要是涉及“黄麻”。在那批被作为这些计量基础的某些便物历中(尤其是P. 3234背面3和S. 6452正面6),便黄麻的次数甚至很多。因此,以另一种方式重作这种研究,详细解释不同的食品并非无益,本文附录3的统计表正是这些新计算的结果。

该表未将任何为生产借便的便物历考虑在内,基本上没有对由唐耕耦先生指出的借便数额之小提出质疑。但在涉及粮食时,它依然允许增加其数量。大部分的粮食便入实际上都高于1石(60公升)。在许多便物历中,其平均数介于2—3石之间,这在当时的经济背景下,已经是相当可观的数字了。此外还存在着许多涉及5石、6石甚至是10石的便入。归根结蒂,将信贷用于继续维生,以等待美好日子到来的最终和别无其他手段的便入者,大有人在。

2.借便者是什么人?

便入者几乎属于当地社会的所有阶层,唯有最高级和最低级的阶层例外。无论是在便物历中还是在契券中,我既未遇到过高官,也未发现过当地望族成员,更没有教阶中的高级僧官。但这些人物却出现在大批其他写本中,当然其背景却差异很大。我们不应该由此而认为,便入人都是来自于最赤贫群体之中。在敦煌也如同其他地方一样,“人们只借给富人”,至少是只借给那些有偿还能力的人。甚至那些数量最小的借便人,那些只能得到数斗粮食的人,也有一种尊贵的社会地位。为了赢得一名出便人的信任,确实需要出具某种保证:一幢受人青睐的住宅,一种口碑甚佳的名望。若缺乏这一切,则是一个著名和受人尊重的人物的亲属或是邻居关系。这就是为什么人们往往在便入人的名字之外,再加上其所住的乡、一种血缘关系或同类的其他随便一种什么标记。下面就是取自944年净土寺便物历中的几个例证(P. 3234背3,第46—50行):

张儒通便黄麻贰img48,至秋叁img49。王都头外甥。

米里久便黄麻叁img50,至秋肆img51五胜(升)。(押),米胡男。

行者张建子便黄[麻]陆img52,至秋玖img53。住在庆子禅师院。

安擖img54便黄麻贰,至秋叁img55。(押),舍在寺前。

邓定子便豆肆img56,至秋陆img57。(押),骆驼官男。

这些具体特征有时也比较复杂。另外一位便入人贺定子被称为“是牧马人古宋曹子儿女夫”(第67行)。

因此,便入人并非是无固定住所者,更不是来往过客,他们甚至是出自富裕阶层。在社会地位方面,大部分人都处于一种小康之家的地位。我暂举宗教界的情况为例。其客户面涵盖了从“行者”到寺主。在公廨的便物历中,我特别是遇到了如下情况(P. 3370):

——一位寺主贷麦贰硕。我们可以将一种特权归于其级别,这就是这种便贷是无息的,而其他人的便贷则要付50%的利息。然而,其名望并未使之免除推出一位口承人。口承人在本情况下,则是一名也是王氏的世俗人,可能为其亲属。

——两名法律,其一为曹法律,无息地贷麦;另一位贾法律,则要带息便粟。

——普光守尼索寺主带息便粟陆img58。这是一座收留有数十名女尼的名寺之寺主的一种很难设想的奇特地位。她跻身于少量借贷的某些世俗人之中,因为这是本麦粟出便与人抄录中的最小借贷之一。

可以肯定,以职务尊号而表达的这种僧阶,并非始终都与社会经济现实相吻合。在同一份便物历中,一名普通的沙弥幸通是多位不同便入人的口承,其中一人便是我已经提到的贾法律。在普通僧侣中,我知道其地位可能变化很大。该便物历的开头处,就登录有结社为团的4名僧侣,以带息便粟肆img59(各自壹img60)。我们可以想象其财产状况到底如何。相反,其他僧侣却享有一种令人羡慕的身份。在净土寺东库的便物历(944年)中,有两名僧人愿真和福子属于无息便贷的罕见便入人的队伍。此外,他们也不需要提供保人,虽然他们得到的数量是不容忽略的,其中一人得1石豆,另一人则是1石麦。他们的名望似乎足以使人忽略记录其住地或某种亲属关系了。相反,他们的教友之一却带息便物,如同一名叫作建子的行者一样。但对于这后一个人来说,却没有任何令人惊奇的地方。行者处于僧阶中的最低层,承负最低贱的活计,某些人甚至在接近一生的暮年时,也不能晋升沙弥阶。然而,如果把给予一次巨额便物视为债权人一方信任的标志,那么有几名行者却似乎也享有一定程度的富裕。在北京图书馆藏敦煌写本BP.1725号(便物历残卷,4种可以撕开的便物历)中,一名行者接受了最大的一笔借便——5石粟。但从整体上来看,在入便者中,我遇到的阇梨(ācārya)和法律照样比行者多。

尽管大部分便物历均出自寺库,但绝大部分客户却都是世俗人。敦煌佛寺扮演的商品供应人的角色,就这样明确地暴露出来了。人们可能会提出异议,认为个体或单位的世俗人出便者,事实上比我们这批主要出自佛寺的写本能让人猜测到的情况,更要多得多和更加活跃得多。但这仅是一种假定。特别是寺库客户中的世俗百姓占据如此之大比例的事实,便清楚地说明寺院在世俗社会内部也起着巨大的作用。我于此仅限于举几个例证:

——P. 3234背3:我已经引证了登录在净土寺这份便物历中的几名僧人。他们在71位便入者中仅占小部分。

——S. 6452正面6(《净土寺常住库内黄麻出便与人名目》,已被断代为982年):在18名入便人中,仅有两名僧人(一名法律和一名僧)。

——P. 2932(《翟法律出便与人名目》):在20多名便入户中,仅有一位出家人(梁阇梨)。

——S. 5873背+8657之拼合(灵图寺仓出便与人名目):在8位客户中,只有一名“当寺僧”。

——S.4654背3(《金光明寺庆戒出便与人名目》),在16名便入人中,有一名法律和一名阇梨。该寺于其便入户中的僧人比官吏(押衙和兵马使)少。

这些世俗人都是些什么人呢?他们主要都是只简单地以其姓名称呼的人物,也就是普通人或自由人。在契券中称这些人为“百姓”,他们几乎全部都是农民。属于其他社会等级的人物,则普遍被以他们的身份相称:某都料、某押衙、某寺农民寺户。

