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唐宋变革”论与中国的政治制度史研究
(一)
在中国传统史学中,就存在着与“唐宋变革”相似的观点,如陈邦瞻、王夫之等,都曾指出唐宋两朝的巨大差异。一些近代学者,如陈寅恪、蒙文通、柳诒徵等,也谈到过唐宋时期社会的变迁。而内藤湖南提出的“唐宋变革论”,不仅在日本,更在国际史学界有着深远影响。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不少中国唐宋史研究者,对唐宋社会的差异作了讨论,其中不乏关于唐宋制度变化的论著。
一部分中国学者,直接吸收了京都学派的见解。邱添生是京都大学研究生,直接承袭了“唐宋变革论”的学说。回到台湾后,他于1974—1989年期间,分别发表了一系列专题论文,从各个方面阐释唐宋之间的社会变迁。这些论文,最后被整合为《唐宋变革期的政经与社会》(43)一书。其中第二章《由政治形态看唐宋间的历史演变》,比较详细地表述了他对于唐宋时期政治体制变化的看法。就整体而言,邱添生的观点与内藤湖南是一致的,对于宫崎市定、佐伯富等史学研究者的实证研究成果,也有充分地吸收,故其论著有助于学界对日本学者的看法形成全面的了解。在某些具体问题上,邱添生并不完全局限于日本学界的观点,也吸收了中国学者的观点,例如在论述中世政治转变为近世政治的过程时,他就引用了陈寅恪的“关陇集团”说,对于京都学派的学说有所补充。
赵雨乐也是京都大学的毕业生。他致力于唐宋变革期的军政制度研究,著有《唐宋变革期军政制度研究——三班官制之演变》(44)、《唐宋变革期之军政制度——官僚机构与等级之编成》(45)两部著作以及《试论宋代改武德司为皇城司的因由——唐宋之际武德使活动的初步探索》(46)等专题论文,对于晚唐—五代—宋初的军政制度,尤其是内诸司、三班等以往关注得较少的武官的演变过程,作了比较深入的分析,有助于理解军政制度的变化与君主独裁权力之间的关系。
刘静贞对内藤、宫崎等提出的宋代是“君主独裁政治”这一观点表示认可,并着力于研究北宋前期君主独裁体制的形成问题,著有《北宋前期的皇帝和他们的权力》(47)。在书中,她结合宋初几位君主的性格特点和他们所分别面对的政治、社会情势,运用社会学中的社会角色理论,分析人与制度是如何在不同的政治场景中互动,以及这种互动对于“君主独裁制”的影响。这部著作,不仅在内容上可以充实“唐宋变革论”,更在研究的视角、方法上突破了就制度讲制度的固有模式,弥补了日本学者过于强调制度功能,忽略不同政治人物的作用的不足,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
张邦炜是中国内地较早接触并接受京都学派“唐宋变革论”的学者。早在20世纪60年代,他就阅读过宫崎市定关于唐宋社会变革的论著。此后,结合自己对宋代历史的思考,对于唐宋之际的各层面变化,作了系统研究。在政治制度方面,张邦炜多有建树,其《宋代皇亲与政治》(48),对于宋代的宗室、后妃、外戚、宦官等以往不被人重视的政治群体和相关制度作料深入研究,并指出,与唐代相比,两宋政治的一大特点是无“内朝”以及“无内乱”。其选题和看法,在当时关于“唐宋变革”的研究中都具有新意。
另有一些学者,不一定直接受到了京都学派的影响,但通过自己的研究,也指出唐宋政治体制之间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如钱穆在《论宋代相权》(49)等论著中指出,宋代皇帝权力强化,宰相权力削弱,皇帝对于政务有了较以往更大的决定权。这种看法,与日本学者宋代“君主独裁制”的观点,在关于宋代皇帝在政务活动中发挥着较以往更重要的作用上,不谋而合。钱穆的看法,对于后来者有极大的影响,以致宋代皇权与相权的关系,在很长时间内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孙国栋认为唐宋时期政治、社会都有较大的变化,他自唐代三省制入手,对于唐宋之际职官的权责、迁转等问题,以及唐宋之际政治变革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作了深入讨论,可以与日本学者的观点互补(50)。朱瑞熙对唐宋时期社会的各个层面都进行了比较,指出在政治制度上,中央集权的空前强化,科举制的完备,以及募兵制的成立,是宋代的特点(51)。林瑞翰在《转变与定型:宋代政治、社会的历史特点》(52),对于唐宋政治的转型,也作了与日本学者相近的概括。
