赘 语
在文章的最后,笔者拟就如何更好地将对“唐宋变革”的讨论与政治制度史研究相结合,再发表一些很不成熟的看法。
(一)应从多角度细致分析制度变革与社会变革之间的关系
首先,对于推动制度变化的多元动因,应有足够考虑。“唐宋变革”包括社会各个层面、不同性质因素的变化,而这些变化,都可能会影响到制度的演进。目前在唐宋军事制度等领域的研究中,学者已经开始注意到,推动制度变化的动因并不仅限于以往强调的经济结构、阶级关系变迁等。如孙继民指出:“以往对于主流兵制变化的理解不全面,多从均田制的变化入手……均田制的破坏、瓦解和均田农民的贫困、逃亡,的确是造成府兵制乃至征发制主体地位变化的经济原因,但是主流兵制的转变不仅仅在于兵员基础是否存在的问题,也还包括对这种已经变化的基础如何认识和如何看待的问题,主流兵制的转换还必须具备确立兵役制度的指导思想已经更新这一条件。”(93)兵制演变的研究,对于政治制度演变的分析无疑具有启发意义。在讨论政治制度变化的原因时,应该对思想观念的变化等以往不太重视的因素予以更多分析。
必须强调的是,重视制度变化动因的多元性,并不仅仅意味着我们应该罗列出比以往更多的因素,而是应将制度变革视为一个由多个环节构成的动态过程,在此基础上,结合每个环节所处的社会背景,切实地分析各种不同因素,究竟在什么层次上,多大程度地影响了制度的演变。比如,哪些因素,以怎样的方式,使得旧有的制度无法维系?哪些因素,又为制度的下一步演进提供了怎样的可能性?制度的最终定型,又取决于哪些因素?尤其是不同因素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更应该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其次,对于制度变革后果的复杂性,应该有更加细致的分析。制度变革究竟能产生怎样的实际效果,并不完全取决于其本身,而必须有其他因素的配合。例如宋代台谏制度的变化,并不必然造成台谏官员在政治舞台上的活跃,必须当士大夫群体形成新的谏诤观和舆论观后,台谏势力才会抬头(94)。唐宋变革时期,各种社会因素,都在不断发生转变,因此,制度变革的效果,也很可能随着时间的不同,而呈现出不一样的态势。如果我们希望能对制度变革所产生的意义作切实分析,就不应该止步于制度本身,而是应该在对制度演变过程的研究之后,继续结合其他政治、社会层面的演进,渐次分析制度变革,是如何在其他不同因素的配合下,产生出不同效果的。
政治制度的变革,不仅对政治有所影响,更会在不同程度上波及其他的社会层面,我们应对政治制度的社会效应做有层次的分析。一些政治制度本身就具有很强的社会牵引力,例如科举制度,在既有的研究中,学界对于它在社会流动、家族兴衰、思想文化发展等多方面的功能已经有了广泛讨论(95);又如转运使制度,学界对它在农业、工商业、法律等领域的影响也有了越来越多的认识(96),在今后的研究中,这些论题似也还有拓展的余地,如可以参考目前日渐兴盛的“区域社会”研究思路,结合类省试,讨论四川区域的演变;以及结合对不同路分转运使的分析,研究唐宋时期不同区域经济的发展等。另有一些制度,看似对社会其他方面没有直接影响,但两者其实存在着微妙的联系。如政绩考核制度的变迁,使得宋代中央政府日渐注重来自民间的舆论,因此监司、特派专使等察访者,屡屡与一些地方士人,诸如朱长文、方惟深等有所过从,对其加以垂询(97)。如果跳出“唐宋时期中央信息来源多元化”等制度史视角,从人际关系网络的角度,可以看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密切了中央与地方、体制内与体制外等不同类型士人之间的联系;而从地方社会的角度,则不难推想,这些地方士人,屡与达官交往,无疑有利于他们提升自己的地位和威望,从而强化扩大了自己在当地的影响力。推而论之,分析制度变革时,我们不妨对其在政治领域之外所构成的“间接”影响予以更多关注;而在分析社会史等领域的问题时,也不妨考虑到,它们可能也与某些制度的变迁存在着不明显,但未必不重要的关系。除了各种具体制度变化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外,还应注意到,唐宋时期政治体制的整体演进,也可能带动社会习俗、价值观念、人们的言行举止等方面的变迁。有学者指出,唐宋之际社会的社会生活、社会风尚等方面出现了制度化、官僚化、实用化的趋向,而这些趋向,与政治体制的变革趋势有契合之处(98)。这提示我们,制度变革的社会影响,可能比以往预计的更为广泛。我们不仅应扩大视野,将更多的社会层面纳入制度变革的分析,还应更多地发掘类似“官僚士大夫与普通士人的交往”、“官府与民众的互动”(99)这样介于“政治”与“社会”之间、“体制内”与“体制外”之间,能够反映出政治制度变化如何被社会民众感知、并对后者有所潜移默化的论题。
再次,应注意到“人”是连接“政治制度”与“社会”的中间环节。政治制度从本质上看,是人为应对各种问题所设计的策略;而制度所造就的,则往往是人的行为模式。“唐宋变革”,无疑给社会成员带来了很多需要面对的问题。而这一时期,政府形成了更大的开放性,使得更多来自不同地域、阶层的人有机会参与到政务运行中。因此,在面临各种问题时,如何看待问题,以及如何制定调整制度去应对问题,不同的人出于各自的立场和利益考量,常常会有极不一致的看法,制度演变的趋势和结果,往往就是种种异见相互作用的结果。与此相似,面对制度的变迁,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态度、设计不同的策略,并调度各种相异的社会资源、调整各自的社会关系去加以应对,从而使制度变革形成了复杂的社会效果。此外,唐宋变革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政治人物的多重社会身份,如学术界所熟知的,宋代士大夫多集学者、文人、官僚身份于一身。这使得政治人物的行为思想更为复杂,也使得制度与思想文化等社会层面的关系更加微妙。因此,只有将制度与人结合起来考察,分析制度变革过程中,与之相关的各类人物所面临的实际处境和现实考量,才能真正加深对于“唐宋制度变革”与“唐宋社会变革”之间关系的理解。以往制度史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只见制度不见人的弱点,目前这一现象有所改观。而政治学、经济学领域所盛行的“新制度主义”学说,在分析人与制度的互动方面,有很好的成效(100),应可以引入“唐宋变革”的研究。