除这一批模糊不清的自由农民之外,我们还会遇到许多文职(押衙、都衙)或武职(兵马使)等小官吏。这些职官尊号不会给人以假象,因为官府会很随便地颁发这些官号,尤其是在10世纪时更为如此。因此,享有这些官号的人大多都是普通百姓,他们只是借助于金钱实力才获得这些尊号的。这一切既不会赋予他们许多权力,又不会造成繁重的职责。人们可以根据他们的微薄收入来判断这些人的地位,但也可以通过他们受教育的水平来判断。如同农民们一样,他们最经常的做法是,只在由债权人写好的其名字之后添画一个呈十字形的押(63)。在较为罕见的情况下,我们也会遇到某些拥有真正职权的官吏,其级别很低,诸如乡官那样的官吏:张乡官便豆(带息)两石,其口承人是另一位张氏人(P. 4635,3)。在Dx. 10282号写本中,登录着一位邓乡官,但也有一位邓“镇使”。他们同样都以50%的利息便入,其一便麦5硕,另一位则便麦3硕。在978年的Dx.1451号写本中,另外一名翟镇使以30%的利息而便黄麻1石。整个运作过程是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完成的,因为他于其中既未署名,又未提保人。交易物品付给了某位第三者安志(一个家仆)。

都料(工匠)在入便人中出现得很少,但我却发现了一名“金银匠”。在S.6045的20多名入便户中,他是该类别中的唯一代表。他于丙午年(946年)一月便粟4硕,至秋必须填还6硕。一名“史都料”享受到了净土寺东库的一次无息贷豆,正如我于上文提到的几位享受特权者那样(P. 3234背3)。一名“音声”(音乐家,或者是女音乐家,因其口承人为一女子阿姑)便粟1硕5斗,似乎是无息的(P.2650)。我最后将提到一名泥匠和一名卜师,但这后两个人都是在特殊条件下便物的(请参阅P.2953背,见下文)。所有这些人总共也只占借便人中很小的比例,而都料或工匠们在敦煌本来是大量存在并很活跃。他们在寺院的账目中出现得很频繁,但却出于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原因:为接受报酬和金(64)。如果说工匠或都料们便入得很少,那可能是由于他们的社会地位的原因。对于出便者们来说,工匠不是很容易控制的人,他们并不像农民们那样形成一种“受严格约束”的客户。农民比较容易监视,因为他们通过其生产手段土地而与某一地区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但匠人们除了拥有一套大都是不太臃肿的工具之外,他们的谋生手段只在于他们的技能。他们在整个丝绸之路沿途是不缺乏工作地点的,他们能比较容易地在其他地方找到工作,并因此而摆脱其债主。(www.daowen.com)

在便入人名目中,有一类农民则很少有代表,这就是“常住百姓”一类,他们是枝附于某座寺院常住财产的农民(65)。唯一的一件借贷文书提到了他们中一个人的名字(Dx.1416+3025)。大乘寺的常住百姓李恒子于一个甲寅年(954年)六月便粮10硕8img61,利息为50%;第二个人惠力便粟7硕。这些便借的规模标志着一种强有力的信贷能力。我们已经知道,尽管对他们的称呼如此,但这些农民有时也很富裕(66)

我在便入者名目中观察到的社会等级的多样性,则说明这是一个分类不太明显的社会。那些从理论上来说享有不大相似地位的人,在这种社会中共同生活,有时也会处于某种混杂之中。在形成了净土寺东库常住财产的主要客户的普通农民大众中(P. 3234背3),有一名骆驼官与一座寺院的寺主、一名上座、一名都衙和一中都料并列存在。一份便物历残卷清楚地说明了这种现象(Dx. 10269)。该文书仅有6行文字,它提供了敦煌的社,至少是使用信贷的社的一种颇具代表性的样本。我于其中发现两则名阇梨,一名僧人,2个寺家,6名世俗人和一名(或数名)“新佛社人”。所有人都以同样的条件便入,即秋季以增加50%的数额来填纳债务。作为富裕而不是贫穷的标志,正是阇梨们便贷得最多。这类文书证明了不同社会阶层的一种真正的混杂,从枝附寺院的农民(常住百姓)到一个中等教阶的出家人。

同一批文书同样也证明,在汉人中间也杂居着诸多胡人,他们并不一定都被汉化了。10世纪时敦煌的吐蕃人尚很多,此外还有回鹘人、粟特人等。某些人被以其民族相称,如退浑人(Tuyuhun,吐谷浑人)或慕容人;其他人则以其名字的异族同韵字自称。

大部分便入人都是以个人名义行事的。但他们有时也是多人共同采纳借便的决定并前往出便库仓。属于同一家族的一系列名字是常见现象。在S.6045中,946年冬季的同一天,3兄弟共同自神沙乡而来,各人都为自己便粮(分别为7.4和1.5硕)。他们互相充作见人。在净土寺东库的便物历中,全都是李氏家族的5个人,连续占据第39—43行:两位为“同房”兄弟;李押衙妻——一名李婆的身份被定为“李章友妇”。此外,他们5人都被认为“住在李家巷”。

大家可能会发现,仓库拥有一个在地理范围内分布很广的客户群。当一份便物历指出便入人住址时,所提到的地址几乎都是以敦煌为治所的沙州诸乡,从未达到过敦煌之外的地方。此州之外的任何外来人,都不会到当地寺院借便实物。如果人们从所有的乡前来向净土寺仓或附近其他几家机构借贷,那也绝不能证明敦煌人口中的“借贷人分布地区很广”,事实与人们经常断言的情况相反(67)。我认为,这只能证明借贷资源稀少而不足。

但我还发现,某些出便机构的客户队伍局限性很大。某些仓库似乎拥有“自己的”客户,来源于有限的人口中。948年的便物历(S. 4060背)证明,就氏和令狐氏两个家族瓜分了主要的借便。在写于同一份便物历正面的949年的便物历中(S. 4060正面),便入者中有1/3的人(15人中的5位)均为前一年(旧年)的老客户。