然而,从整体上看,20世纪90年代之前,在中国唐宋史学界中,关于唐宋之际社会变革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经济史和社会史领域(53),对于政治制度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宋代政治制度史研究者,大多不将唐宋之间的政治体制变化,视为自己的主要问题。一些学者,虽然指出了唐宋政治制度之间的差异,但只是点到为止,没有展开进一步的研究。之所以会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就台湾学术界而言,在20世纪60—80年代,有感于过去滥套理论和综论大势的流弊,多认为在综论大势之前,应更审慎地深入史料,对历史事件、个人、区域或某一历史时期作窄而深的研究(54)。而这一时期,正好是台湾宋代政治制度史研究蓬勃发展的时期,在这样的思路影响下,学者自然会更多地将注意力集中在某种制度的具体情况这样较为细致的问题之上,而不会太关注“唐宋政治体制的变迁”这样宏大的问题。80年代之后,社会变迁等较宏观的问题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台湾学者的重视,但受欧美学术界的影响,台湾宋史学术界的关注点,逐渐由政治史转向宗族史、区域社会史等新领域,对于政治制度的讨论,相对趋于平淡,故也就不容易再展开唐宋政治体制变革等问题的讨论。
至于大陆学术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于历史分期、分阶段的问题抱有十分浓厚的兴趣,但这种讨论,大都是在马列主义史学理论框架下进行的。因此,对于马列主义视为社会根基的经济层面,关注较多,而对于被视作由经济决定的政治制度,则不太注意。80年代初,宋史研究全面开展的时候,史学研究者鉴于以往的经验,将注意力转向一些具体微观的问题。同时,宋代政治制度又是一个涉及面极广,十分复杂的历史事物,若不先进行大量的具体研究,也难以对它的整体情况形成认识,因此,学者们在很长的时间内更多地将精力用在了研究各类具体的制度上,而没有太多地进行唐宋比较这样较为宏观性的研究。
除了大的学术、社会环境外,笔者觉得,还有两个因素影响着中国制度史研究者。其一,“宋承唐制”的传统看法。《文献通考》等传统政治制度专著中,多有“宋承唐制”,即宋代制度是唐代制度延续的看法。很多中国学者都在不同程度上受此观点影响,如钱穆对于唐宋政治、社会、文化之间的变化有所认识,对于宋代皇权较唐代强化的现象也有所论述,但在谈到宋代政治制度时,则认为:“在汉唐宋明清五个朝代中,宋是最贫最弱的一环。专从政治制度上看,也是最没有建树的一环。……论中国政治制度,秦汉是一个大变动。唐之于汉,也是一个大变动。但宋之于唐,却不能说有什么大变动,一切只是因循沿袭。”(55)在“宋承唐制”观点的影响下,学者往往会将宋代制度视为唐代制度的延续,而不太注意两者之间的变化和差异。
其二,“治乱兴亡”的王朝史观。对于中国学者而言,一个朝代何以会兴盛,又如何走向衰亡,始终是避不开的问题。尤其是对于政治制度史的研究者而言,更是如此。研究者往往希望通过对一朝制度的考察,找出影响这一朝代兴亡的原因所在,为后来者提供借鉴。在这样的视角影响下,研究者会就某一朝制度对当时政治格局的影响作较多讨论,但为了说明这一点,不免会强调制度的功能,而忽视了制度发展演变的过程。同时,这种眼光的着眼点在于某一朝代,不容易跨出朝代的界限,也不易对于不同时段政治制度的异同作更多的思考。不仅宋代制度史研究者是如此,唐史研究者也是如此,如一些论述唐代后期政治体制变化的论著,最终的落脚点,都放在制度变化对于唐王朝兴衰的影响,而非这种变化如何发展为北宋制度上。
