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唐宋时期民众与法律关系变革的研究

唐宋时期民众与法律关系变革的研究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一时期法律身份变动最具代表性的是佃户奴婢与商人两个阶层,学术界对唐宋时期这两个阶层的研究也着力甚多。关于唐宋时期商人法律身份的变革,学术界研究了其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入仕途径等方面的变化。本文作为法律史的学术回顾,只综述唐宋民众与法律制度本身的关系。柳立言与邢铁等对宋代家庭与法律的关系也有多方面研究。

唐宋时期民众与法律关系变革的研究

三、唐宋时期民众与法律关系的变革研究

唐宋时期,庶族地主取代门阀士族是这一时期阶级关系的巨变。庶族地主取得统治地位后,其阶级利益可以通过改变政治制度、修订法律条文来保障其政治身份,法律成为其统治其他阶层的工具。这一时期法律身份变动最具代表性的是佃户奴婢与商人两个阶层,学术界对唐宋时期这两个阶层的研究也着力甚多。佃户奴婢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劳动者,商人则是封建商品经济的主要体现因素。关于唐宋时期佃户奴婢法律身份的变革,自20世纪30—40年代以来,国内外学术界已有丰厚的研究成果,主要学者有宫崎市定、仁井田陞、周藤吉之、草野靖、柳田节子、朱瑞熙、王曾瑜、郭东旭、戴建国,他们分别对北宋元祐五年(1090)颁布的“主佃专法”、《天圣令》中奴婢地位、良贱制度的消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119)。关于唐宋时期商人法律身份的变革,学术界研究了其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入仕途径等方面的变化(120)。本文作为法律史的学术回顾,只综述唐宋民众与法律制度本身的关系。

(一)民法的发展

唐宋时期民事法律关系有很大发展,在一些方面有重大发展和转型,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华法系重刑轻民的传统。1937年,仁井田陞在《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一书中论述了唐宋时期买卖、借贷、雇佣、家产分割等内容,以事实列举了唐宋时期宋代民事法规的多个方面(121)。其研究大都立足于对事实的考证、对史料运用范围的拓展。目前唐代民法史研究很少单独集中讨论唐代中后期以后发生的变化(122)。五代时期的民法十分薄弱,但是还是有一定的进步。如张晋藩认为后周法律针对封建社会后期社会经济的变动和民事法律纠纷的复杂性,制订了有关所有权取得的时效、典权、债权方面的具体条款(123)。高新生认为十国时期南方许多地区形成了“多讼”的现象(124)

目前学术界的研究,对宋代民法的发展都持相当肯定的态度。宋代民事立法的内容丰富、范围广泛,其中有许多户婚民事方面的内容是唐律中所没有的。如《宋刑统》中增加了有关田宅、婚姻、继承等方面的内容,诸如卷一二的《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卷一三的《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婚田入务》等门都是唐律中所没有的。宋代各朝的编敕和《庆元条法事类》等法律中民事规定都占有一定比例。北宋元祐五年(1090)颁布的“主佃专法”对佃农的人身解放极具象征意义,宋代还出现了一系列专门的民事立法,如《户绝条贯》、《嘉祐遗嘱法》、《户绝田敕》、《户婚敕》等,进一步明确了财产的归属并维护私有财产的自由移转。此外宋代田宅交易法也很详密,创设检校制度,一些“乡原惯例”、“民间私约”也得到官方的承认,从而丰富了宋代民法的内容。