令人遗憾的是,我只掌握很少的一批同一出处和毗邻年代的便物历。但每当出现这样比较的可能性时,我便会发现,部分便入人从此年到彼年,或从这种“斛img62”便入到另一种,都是同一批人。这就提出了另一个问题,也就是负债的极限问题。

我现在来研究一下诸如刚才提到的那两类便物历。我将于下文提供由5个人从事的借便细节,他们分别先于948年和后于949年便入。本处是指便麦。括号中的数字指预定秋季填还的总计数额。

大家将会发现,948年的多种便出是无息的。它们也可能已被全额填还,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949年未重新实施无偿便物。949年的便出额绝不会低于“旧年”或前一年之总额,完全如同便入户再也不能成功地摆脱其债务一样。949年秋,所有人都负担着比前一年更沉重的到期填还债务,唯有索友子的债务仍保持稳定。

S.8443号写本提供了另一个颇具说服力的例证。它由7种不同残卷组成,有些残损甚重,但它们仍然具有连续数年(至少是4年,944—947年)的多种便物历的意义。所有的便物历均出自同一机构,甚至有数种都是由李阇梨书写的。在可以考证清楚的30多个人中,有一半都至少曾两次有“斛img64”便入。其纪录是由一名叫作略罗的暮容胡人(或胡族女子)保持的。他(她)于945年便黄麻2img65,946年先便一和后便4img66黄麻,947年便麦4.5img67,最后是在未被断代的E号残卷中便黄麻1img68。947年秋兑现的填还是不够的,共缺7.5img69。他(她)由于不断地以50%的利息举借,所以似乎再无能力从债务中摆脱出来了。

我引证取自S. 5873+8657号写本拼合的最后一个例证。九月(?)九日,洪润乡的索愿盈前往灵图寺仓,在那里以50%的利息便麦3硕,又便粟7硕,口承是其弟法律谈惠。十六日,他又重新以同样条件便粟3硕,但这次的口承是其弟阿朵。他本人于这一天也曾充当过后一个便入人的见人。因此,他总共应于下一个秋季填还20多硕(1200公升)。

我很难估计债务是以什么比例按期填还的。大家于本文的开头处已经看到,净土寺东库的借便人都于944年偿还了其利润入,因为他们都被登录在P.2032背诸色入历利润收入部分中了。这种发现并非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因为支付利息,并不一定意味着消除一笔债务。一次便出被以呈直角形的一笔圈划去的事实,同样也不能可靠地证明全部债务已经填还了。更有意义的是,在某些便物历行间加入了部分填还的记载。我取P.2932号写本为例:洪池乡张佛奴于964年一月便豆1硕,至秋应填还1石5斗,但他只“入豆壹(石)贰斗”。龙勒乡高衍鸡便豆6斗,但他仅“入豆六斗五升”。二月二日,孟受庄大歌(哥)善友便豆两硕,但他仅“入豆壹石五斗”而不是3石。这样的部分填还记载仅涉及少数出便,即占登录在这23项出便及人名目中的5项,这就证明大部分债务都填还了。

五、借便的条件

1.期限

我很难知道借便的时间,因为许多便物历出于有意或者是由于疏忽,而尽量避免提供每笔交易的具体细节,大家于是便只好满足于接受出现在标题中的时间。然而,便物历中开篇的时间,对于便出机构来说,一般均相当于财政年之初(正月,有时在十二月期间),它并不一定必须与出便的时间相吻合。例如,北京图书馆藏BP.8051号写本背面在其标题中,就指出了天成五年一月五日,这是一个庚寅年(930年),但其中登录的第一项借便就带有二月一日的时间。但如果人们承认,在实际做法上,一般都是当第一批便入者出现时才开始订立一份便物历,所以在一份便物历的时间与其中记载的大部分借便的时间之间,其时间差不应该特别大。一旦提出这样的保留意见之后,只要阅读一番本文附录4中提供的统计表,便会证明春季是借便的季节(68)。这一点已由被作了准确断代的“斛img70”借便契券以无可争议的方式证明了。这些契券本身都被作了准确断代。大部分便物历都是在阴历二月至四月之间订立的(69)。我意欲研究一下P. 2932号写本,它带有某些中间时间(翟法律出便与人豆历)。其标题被断代为甲子年(984年)十二月十一日。笔者将首先指出,将这个时间换算成阳历,便成了1月16日。这尚不到春季。但在这个时间,正在准备春耕。紧接着是一直延续到三月中旬的出便及人名目(其后残损)。随着春季的接近,这些出便变得越来越多,特别是其数量越来越大。

如果说便入的时间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那么其填还的时间却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所有情况下,都是至秋填还,如同在契券中一样,便物历有时也具体指出是“八月”(70)。这样一来,借与还的节奏都是季节性的,人们春借秋还。无论便物历中的债务人属于哪一个社会等级,他们都遵循受农历支配的时间这一模式。在敦煌,人们以农历二月(阳历2—3月)开始播种,于七月间收获。每个农业年都结束于阴历八月,即当粮食均被收打、入仓或交于硙户时。人们正是在这个时候结算其债务的。

除了秋季之外,在中国内地社会中,还存在着另一个结算债务的惯例时间,这就是阴历十二月末(年节)。然而,这种审慎的惯例是希望以解脱债务而开始新的一年。但在敦煌的10世纪便物历和9世纪契券中,这种惯例却完全不为人所知。

2.费用

人们至秋应该填还多少债务呢?债务要增涨半数,这就是在整个10世纪期间固定不变地行用的规则(71)。借便一般都是为期6个月,这样就产生了100%的年利率。但在一种诸如敦煌那样的农村经济中,这样一种折算是没有意义的,尤其是对于“斛img71”出便来说更为如此。我另外还发现,当秋季未能兑现填还时,最初的利率不再只适用于此后的6个月,而是要持续到新一年的秋季(72)。对于敦煌居民们来说:“一年”就相当于一个农业季节,从春播直到秋收,剩余时间则不再计算在内。我还要补充说明,对一次便入的成本之估量,同样也取决于价格的季节性浮动。从这种观点来看,我很难确定,秋收后填还的1.5石粮食是否会比冬末出便的1石粮食的价值更大。经过一次丰收之后,其价值可能会低一些。