就宋代制度史而论,与在“唐宋变革论”指引下的日本学术界相比,中国学术界的研究在很多方面都有不同。限于笔者的学力,难以在此一一梳理,只能就几个方面略作一些概括:在研究的范围方面,受“唐宋变革论”的影响,日本学者在进行研究时,往往都会选择一些被认为与宋代“君主独裁制”成立有着直接关系的问题进行分析,除此之外,则不太关注。而中方学者则不然,只要是宋代的政治制度,都可作为研究对象。因此,中国宋代政治制度史所涉及的问题,在广度上超过了日本学者。就时段而言,南北两宋,以及两宋各个时段的制度,都有人分析;而就类别而言,从皇帝制度、两府制度到礼物馈赠、公费用餐,几乎举凡宋代的政治制度,都有涉及,以至现在极难找出一个前人未曾涉足的空白点。这为全面认识宋代政治体制,打下了良好基础,但相比日本学术界,似乎也有选题针对性不强的弱点。
在论述宋代政治体制的整体特性方面,日本学界为凸现唐宋差异,多倾向于将两朝的政治制度视为不同性质的体系,而中国的研究者则往往并不认为宋代政治体制较之以往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即便是一些强调唐宋制度存在很大差异的学者,也多将自己总结的“差异”、“不同”视为程度性变化而非本质性变化。例如中国学者多强调宋代中央集权空前强化、皇权空前强化,其言下之意是以往的朝代也有中央集权强化、皇权强化的趋势,不过宋代程度更甚而已。要详细辨析两种观点的正误,非本文所能。不过笔者觉得,中国学者的观点,可能更接近历史实际,但如何在不脱离历史实际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掘出宋代政治体制较之其他朝代所独有的特点,则或许是中国制度史研究者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如何理解宋代的皇权,是宋代政治史的核心问题。在这一点上,中、日两国学者的看法有相近之处,但也不完全一致。出于唐宋比较的目的,日本学者理解宋代君主权力,更多是从制度方面着眼的,强调的是宋代政治结构和权力运行方式的变化带来的,君主在政治体制内所实际扮演角色的转变。对于官僚制度和官僚集团,他们在将之与前代的贵族制度与贵族群体相对比的视角下,视之为皇权的基础,强调两者的一致性。中国学者的关注点多聚焦在宋代的治乱兴衰上,分析这一问题,离不开对皇帝个人作用的讨论,因此,中国学者常常将“皇权”界定为皇帝个人的权势和政治影响力。而按照现代政治学观点,政治治理的成效,与权力制约机制有直接关系,受这种观念影响,中国学者在承认政治制度有利于皇帝统治的同时,较日本学者更为强调制度对皇权的制约,在理解皇帝与官僚集团之间的关系时,也更多地考虑到两者之间的权力分配和权力制衡(56)。对于与皇权相关的一些概念,例如“君主独裁”,中日两国的理解也有差异。日本学者提到“独裁”,基本是在讲一种制度化的行政模式,并不认为它意味着“天子的肆意妄为”,而中国学者在提到“独裁”时,则常含有“天子肆意妄为”的意思。
对于双方见解的差异,应该予以重视。应该看到对于皇权、“独裁”等概念的不同理解,显示着中日学者研究视角和关注点的不同,就这一点而论,彼此互有长短,可以互补,如前引刘静贞的专著,就可以视为将中日两国研究视角成功结合的例子。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如何理解,以及如何使用各种概念,毕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在学术讨论中,似可不必过多纠结于此,尤其不必将精力集中在“语义”的讨论上。以往的研究中,有的中国学者曾质疑过日本学者的“君主独裁”说,一开篇即引用《大美世界百科全书》中对于“独裁”的界定来批评佐伯富(57)。这样的讨论,实际只在语言学上有意义,在历史学上价值不大。