宋代民法的历史进步,早已引起学者的注意。郭东旭从民事权利主体的变化、物权法的详备、债权法的发展、契约关系的发达、财产继承法的完备、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权利的扩大、家法族规是宋代法律的重要补充七个方面,说明“民法的空前详备是宋代法制的突出特色”(125)。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一书按朝代对各代所有权、债、婚姻与亲属、继承、民事诉讼作了分门别类的论述,认为:“两宋民法在隋唐民法基础上有很大发展,立法较为详备,变化也较多,其主要内容对于以后各代有很大影响。”(126)孔庆明等著《中国民法史》也按朝代顺序对中国历代民事法律进行研究,并对宋代民事制度按北宋、南宋分期研究,认为“北宋民事法律关系发展缓慢,在局部或个别领域出现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南宋有了明确的‘民讼’法概念,这是中国民法概念的肇始。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物权、债、契约、主体客体概念也都齐备无遗”(127)。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以几乎占全书一半的篇幅,从法律史视角全面论述了宋代的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与财产相关的民事法律,拓宽了宋代法制研究的领域(128)。薛梅卿、赵晓耕主编的《两宋法制通论》中的《民事律法》一章,从民事法律渊源、丁年与物权等立法、土地交易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民事律法发达的原因几方面论述了宋政府对民间财产关系的渐趋广阔与完善的调整(129)。张晋藩认为自宋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私有权的进一步确立,民事法律规范得到了显著的充实(130)。张晋藩主编的《中国民法通史》认为中国民事法律从秦汉到唐为发展阶段,而宋元明清为完备阶段,在宋代官契保证所有权的取得与流转、典权的保护力度、债的担保和契约的发展、人身关系的变化、家法与族权对民事关系的渗透与影响等方面对宋代民事法律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诸多新见(131)。宋代民法的发展,密切了法律与民众的关系,使法律更多介入到宋代民众的个人生活。柳立言与邢铁等对宋代家庭与法律的关系也有多方面研究(132)。可见当前学术界的研究都很重视宋代,宋代关于民事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从精神到具体内容对后世形成诸多影响,宋代是中国民法史发展的承上启下、由简而复的重要时期。

封建时代,一般安分守己的百姓无权无势,惧怕官府,往往不敢不守法,普通百姓不能靠权势而只能靠法律保护,诉讼程序比非讼程序更能使普通百姓享有严密、优厚的程序保障,所以法律在政治清明时能够成为保护弱者的有力武器。正是在民法发展的基础上,宋代民间兴起好讼之风,这是唐宋法律变革的重要表现。北宋沈括在《梦溪笔谈》中记载江西有《邓思贤》一书,是专门教人打官司的书籍。南宋周密《癸辛杂识》也说:“江西人好讼,是以有簪笔之讥,往往有开讼学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出甲乙对答及哗讦之语。盖专门于此,从之者常数百人。”宋代江南地区出现了一个以提供诉讼咨询以收取诉讼费用的讼师群体,被称为“珥笔之民”、“佣笔之人”、“茶食人”、“健讼之民”。宋代民间的好讼之风,早已引起学者的注意,并有相当深入的研究。郭东旭较早论述了讼学在宋代的产生与发展,并对宋代江南民间出现的诉讼之学、专以指教人们打官司的讼师及以佣笔为业的写状代书之人作了考察,指出:“讼学的兴起和好讼的盛行,与宋代社会文化水平的提高、民间知识分子的增多,以及印刷技术的发展等因素也是分不开的。”(133)许怀林对宋代好讼的原因进行了探讨,他认为造成民风好讼的原因主要是政治上的朝代更替带来变化、吏治腐败给民众造成压力、豪强欺压民众、人多地狭引起田讼以及文化教育发展与法律知识传播的影响(134)。许怀林还研究了宋代福建地区的民间诉讼问题,指出统治腐朽、赋税苛重是导致当时民间财产诉讼的主要原因(135)。雷家宏对宋代民风好讼问题也有深入研究,《宋朝民间争讼简论》一文指出宋代社会争讼具有普遍性与广泛性,也对诉讼之风兴盛的原因进行了论述,侧重于更具体的、直接的因果分析(136)。《从民间争讼看宋朝社会》一文认为从争讼来观察宋朝社会,不难发现其时的社会利益调整呈现多元化趋势。争讼渐渐成为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手段(137)。《北宋至晚清民间争讼解决方式的文化考察》一文从文化角度探讨了民众避开官司解决争讼的四种方式,其涉及的内容既是民众畏讼的表现又是其原因(138)。陈景良既描述了宋代的好讼之风在各地的情况,也论述了当时的讼学,特别是对讼师这一特殊群体进行详细分类,进而指出,宋代讼师与士大夫并不仅仅是冲突,而是冲突之中有融合(139)。邓建鹏从健讼与贱讼的矛盾入手论述了健讼的根源和官府贱讼的原因(140)