因此,这种50%的利率一直在行用,无论具有什么样的实际便借期限都一样。一份冗长的公廨出便与人抄录(P.3370)被断代为戊子六月五日。即使假设认为,是从这一天起同意给予这批出便的(这一点令人质疑),那么某些出便也很可能是晚期的了。它们的便借期限短(3个月),但却始终为50%的利息。六月确为青黄不接之月,是农民们最害怕的一个月。相反,我还遇到了某些于十一月同意出便,并以同样利息于来年秋季填还的借便(P.2680)。这种利率不会根据“斛img72”出便的具体情况而有更多变化。无论是便黄麻或青麦(Dx.1387)、粮食或豆,其利息始终如一。如果出便数斗或10多石,那么其利息依然不变。利息也不是根据债务人是世俗人还是出家人而各有所异,即使其债务人是一座寺院也罢。孟阖梨以50%的利息向金光明寺便豆,完全如同同一名单中的那些完全是世俗人的借主一样(S.4654背3)。仅有几个人享有特权,这都是在僧众内部的名人,不时地享有无息借便(73)

使用30%利息的3种便物历中的两种,都被作了断代:978年和979年的多项便黄麻历(Dx.1451);982年是净土寺出便黄麻和粟与人的便物历(S.6452正面6和7)。我重提一下,同一座寺院曾于944年以50%的利息而出便与人。在该世纪末,是否出现过一次降低利息的做法呢?这些例证的局限性很大,以致无法使人确认之。

我最后还应该指出,便物历自始至终登录的填还计算一直都很正确。这种评价应归功于敦煌的那些勇敢坚强的“直岁”财会人员,因为运算并非始终都很简单,尤其是在存在小数或当利率在30%的时候,更为如此(74)

六、适于无偿还能力债务人的诉讼程序

在未能按时填纳的情况下,“斛img73”出便契券规定了债务加倍、掣夺动产和动用保人(见人、口承人)的复杂做法。那些均为10世纪的贷褐契,除了使用保人之外,还规定了“乡原例生利”(“于乡元生利”、“于乡原生利”、“看乡原生利”、“于乡例生利”,即延续填纳的利息)(75)。至于便物历,它们从不记载这样的条款。任何一种便物历都不提掣夺家产的威胁。仅有一种非常特殊的便物历例外,出便人就是提供褐布的私人债主。

此外,有关未按期填纳债务演变的唯一一种迹象,应于此予以指出,它出现在S.4060背的便物历中,已被断代为948年。在同意给予就氏家庭成员之一的出便之后,还附有如下记载:“又旧年欠麦壹硕,秋壹硕伍斗”。在行间的记载中,“欠”字指欠债额,包括利息在内。因此,在下一年,债主似乎要实行在本金加利的基础上,再收50%利息的做法。换言之,人们实施一种复利制(利滚利),而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却是明令禁止的。

由金银匠翟信子及其两位同事提出的请贷牒,是我们可以找到的,有关威胁任何一名债权人的无情牵连方面的最佳例证。3名同宗兄弟于974年共便3石。3年之后,他们尚欠2石……而他们在此期间已共填还8.8石。我于此发现,每年100%的最初利息,后来又都被非法地运用于每年加利后的本金中了。

便物历未向我们提供有关保人真正义务的任何明确资料。它们在收回债务的机制中所起的作用,主要不是由明确文书,而是由惯例确定的。这种留下了实用主义烙印的惯例,符合一种对于其有效性的关注心理。在遇到争论的情况下,最重要的是要达成一种能使各方都无损体面,并能避免招致官方警觉的解决方法(76)

相反,便物历是可以使人明确将保人与债务人联系起来的纽带。其中出现的家庭和乡亲的连带关系网,则与由契券揭示出来的关系网相同(77)。大家将会于本文附录5中看到一份便物历的译文,它汇集了在全部文书中遇到的大部分要人的情况。我们由此便可以推论出,人们首先是在最亲近的家族中寻求一名保人、儿子或弟弟,在其他地方有时又是一名侄子或外甥。较年长的亲属很少会受到邀请。我们有时也曾遇到过哥哥、母亲和叔伯,但从来未曾遇到过父亲。孩子们生活于其中的经济依附关系,就这样得到了证实。只要父亲尚活在人世间,那么借便的责任就会落在他的身上。儿子们于是便充当证人,但他们从来都不会亲自出面为自己借便。子女,有时甚至是夫人为借便作保者,也不为罕见,这是女子享有一定程度的财务与法律自主性的标志。

出家人经常为世俗人充当保人,尤其是当他们都是亲属时,更为如此。本文附录中翻译的文书即属此例,其中僧人谈惠为其兄索愿盈作保。相反的情况也出现过,但比较稀少。谈惠于此作保是很自然的,因为他就属于出便的寺院。

最后,一项借便的保人本身就是另一位借便人的情况,也并不乏其例。我于此掌握有谈惠和尚的例证。债务人及其保人,往往都是从一项到另一项借便之间,变换他们各自的角色(78)。这就清楚地证明,个人担保归根结蒂也具有相当象征性的特征。因为只要均为负债人的两名保人在秋季无填还能力,形势便会使这种保证不再有任何价值了。因此,如果并不苛刻地要求一名保人在场,那也没有任何令人惊讶之处,恰如本文附录中翻译的便物历那样的文献所证明的一样。

便物历中记录的借便之主要特征,似乎正在于此:它们并未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保,而是仅需要一种只具有不可靠价值的个人保证,甚至是没有任何保证。从形式上来看,文书是勉强由债务人画押的,未向出便人提供任何收回其债权的合法手段。因此,在双方之间必须存在某些惹人注目而又很密切的关系。这可能是一种信任关系。更可靠地说,这应该是一种很明显的约束关系。我们不要忘记,这些“冒险”出便方几乎全都是寺院。在同一时代,私方出便者本人却很注意订立记载各种强有力保障的契券,它们所承保的总额往往并不会比便物历中记载的总额更高。当地佛教僧众享有一种宗教上的权威和一种巨大的世俗势力。毋庸置疑,寺院都有办法促使其债务人,从他们属于当地土著耕农的时刻起便着手支付。事实上,债务人既非本州之外的人士,甚至也不是陌生人,他们都是某人的兄弟、一名僧侣或一名地方官吏的亲属。寺院诸库只向这个小小的社团出便,围着这个小社团的周围转动,从不远离之。此外,由位于敦煌和莫高窟附近的寺院控制的这片领域,一直延伸到该州的边界。这一切便同时证明了寺院影响的范围及其地理和社会界限。无论是便物历,还是任何信贷文书,都无法揭示寺院与在丝绸之路沿途从事地域间交易的商贾之间存在的关系。