(二)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国际学术交流的日益频繁,中国学者对于日本学者的“唐宋变革论”有了越来越多的了解,“唐宋变革”逐渐成为学术讨论的热点。与此同时,唐史和宋史的研究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断代研究,愈发感觉到将两朝政治制度结合起来研究的必要性。此外,政治制度史领域中,很难再找到可以填补的空白点,也促使研究者在研究的方法、视角上有所突破。在这样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尝试打通唐宋,唐宋政治制度之间的变化,日渐得到学术界的关注。
一些学者对于“唐宋变革论”,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与回顾。如张其凡《关于“唐宋变革期”学说的介绍与思考》(58)、罗祎楠《模式及其变迁:史学史视野中的唐宋变革问题》(59)、张广达《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说及影响》(60)、李华瑞《关于唐宋变革论的两点思考》(61)、柳立言《何谓“唐宋变革”?》(62)等。这些文章,对于日本学者的“唐宋变革论”,尤其是其中与政治体制变化相关的内容,都有很好的介绍,对于进一步的研究,有很大的帮助。文章的作者,多在唐宋制度史研究方面取得过成绩,在回顾日本学者的观点时,也常会对中方制度史研究的一些既有看法进行反思。如张其凡说:“研究宋史者常言及北宋中期台谏之横,并举苏轼之语:‘宰相奉行台谏风旨’为证。”但如果把此种现象放到“唐宋变革期”中去比较,则可清晰看到,宋代台谏的权力,是远逊于唐初门下省的,其谏诤对象也由皇帝而变为主要是宰相了。过高估计宋代台谏的作用,则会使唐代门下省的地位无法论述。论述正确与否姑不论,这种拓展视野,结合其他朝代情况来质疑既有成说的做法,确有利于制度史研究的进步。
不少唐宋史研究者都接受了唐宋时期中国社会出现重大转变这一观点,在分析唐宋制度演进时,也多会注意到社会变革是制度变迁的背景。这有利于研究者突破“就制度言制度”的传统视角,拓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也有助于研究者突破以往的“王朝史观”,着眼于制度所依存的社会条件的变化,而非朝代的兴替来把握制度变迁,从而更贴近历史实际。(www.daowen.com)
在实证研究方面,一些学者开始跳出自己以往专注的朝代,将视野拓展到其他朝代。邓小南教授的研究,具有典型意义。在《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63)第一章中,她详细分析了宋代官、职、差遣分离现象在唐代的制度渊源,以及唐宋之间的流变过程,使得我们可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这一现象形成真正深刻的认识。此后,她又著有《课绩与考察:试谈唐代文官考核制度的发展趋势》(64),讨论了唐代文官考核制度的内在变化,以及这些变化所反映出的制度发展轨迹,从而将唐宋官僚考核制度的脉络衔接了起来。在政绩考察制度研究的基础上,邓教授进一步开展了唐宋政务信息渠道的研究,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65)。除了宋史研究者向上追述外,唐史研究者也在向下探寻。如刘后滨在研究唐代政治体制变化的一系列论著中,不同程度地分析了这些变化对于宋代政治制度的影响,讨论了唐代政治体制向宋代政治体制演变的整体过程问题(66)。李锦绣则从官僚制度、行政模式等方面,探讨了唐后期政治制度如何向北宋转变的问题(67)。