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征的义乌文化小商品指数研究采取了平均赋值的方法,设定各项因素的权重相等,均为20%,每项因素中所包括的多个具体指标,参考上海创意指数的方法,按照具体指标的个数平均分配权重(史征,2009)。张静科等人的创意指数研究则通过熵值法来确定评价指标的相对重要性,即权重,继而应用多属性评价方法TOPSIS综合评价样本创意城市的创意指数(张科静,等,2010)。而北京市文化创意指数研究报告则主要采用加权平均方法,对其所提出的五大分指数加权平均计算总指数。权重的确定采取国际通用的德尔菲法,由有关专家共同研究确定(张勇顺,2011)。方忠、张华荣从价值链理论的方法视角入手,提出了一个“创意产业价值增值链模型”,并据此模型建构出一套创意产业指数指标体系,具有一定的原创性(方忠,张华荣,2011)。
文化竞争力评价研究方面,赵德兴等指出,常用的综合指数构建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加权综合指数法,另一种是综合评分法。综合指标的构建一般都要牵涉到各指标的权重问题,而指标权重的确定常用的方法有三种:一是采用德尔菲法(即专家调查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二是采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权重;三是采用层次分析法(简称AHP方法)(赵德兴,等,2006)。李凡等学者基于层次分析法(AHP)和综合评判法构建了城市文化竞争力的指标体系及评估模型,并以珠江三角洲城市群为例进行实证研究(李凡,等,2008)。
大体上看,各类文化指数研究在方法上的相似与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阶段,一是指标及其权重的确定,二是各类指标具体数据的处理,三是综合评分。这三个阶段所使用的方法大体上都已经呈现在上述文字之中,而决定该研究价值大小的关键就在于各个阶段所使用方法的科学性以及其与测量对象的适用性程度。
综合近年来出现的国内学界有关文化类指数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文化指数研究在层次上呈现多样化,既有国家层面的宏观对比研究,也有基于城市的区域性研究,研究方法上积极吸收了国际上有关创意产业、文化产业指数研究的最新理论与方法,在定量研究方法的使用上相对规范、科学,研究结论对于地区与国家文化/创意产业决策均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可能存在的不足有:
首先,数据来源有待进一步精确。大部分指数研究报告的数据来源均是国家或地方统计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然而由于统计口径的差别与不同地区重视程度的差异,区域比较类型的指数研究往往很难做到数据标准的一致,从而影响到研究结论的科学性。(www.daowen.com)
其次,在具体指标设定方面,内地与欧洲和香港创意指数最大的区别体现在其对社会文化与制度环境评测重点的不同。欧洲与香港的创意指数中均有关于社会政治与环境多元化、宽容度与基本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因素也被认为是培育和推动创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支撑,创意产业根本上是由多样化的从事创造性文化生产的个体所参与组成的经济部门,创造性作为其经济与社会效益产出核心的形成离不开一个良性的开放的宽容的文化环境。因此,作为对创意产业与创造性程度的测量工具——创意指数的指标设计不应当忽视这部分内容。内地的众多指数报告也有关于社会文化环境方面的指标统计,但是这些指标背后的次级指标并不能反映这一因素的真实水平。举例来说,上海创意指数的社会环境指数包括劳动生产率、社会安全指数、互联网及移动通讯使用数、环境公园等数据,这些内容当然是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就创意产业而言,社会环境因素显然不止这些,而是更应该突出社会的多元、宽容和信任的程度。不能否认,中西方确实存在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念与传统,但是这种差异性并不是根本性的,也不能成为这种学术忽视的正当理由。
第三,正是由于这种缺失,内地创意指数研究的基本立场与实际价值有待追问。定量性质的文化指数研究在测量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数据时,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以经济产出为主要依据,这一点当然也是源自文化价值本身的难以度量性,但是由于这些指数类的研究结论会直接反馈到相关地区或行业的决策者,这就很容易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构成某种潜在的风险——完全的数字与经济导向,即文化产业服务于GDP增长,而忽视了其在文化与社会发展方面更为重要的角色与作用。
同时,这种以经济产出和量化统计为基础的研究往往表现为区域指数的比较,这种比较既有其正面的意义,即倒逼地方决策者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投入扶持力度,但也会带来不少问题,尤其是对于那些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而言,由于评价的结论往往与经济指标联系在一起,很难突出地方性的特色与文化社会价值,欠发达地区可能会选择性地发展那些经济体量更大的大众文化产业,以迅速提升本地区在文化统计数据上的表现,而对那些生产周期更长,经济市场更小的依托本地文化资源的文化产业缺乏必要的扶持,进而丧失了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优势。
最后,在具体研究方法层面,很多指数报告都提到使用了德尔菲法来设定各类指数指标的权重,然而专家意见不能仅仅以结论的形式被表述出来,更应该突出形成这一结论的具体理由;而在各类指数数据的计算方法方面,由于定量统计与数理分析是这种定量研究必须依赖的途径,因此指数研究的结论基本都是建立在这些数据之上,然而,问题在于,创意/文化产业的核心在于文化价值与创造性,这两者本身又是最难以数字度量的对象,简单地以数字加权或平均计算后的结果来体现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实践很容易掉入过于简单化的陷阱。
因此,作为建议,文化指数的研究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单纯的定量分析之上,更应该在统计数据之外,增加对相关地区文化产业的实地调查,在数字指标之外,融入对文化产业的定性思考,从而形成真正的研究价值,更好地为文化产业的实践与决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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