相反,在地方一级上,寺院是无所不在的。它们广泛地向僧侣,更多地是向世俗人发放生活用品的借便(斛img74)、向工匠(都料)供应原料并为信徒们的“社”或“团”的活动提供资金。它们甚至代替世俗当局管理某些公廨。然而,它们却将以织物为基础的交易拱手奉送给了其他人,而布帛却是当时的“现代”式支付手段。寺院拥有大量布帛,但却更喜欢将它们作为聚敛财富的手段(79)。这样一来,以农产品和食物交易为中心的寺院活动,便被置于了一种具有强烈自给自足倾向的维生经济的范畴内了。在寺院的诸色入破历中,就如同在便物历中一样,只涉及了几种最急需的生活用品:粮、面、油。在此问题上,人们可能会观察到敦煌消费的物产种类,而这种消费正是当地物产的反映。这种产品在数量上是充足的,该绿洲那相对的繁荣便是明证,但在产品种类上却是很有限的。

对便物历的研究,从基本轮廓上证明,信贷在契券所提及的那种当地经济中占的地位:这是一种很重要的地位,但其影响并非始终都是负面的。按照一种季节性的周期,即春便秋填,信贷有助于农村劳作的正常进行并支持农业生产。农民债务人并未被迫从事与他们的劳作节奏相反的活动。至秋填还的习惯,特别有利于他们开发借便物的商业价值。在此背景下,稳定地实行50%的利率显得很适中。在其他时间,中国农村必将会经历一些更为致命性的利率。即使它们不再像9世纪那样提供无偿借贷,寺院却依然是合理的出便方,它们似乎并不受追求最大的和一时的利益之驱逐,而是受对于有效的和谨慎的管理人员的关注心情所支配。

当然,负债打击了属于差别甚大的一大批个人和家庭,他们均属于当地居民的中产阶层。便物历同样也指出了典型的长期负债的情况。然而,我们不应该把这种场面说得过分一团漆黑。如果说生计问题是许多借便之源,那么作为赤贫标志的个人借便的微薄数量,却是最终都要比初看起来那样显得更小,能够摆脱债务的借便人同样也很多。任何文书,任何例证都无法使人断定,负债在敦煌成了一种地方性的灾难,它在社会组织中肆虐一时。如果说导致丧失土地和人身奴役的机制,确实可以通过某些负债形式而消逝,那么它们却不会通过便物历中记载的那些便出而消逝。为了考察其功能,我们应该转向研究出自私人的契券(80)

最后,大家可能会发现,这些便物历是了解诸多方面知识的丰富宝库。它们可以使人观察到荣誉的或真正的职官尊号,尚不能成功地确定社会等级,只具有无足轻重的地位;女子们在家庭生产的重要领域中(衣服与食品制作),具有远不能被忽略的作用,此外还包括农产品和面粉的种类及其用途、某些在刊本文献中未出现过的度量衡单位的质。所有这一切都证明,便物历的意义远远地超越了信贷的范畴,这些粗看起来并没有多大可靠程度的文书,却是一种远未被充分利用的资料库。

附录1资料描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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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

1.带有时间的详细标题。

2.无标题,仅有时间。

3.带有中间的时间或每项借便的时间。

4.便入人:X=仅有名字,P=名字之后附有画押,S=名字后面附有署名,SC=名字后面盖章。

5.每项借便的细节(实物和数量)。

6.期限和预定的填还额。

7.出具保人。如果保人的比例很小,那就要提供作保的借便次数而不是用X。

8.出具见人。

9.保人和(或)见人的画押或署名。

10.有关便入人、保人或见人的补充说明(身份、亲属关系或居住地点)。11.以直角形的一笔画去的借便。12.对已履行填还的记载。13.对于借便用途的记载。

其编号前带有一个星号*者的写本,均不是普通的便物历。这些文书都于表末作了考证。空格=记载付阙如。X=提供了记载。

?=不可靠的答案(文书已残损或者是太破碎的片断)。

附录2“斛img78”出便表(出便食物品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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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

CTWL,补30:灯司仓入出便与团家的便物历。

Dx·1456:6年的便物历和填还历。

Dx·2971:便物或分配历(民仓?)。

P.3112:同意给予僧人的口粮之预支历并记载有已兑现的填还。

P.3273RO(R指文书的正面,VO指其背面,下同):一个世俗人团的破历(主要是向团家出便)。

P.3959:与P.3273VO相似的文书。

S.4884VO:一名私人向女子们的贷褐契。

S.5064:同意向僧人预支口粮历并记载有已兑现的填还历。

S.6452RO:周僧正向净土寺常住库便大量油面历。

其他信贷文书

BP.4757VO:有关一项债务的请状。

BP.7556:对一次便物的记载(习书)。

BP.8242VO:某一位(?)收儿。对于“不同人”的欠债和填还历(粮、绢、褐)。该文书已被断代为八月十三日并由一名见人签署。

BP.8255VO:对一次填还的记载(未完草稿)。

Dx·1408b:请便“斛img83”和同意发行的决定。

Dx·2956:984年2月4日订立的一份(民?)仓之981—983年的未填还债历(粟,其后是麦)。

P.2953 VO+ RO 4:寺还麦豆历。

P.3273 VO:有关团家债的记述(请参阅P.3273 RO)。

P. 3631 RO+ VO:有关形成一个与梁有关的团的僧侣们兑现的填还黄麻债务历。

P. 4058A RO:向(开元寺)僧侣分配(便?)粟豆历。

P.4814 VO:作为偿还一项债务而收到的粮食历。

P.4913 RO和VO:填还麻油债历。

P. 2228 RO:一名女借贷人的债历(9世纪初叶)。

S. 3405 VO:一家出便仓的账目,被断代为一个癸末年(983年?),可与Dx·2956相比较的文书。

S.6235:一名借贷人的债务历(9世纪初叶?)。附录3根据实物而出便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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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时间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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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5:灵图寺仓出便与人名目