此外,作为连接唐与宋的过渡阶段,五代十国时期的制度,也得到了更多关注,如《十国典制考》(68)、《五代典制考》(69)两书,集中收录了任爽等学者对五代十国的各方面政治制度的考述,使我们对唐宋之间的制度转型过程,以及与此相关的政治、社会变迁,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随着研究的展开,以“唐宋变革”为讨论点的制度史论文日渐增多。刘后滨在《政治制度视野下的唐宋变革》(70)一文中,比较全面地讨论了唐宋之际政府的构成方式、皇帝与宰相的角色和相互关系、法令体系的基本特点等多方面变化。在中枢机构方面,李全德有《从宦官到文臣:唐宋时期枢密院的职能演变和长官人选》(71)一文,十分细致地讨论了晚唐、五代、宋初枢密院制度、职能与人选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与这一时期内政治局势之间的关系。监察制度方面,贾玉英《唐宋中央监察制度变迁初探》(72)、《唐宋地方监察体制变革初探》(73)两篇论文,对于唐宋时期监察制度的变化状况和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宋代出现了诸如三院合并、六察制发展、台谏合一等新现象,在唐至明清的监察制度发展史中,具有关键性的地位。胡沧泽《唐宋之际我国监察制度的变革》(74),也探讨了唐宋之际监察体制的变革及其与政治变革之间的关系,指出唐宋监察制度的变化有利于君主集权。信息渠道方面,赵冬梅和黄纯艳分别著有《通进视角下的唐宋门司》、《下情上达的唐宋登闻鼓制度》(75)。对于唐宋时期君主收集信息的机构作了分析。地方行政方面,贾玉英《唐宋京畿管理制度变迁初探》(76)讨论唐宋时期京畿地区行政区划以及管理机构、管理方式的变化,《唐宋时期“道”“路”制度区划变迁研究》(77)分析了唐宋时期道路辖区缩小,区划理念由“山川形便”转为“土地形势”等变迁,以及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变化等促使上述变化产生的原因。林煌达《宋代州衙录事参军》(78)比较了唐宋州衙中重要曹官录事参军职责、地位的变化。勾利军《唐宋分司机构与社会变迁》(79),从分司官地位、待遇的变化,来分析了唐宋时期政治性质的不同。在交通管理制度方面,曹家齐《唐宋驿传制度变迹探略》(80),分析了唐宋两朝驿传制度的变化,尤其是宋代新出现的“驿递分离”特征。
《天圣令》的发现和整理,则为讨论唐宋制度变革与社会变迁提供了新的材料。由于《天圣令》同时包含唐宋两朝的制度规定,所以我们很容易从中看出究竟哪些条文在唐宋之际产生了变化,以及是怎样变的,研究的深度和细节性都可大大提高。中国学者在利用《天圣令》分析唐宋变革上,已经取得了可观的成果(81)。不过《天圣令》的内容,并不足以涵盖唐宋制度的各个方面,尤其是诸如中枢制度等在“唐宋变革”论中具有关键性地位的制度,依靠《天圣令》似乎难以细致研究,要推进唐宋制度变革的讨论,重点恐仍需放到对传统史料的进一步发掘上。
贯通性的研究,凸现出唐宋制度的种种差异,有利于我们把握各自的特点。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使我们对于制度发展的全貌有更多的了解,从而避免了一些单就某一朝制度立论而带来的误区。如结合唐宋官制,可以发现,“实职”、“虚衔”相分离,“官”、“职”、“差遣”相分离的现象,并非独存于天水一朝,而是早在唐代就已有端倪,以往一些将官、职、差遣分离视为宋代制度最明显特点的不正确看法,可以得到修正。此外,我们也可以对某一时期制度在整个制度演变过程中所具有的实际地位,做出更确切的界定。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有学者开始致力发掘出隐藏在“有形”的制度条文规定之下,对于政治演变起着重要影响的“无形”因素。邓小南通过对唐宋课绩制度的考察,总结出了唐宋之际,政绩考察中存在的“循名责实”原则让位于“岁月序迁”原则、务实倾向抬头以及考课与考察日渐融合等三个趋势,有利于我们把握这一时期文官选任方式的流变脉络。