(二)选题的范围可以进一步拓展
首先,宋代内部的一些制度改革,也可以放在“唐宋变革”的视角下进行研究。例如,现有研究,多认为唐宋中枢制度变革在北宋前期已经完成。但在元丰五年(1082),宋廷又重新恢复了唐代前期的制度框架,直到南宋建炎三年(1130),很多制度才又渐次重归北宋的状态。如何看待元丰五年(1082)到建炎三年(1130)之间的制度演进?它是否意味着唐宋制度转型的过程其实比以往所认为的要漫长曲折得多?至今学术界仍无令人信服的研究结论。我们似可在“唐宋变革”的视野下,对元丰改制进行更加深入的讨论,特别是应对隐藏在制度条文之下的权力运行方式、君臣在体制框架内实际扮演的政治角色,及彼此关系等深层次因素进行分析,看看这些因素是否随着制度条文的变化,又回到了唐代的状况。据《长编》等文献记载,及现有的一些研究成果,元丰改制最初的口号是要使皇帝和宰辅摆脱庶务困扰,从而专心于军国大事的处置,但改制的最终效果,则一方面增加了宰辅需要处理的细务,另一方面又强化了皇帝对日常政务的直接干预。而在刘后滨等学者看来,皇帝与宰辅走向政务处理的前台,直接介入日常细务的运作,正是唐宋之际中枢体制变革造就的结果。将这些因素结合起来,我们是否可以推测,元丰改制其实是以恢复唐制的形式,推进乃至加剧了唐宋中枢体制的变革?
其次,我们应该看到,内藤湖南等人最初提出“唐宋变革论”,根本目的不是要说明唐宋之际的变化,而是要对整个中国古代史的演变阶段进行论述。因此,受“唐宋变革论”影响的日本学者,并不仅仅关注唐宋时期的情况,而是有更加广阔的视野,如宫崎市定就曾专门讨论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制度,佐伯富也曾对清代的君主统治作过分析。这些论著的结论,最终也都成为“唐宋变革论”学说体系中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时至今日,在研究日趋细密的情况下,自然不必强求每一个研究者都能像前辈学者那样,对多个朝代进行研究,但在分析“唐宋变革”这一问题时,似乎也不必将视野局限于唐宋。尤其是当讨论唐宋制度变革在整个制度发展史上的意义时,就更需要将唐宋与后来朝代相结合,弄清唐宋之际所出现的制度变革,是否,以及如何被后代继承和发展。
以往的研究中,有学者已经指出过宋代新出现的一些制度,与明清制度之间存在着联系。如佐伯富认为走马承受、皇城司等机构,是东西厂、锦衣卫的前身;德永洋介认为御笔手诏制度与明清时的内阁、司礼掌印太监之间有渊源关系,李全德则指出明代的通政使司,是效仿宋代通进银台司而设置的(101)。如果仔细考察,还可以看出更多的端倪来,例如,明清时期的密奏、密疏制度,与唐宋时期宦官掌通进可能有关。尤其是宋代新出现的内东门司、御药院、入内内侍省等具有传递秘密奏章职能的内侍机构,很可能直接影响到了明清时期的奏事处等密奏机构。除了具体的机构和法令规定外,唐宋制度变革造就的制度格局和权力运行方式,是否在明清得到了延续,也可以成为讨论的问题。就文书行政而言,宋代逐渐形成了由进奏院、门、通进银台司构成的常规渠道和由内东门司、御药院、入内内侍省构成的机要渠道并行的格局,这使得皇帝在每日面临大量政务信息的情况下,可以更为有效地获取并处理自己感兴趣的政治信息,同时也增强了皇帝控御臣僚的能力。明清时期普通章奏与密奏并行的现象,或许渊源于此?在分析唐宋制度变革对后世影响的时候,我们既可以从前往后看,看哪些唐宋变革期新出现的制度在后代得到了延续,也不妨向柳立言等研究家族史、区域史的学者一样,从后往前看,先分析明清制度的特征,然后再反观唐宋时期,看这些特征在唐宋变革期是否已经出现了征兆(102)。
要弄清唐宋制度变革对后世的影响,对于元代制度的理解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正是研究的难点所在。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学者,以往在对宋以后的制度发展历程进行概述时,常常会略过元代,直接由宋跳到明清。这既是因为很多学者对于元代制度不够熟悉,更可能是因为不少学者在潜意识中,已认定元代这一少数民族政权所建立的制度,与宋、明、清等汉族或汉化民族政权的制度不可能有什么直接关系,故不必纳入制度演变的整体脉络中分析。其实元史学界中,已经产生了一些足以挑战“唐宋变革”论的观点,如周良霄认为:“从严格的角度讲,以北宋为代表的中原汉族王朝的政治制度,到南宋灭亡,即限于中断。”(103)张帆则指出:“金灭北宋,入主中原,很快模仿汉制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政治制度。它的渊源兼采唐宋制度,但并不是完全沿着唐宋的趋势继续发展……随后兴起的元代基本照搬了金朝的制度框架,同时又糅合进了大量的草原旧制,显得比较复杂、混乱,被后人讥为最无制度。明太祖开国之初,创制立法,奠定了明清近六百年国家制度的基本规模。而他‘创制立法’的基础实际上是元朝制度,换句话说,明清制度是通过对元制的整理、改革形成的,它并非直接由唐宋制度发展而来,而是更多的受金元制度的影响。”(104)如果上述观点成立,那么唐宋时期的制度变革,在整个制度发展史中所具有的地位,就不像以往认为的那么重要,制度史上真正具有转棙点意义,也就不是“唐宋变革”而是“宋元变革”,或套用美国社会史领域的说法,曰“宋—元—明转型”(105)了。笔者以为,元史学者提出的这些看法,其实也指出了“唐宋制度变革”这一论题在日后的一个研究方向,即结合元代和明清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及与元史、明清史研究者进行充分对话,全面考虑元代制度与唐宋制度演变的关系。