(S.5873 V(81)+8657之拼合)

1.戊午年(958年)灵图寺仓,少有斛斗出便与人,谨具如后。

2.九月九日,当寺僧谈会便粟两硕,至秋叁硕,(押)。口承家德米(?)。

3.同日,洪润马定奴(生)便麦肆(硕),至秋陆硕。(押)。又便粟两硕伍斗,至秋叁硕柒斗伍升,(押)。

4.同日,洪润马员定便麦肆硕,至秋陆硕,(押),口承男再升。

5.同日,洪润索愿盈(生)便生便麦叁硕,至秋肆硕伍斗,(押)。又便粟柒硕,至秋拾硕伍斗,(押),口承弟法律谈惠。

6.十二日,莫高李流德便麦壹石,至秋壹石伍斗,(押)。口承僧保进。

7.十三日,神沙吴阿朵、刘盈德等二人便粟陆石,至秋玖硕,(押)。

8.同日,洪润张通信便麦壹硕,至秋壹硕伍img91,(押)。口承男保盈。

9.十六日,洪润索愿盈后便粟叁硕,至秋肆硕伍img92,(押)。口承弟阿朵。

10.□□□□□两硕,至秋叁硕,(押)。口承人男残子,见人索愿盈。

11.□□□□□□□硕二斗五升,口承,要押牙。(后缺)

注释:

(译自《通报》(T'oung Pao),荷兰,布里尔出版社,第80卷,1994年,4—5期)

【注释】

(1)我在自己的旧著中已经对此作了深入研究,见《敦煌的借贷文书——中世纪中国的物质生活与社会》,巴黎汉学研究所1995年版。在本文的下文,共使用了以下缩写词:
  BP—北京图书馆所藏敦煌写本。
  Ch—伦敦印度事务部图书馆所藏千佛洞藏文写本。
  CTWL—蒋斧和罗福苌:《沙州文录》,上海1924年版。
  Dx—圣彼得堡东方学研究所所藏敦煌写本。
  P—巴黎国立图书馆所藏伯希和敦煌汉文字本。
  S—伦敦大英图书馆所藏斯坦因敦煌写本。

(2)请参阅《敦煌的借贷文书》附录1,“斛img93”出便契券的时间。

(3)这两名中国科研人员的精辟普查统计著作出版于1990年,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第2卷,第202—278页。我只找到了4种值得补充入其中的文献:BP.7556、8051背,8255背和P.3108背6。唐、陆两先生的著作共刊布了75种已统计到的便物历,但令人遗憾的是其中未包括任何研究。我在借助于这部著作提供的刊本文献的同时,又参照了最能容易得到的原写本,以避免转录中可能有误读的地方,而这一切在那些经常是写得很糟或已残损的文书中都很难避免。此外,唐耕耦先生发表了一篇有关10多种便物历的研究论文:《敦煌写本便物历初探》,载《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1990年版,第5卷,第137—196页,我同样还应该提到池田温先生的论文:《敦煌的便谷历》,载《日野开三郎博士颂寿纪念论集》第1卷,东京1987年版,第355—389页。

(4)作为证据,所有的习字著作(习书)都于出便额之后,提供根据利率而应填还的确切数额。我很难想象学习书法的学生在习作期间,能根据假想的数字而从事精确运算。

(5)每石粮食约合60公升,分为10斗、100升或1000合。

(6)在敦煌,许多出家人都享有“法律”的法号,它相当于僧阶中的一个中等级别。

(7)完整签名很罕见。最多的情况是债务人和保人都简单地划一个十字作为画押。他们最多也不过是笨拙地写下其名字中的一个字,或者是一个“知”字。

(8)大家将会在本文附录1中,发现一份“历中历”。其后附有同样也指信贷的相当数量的写本中的其他参考资料,但它们都不是真正的便物历。

(9)S.5873背+8657号写本的拼合。该文书已于附录5中作了翻译。

(10)“兵马使”的本意为负责兵和马的吏。该职官尊号经常出现在敦煌写本中,由小吏们享有。

(11)“麦”字在汉语中是一个指两种粮食的统称,既指小麦又指大麦。写本中仅仅使用“麦”字,我译作”小麦/大麦”。

(12)《维摩经疏》,载《大正新修大藏经》第2782号,第85卷。

(13)据P.3234号写本认为,至少是3年(942、943和944);在P.202中,则是939—944年。

(14)惠安和惠戒的名字是添加于行中的,似乎是取代了另一个名字广进。最早写为广进,后来被圈掉了(可能是删去了)。僧广进也是同一寺院的“直岁”。它同样也出现在P.2032背(第331行)中:“净土寺西仓使广进等”。

(15)P. 2032背的某些账目,也是包括其他相邻年份的,尤其是939年的诸色入破历。其中的某些账目缺乏标题,只能根据推论而断代。

(16)这是县级的一个小吏的称号。系指一级衙役。

(17)如果说“都衙”是一级衙役,那么“押衙”便是二级衙役。但这一称号只在很少情况下,才适用于一种真正行使的职务。

(18)这是一种意指已确实兑现填还的方式。在S.6452正面2的便物历中,以这种方式划去的借便(仅有几项!),都在行间写有一个“还”字。

(19)在此后的列举中,引号中的标题都是由写本提供的,其他标题是由笔者复原的。

(20)“常住”从理论上讲是指不可分割的和由僧众共同拥有的财产。

(21)我们可以想象出两种具体情节:负责根据带有保人名字的第一种便物历而制订这些名录的直岁,只机械地抄录了第一项借贷中的保人名字;他后来却避免了重犯这种错误,或者是他出于疏忽而重抄了第一项借便中的保人名字。