刘后滨通过对于晚唐至宋代中枢政治体制变化的分析,归纳出“君主政务化”、“君主与宰相的合作方式由坐而论道转向共同处理庶务”等趋势,对唐宋政治变迁的整体过程作了更为深入的说明。李锦绣则指出,唐代后期开始,政务运行中出现了重视行政效率、行政手段复杂化、官吏界限趋于模糊等趋势,并直接影响到北宋的行政体制。唐宋时期权力运行方式等深层次因素的变化,较机构建制、条文法规等制度外在形式的变化,更能体现出“变革”的特色,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在前人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拓展。
然而,现有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第一,选题问题:
不少研究者的选题,是基于自己此前对唐代或宋代某一制度的研究。一些在断代史或专门史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一旦被放到“唐宋变革”这样一个论题中,或者说被放到唐宋变革期这样一个观察背景下,是否也必然具有与以往相同的重要性?例如京畿管理制度、分司官制度、驿传制度等,与通常讨论唐宋政治体制变革时所需要把握的如皇帝权力的变化、君臣关系的变化、政务运行方式的变化等主题,存在一定距离,与唐宋时期社会结构的变化也未必有太多关系,恐怕不容易直接加深我们对于“唐宋变革”的认识。如果我们不仅希望增加对于制度本身的了解,更希望通过制度变化来分析唐宋社会的整体变革,在选题时可能应该更加有针对性,而不应只是将以往的研究题目作时段上的延伸。
此外,目前中国制度史研究者讨论唐宋变革,往往将讨论时段限定在“唐宋”或“唐宋之际”,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正如柳立言指出:“在同一领域内,因问题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亦会出现数个变革期。”(82)制度领域的变革,也是如此,有的变革完成于唐宋之际,有的变革完成于宋代内部。有时候过于强调唐宋之际的制度变迁,可能会使我们忽略宋代内部发生的更为重要的变化。例如唐宋“道”“路”区划制度的变迁,现在已经得到了关注,但按小林隆道的观点,北宋前期的“路”,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种监察区划,到了元丰账法推行之后,“路”才逐渐开始行政化(83)。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那么唐宋之间由“道”向“路”的转变,就只是监察区划名称及辖区的调整,而北宋元丰后的制度变革,才是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监察区划向行政区划的转变。考虑到制度变革的复杂性和曲折性,我们在选择研究时段时,可能必须更加细致谨慎。
第二,如何有效地理解唐宋制度变革:
对于唐宋制度的差异和变化,尤其是宋代制度的创新之处,研究者多有比较全面的罗列。但是,在种种的差异、变化中,那些属于实质性的变革,那些属于形式上的变化?它们在政治演变中的重要性有什么不同?哪些变化,足以将“唐”、“宋”划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时代(84)?学者却往往语焉不详。这不利于学术界对于唐宋制度变迁做出真正深入的理解。即便我们不像日本学者那样,将唐宋政治体制视为有本质性差异的两个体系,在讨论相关问题时,也应注意对唐宋制度种种变化作层次、程度和意义上的细致辨析。