总之,接受“唐宋变革”论,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将研究对象限定在“唐宋”、“唐宋之际”。宋元明清以及宋代内部不同时期的制度变化,同样可能对讨论“唐宋变革”具有极为关键的意义,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比讨论唐宋或唐宋之际的制度变化更为重要。
(三)对于既有的“唐宋变革”论,应有一个“去熟悉化”(106)的过程
“唐宋变革”是一个由特定史观和史实构成的概念(107)。对于相关的各类史观和史实,我们都已经十分熟悉。但在很多时候,正是这种“熟悉”,限制了我们的思考,使得我们在进行实证研究之前,头脑中已经存在了很多既定的看法,以及“不证自明”的观点,从而难以发掘出更多的问题。要真正有效地将“唐宋变革”论与宋代制度史研究结合起来,可能需要我们突破以往的一些思维方式。
在史观方面,无论是京都学派内藤湖南、宫崎市定,还是东京学派前田直典、周藤吉之,抑或中国的陈寅恪、钱穆,他们关于“唐宋变革”的看法,都对我们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都不应成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唯一工具,更不能成为解答问题的答案。例如,内藤、宫崎的“君主独裁制”观点,提示我们,可以从君主施行权力的方式、君臣双方的沟通方式、君臣关系的变化等方面,去分析唐宋政治体制的演变,但在具体的研究对象上,则不一定要拘泥于他们所指出的讨论内容,诸如三省制的瓦解、两府制的成立等,而应该结合实际的政治运作状况,开辟一些看似不太引人注目,实则具有关键意义的新讨论点,例如政务文书体式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唐宋宫廷建筑布局与君臣之间沟通渠道的异同等。通过对新讨论点的分析,我们所追求的,当然不应该是与前人雷同的观点,但也不必刻意立异。无论最终的结论是“宋代的确是君主独裁政治”,还是“宋代不是君主独裁政治”,其实都是受制于前人的看法。应在前人基础上,提出更符合历史实际、更能涵盖多层次复杂因素的结论。
进行唐宋制度的比较研究,不应在分析之前,就过多地接受前人关于两朝制度的一些概括性结论。任何制度,都包含着十分复杂的因素,要进行不同朝代之间的制度比较,肯定不可能对每个具体因素都逐一加以对比,而只能抽出一些被研究者认为有代表性的因素,以作比较之用。但如果在此之前,研究者已经接受了前人诸如“唐代是贵族政治、门阀势力强”,“宋代是天子独裁政治、皇权主导一切”等成说,在选择用以比较的制度因素时,必定会注意与各种成说相符的因素,而忽视其他。这样一来,比较的结果,也就只可能是再次重复前人的成说,而无法对前人的说法有所修正乃至突破。在选择大的研究方向时,自然必须考虑前人关于“唐宋变革”的论述,而在具体的实证研究中,则确实应如沟口雄三等学者所说,必须放弃所有先入之见,“赤手空拳地进入中国历史”(108)。
对于前人预设的研究前提和逻辑起点,应着重加以考辨。例如,内藤将皇帝权力的变化,视为“唐宋变革”的关键因素,其前提就是认定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政府具有非常强的影响力,因此,它一变,其他因素也会随之改变。皇权在古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当然不容置疑,但具体而言,它究竟重要到什么程度?它实际能影响的范围究竟有多大?都是可以重新加以思考的。郝若贝(Robert Hartwell)就曾对宋代皇权的实际影响力进行过质疑,认为宋代皇帝对御前重臣的地位虽有所强化,但由于中央朝廷与地方三百余个府州军监之间的沟通渠道,逐渐被化约为十余个路,因此皇帝在整个帝国范围内的直接行政权威实际是被削弱了(109)。这对于“内藤假说”,以及其他一些认为宋代皇权强化的观点有很强的冲击力,但似乎尚未引起唐宋制度史领域足够的重视。对研究前提的质疑,有利于发现前人论述中存在的盲点,使我们可以突破前人成说,而不至于总是用自己的研究去为前人做注脚;更使得我们可以在前人的基础上,开辟新的研究方向,如郝若贝的研究,就提示我们可以从中央与地方关系,对唐宋制度变迁进行深层次分析,尤其是应着重分析唐宋时期中央掌握地方政情的手段和成效,以及中央政令在地方各个层级贯彻力度的变化(110)。
在史实方面,对于唐宋制度变革的结果,宋史研究者已经形成了比较充分的了解,例如唐代的三省六部制最终演变为宋代的两府制、使职差遣制等。可以说,宋史学界对于唐宋制度变革的认识,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对变革结果的认识上的。但对于变革的具体过程,则仍需要作进一步探讨。要真正切实地把握“过程”,笔者觉得,不应过多地将已知的结果视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并由此去反推过程。唐代制度的变化,存在着不止一条线索,从后往前看,可能会使我们忽略一些实际存在,但与最终结果关系不是很明显的“支线”。例如,从宋制向前追溯,我们会发现北宋制度是在五代制度的基盘上形成的,而五代制度则直接源于唐后期制度,因此,我们在分析唐宋之间的制度变革时,很容易会过于重视唐—五代—北宋这一主线,而忽视唐制还有南方十国这样一条发展支线,更不会考虑到十国的典章制度,可能也有一部分被宋廷吸收(111)。