(22)我将“斛img94”作出便食物。更确切地说,该词意为用于指其容积的“数量”。

(23)例如,S.8443号写本的某些残卷,便包括有相当长的便物历(残卷C,18项便借,均为黄麻;残卷D,11项便麦)。

(24)这里是指两种未完草稿,其中之一被归于了一个叫作程道英的人,另外一种则被归于了浪歌保(S.5465)。

(25)这后一卷文书说明了某些出家人的一种奇特的混合活动。该写本以一首散华乐开始,其被断代为乙卯年(919年?)二月三日的题跋,将此归于比丘僧金刚会。其下文系出自同一人之手书,载有如下一个标题:《庚申年(次年)正月二日僧金刚会手下斛img95具数历……》,其中仅记载了一次出便,至秋还,增加100%。功德业和借贷行为互相衔接在一起,未经过渡阶级。

(26)请参阅下文S.4884号写本。

(27)“常住”一词出现在标题中,第9行中又出现了“常住库”一词。

(28)P.3631正面。有关由某些寺院所拥有的大批黄麻储备的情况,同样也请参阅下文所引P.4913号敦煌写本。

(29)例如,可以参阅由《沙州文录》(补第30b—31a页)刊布的文书,叫作《辛巳年(921年?)六月十六日,社人拾人于灯司仓贷粟历》。灯司仓附属于都僧统司。这个团由不按其僧阶而提及的出家人组成:几名僧侣、两名法律、一名僧正。该团中还包括两名世俗人,其中一名为“都头”。每位便入人都画押并得到了7斗粟。这一数量似乎与一种义捐相符,每个成员都必须借由团组织的一次仪轨或局座之机会,而交纳这些数目的布施。

(30)在敦煌使用的辞汇中,“都头”一词糸指一种主要管理公廨钱的文职地方官吏。在982年的一种请牒中(P.4061背1),有一位都头叫作“都头知内库官”。

(31)债权人的身份未定。

(32)对于有关每份便物历的具体情节,请参阅附录2。

(33)此外,掣夺财产的威胁是不符合习惯的做法。我在出自于寺院的任何便物历中,均未发现过这种做法。

(34)某些出便者为出家人,但他们都是以私人名义并以个人的财产从事交易的。请参阅《敦煌借贷文书》第3章和附录4。

(35)请参阅《敦煌借贷文书》第2章,Ⅱ。

(36)敦煌的常见谷类被称为粟,请参阅《敦煌借贷文书》,同上章节。

(37)在敦煌周围,马群和尤其是羊群很多。黄麻的废渣以及以豆为基础的某些产品,都是人们喂养体弱牲畜的营养饲料。

(38)唯有在一种情况下例外,其中使用了“贷”字。

(39)据S.4649记载,寺院蔬圃的“春粮”是1.4石粟。这就是说,在3个月期间,每天0.015石(1.5升)。修撰于8世纪初叶的《唐六典》将用于某些级别的官吏之丁奴役婢的口粮定为:“其粮,丁口日给二升”。这是最低的口粮标准(中华书局版本,北京1992年版,卷6,第193—194页)。

(40)“团家”一词出现在P.3959中,其中同样也涉及到了“三官”。一个社一般均有3名负责人(社长、社官、录事)。在P.3273背中,登录有一条提到了由团家留下的未填还的粮食债。

(41)有几项补充借入并不属于口粮范畴,均以“便”字所指,必须有一名保人。

(42)这两卷写本的纸张相同,但纸页的高度不同,字体有差别。因此,这里不是指同一卷文书的两种残卷。

(43)为提供引自我们便物历中的一例,我可以引证P.3631号正面写本,它提供了作为填还借贷黄麻而收到的商品麦的价值。

(44)请参阅《敦煌的借贷文书》第2章,Ⅱ,Ⅰ。

(45)对于在敦煌和西域其他遗址发现的汉文文书的研究,阐明了这两种粮食作物于第1个千年纪期间向东逐渐传播的过程。请参阅《敦煌的借贷文书》第2章,Ⅱ,Ⅰ。

(46)“驮”是吐蕃的一种计量单位,大约相当于中国的0.87石,也就是50公升略多一些。这一计量单位的用法在吐蕃占领敦煌之后沿用下来了。

(47)请参阅本文附录3。

(48)必须用7—8个体积的麻籽或黄麻籽才能获得一个体积的油。其废渣可以制造10多个能做为羊饲料的渣饼(请参阅《敦煌的借贷文书》第2章,Ⅱ,3)。我通过一卷便物历而知道了黄麻的价值,该便物历根据2:1的比例关系,将麦粟的数量转换成黄麻(P.3631正面)。大冢还可以参阅P.Ⅰ3150正面Ⅰ的信贷契券,它说明黄麻的价值是麦价的一倍(原文为:“黄麻壹硕陆升(斗),准麦叁硕贰斗”)。

(49)此外还存在着专门有关黄麻便物历的其他例证:Dx.1344和S.Ⅰ8443号写本的A—C、E—G号残卷。DX.1451号写本系7年间(973—979年)的黄麻出便与填还的入破历。

(50)这是根据P.3231正面5所作的计算。

(51)本处的油是以“平(瓶)子”来计量的,我不知道其值。在敦煌写本的其他所有地方,“油”均如同粮食一样,按“石”与“斗”来计量。

(52)此外,如果一“秤”精确地相当于3.75斤,那么张贤住就是得到了“贰秤”;如果每秤的值为3.5斤,那就应该更简单地写作“叁秤”,而不是“拾斤半”。这样就只剩下第秤4斤的值了。这些细微考察的作者唐耕耦先生倾向于支持这后一种值,而它也确实与登录在这份便物历中的任何数字都不相矛盾(《敦煌便物历初探》,上引论集,第143—144页)。

(53)“孔目”是世俗权力机构的一种吏,如同档案员、文书或财会一样被录用。

(54)本处的“面”和“油”都是以体积(斗和升)来计量的。但我也遇到过两次以“秤”来计量的便面例证。

(55)这里是指一种简单以惯例而约定俗成,仅适用于这个时代的佛寺中。“便”与“贷”可以根据时代和社会背景不同,而被用于一种完全不同的意义。在9世纪时,“便”似乎专门用于由寺院同意的“斛豇 <注号 />”,免息出便。相反,在10世纪的那些均为私人间订立并且涉及到了带息出借的契券中,“便”被用于“斛img96”出便,“贷”被用于褐绢(布帛)。在寺院的便物历中,我检出了许多“贷”被用于指无息出借的大量例证。在P.3370(第25—27行)中,有两次无息“贷麦”;第3次则是只收13%的利息,而不是这份便物历中其他所有以“便”相称的,带有50%利润入的出借。在S.4060背中,未提及填还(无偿)的出借被称为“贷”,那些带利息的出借则被称为“便”。在S.5064中,给予某些僧侣们的无息预付被称为“付”,有一次则称为”贷”。我当然也会找到几个用于相反意义的例证,但为数极其稀少。它们只能说明,这些词语的意义,并非是以不可变更的形式,而约定俗成地形成的。