一些研究者在将唐宋制度进行比较之前,已经认定两者必然在各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常常着意去“寻找”差异,甚至有时不考虑自己所认定的“差异”能否得到足够的史实支持。如胡沧泽认为,唐宋监察制度的对象发生了巨大变化,重点由皇帝转向宰相和百官。按照他对监察制度的定义,监察官员应既包括谏官,也包括御史,但在论述这一变化时,却将御史完全置之不理,唐代御史监督百官、宋代御史规谏皇帝的种种事例,也就随之被忽略。在讨论谏官时,他首先举出了三个唐代谏官谏诤天子成功的事例,然后举出了两个宋代谏官谏诤君主成功的事例。随即在没有引证其他史实的条件下,就做出了“尽管宋代皇帝允许谏官谏诤皇帝,但实际上比唐代大为减少,也很难行得通。这主要是由于宋代谏官除了谏诤皇帝外,还有对百官和宰相的谏正权”这一结论。要概括两朝监察制度的大变化,如此少的实例,恐不足以立论,两个事例较之三个事例能否称之为“大为减少”?况且文中所举的唐代事例皆发生在太宗一朝,无法证明谏官谏诤皇帝是唐代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宋代的一为仁宗朝例子、一为宁宗朝例子,倒显得较唐代事例更有普遍性。进而言之,在研究者所罗列的众多唐宋变化、差异中,究竟有哪些是实际存在的,哪些是只存在于研究者头脑中的,可能尚需细细推敲(85)。
第三,如何分析制度变革与其他因素变化之间的关系:
虽然学术界已经意识到唐宋时期的制度变革,发生在社会变革之一背景下,但两者之间究竟是如何相互影响的?却仍有待更深入地研究。部分论著,对于唐宋时期某一类制度的演变状况有较为详细的说明,但是对于它与其他制度乃至社会因素变化之间的关系,则往往缺乏讨论。这种做法,不易使我们对制度发展的影响形成切实了解,也很难对制度发展的具体原因作深入解释。例如,在政务运行中,监察制度与行政制度是密不可分的,但分析唐宋监察制度变化的论文,均没有涉及当时行政体制的变化,结果使得我们难以看到监察制度变化对于政务运行的切实意义,以及影响监察制度变化的实际因素,而只能用诸如“专制皇权的强化”等比较笼统的论点来进行概括。
一些研究者意识到了制度变化与其他政治、社会因素的演变有相互联系,但对于“联系”究竟存在于何处,以及是如何形成的,却少有深入细致的论述,不免给人以浮泛之感。例如在讨论唐宋道路区划制度的变化时,研究者认为唐代确定十道和十五道区划时,实行的是均田制和租庸调制,赋税征收与土地无关,故道的划分可以不考虑土地因素,而宋代实行两税制,赋税与土地直接相关,故路的划分必须考虑土地因素。这种论述,意在阐释政治制度变革与赋税制度变迁的关系,思路很好,但若仔细考辨,则会令人产生疑问:唐代的十道和十五道,都是监察区划,与财政关系不大,更无从与赋税、土地挂钩;宋代的路虽有经济职能,但不承担直接向在地百姓征税的工作,也基本不负责组织将征税所得的钱物进行运输,那么赋税征收方式的演变与道路区划制度的变迁,又是如何通过“土地”连接在一起的?
部分学者注重“见微知著”,希望从一些微观的制度变化,分析出政治、社会层面的宏观变革。但在具体论述时,不免存在“过度诠释”的弊端,即首先假定唐宋之际的各种制度变化必定与某些宏观因素有关——这些“宏观因素”,往往是前人的成说,诸如“贵族政治向官僚政治转变”等,而非研究者自己的创见——进而有意识地通过制度变化去“证明”这些宏观因素的存在,反而忽略了促使制度变化的具体原因。例如勾利军在分析唐宋时期分司官与社会变迁认为,唐代分司官待遇较为优厚,而宋代分司官待遇有所下降,这反映出“唐宋两朝官僚集团的地位变化”,即“唐代官僚的贵族化程度较高,政府对官僚集团自是有许多优待,宋朝官僚集团的贵族化程度低落了许多,加上分司机构官较前有明显的贬责性质,故官僚集团的待遇也随之下降”。其实正如作者所言,宋代的分司官,已经由优宠元老的荣誉职位,变为带有贬责性质的官职,造成宋代分司官待遇下降的原因,正是其本身性质的变化,而不是官僚“贵族化”程度的变化。比较唐宋两朝分司官,实质是比较两种完全不同的官职,从中根本无法看出两朝官僚“贵族化”的程度差异。