又如,唐代后期出现了不少新的“内诸司”机构,其中部分,如枢密院,经五代宋初的演变,成为重要的外朝机构,另有一些,如宣徽院,虽然一度具有很大的权力,乃至侵夺外廷事权,但最后却在宋代成为可有可无的闲散机构。对于前者,学术界历来予以了很多关注,而对于后者,则明显缺乏足够研究。事实上,分析宣徽院等一度权重势大的机构是如何一步步失去权力的,也应能有助于我们认识唐宋之际的政治演变。不仅如此,制度的演变过程,往往充满了曲折和反复,并非每一步变化,都指向最终的结果。如果一味地从结果去推导过程,会使我们对过程中一些与最终结果不一致的环节视而不见。例如唐代的枢密院经过长时间的演化,最终在北宋定型为一个由文臣主导的军事机构。以往的研究,受这一结果的影响,多注意讨论枢密院主官群体的文武嬗递,以及枢密院军事决策权力的变化,结果忽略了在宋太宗时期,枢密院曾一度成为由表面是武官,其实是皇帝侧近的“晋邸旧人”主导,以“防肘腋之变”为主要职能的侦视机构(112)。回到制度演变的最初出发点,一步步地把握制度演进的实际轨迹,才能勾勒出变革过程的真实全貌。
站在今天的角度,宋史研究者不难把握唐宋制度变革的最后结果和影响,但对于唐宋变革期的各个政治人物而言,制度在自己身后会怎么变,以及最终能变成怎样的形态,产生怎样的效果?都是无从得知的。我们似不宜用自己的“已知”,去推导当时人的“未知”。例如,不能因为看到唐宋政治体制变革的结果是有利于“君主独裁”,就认定推动变革的每一个皇帝,都是抱着强化“君主独裁”的动机而进行制度调整的;也不能因为发现枢密院与中书门下并立,起到了分权制衡的效果,就认定每一个推动枢密院制度发展的天子,都是希望以此来分割、制衡相权。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现实背景下,会面临迥异的实际问题,制度的制定和调整,往往就是他们用以应对实际问题的手段,因此,就制度变革的各个具体环节而言,都直接受制于当时的政治、社会背景,未必与我们已知的结果,存在太多“必然”的联系。只有对制度变革每一个环节所发生的具体时空环境进行细致分析之后,我们才能真正了解当时人进行制度调整的实际动机,才能切实地掌握制度变革的脉络。
构成“唐宋变革”论的种种史观和史实,当然对我们今后的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在每一次的具体研究活动中,我们却不应时时被这些已知的史观和史实所左右,甚至可能需要有意识地“淡忘”这些我们已经十分熟悉的东西。
(四)不应将“变革”视为分析唐宋制度关系的唯一的视角
不同时代的制度,都是有变革的一面,同时又有沿袭不变的一面。前文曾提到,中国传统史学中,一直存在“宋承唐制”的观点,强调两朝制度之间的延续性。经过以往对唐宋政治制度的研究分析,不难看出,很多宋代重要的机构,都直接源自唐制,如中书门下、翰林学士院等;元丰改制后的三省六部等机构,更是直接仿效唐制建立。在“唐宋变革”成为学术界讨论热点,唐宋制度差异已经引起学术界充分注意的时候,重新检视“宋承唐制”之说,全面分析唐代政治制度究竟在哪些方面,对宋代制度构成了怎样的影响,似乎也是有必要的。在比较唐宋制度的差异时,更应考虑到两者之间不仅只有“变革”,以避免在分析之前,形成太过强烈的“导向”,从而主观夸大,甚至“创造”出一些未必存在的唐宋差异来。其实就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实际情况而言,变革和延续往往都是不可分的:制度在延续的同时,不时会出现细微的变化,而这些细微的变化,经长时间的积累,便带来了明显的变革。因此,与其通过将唐宋制度相类比的方法,来刻意寻找它们之间的不同点,倒不如循着唐宋之际制度发展的轨迹和脉络,分析制度是如何一步步由唐“走”到宋代的。
所谓“唐宋制度变革”,不仅是指唐宋之际制度规定和实施方式的变化,更意味着这些变化所彰显的两朝政治中一些深层次因素的“断裂”。制度本身的变化,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会由于今天研究者的想法而有所改变,但制度变化究竟是反映着政治上的“延续”抑或“断裂”,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针对的问题以及观察问题的角度。例如,众所周知,魏晋到唐宋,选官制度发生了由九品中正制向科举制转变这样一个重大的变化。以往的研究者,从社会阶层的升降等角度出发,对这一制度变化所体现的“贵族政治”与“官僚政治”之间的“裂变”作过很多的讨论。而阎步克教授将观察角度转向“吏士分流”后,则指出:“就品位面向士人这一点而论,科举学历与中正品倒是一脉相承的。”(113)这应对我们有所启示,一些以往被视为“变革”的唐宋制度史现象,换个角度看,未必就不是“不变”。
即便我们通过实证分析,证明了唐宋制度之间的“断裂”大于“延续”,“宋承唐制”之说,同样可以提示一些有意思的问题。例如,在制度已经出现重大变革的情况下,为什么宋人还会提出“宋承唐制”这一说法?这一看法是如何形成并流传的(114)?不同的宋人,在对“宋承唐制”的理解上,存在怎样的差异?而这些差异,又是否反映出宋人在不同情势下的政治心态?此外,宋人关于政治制度的很多理念,都直接受唐代制度的影响,如从北宋初期开始,就一直有不少士大夫发表对于唐代官制的赞赏言论,并希望宋廷能将繁复的官制改回唐代那种井然有序的格局。南渡之后,也仍然有不少士大夫,在将唐制与宋制作对比,指出唐制的优越性,要求朝廷加以吸取。考虑到唐宋时期政治格局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宋代士大夫群体内部又普遍存在着超越汉唐、回向三代的政治意识时,还有这么多的士人对唐代政治制度如此关注,就不能不令人感到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宋人对于唐代制度的理解,必定存在不少误差(115),但或许正是这些有误差的看法,直接反映着宋人的“本朝观”与“唐史观”,反映着宋人讨论政治制度时的处境和心态。也正是这些有误差的理解,影响着宋人对于本朝制度的改革,如元丰改制。无论如何,宋人在思想观念上如何“承唐制”,以及这对于宋代制度有何意义,与“唐宋变革”同样值得进行分析。