(二)家法族规成为国家法的补充(www.daowen.com)

中国古代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血缘关系有很强的约束力,家法族规成为国家法的重要补充是唐宋时期法律进程中的重要变革。家法族规的法律效力来源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家长制度,并随着封建社会家族制度的发展而演变为族权。朱瑞熙是这一领域较早的研究者,他在《宋代的封建家族组织》一文中强调宋朝家族组织的重建,提出族权是从宋代开始形成的(141)。许怀林剖析唐宋时期聚居一百多年江门陈氏家族家法,把陈氏家法分为家法的目的与要求、家族的领导成员与职责、妇女的桑蚕生产、婚姻与教育、日常生活与物资分配、一般成员的行为要求和处罚规定等几个方面(142)。许怀林还研究了陆九渊家族的家规,认为陆氏家族以经营农业和药店发家,其家规重视训诫劝说,陆氏家族面临着现实与思想的矛盾(143)

王善军研究了唐宋之际宗族制度的变革,认为随着门阀家族制度的衰落,以谱牒制、族产制、家法族规制、族塾义学制、祭祖制、族长房长制为手段,以“敬宗收族”为特征的宗族制度在宋代社会逐渐确立(144)。王善军在其《宋代宗族和宗族制度研究》一书中认为唐代的家法主要是官僚士大夫宗族用以标榜门第的手段,颇含门阀士族保守家风的遗义,进而详细阐述了宋代家法族规的形成途径、主要内容、时代特征、社会作用,认为规定宗族内部身份等级的权利义务、调整宗族内部财产关系、对民事关系和日常行为规范是宋代家法族规的主要内容,宋代家法族规是宗族加强对族众的约束力而采取的一种有效措施(145)

戴建国认为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宋代以后,官僚地主阶级建立起不同于以往朝代的新型家族组织,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调整家族内部秩序的家法族规也逐渐出现。宋代家法族规的主要内容有:规定家族领导及其职权、家族财产的管理和生活物品的分配、维护封建宗法秩序、教育和婚姻、祭祀与立嗣、节俭治家。宋代家法族规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个来源于封建伦理道德,一个来源于国家法律(146)

臧健认为宋代家法已将守节视为妇女最重要的品德(147),并依据《袁氏世范》与《郑氏规范》,认为家法族规融入儒家伦理,妇女易为接受,从而引起女性地位的变化。王立军认为宋代统治阶层充分认识到民间家礼的重要社会作用,他们精心制订家礼条文,宣传家礼规范,从而达到稳固基层统治的政治目的(148)。杨建宏认为宋代是以儒家文化之封建伦理为内容的家训成为“家法”,并与国家“王法”,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由儒家文化为主体内容的家训而构成的“家法”,成为民间社会家族秩序之准则(149)。杨建宏还对《吕氏乡约》进行了研究,认为《吕氏乡约》体现的是民间士绅阶层的权力场域,是民间士绅自发以礼治教化为手段的基层控制形式。南宋中期,朱熹对《吕氏乡约》作了增损,其后学弟子又进行了实践,为乡约在明清的推行准备了条件(150)

陈志勇以唐宋为一历史时期对唐宋时期的家训进行了研究,认为唐宋是中国家训的繁荣期,探讨了唐宋家训的背景、内容、方式、社会功能、历史地位,统计说明唐宋家训中主要是处己、处世、治学三方面内容,深刻体现了“孝”、“忠”,“和”、“顺”,守“礼”等儒家伦理思想,并经历了由上而下发展、由下而上完善的发展演变模式(151)。中国家训发展史上,徐少锦、陈延斌将隋唐时期定位于成熟时期,宋元为繁荣时期,明清为鼎盛与衰落时期。他们认为爱国主义和崇尚气节教育的加强是宋元家训的重要变化,此外还有读书求仕的内容增多,仕宦家训涌现,“治生”和“制用”拓宽了家训领域,全面系统、切于实用的居家指导型家训别开生面,更加重视家风的传承,强调了家长率先垂范、治家公正的要求等方面的变化(152)

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发展中,族权与绅权成为民间社会的重要影响力量,而宋代族权与绅权都已经有初步形成的趋势,并已经对中国传统司法方式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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