就大体而论,中国制度史研究者在讨论“唐宋变革”时,常常在意的是如何“贯通唐宋”,而“贯通唐宋”在很多时候又仅仅被简单地处理为研究时段的延伸。时段延伸,虽然可以导致研究成果在量的方面有所增加,但并没足以令学界发掘出更深层次的新现象和新问题,也更无法促使研究者去探索一些新的解释框架和分析方法(86)。因此,以往制度史研究中的一些固有弊病,如注意机构建制、条文法规等静态因素,而忽视动态的制度运行;注意历时性的制度相因,却忽略了对特定时期内制度有着直接影响的种种共时性因素;研究时常带有先入之见,而自己习焉不察等(87),很自然地被带入到“唐宋变革”研究中。这些“旧”的习惯和思维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唐宋制度变革”这一“新”问题所带来的新意。可以说,“唐宋变革论”被引入中国制度史研究领域后,并没有像它在日本唐宋制度史研究中曾经发挥的功能那样,造就出一个新研究模式。
打通唐宋之间的朝代界限,确实为制度史研究提供了创新的契机,但研究最终能否取得突破,却不仅仅是打通唐宋就能解决的。目前在唐宋制度变革问题的研究中,已经有学者开始自觉更新问题意识和方法论,注意反思既有研究的视角、取径,注意借鉴其他领域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心得(88)。这些“自觉”、“反思”和“借鉴”,若能不断地积累起来,应能最终为学术界带来研究模式的更新,使得研究真正有所进步。
制度史领域之外,一些研究唐宋社会史的学者,也注意到政治制度的重要性。科举制度在国际汉学界历来是研究社会流动等问题不可绕开的讨论点,黄宽重《科举社会下家族的发展与演变》(89),综合唐宋时期科举制度、区域社会、家族史等多方面的研究成果,讨论了唐宋时期科举考试制度化并成为入仕的主要途径后,新兴家族如何应对因科举制度而带来的竞争激烈、社会流动频繁等局面,以及家族用以应对科举的各种策略,对于家族本身内部关系以及家族与地方社会关系所构成的影响。吴铮强《唐宋时期科举制度的变革与社会结构之演变》(90),从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角度,讨论了唐代均田制崩溃之后,社会出现的新局面,以及科举制度在整合社会与政府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科举制度外,基层行政制度也是社会史学者的关注点,如黄宽重有《唐宋基层武力与基层社会的转变:以弓手为中心的观察》(91),以宋代基层行政制度为切入点,从不同社会群体在事务运行中扮演的角色、形成的关系,社会势力与政治力量之间的相互消长、包容制衡等多个角度,深入剖析了唐宋时期社会形态的变化和社会运作机制的变化。童圣江《唐宋时期的里正》(92),结合唐宋时期“里”的组织结构和里正职能的变化,讨论了唐宋时期基层社会的变化,提出了这一时期地域性社会控制体系转变为血缘性社会控制体系。通过上述研究,我们看到了以往在制度史研究中不太受重视的一些因素,如基层行政制度,在社会变迁中所具有的重要性,从而突破单纯就制度论制度而带来的狭隘眼光。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些论著,我们对于制度变化在各个社会层面所造就的相异后果、不同社会成员在不同背景下应对制度变革的不同方式以及不同层面因素围绕着制度变迁而形成的复杂互动等历史面相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对于“制度”、“制度变革”等概念,或许可以有较以往更为立体的理解,在分析唐宋时期制度变革等问题时,也应可以提炼出更多、更新颖的问题。
打破研究领域界限,用科际整合的方式来提高研究质量,日渐成为学界的潮流。就“唐宋变革”这一涉及社会、政治等多层面因素的论题而言,这种研究方式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结合制度史与社会史的努力,更多的来自于社会史领域,制度史领域的研究者,似乎还应强化科际整合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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