以上,笔者粗略地谈了一些自己对于如何结合“唐宋变革”论与制度史研究的看法。文中肯定有很多谬误之处,万望学术界各位师友多多予以批评。
[附记]
本文撰写过程中,得到了邓小南、张邦炜、刘静贞三位老师以及北京大学历史系多位研究生的指正,在此表示感谢。本文的写作,得到了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中古时期的文书传递与信息沟通(06JJD770003)”的支持。
【注释】
(1)对于“唐宋变革”论,学术界有专称与泛称。前者特指以内藤湖南、宫崎市定等为代表日本“京都学派”的观点,后者则包括一切论述唐宋之间社会变革、转型的论点。笔者文中的“唐宋变革论”,指的是前者;而“唐宋变革”论,则指的是后者。
(2)《概括的唐宋时代观》,初刊于《历史与地理》第9卷第5号,1922年5月,后收入《内藤湖南全集》第8卷。黄约瑟译为中文,收入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一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
(3)内藤湖南关于唐宋之际,政治由“贵族政治”向“君主独裁政治”转化的论述,还可参见其《中国近世史》第一章《近世史的意义》,夏应元等译:《内藤湖南博士中国史学著作选译》上卷《中国史通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4)包弼德著,刘宁译:《唐宋转型的反思——以思想的变化为主》,刘东主编:《中国学术》第1卷第3期。
(5)早在宋代,学者就已经论述过这方面问题。
(6)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钱婉约《内藤湖南研究》,中华书局2004年版;张广达:《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说及其影响》,《唐研究》第十一卷。
(7)即便是在“唐宋变革”问题上与京都学派存在着巨大观点分歧的周藤吉之等东京学派学者,也认可宋代是“君主独裁制”政治这一观点。参见王瑞来:《走向象征化的皇权》,《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8)对于“比较研究”的含义,学界有不同的界定,在一些学者看来,对于同一区域内不同时段的比较,不应称为“比较研究”,参见哈特穆特·博凯著,赵进中译:《历史比较研究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笔者是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使用“比较研究”这一概念的。
(9)《独创的支那学者内藤湖南博士》,《向中国学习》,朝日新闻社1971年,转引自钱婉约:《内藤湖南研究》,第116页。
(10)《宫崎市定全集》第二卷,岩波书店1992年版,黄约瑟译为中文,收入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一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
(11)《东洋的近世》,第188页。
(12)《东洋的近世》,第187—188页。
(13)于志嘉:《宋代官制序说——宋史职官志的读法(上)》,《大陆杂志》第78卷第1期。
(14)《东洋的近世》,第187—198页。
(15)佐伯富著,索介然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六卷。原刊于《东方学报》第9册,1938年。
(16)佐伯富著、魏美月译:《东方杂志》1980年第13卷8、9、10期。
(17)原于《宋史职官志索引》,京都同朋社1969年版。于志嘉中译:《大陆杂志》第78卷第1、2期。
(18)《岩波讲座世界历史》9、《中世3·东亚世界的展开》,东京岩波书店1970年版。
(19)寺地遵语,见《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序章《宋代政治史研究的轨迹与问题意识》。
(20)原于《东方学报》第47册,1974年,收入《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六卷。
(21)《东洋学报》第56卷,1984年。
(22)京都同朋社1985年版。
(23)京都同朋社1969年版。
(24)《三司使的成立——唐宋变革与使职》,《唐代政治社会史研究》,京都同朋社1986年版。
(25)《宋代的俸给——以文臣官僚为中心》,《东方学报》第41册,1970年。
(26)《宋代的内藏与左藏》,《东方学报》第42册,1971年。
(27)广岛溪水社1988年版;刘静贞、李今芸中译,台湾稻乡出版社1995年版。此外,关于宋代政治史的研究方法和问题意识,寺地遵在《宋代政治史研究方法试论》中,也有论述。(于佐竹靖彦等主编:《宋元时代的基本问题》,汲古书院1996年版,第69—91页。)
(28)《日本宋代政治史研究述评》,载于包伟民主编:《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参见平田茂树:《宋代政治构造研究序说》,大阪市立大学院文学研究纪要《人文研究》第57卷,2008年3月。