(56)还有另一种支持无息的论据:这些便入都被以“贷”字相称,正如在本文书的正面4中那样;而在属于同一种牒的便麻和便粟历中,那些带30%利润的便出(本文书正面6和7),都使用了“便”字:

(57)本处的“酒”字应该译作“酿制饮料”,而不是“酒精饮料”,因为它不是一种蒸馏产品。为了方便起见,我于此却使用了“vin”(本意指葡萄酒)或alcool(本意指酒精饮料或白酒)这些不太呆板的辞汇。

(58)请参阅《齐民要术》卷64—67中提供的大量酿酒配方(石声汉版本,第401—458页,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版)。

(59)谭霞克(Jacques Dars)的译本:《水浒》,巴黎加利玛尔出版社,1978年版,第1卷,第101页。

(60)这卷写本已由谢和耐(Jacques Gernet)作了研究:《中国5—10世纪的寺院经济》(西贡法兰西远东学院1956年版,第176页)。这份共有两页的卷子于正面载有两种填还历,共分两部分,其一是针对辛亥年(951年?)的;其二是残卷,是针对下一年的。

(61)该牒的标题登录在正面左缘。当该卷写本被卷起来时,尚能释读出来:《梁法团入债文书》。

(62)现举一例,在923年的习字作品(习书)之末,记载说库存为294石麦和111石豆(据925年的诸色入破历,载P.2049背1)。

(63)如兵马使高员信(S.6303)或押衙安文全(P.3234背)即如此。完整的署名很特殊,我们可以认为画押是一种通用惯例,并未预先考虑到其受教育的程度。但这一点却显得令人质疑:一方面,以其名字签署只能引起周围人的尊重;另一方面,画押的十字本身,都明显是由那些不习惯握笔的人笨拙地描下来的。和尚们本身大部分都似乎目不识丁,我于此当然只是讲便入者。在其他许多情况下,如P.3631的便物历就可以作为例证:债主和尚们都签了名,其中之一(善因)画了押—一个十字,其余之中则歪七扭八地仅写下一个字:僧愿通写下了一个“知”字,但他将此字写了两次,根本不遵重中国书法的基本规则。这些涂鸦之作与会计—抄写人的秀丽字体形成了鲜明对照。唯一一份真正是由几乎所有缔约人署名的便物历是P.4058,这是一份向开元寺僧发放粟豆的便物历。

(64)我于此对写本作一次总体上的估计。当然存在着某些悲惨的情况,如一名塑匠都料将其儿子出典于一个未定期间,以为便40硕粮食作保(P.3964)。

(65)尽管其名称为”常住百姓”,但这类农民却享有一种很自由的地位,要比该等级本来是出自其中的“寺户”的地位更为令人羡慕。大约是在9世纪中叶前后,继唐王朝从吐蕃人手中收复敦煌以来,寺户都被大幅度地放良(放书),他们从此之后便被称为“常住百姓”。但在断代为10世纪的几种便物历中(如P.2953背),我还是发现了几处记载有“人户”(寺户?),与“常住”(百姓)并列。

(66)991年,一名常住百姓向一位“伏缘家中用度不img97”的押衙买妮子一名(S.1946)。

(67)如唐耕耦就曾这样断言,见《敦煌写本便物历初探》,同前引文集,第176页。

(68)在晚期从事的借贷都具有特殊的原因,与生计问题没有关系。例如,由灯司于六月中旬出便的粟,就很可能被用了庆祝或仪轨活动(《沙州文录》补30)。

(69)请参阅《敦煌借贷文书》附录3。

(70)请参阅本文附录4,“到期填还的时间”一栏。

(71)请参阅本文附录4,“利率”一栏。我于其中发现带100%利率的4卷写本不容忽略,但它们是很难探讨的。其中一卷形成了一种特例(金银匠翟信子的请状,上文已引证)。其他仅仅都是一些残卷。

(72)请参阅金银匠翟信子的请状。

(73)诸如P.3234背3中僧愿真的例证。

(74)我举P.4913中的填还历为例。我们应将以斗、升和半升表示的油量乘以12。在20多种便出中,所有的计算结果都是正确的。仅有一种数量被简单地换算错了:5升的利润入仅产生了“5斗10升”而不是6斗。这种不正常的做法,是否说明当时主要是心算,而不是用器具运算呢?我于此仅满足于提出问题,因为在发明算盘(13世纪前后)之前,财会人员们使用的计算方法不人为人所熟知。

(75)请参阅《敦煌的借贷文书》第4章,Ⅰ。

(76)在从唐律至清律的所有律中,都曾出现过这道禁令,它与另一道禁令并列存在:利润入额永远不会超过本钱,无论借贷的期限多长都一样。大家可以参阅诸如《宋刑统》那样的著作(卷26,第413页,中华书局,北京1984年版)。这个问题于《敦煌借贷文书》中,作了更为详细的阐述。请参阅第4章Ⅰ,1b。

(77)我联想到了利摩日农民们的这种古老祈祷:“上帝啊!使我摆脱苦难和司法麻烦。”请参阅巴博(A.Babeau)《古代法国的乡间生活》,巴黎1883年版,第127页。有关契券中规定的保人之作用,请参阅《敦煌的借贷文书》第4章,Ⅱ,3。

(78)请参阅《敦煌借贷文书》第2章,Ⅲ,4。

(79)P.3370号写本提供了这方面的多种例证。

(80)当寺院使布帛流通时,这就是将布帛委托给出家人,他们负责使此本金产生利润。

(81)有关以土地或人员作为抵押的借贷例证,请参阅《敦煌借贷文书》第4章,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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