(29)从平田的论著中可以看到,“政治过程”的视角,明显受Lasswell、筱原一、大岳秀夫等政治学研究者的影响,而“政治空间”则直接受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的社会学理论,尤其是“场域”理论的影响。从“唐宋变革论”到“政治过程论”的演变,应反映出日本宋史学者所吸取的社会科学“支援意识”产生了重大变化。此点承哈佛大学东亚系博士候选人罗祎楠提示,谨致谢忱。
(30)如《宋代政治构造试论——以“议”与“对”为中心》,《东洋史研究》第52卷第4期,1994年;《周必大〈思陵录〉、〈奉诏录〉所见之南宋初期政治构造》,《宋代社会的空间与网络》,汲古书院2006年版;《宋代的政治空间:皇帝与臣僚交流方式的变化》,《历史研究》2008年第3期等。
(31)《东方学报》第81册,2007年。
(32)《东北大学东洋史论集》1995年第6期。
(33)《东北大学东洋史论集》第九辑,2003年。
(34)《东洋史研究》第57卷,1998年。
(35)《宋代社会的网络》,汲古书院1998年版。
(36)《集刊东洋学》第88卷,2002年。
(37)《东洋史研究》第63卷第1号,2004年。
(38)参见氏著《从进奏院看宋代的文书传达制度》,《就实女子大学史学论集》第15号,2000年。
(39)真锅多嘉子:《近十五年来日本对宋代士大夫的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2005年第8期。
(40)参见《如何理解宋代的政治空间》,“唐宋时期的文书传递与信息交流”国际学术工作坊论文,北京大学2007年9月。
(41)如平田对南宋政治空间的分析,主要使用的是周必大的《奉诏录》和《思陵录》。但事实上,在这两份文献之外,我们可以在其他记录中,找到大量南宋君臣之间进行面对面交流的事例,从而质疑平田的观点。
(42)对于如何有效地使用“比较研究”,前引《历史比较研究导论》有很多有价值的看法,值得参考。
(43)台湾文津出版社1999年版。(www.daowen.com)
(44)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3年版。
(45)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4年版。
(46)《唐研究》第六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7)台湾稻乡出版社1996年版。
(48)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49)台湾宋史座谈会编:《宋史研究论集》第一辑。原刊于《中国文化研究汇刊》第2卷,1942年。
(50)关于孙国栋的唐宋变革观,参见赵雨乐:《论孙国栋及其唐宋变革的史学视野》,《唐研究》第十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1)《宋代社会研究》第五章《宋代的政治和军事制度》,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
(52)台湾大学历史系主编:《转变与定型:宋代社会文化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0年。
(53)李华瑞:《关于唐宋变革论的两点思考》,卢向前主编:《唐宋变革论》,黄山书社2006年版;林文勋:《唐宋历史观与唐宋史研究的开拓》。
(54)参见邢义田:《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总序》。
(55)《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第三讲《宋代》,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67页。
(56)例如王瑞来《论宋代相权》(《历史研究》1985年第1期)、程民生《论宋代士大夫政治对皇权的制约》(《河南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张邦炜《北宋亡国与权力膨胀》(《天府新论》2000年第1期)等,都集中地讨论了宋代皇权是否受制约等问题。
(57)樊开印:《宋代是“天子独裁政治”吗?》,《中华杂志》第215期,1981年。
(58)《暨南学报》第23卷第1期,2001年。
(59)《中国文化研究》2003年夏之卷。
(60)《唐研究》第十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1)卢向前主编:《唐宋变革论》,黄山书社2006年版。
(62)氏著《宋代的家庭与法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
(63)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64)《唐研究》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5)主要的成果可参见《政绩考察与信息渠道:以宋代为重心》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此外,在邓教授的主持下,先后于2007年和2008年,召开了两次关于唐宋时期文书传递与信息交流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有所推进。
(66)例如《唐后期使职行政体制的确立及其在唐宋制度变迁中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刘后滨关于唐宋之际中枢体制演变研究的成果,集中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齐鲁书社2004年版)一书中。
(67)她的研究集中见于《唐后期的官制:行政模式和行政手段的变革》,见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68)任爽主编,中华书局2004年版。
(69)任爽主编,中华书局2007年版。
(70)《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71)《唐研究》第十一卷。
(72)《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73)《史学月刊》2004年第11期。
(74)卢向前主编:《唐宋变革论》,黄山书社2006年版。
(75)均于邓小南主编:《政绩考察与信息渠道:以宋代为重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76)《中州学刊》2007年第6期。
(77)朱瑞熙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
(78)《唐研究》第十一卷。
(79)《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80)《燕京学报》新17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1)参见《唐研究》第十四卷《〈天圣令〉及所反映的唐宋制度与社会研究专号》。
(82)柳立言:《宋代的家庭与法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83)《宋代的文书行政与路级机构的演变——以元丰帐法成立为中心》,国际宋史研讨会暨宋史研究会第十二届年会论文,上海师范大学2006年。
(84)对于唐宋时期“变革”、“变化”的意义问题,可参见柳立言前引文。
(85)笔者觉得,尤其需要注意两点,一、遗留至今的唐宋史料在类型和数量上都有很大的差异,这可能会使我们将某些现象误认为是唐代无而宋代新出现的。二、唐宋士大夫对于制度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他们在描述本朝制度时,可能会有不同的侧重点,从而会误导我们对两朝制度差异的考察。
(86)张国刚:《改革开放以来唐史研究若干热点问题述评》,《史学月刊》2009年第1期。
(87)包伟民:《走向自觉:关于深入拓展中国古代制度史研究的几个问题》、邓小南:《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制度史为例的点滴思考》、李立:《宋代政治制度史研究方法论批判》,俱包伟民主编《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上述论文多是针对宋代制度史研究而论,但其中所涉及的问题,可能不仅存在于宋代制度史研究中,而是广泛存在于整个中国古代制度史研究领域。
(88)邓小南《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制度史为例的点滴思考》以及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一章《导论》等论著,都体现出制度史研究者在研究视角、方法等方面的深入思考。
(89)《唐研究》第十一卷。
(90)《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2期。
(91)《历史研究》2004年第1期。
(92)卢向前主编:《唐宋变革论》,黄山书社2006年版。
(93)《唐宋兵制变化与唐宋社会变化》,《江汉论坛》2006年第3期。
(94)小林义广:《欧阳修的谏诤观与舆论观》,《欧阳修与宋代士大夫》,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95)何忠礼:《二十世纪的中国科举制度史研究》,《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
(96)戴扬本:《北宋转运使考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97)参见邓小南:《多途考察与宋代的信息处理机制:以对地方政绩的核查为重点》,原于《宋代的社会与网络》,汲古书院2006年版,收入《政绩考察与信息渠道:以宋代为重心》。
(98)参见黄正建:《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之《序言》。
(99)高柯立《官民之间:南宋地方官府与民众的交流》(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论文,2006年)在制度史与社会史的结合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可供参考。邓小南教授在《追求用水秩序的努力:从前近代洪洞的水资源管理看“民间”和“官方”》(行龙、杨念群主编:《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一文中,从长时段的角度,分析了山西洪洞地区水资源管理事务中官府与民间的互动,指出一方面民间的一些规约、惯例得到官府的认可,被官府所吸纳,另一方面,民间通过与官府的长期接触,也逐渐在制定规章文本、推选首脑人物等方面,模仿学习官府的制度运作方式。这对我们分析唐宋时期制度变革与社会变革之间的关系,应有所启示。
(100)薛晓源、陈家刚主编的《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收录、编译了马奇、奥尔森、诺斯等“新制度主义”代表人物的论文,有较高参考价值。相比于此前的政治学,“新制度主义”在对“制度”这一概念的界定上有了较大突破,将“制度”视为正式规范(国家制订的法规条文,政府机构的建制)、非正式规范(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体系、伦理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等)、实施机制(各种规范的运行过程以及相互关系)三大部分的组合。按此思路,我们在分析制度变革等问题时,可以将不少以往被排除在制度史研究范围之外,但又确实对政治人物的言行有着实际影响的“社会性”因素纳入考察范围之中,从而加深对制度变迁与社会变革关系的理解。在宋史领域,苏基朗利用“新制度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在泉州经济研究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可参见《中国经济史的空间与制度:宋元闽南个案的启示》,《历史研究》2003年第1期。
(101)《文书体制中的宋代通进银台司》,《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2期。
(102)需要指出,从后向前看的做法,可能会引发一些弊端(详后),在具体研究时应十分谨慎。
(103)周良霄、顾菊英:《元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04)吴宗国主编:《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之《回归与创新——金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9页。
(105)参见史乐民(Paul Smith)、万志英(Von Glahn)等主编:The Sung-Yuan-Ming Translation in Chinese History,Harvard Press2003。
(106)这是套用王汎森的说法,参见《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史研究的若干思考》,《新史学》14卷第4期,2003年,收入《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之《史学方法与历史解释》卷。
(107)参见柳立言前引文。
(108)沟口雄三:《中国的思维世界·序言》,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09)“Demogarphic,Politcal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of China,750-1550”,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42.2,1982.
(110)邓小南教授主持的“唐宋时期中央考察地方的信息渠道”项目,已经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了初步成果。对于宋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近年来关注者日益增加,比较新颖的观点,是注意到“国家制度的地方化”问题,参见包伟民:《从宋代财政史看中国古代国家制度的地方化》,《史学月刊》2007年第7期。当然,这一说法也有可以补充之处,强调“国家制度的地方化”,不免给人以强调中央与地方对立的印象,容易使人觉得宋代中央政府在制定制度时,总是秉持“全国一盘棋”原则,不考虑地方特殊情况,因此地方不得不根据现实需要,对中央的制度进行调整。实际在由唐至宋的发展历程中,虽然随着中央集权的再次强化,中央政府不时会有不顾地方实际,强行制定并推行法令的做法,但对于“唐宋变革期”中形成的地域差异,中央也有着清楚的认识,在很多时候,中央本身就在制定有地方特色的制度,例如八路定差法、类省试等。对于地方政府改变中央制度规定,乃至自行创法立制,中央也并非完全不予以运作空间。一些全国性制度,其实是由地方性法规演变而成,例如人们熟知的“青苗法”。同时,随着唐宋时期官僚选任制度的变革,宋代中央政府要员多出生于地方基层,并多在入主中枢前,长时间担任地方官,深知地方情况,并与地方士人存在广泛的关系。所以,从利益和观念上看,宋代中央与地方的差异和对立程度,恐怕要小于以往的时期。对于宋代中央与地方关系,似乎还可以放到“唐宋变革”的视野中,作更加细致的动态考察。
(111)十国典章制度与宋制之间的关系,学术界尚无全面深入地研究,有很大的拓展余地。
(112)参见邓小南:《近臣与外官:试析北宋初期的枢密院及其长官人选》,漆侠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3)《中国古代官阶研究的若干设想》,《邓广铭教授百年诞辰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851页。
(114)楼劲:《宋初礼制的沿革及其于唐制的关系——兼论“宋承唐制”说之兴》(《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2期),从礼仪制度的角度,讨论了宋初君臣为淡化宋制直承五代的事实而提出“宋承唐制”之说,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115)参见吴宗国:《盛唐政治制度研究·绪论》,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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